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许可合同

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许可合同

企业名称字号许可人(甲方):

企业名称字号被许可人(乙方):

鉴于:

1、甲方属乙方的加盟企业,双方存在加盟协议,加盟后甲方申请并注册”

厦门市思明区省利多鑫华酒屋”为其企业字号名称。现乙方欲在厦门开设分公司并使用“省利多”作为其分公司企业字号名称当中。

2、甲方注册“省利多”为其企业名称在先,但考虑到互利共存的关系,现甲方同意将其企业名称字号授权给乙方使用。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许可合同。

一、关于企业名称字号的许可使用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企业名称字号为:

2、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省利多”字号特授权乙方仅用于工商注册,其他事项不再授权,其他行为均是乙方行为,与甲方不再有关联。

3、甲方许可乙方在其企业名称中的“省利多”字号保留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使用期满不再延展。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企业名称使用许可合同。

4、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给第三方使用。

5、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该企业名称字号用于开设除

地址的分公司,本次授权仅限于

地址的分公司开设,另开始分公司需要另行授权。

6、若乙公司以甲公司企业名称字号设立分公司后,双方各自独立经营,独自承担责任,不具有关联性,乙方对外经营管理产生任何债务时,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法院生效判决甲方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追偿。

7、甲方拥有优先以此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权利,乙公司不得以获得授权使用企业名称字号为由申请该名称字号的注册商标。

8、乙方应合理合法并按合同使用企业字号,否则责任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联。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依法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字号,如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一经发现,即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立即终止许可,乙方需赔偿甲方两个月的经营损失。

2、乙方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字号时,如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品牌和信誉损失的,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立即终止许可。

3、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其欠付部分应立即支付外,还应承担所欠付金额的相同数额的违约金。

4、如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如仍然继续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侵权时间长短结合甲方经营收入进行赔偿,并以此为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额。

四、纠纷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报送工商局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许可人(甲方)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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