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资产监管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资产监管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资产监管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资产监管问题

贾国栋

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流失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据初步估算,我国目前约有半数以上的境外企业处于非盈利或亏损状态,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相关部门目前还缺乏对境外国有资产存量数据的有效把握,加之原先国有企业体制管理上的混乱,这就形成了一些境外投资行为长期游离于国资监管之外。

一、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科学论证和风险分析不够,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保障,导致决策失误,投资失败,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驻外企业管理者素质及水平底下,或者对所在国政治、经济方面的环境缺少应急能力或风险管理能力,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国有资产亏损、流失。

3、驻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经营,甚至在所在国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触犯了所在国的法律,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4、驻外企业管理人员通过贪污、受贿、非法交易、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等方式,隐匿、侵占、转移、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根源上讲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投资决策失误,致使投资项目亏损;二是境外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

二、境外国有资产分级监管的法律体制

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与此相适应,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个层面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以及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出台的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第三个层面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的特点而制定的普遍或专门适用于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上三个层面文件构成了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

1、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有四个:发改委系统、商务部系统、外汇管理系统、国资委系统。

本文重点讲述国资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国资管理制度。从各级国资委有关投资管理的文件来看,我国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和控制时,通常采用以下管理制度或者措施:

○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的管理。

○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风险评估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总结以上制度可以看出,国资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更多侧重于投资前或者投资中的风险防控,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2、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国家针对各项基础管理工作都制定有专门的文件。

3、绩效评价及考核制度

应该说,绩效评价及考核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经营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其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除上述制度外,各级国资部门在实践中还形成了风险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和法律纠纷管理制度、投资项目

后评价制度、产权交易制度等若干管理制度,囿于篇幅,在此不一一介绍。

三、对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建议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根本问题还是要解决“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应该把重点放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企业内部利益机制的构造上;除此之外,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者,监管部门应重点建立准确、透明的企业信息形成及传递途径,改变监管部门作为信息弱者的地位,使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处于阳光之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规范境外企业的治理模式,结合监管要求和所在国(地)法律,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体制上防止企业发生因决策失误或者恶意侵害等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加强董事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对投资决策权的集中控制,明确董事会的权责,实现董事会对境外投资有效控制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加强公司监事会的职能,防止动机多元化的经营者行为与追求投资利润最大化的出资人目标相矛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国有出资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失控及内部人控制; 加强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绩效评价与考核,建立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调动境外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2、加强对境外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定国有境外企业财务监管办法。

财务监管的重点是建立准确、透明的境外企业信息形成及传递途径,同时,应通过财务手段加强对企业资产及资金运营的控制。目前,我国境外企业或机构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除了公司制外,还有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和事业部等多种形式,对公司制企业应采取加强公司治理和加强财务监管并重的方式,而对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和事业部等形式的机构,除加强内部管理外,可能最主要的监管方式是财务监管。

3、建立和完善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责任追究制度应至少涵盖两方面的情形,一是境外投资决策时,决策者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对境外投资决策的失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驻外企业或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对以上两种情形都应该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4、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司境外国有资产的跟踪管理。我国目前境外的国有资产数量多,规模大,家底不清,管理混乱,因此,建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监管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交易、转移和处置,进行专门的跟踪管理,以尽力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总之,需要在总结现有制度不足的基础上,采用创新的思维和创新的管理方式。希望更多的人来关注境外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

(作者系本集团投资法一部副主任)

固定资产投资对拉动经济增长的分析

抓项目保增长 ——惠东县固定资产投资对拉动经济增长的分析 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因素之一,是经济增长的前提,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拉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固定资产投资可促进资本的形成,可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和有效拉动。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我县各级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一年打基础,两年初见成效,三年有明显效果,五年迈上新台阶”的工作目标,按照“构建三大经济中心区、打造五大产业县”的发展战略,坚持“大投入、大建设、促进大发展”的思路,把扩大投资需求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积极因素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转变融资方式,积极激活社会投资,扩大投资规模,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生产性项目建设,促进了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拉动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一、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特点 2008年,我县固定资产投资54.9亿元,比上年增长35.4%,增幅在全市排第一位,其中,“双十”项目等重点项目共投资16.9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0.8%。从投资类型看,基本建设完成投资17.1亿元,同比增长95.4%,更新改造完成投资1.7亿元,增长5.7%,房地产完成投资9.4亿元,增长14.6%。从产业投向看,第一产业投资1.35亿元,增长151.6%,第二产业投资21.61亿元,增长76.6%,第三产业投资31.91亿元,增长14.9%。 1、投资拉动作用明显。一定时期投资量的多少是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十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93.3亿元,年均递增16.6%,GDP年均递增9.7%;而“十一五”前三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合计124.3亿元,年均递增26.6%,GDP年均递增14%。两个时期数据对比显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越快,经济发展越快,投资拉动作用越明显。据初步测算,2008年,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为41.8%,是“三驾马车”中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直接动力。大量资金的投入和大批项目的建成投产,一方面增强了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促进了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发展,拉动了经济快速增长。 2、投资结构明显优化。投资结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近年来,我县通过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引导,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使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先进制造业、第三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投资都大幅增长,高耗能工业投资大幅下降。2008年,农业投资1.4亿元,比上年增长1.5倍,第三产业投资31亿元,比上年增长15%。投资结构的优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7年的30.4%上升到31.6%。 3、大项目支撑作用明显增强。2007年以来,我县坚持把城市建设作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来谋划,坚持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后劲力来推动,坚持把生产性项目建设作为经济社会的推动力来落实,有力地促使一大批城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生产性项目的建成投入使用或投产,发挥了大项目的带动作用。2007-2008年,引进了平海电厂、巽寮旅游,中航城、怡景湾、佳兆业、锦胜集团、股溢、富升房地产等一批大项目,其中平海电厂总投资108亿元,巽寮旅游总投资126亿元;启动了“双十”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县城文化广场、西枝江水利枢纽工程、飞鹅岭森林公园、县城路网改造工程、万隆新城、国际新城、丽景华庭、怡景湾等一大批市政设施和房地产项目,大力推进莞惠高速、惠深沿海高速、环城南路、环城北路、农村硬底化工程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巽寮旅游、平海温泉、国惠酒店、平海电厂、康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

(三)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国有企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组织规定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

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 (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 (三)公司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 (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定国企职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 (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 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经过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将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指导企业改善投资决策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后评价应着重分析项目投资对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口向。 (二)项目后评价所获得的经验、教训和建议,应作为企业未来编制规划、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三)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项目后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12个月内完成。 二、工作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参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附1)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连同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的项目决策、审批、实施过程、运营情况等文件资料,

报所属企业。 (二)企业或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组建满足后评价专业要求的工作组,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及支持材料,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项目,按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附1)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三、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省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制度,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项目的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投产后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五)项目决策、报批时的其他资料。 四、评价工作方法 (一)项目后评价方法的基础理论是现代系统工程与反馈控制的管理理论。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遵循工程咨询的方法和原则。 (二)项目后评价应建立逻辑框架,即围绕投入、产出、直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有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需要不断的提高要求,如何更好地做好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管理,越来越成为国家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而做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就是做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近几年,有很多国有企业的效益并不好,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存有量,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究其愿意在于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初步分析研究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的管理。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Research on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 owned Assets Managemen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mportant pillar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long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lso need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quirements, how to do a good job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economy management better, become more and more an important direction of national research, and focus o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assets is to do a good job of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enefit is not good, serious impact on the state-owned assets of the deposit amount,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t is willing to China's state-owned asset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assets. 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

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无疑是企业国有资产(本文仅讨论企业国有资产,因此本文中所称“国有资产”均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里程碑,不仅为国资委出资人职能的重新回归奠定了法治基础,也为国有企业的治理确定了标准。 在欢欣鼓舞的同时,因为国有资产管理历史的原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与之前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如何协调的问题,给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惑,让众多国有企业在操作时无所适从,不仅降低了企业效率,而且为国有企业的治理和发展带来了隐患,需要立法机关、国资主管部门予以充分重视并妥善解决,为国有企业的法人化治理松绑,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之前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总结我国多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其出台之前,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也处于摸索前行的状态,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大多为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都比较低。《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渐成熟的标志,并解决了与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协调的问题,但是在该部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未涉及其与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依据的效力冲突问题,从立法法理论上看,法律的效力层次理应高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但在实践过程中,国资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因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缺乏操作性,又往往会依据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来操作,哪怕这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而立法机关和国资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任何权威解释,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给国有资产管理带来了隐患。 《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如下表所示: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4238-46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调研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调研报 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 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修改和使用。 今年,xx南海首次写进省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全省重点打造的三个海洋经济新区之一。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这一重大机遇,确立了“两大板块三大功能区”的发展战略,构建起了城区和南海两大板块遥相呼应、产业向三 大功能区集中的发展格局,坚持把“三区”作为招商工作的主阵地,充分发挥好港口、资源、人文环境等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新的优质项目,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程,逐步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呈现总量保持平稳发展、结构日趋优化的良性发展态势。 一、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房地产投资步伐加快。二月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15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3.57亿元,增长120.8%。 (一)二产投资快速增长,发展后劲十足。二月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第二产业完成投资4.61亿元,同比增长21.4%,二产的投入占投资的比重45.4%,比去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成为全市投资的重要支撑。二产特别是工业投资的快速增长,拓展了工业产值的增长空间,促进了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后劲十足。 (二)三产投资稳步增长,所占比重有所下降。第三产业完成投资5.1亿元,同比增长3.7%,占总投资的比重为51.0%,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2个百分点。三产投资仍占据总投资的半壁江山,比重有所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今年二产特别是工业投资集中开工建设所导致的。 (三)新开工项目规模扩大,亿元项目占比明显提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八条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按规定办理审批。其中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基本建设 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是铁路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

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pdf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当前,全球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发展,使得国家的经济建设成为了促进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任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基本是为了帮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最大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已经在目前初步形成,主要覆盖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有着一定的优势。首先,具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代表,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并有权通过诸多种方式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也架起了联络国有资产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是确保“政企分离”的有效屏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由特殊企业法人管理并经由国家所授权经营的一个特殊机构,是国家制定决策等出资者权力的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企业的资本运营和产权的行使,它直接担负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责任使命,这就决定了其必须要强化管理机制,通过加强监管来提升约束力。最后一个层面,就是国有控股、参股或独资企业。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授权为企业所用,但需要依法运行并且需要自负盈亏,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减负来帮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需要按照产权的关系和相关的效益原则来成立实体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般的上下级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只是履行出资者的权利,为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用进行授权,以此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已经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具有很大空间需要加强与完善,很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失,致使经营管理出现空挡,自主权的泛滥致使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在注重企业效益的目标之上,更加需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只有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控制力度,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现存的问题 当前的形势下,很多国有企业都出现较为严重的亏损,资产负债率也呈现走高趋势,大量的不良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率较高,总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均出于国有企业本身管理不当所造成,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决策的失误致使企业扩张极其盲目 很多国有企业在投资之前都严重缺乏可行性的正确决策,致使出现一些重大的失误使企业的资产严重受损。甚至有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还未完成,就中途下马,所投资金基本“覆水难收”,另有资产出现闲置情况,再者就是企业的经营人独断独行,为了推进企业效益不顾自身情况进行盲目投资,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便成为难以挽回的严重情况。 (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不善致使风险加大 很多国有企业忽视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企业的账目也基本成为了一张白纸,由不良风气造成的存货丢失现象屡禁不止,待到需要时才发现企业内部会计资产已经来不及弥补。另外,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控制均是以企业内部的数据为准,其中包括企业维持运营的担保和借款数据等等,也正是这些资产加大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风险,引发了一些责任比如连带效应等,不知不觉将企业的运营情况推向了尴尬的境地。 (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 经济效益的考核可以说是当前所有企业的重中之重,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考核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以至经济效益考核缺乏公正性,长此以往将会严重的制约着企业的实际发展。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实行效益考核时,通常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在上报财务状况时,存在着虚假报账、坏账的现象,企业经营的损益得不到正确的反映,势必将会引发更大的损失。 (四)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规经营的实例,实际上在目前的很多国有企业中均存在,比如有一些企业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却违规进行放贷,因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没有专业的人才,致使其只能依靠模仿来通过协议实现业务的运行,由此可见由此引发的风险,国有企业资金的损失也便因此难以挽回。 三、强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通过完善会计管理保障决策信息的真实 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决策信息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内部结构特征、股权结构这两方面,因此就要重点研究如何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系列问题。既然国有企业规模的大小是影响代理成本的要素之一,那么规模过大或者过小的国有企业都会增加代理成本,造成所有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会计信息透明度更低。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促使董事会履行其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能,规避经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针对这样的问题,只有从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保障会计管理的规范性。一般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均有较多的外部董事,能使董事会更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和限制管理者的投机取巧行为。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和董事会中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等因素都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影响会计信息透明程度。因此要从国有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共同入手,全面完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治理中杜绝一切有悖于公司发展的行为,为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加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最大化保障决策的有效性,避免盲目扩张。 (二)通过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经济机制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可以说,企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财务管理,因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 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法规或规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01)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 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围 《规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意见》规围之。” 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 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部门规性文件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 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现状及原因

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国有企业海外上市、境外上市成为新的热点话题。从1993 年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家中国企业在香港、纽约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1997 年中国电信,2000 年中石油、中国联通,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从2004 年开始,国有银行业也驶上海外上市的快车道。2006 年10 月27 日,工商银行正式在香港上市。 海外上市,也称境外上市,是指资金需求者在境外股票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得以向境外投资者直接筹集资金的信用行为。它是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一般有四大步骤,首先是上市规划,其次是引进策略投资者,第三步是申请上市,最后是招股挂牌。目前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11 种方式,包括:境外直接上市、境外间接上市、境外买壳上市、A 股发行H股、H股、S股、ADR/GDR 发行A 股、红筹股发行 A 股、多重上市(多地上市)、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境外上市的地点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纽约和新加坡等地。 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现状

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最早要从1993 年7 月15 日青岛啤酒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算起。十多年来,海外上市发展迅速,上市地点扩大到香港、纽约、新加坡等地,上市公司涉及能源、电力、金融、运输、机械制造、原材料、钢铁、汽车及网络、科技、电信等各个领域,涵盖了目前中国最为重要、成长性最好的行业和对国家利润贡献最大的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2003 年以来,来自伦敦、新加坡、东京、多伦多等国外交易所的高层人士频频造访中国,不断开展宣传攻势,以期能够吸引国内优质企业前去上市。近年来,大型国内企业赴海外上市开始加速。2000 年,中石油、中国联通在香港、纽约两地上市;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在香港、纽约两地上市;2004 年12 月,中国国航在香港、伦敦上市;2005 年10 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2006 年10 月,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上市。 中国证监会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 年中国企业海外新上市(IPO)的数量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 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金额111.5美元,尤其是2005年,由于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集团、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企业,使得这一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筹资额达到了206. 47 亿美元。截至2005 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 多家中国企业的市值已经达到了3700 亿美元,为深沪两市A、B 市场可流通市值的 2.39 倍,其中80%都是具有垄断性资源的优质国有企业。 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规模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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