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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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设计]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运输车辆是公司的重要技术装备,是保证生产、基建、维修等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车辆管理工作。

1.2 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车勤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实施车辆检查、保管、保养、修理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安全行车,预防事故发生。

2 运输车辆使用

2.1 各部门用车,应于三天前提出申请,由汽车调度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2.2 因工作需要应急用车,可由调度临时安排,但须在完工后,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2.3 员工私人用车须办理申请手续,由所在部门、分厂(分公司)领导签字后,才予安排。

2.4 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

2.5 用车部门及个人原则上均应收费,特殊情况须经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免收运费。

2.6 收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3 运输车辆调度

3.1 调度车辆须遵循先生产、后基建和生活的原则,妥善安排。

3.2 依照运输任务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以及物资的类别、品种、数量、气候、道路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

3.3 明确布置任务,签发派车令,交待行驶路线及安全运输注意事项。长途运输应提前通知驾驶员和有关人员,便于做好出车准备。

3.4 对于危险品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3.5 科学调度车辆,市内和短途运输应合理安排,多点装运,满载运行,减少空驶、提高车辆利用率。

3.6 各类物资运出必须具有出门手续,运出物资一般应由托运部门派员前往收货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3.7 运输任务完成后,驾驶人员应作好记录以备查。

3.8 按月上报月度运输工作有关报告。

4 运输车辆管理

4.1 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规章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2 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单车核算,严格按公司所订之单车核算计酬试行办法执行。

4.3 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检测、年检工作,加强维护,确保车辆完好完整。

4.4 凡进行车辆换总成件、改型或报废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及车管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5 组织运输车辆备件的采购、储备及供应工作。

4.6 加强运输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4.7 教育车队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接受公司保卫部门的抽检,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4.8 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公司保卫部门安排的驾驶年审、换证及有关检查。

5 事故处理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公务车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与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得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年度公务车相关费用预算提报。 第四条经理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得管理方式。 第二章公务车购置 第六条公务车选购原则 (一)适用原则:选购得公务车能适应公司工作需要。 (二)经济原则:选购公务车应考虑公司得经济承付能力,贯彻勤俭节约得精神,选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得车辆。

(三)耐用原则:选购时要特别注意公务车得质量与技术性能,尽量选购适应性强、安全可靠、经济耐用得车辆。 第七条公务车采购依照公司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办理。 第三章公务车档案管理 第八条公务车档案包括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公务车卡片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记录等)。 第十条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登记卡片》(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与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一)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 (二)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 (三)车辆维护保养与维修记录。 (四)车辆保险记录。 (五)车辆使用费记录。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就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取得公务车临时使用权得公司职工。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必须持有驾照,必须严守交通规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 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 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 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 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

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 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 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 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

[方案]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方案]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1总则 1.1运输车辆是公司的重要技术装备,是保证生产、基建、维修等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车辆管理工作。 1.2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车勤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实施车辆检查、保管、保养、修理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安全行车,预防事故发生。 2运输车辆使用 2.1各部门用车,应于三天前提出申请,由汽车调度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2.2因工作需要应急用车,可由调度临时安排,但须在完工后,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2.3员工私人用车须办理申请手续,由所在部门、分厂(分公司)领导签字后,才予安排。 2.4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 2.5用车部门及个人原则上均应收费,特殊情况须经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免收运费。 2.6收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3运输车辆调度 3.1调度车辆须遵循先生产、后基建和生活的原则,妥善安排。 3.2依照运输任务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以及物资的类别、品种、数量、气候、道路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 3.3明确布置任务,签发派车令,交待行驶路线及安全运输注意事项。长途运输应提前通知驾驶员和有关人员,便于做好出车准备。 3.4对于危险品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3.5科学调度车辆,市内和短途运输应合理安排,多点装运,满载运行,减少空驶、提高车辆利用率。 3.6各类物资运出必须具有出门手续,运出物资一般应由托运部门派员前往收货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3.7运输任务完成后,驾驶人员应作好记录以备查。 3.8按月上报月度运输工作有关报告。 4运输车辆管理 4.1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规章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2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单车核算,严格按公司所订之单车核算计酬试行办法执行。 4.3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检测、年检工作,加强维护,确保车辆完好完整。 4.4凡进行车辆换总成件、改型或报废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及车管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5组织运输车辆备件的采购、储备及供应工作。 4.6加强运输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4.7教育车队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接受公司保卫部门的抽检,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4.8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公司保卫部门安排的驾驶年审、换证及有关检查。 5事故处理 5.1机动车辆一旦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事态发展。 5.2凡在公司范围内因机动车辆引起的事故,由责任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5.3凡在公司范围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责任部门配合、保卫部门参与当地车辆机关的处理,并由保卫部门扎口,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国有企业公车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车队公务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特制订本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集团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部室站队工作用车按领导分管对口用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再调度派车。 2.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若有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并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用车,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部室用车要接受调剂。 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审批程序: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装潢或添置设备用品的,须经分管领导准许,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后,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凭《维修联系单》到市采购中心定点厂家维修。维修金额估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车辆维修方面技术人员出具项目清单报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维修。

在外地发生故障或车辆突发故障等情况下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维修申请单》等手续。 2.费用结算:厂家每季度凭《维修联系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清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室核销。 3.建立维修台账:由办公室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掌握车辆情况,如维修时间、维修厂家、更换部件名称、部件价格等。 三、车辆用油制度 集团车辆用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一车一卡,设定加油卡权限,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购买油料的,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车辆保洁制度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五、车辆保险制度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择优投保。投保险种按照节约、必需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车辆验审制度 驾驶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驾驶车辆的验审工作,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停放制度 1.在集团大院落内,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2.晚间与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集团大院内。但因工作需要晚间不能停放在集团大院内的车辆,在充分考虑停放安全的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

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20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公务车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年度公务车相关费用预算提报。 第四条经理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公务车购置 第六条公务车选购原则

(一)适用原则:选购的公务车能适应公司工作需要。 (二)经济原则:选购公务车应考虑公司的经济承付能力,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选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的车辆。 (三)耐用原则:选购时要特别注意公务车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尽量选购适应性强、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车辆。 第七条公务车采购依照公司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办理。 第三章公务车档案管理 第八条公务车档案包括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公务车卡片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记录等)。 第十条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登记卡片》(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一)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 (二)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 (三)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 (四)车辆保险记录。 (五)车辆使用费记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 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解读-提炼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一、36号令核心亮点 三部委联合权威发布,统一制度规定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整合集中了不同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 ?转让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受让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和发行证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产重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明确国资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系统备案管理设定合理持股比例原则,在维持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等前提下,下放监管权限,以国家出资企业监管为主导,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细化操作流程减少证券监管规则重复性规定,细化了各类型股权变动规则的操作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SS标识的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此前“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依据主要为国资委颁布的《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36号令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80号文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32号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标准均有差异,并且首次将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国有企业业务用车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中国xx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用车管理,根据《xx 科技集团公司业务用车管理办法》(xx…2013?1075 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用车是指公司用于开展业务工作以及日常运行与应急管理等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用车管理是指业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臵。业务用车的配备是指车辆的购臵(租赁)和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 辆的保险、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臵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五条业务用车的配备使用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相 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章配备管理

第六条业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臵税)18 万元以内的轿车,机要通信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臵税)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七条因满足公司科研生产、特别外事活动等任务需要,经公司研究,履行审批程序后,可适当配备越野车、商务车、中型客车等车型。 第八条公司业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原则上公司本部业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 1 辆确定。未达到上述配备数量标准的,暂不新增。超编配备的车辆可以继续使用,报废后不得更新。 第九条公司正在使用的业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条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购臵(租赁)、更新业务用车。 第十一条业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臵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开支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换、借用、占用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业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业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业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臵均须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用车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购车须填报业务用车购臵申报表(附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集团公司开具购车批准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公务车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X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年度公务车相关费用预算提报。 第四条经理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公务车购置 第六条公务车选购原则 (一)适用原则:选购的公务车能适应公司工作需要。

(二)经济原则:选购公务车应考虑公司的经济承付能力,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选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的车辆 (三)耐用原则:选购时要特别注意公务车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尽量选购适应性强、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车辆。 第七条公务车采购依照公司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办理。 第三章公务车档案管理 第八条公务车档案包括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公务车卡片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记录等)。 第十条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登记卡片》(见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一)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 (二)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 (三)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 (四)车辆保险记录。 (五)车辆使用费记录。

《国企车辆管理办法》

《国企车辆管理办法》 1总则 1.1运输车辆是公司的重要技术装备,是保证生产、基建、维修等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车辆管理工作。 1.2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车勤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实施车辆检查、保管、保养、修理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安全行车,预防事故发生。 2运输车辆使用 2.1各部门用车,应于三天前提出申请,由汽车调度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2.2因工作需要应急用车,可由调度临时安排,但须在完工后,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2.3员工私人用车须办理申请手续,由所在部门、分厂(分公司)领导签字后,才予安排。 2.4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 2.5用车部门及个人原则上均应收费,特殊情况须经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免收运费。 2.6收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3运输车辆调度 3.1调度车辆须遵循先生产、后基建和生活的原则,妥善安排。 3.2依照运输任务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以及物资的类别、品种、

数量、气候、道路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 3.3明确布置任务,签发派车令,交待行驶路线及安全运输注意事项。长途运输应提前通知驾驶员和有关人员,便于做好出车准备。 3.4对于危险品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3.5科学调度车辆,市内和短途运输应合理安排,多点装运,满载运行,减少空驶、提高车辆利用率。 3.6各类物资运出必须具有出门手续,运出物资一般应由托运部门派员前往收货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3.7运输任务完成后,驾驶人员应作好记录以备查。 3.8按月上报月度运输工作有关报告。 共2页第1页 4运输车辆管理 4.1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规章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2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单车核算,严格按公司所订之单车核算计酬试行办法执行。 4.3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检测、年检工作,加强维护,确保车辆完好完整。 4.4凡进行车辆换总成件、改型或报废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及车管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5组织运输车辆备件的采购、储备及供应工作。 4.6加强运输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 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 (二)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仅用于企业经营,企业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均不配备 专车; (三)厉行节约,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管理责任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四、管理方式 (一)公务车购置: 1、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2、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二)公务车租赁: 1、公司公务车租赁仅限于自有公务车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或于外地开展的业务自有公务车使用成本高于当地租赁成本时。

2、所有租赁车辆均签订公司《车辆租赁协议书》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租车公司提供的制式租车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及审批程序;经审批生效的车辆租赁合同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车辆租赁费用标准按照日租金(含燃油费、司机劳务费,不含路桥费、司机餐费及开票税费等)轿车(排气量1.8升及以下)不高于500元,货车(载重量3.5吨及以下)不高于600元,商务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载客量7人及以下)不高于1200元执行。 (三)公务车使用及保养维修 1、依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2、严禁公车私用,通过新型技术等手段,随时监控车辆使用情况。 3、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4、公务车日常使用程序、保养维修及司勤人员管理按照《XXXX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资委、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16年6月24日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通过会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总则 运输车辆是公司的重要技术装备,是保证生产、基建、维修等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车辆管理工作。 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车勤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实施车辆检查、保管、保养、修理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安全行车,预防事故发生。 运输车辆使用 各部门用车,应于三天前提出申请,由汽车调度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因工作需要应急用车,可由调度临时安排,但须在完工后,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员工私人用车须办理申请手续,由所在部门、分厂 分公司 领导签字后,才予安排。 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 用车部门及个人原则上均应收费,特殊情况须经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免收运费。 收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运输车辆调度 调度车辆须遵循先生产、后基建和生活的原则,妥善安排。 依照运输任务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以及物资的类别、品种、数量、气候、道路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 明确布置任务,签发派车令,交待行驶路线及安全运输注意事项。长途运输应提前通知驾驶员和有关人员,便于做好出车准备。 对于危险品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科学调度车辆,市内和短途运输应合理安排,多点装运,满载运行,减少空驶、提高车辆利用率。 各类物资运出必须具有出门手续,运出物资一般应由托运部门派员前往收货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运输任务完成后,驾驶人员应作好记录以备查。

按月上报月度运输工作有关报告。 运输车辆管理 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规章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单车核算,严格按公司所订之单车核算计酬试行办法执行。 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检测、年检工作,加强维护,确保车辆完好完整。 凡进行车辆换总成件、改型或报废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及车管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组织运输车辆备件的采购、储备及供应工作。 加强运输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教育车队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接受公司保卫部门的抽检,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公司保卫部门安排的驾驶年审、换证及有关检查。 事故处理 机动车辆一旦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事态发展。 凡在公司范围内因机动车辆引起的事故,由责任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凡在公司范围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责任部门配合、保卫部门参与当地车辆机关的处理,并由保卫部门扎口,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遵循 四不放过 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教育事故责任者及车队人员,防止事故再发生。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三)证券、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市国资委应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科是企业投资监管的职能科室。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运输车辆是公司的重要技术装备,是保证生产、基建、维修等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车辆管理工作。 1.2 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车勤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实施车辆检查、保管、保养、修理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安全行车,预防事故发生。 2 运输车辆使用 2.1 各部门用车,应于三天前提出申请,由汽车调度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2.2 因工作需要应急用车,可由调度临时安排,但须在完工后,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2.3 员工私人用车须办理申请手续,由所在部门、分厂(分公司)领导签字后,才予安排。 2.4 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 2.5 用车部门及个人原则上均应收费,特殊情况须经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免收运费。 2.6 收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3 运输车辆调度 3.1 调度车辆须遵循先生产、后基建和生活的原则,妥善安排。 3.2 依照运输任务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以及物资的类别、品种、数量、气候、道路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输。 3.3 明确布置任务,签发派车令,交待行驶路线及安全运输注意事项。长途运输应提前通知驾驶员和有关人员,便于做好出车准备。 3.4 对于危险品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3.5 科学调度车辆,市内和短途运输应合理安排,多点装运,满载运行,减少空驶、提高车辆利用率。 3.6 各类物资运出必须具有出门手续,运出物资一般应由托运部门派员前往收货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3.7 运输任务完成后,驾驶人员应作好记录以备查。 3.8 按月上报月度运输工作有关报告。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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