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许可证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一、办证机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证条件和所需资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厂房用途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或者产权用途厂房性质,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加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4、生产设备配置图;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人员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进料管理制度、产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设备制度、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成品召回记录表,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过程检验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及质量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的制度);

6、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规程;

7、施工装修说明;

8、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环保局);

9、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0、整个厂区平面图;

11、看场地:网上提交资料后电话通知看场地;

厂区基本设备设施:

检查人员按《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进行现场检查;

三、办证流程

企业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平台申请递或在广东省食药监局提交纸质资料---看场地—企业更正补正资料---审核

四、办证时间

30-60个工作日

五、证照样本

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1】厂房 首先是要求有符合要求的厂房,厂房的面积,要足以划分成生产所需要的各种区域如:原材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各工序区域、检验区等,还要足以放置所需要的生产、检验设备。 ? ? 【2】必备的生产设备 企业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自然要有必备的生产设备,这些生产设备大多数企业都是具备的,可以把实施细则下载下来然后逐一对照必备的生产设备,看是否完全具备。 ? ? 【3】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必须要买,然后送到当地计量所去做计量检定,由当地计量所出具检定合格证书。 ? ? 【4】配置相关的人员 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人员要有明确分工,至少要有总经理、质量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检验负责人及检验员、文件管理负责人等人员。 ? ? 【5】咨询机构或咨询师 由经验丰富的咨询师或咨询机构指导,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尽可能的减少无谓的投入,降低各种风险。 步骤/方法

1、现场整改 根据《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现有的生产场所进行系统的策划、划分和装修,添置法律法规要求的装备等。那么这一步怎么做呢?可以参照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由有经验的咨询人员现场查看后做一个整体的规划,然后按照整体规划进行整改 2、质量管理策划 由总经理会同咨询师建立质量管理文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从管理职责、生产资源、人力资源、技术工艺、现场管理、产品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入手,建立一套符合国家QS标准的质量体系,并由总经理签署执行。 3、员工培训 质量体系建立起来了,还要执行,否则只有总经理一人知道管理体系还是无法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这时候就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了,因为生产许可证审查,是在审查全体企业员工,而不单单是企业老总。培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内部培训,另外一部分是外部培训。内部培训由咨询师、企业老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因为这一部分体系文件是由企业内部制定的,怎么做,制定文件制度的人最清楚,对大家的培训,实际上就是一个贯彻管理体系的过程;而另外一部分,比如说,检验员,电工,行车工,叉车工等,这个就需要外部培训,因为电工行车工叉车工都是要求有资质机构发证的。而检验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没有进行实际培训过,专业知识掌握不强,这要根据企业情况,或由经验丰富的咨询师培训,或送到有资质的只见机构培训。 4、提交申请 通过以上的紧张准备,现在就可以开始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了。2011年以后大部分省份都可以通过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交和提交申请材料了,所以提交材料要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去申报,申报注意带以下材料: (1)申请需要三大件: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发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地质监局发证)。 (2)食品相关产品行业要提交管理制度清单、产品说明书、工艺流程等说明性文件。 (3)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提交产品流向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局发证)等。 (4)根据《实施细则》,部分产品还需要提交申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由产品检验机构出具)。 (5)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还要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由发改委经贸委出具)申请提交之后,受理机构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给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样本见下图) 5、现场核查 质监局受理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会安排2-4名专家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含实地核查和文件核查两部分,一般实地核查时间为0.5-1小时,文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新建企业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一.取得试生产许可证(试生产批文)需要所需要的工作流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初步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环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职业卫生预评价(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设计(设计院)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院)消防建审报告(消防部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静态验收)试生产批复文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 消防的验收报告(消防部门) 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锅检所) 防雷检测报告(气象局) 重大危险源备案(安监局) 应急预案备案(安监局)注:在备案前必须编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应急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备案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三.需要联系以下机构 1. 评价机构: 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评价报告(安评公司) 重大危险源评估及辨识(安评公司) 环评报告(环评公司) 2. 监理机构: 建设工程监理 环保监理 3.安监局: 应急预案评审备案 重大危险源评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技术质量监督局 设备、管道、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四:需要取得的证件 1.危化品登记证 2.试生产许可证(批文)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销售许可证

五.试生产备案需要材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两份);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两份);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两份);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两份);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两份);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两份);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两份);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两份);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两份);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两份);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两份);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两份);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两份);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两份)。 六.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 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2015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完整版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一式四份,报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报资料: 1、申报表: (1)“企业基本情况”及后面“正副本需载明的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基本情况”不得有空项,法人代表必须亲笔签名。(载明的企业地址必须冠有“山东省”,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法人代表)。(2)经理不得兼任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不得兼任安全机构负责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2)装订时,应用彩页纸按目录的十二分项隔开。所有资料都应按顺序编好页码(包括复印件)。社会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除申报材料里装订外还须单独装订一份附在申报材料外。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用A4纸打印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f7120147.html,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填报,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后,直接打印出附带条形识别码申请表); 2、需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工的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任命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4)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下述人员均需要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 A.主要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须与资质证书一致,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B.项目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及对应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配备要求见附件二。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考核资格证,配备要求见附件三; (6)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7)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应明确事故上报时间、人员、上报内容;应有事故登记台帐。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防火责任人及器材。 (10)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参加人员。 (11)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措施: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整改时间、内容、人员及措施,建立整改档案。 (1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企业资质总(专)承包工程范围提供相应的操作规程; (1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和受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步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第三步企业产品检验。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第四步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首次申请)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申 (延期换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变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所需材料 (首次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人员的人数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持 A 证); 2、项目负责人人数最少应当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持 B 证),且必须持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建造师证;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由以前应当达到项目经理人数的80% ,增至100 %; 4、三类人员数量要求参见资质标准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表》。 备注:现在在建筑系统里所说的ABC证,其实是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要求的三类人员考核证件的简称,A 为主要负责人,B为项目经理(即建造师),C为专职安全员。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已取得第二、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 已具备拟生产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查要求: 1、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表中“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申请表中“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应与产品注册证一致; 4、申请表所在市局应签署意见。 5、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 6、注册证及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7、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8、身份、学历、职称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9、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应齐全 10、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应齐全。 11、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应齐全。 1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应清晰完整,并为有效版本。。 13、工艺流程图应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14、受托办理人和实际经办人应为同一人。 15、其他证明材料应齐全。 16、自我保证声明应作出材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必要原件3份申请人自编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附件2 2、营业执照无需提供电子件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3、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必要复印件1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无需提供复印件1份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5、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无需提供电子件申请人自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6、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无需提供电子件申请人自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7、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编和/或企业所在地房产部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无样本下载

申请生产许可证程序及需资料

一、先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申报 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填报 三、上报给潍坊市质监局,潍坊市质监局上报给省质监局,或潍坊市质监局不予受理,直接上报到省质检局。省级部门进行审查,许可机关实地核查,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再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一、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三、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 (三) 审定和发证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证申请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f7120147.html,)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阅下载。 010-********、58811758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十一、投诉电话: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 1、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息。十、收费: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 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一申请和受理 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有营业执照;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二、许可依据: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的其他材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二产品抽样与检验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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