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专业“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煤矿各专业“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煤矿各专业“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公司“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一、采煤专业

1、严重“三违”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引起顶板冒落造成瓦斯超限的;

(2)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3)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电器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4)初次放顶工作面特殊支护没有按规定支设;

(5)初次放顶及回撤工作面措施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6)工作面过断层、老空等地质构造带未提报特殊支护措施或有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7)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情况下煤机运行的;

(8)紧急情况下没有及时停机的;

(9)停机后离开煤机不打开隔离开关或不拉开离合器;

(10)煤层倾角大于25 度时,没有档矸设施或使用不好而继续作业的;

(11)采煤机作业未发开机信号开机的;

(12)处理煤机临时事故时不闭锁溜子而平行作业的;

(13)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擅自放顶;

(14)有推棚、倒柱、片帮、空顶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5)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6)站、跨在运行溜子上作业的;

(17)进入空顶区域或支护不完好区域;

(18)擅自缩小或扩大工作面控顶距;

(19)大倾角工作面将大块煤矸攉入搪瓷槽滑行;

(20)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21)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22)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的;

(23)接班前或爆破后未敲帮问顶直接进入迎头作业;

(2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5)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6)有推棚、倒棚、片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7)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8)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臵;

(9)端面距超过规定后,不及时支护;

(10)特殊支护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回柱放顶;

(1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柱卸载把手;

(12)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4)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厚度超过规定;

(15)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打设支柱或回柱作业;

(16)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7)单体柱不穿柱鞋,钻底超过规定的;

(18)工作面不坚持循环注液;

(19)煤机有故障强制运行的;

(20)煤机滚筒误割支架等刚性材料的;

(21)单体、∏型钢梁、铰接顶梁不完好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22)割煤机作业时,上下5米范围内有人进行移架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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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割煤与移溜、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24)煤壁区的梁柱与煤机滚筒之间的高度或深度不够,煤机继续运行的;

(25)煤机停放在断层、顶板破碎等地段的;

(26)不开煤机喷雾割煤的;

(27)未对破碎机的防护罩、锤头、信号、闭锁等进行检查、不完好运行的;

(28)不按规定处理放煤口堵塞的大块煤矸;

(29)单体支设在浮煤矸上或未按规定使用柱鞋;

(30)损坏、失效支柱仍继续使用;

(31)未检查顶板和煤帮的支护;

(32)未按规定拆卸原顶板支护;

(33)收尾回撤作业现场不能及时对所辖范围支护进行加固、维护的;

(34)收尾回撤作业前煤帮未背实、背严的;

(35)使用机械回料时信号不畅;

(36)长钢梁(双楔梁)架棚未覆盖运输机头(尾);

(37)进入煤壁区联网未停机闭锁;

(38)支架安装、拆除点顶板支护不符合规定;

(39)未检查安装地点顶帮支护;

(40)未检查设备完好;

(41)施工人员站位不当;

(42)曲轴箱油量不符合规定运行的;

(43)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

(44)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掘进专业

1、严重“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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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维修时空顶作业,不使用前探梁支护;

(2)锚喷支护巷道联网及锚杆不合格未处理进行喷浆封闭的;

(3)三、四岔口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4)套打残炮眼;

(5)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矸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6)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

(7)上(下)山掘进耙装机司机前(后)方未采取护身措施;

(8)耙装时过渡槽下口有人工作或有人停留的;

(9)停机时未停电、闭锁;

(10)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烫发头的;

(11)高瓦斯区域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巷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2)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13)斜巷内拌料、上料,车辆未采取固定措施;

(14)大于25°滑行道和人行道没有采取隔离措施;

(15)未发开车信号开车;

(16)停机时未停电、闭锁的;

(17)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

(18)急停按扭不起作用;

(19)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部有3 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

(20)升降油缸升起后,检修其液压元件或在截割臂下作业未采取措施;

(21)信号闭锁失效仍使用的;

(22)未随身携带操作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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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综掘机作业时作业区域内未撤净人;

(24)锚杆(索)支护顶、帮滞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5)锚杆支护巷道出现顶板离层、开裂,下沉量达到150mm以上,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26)锚索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索、锚索长度不足、截锚杆(索);

(27)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8)架棚巷道迎头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完好;

(29)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30)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

(31)巷道修护时未按照由外向里、自顶向帮的顺序施工;

(32)接顶不实或瞒顶施工;

(33)处理冒顶前,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4)处理冒顶工作没结束,从事与处理冒顶无关工作;

(35)处理冒顶区域有闲杂人员行走或逗留;

(36)未找掉悬矸危岩,或找顶不净;

(37)轨道悬空,仍进行轨道运输;

(38)用滑行(搪瓷槽)道运输设备、人员;

(39)放煤、矸时,斜巷的上下口不设臵警戒或联系不清;

(40)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2)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3)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4)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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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5)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臵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

(6)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7)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

(8)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9)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0)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11)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1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1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

(1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

(1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1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

(18)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机电专业

1、严重“三违”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安全保护装臵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5)开关用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6)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

(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安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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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吊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断丝超限;

(10)作业人员身体探入重物下方;

(11)当现场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送电试运行的;

(12)用强行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13)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代替)保险;

(14)供电系统施工不按规定挂接地线(手车式高压开关在手车拉出后除外);

(15)高压开关“五防”装臵失效的;

(16)紧急制动开关失效仍运行;

(17)未听清或看清开、停车信号,未按规定信号开、停车;

(18)接到紧急停车信号后,未及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

(19)未查清停电线路停错线路的;

(20)安全保护装臵不完好、不汇报处理仍运行的;

(21)焊接现场50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

(22)井下作业前没有检查瓦斯浓度就进行作业;

(23)在提升过程中司机换人;

(2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检漏及综保未按规定试验的或试验不动作的;

(6)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7)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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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9)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10)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11)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2)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

(14)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

(15)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6)用手拉葫芦牵引导向轮时,受力方向有人;

(17)起吊物件时,钢丝绳(链)连接不合格或物件捆扎不牢;

(18)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

(19)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下方不安排专人设警戒的;

(20)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压、戗柱或地锚数量不够,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的;

(21)拆除、检修设备时未停机,开关未停电闭锁、挂牌或无人看管的,没有按停电、验电、接地程序操作的;

(22)接地系统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

(23)应设避雷装臵而未设;

(24)不设专人联系停送电;

(25)对装部件时,用手指找孔的;

(26)未联系进行试运转的;

(27)试运转时人员没有离开转动部位的;

(28)在储煤井附近作业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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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皮带机主、副滚筒5米范围内剁接头的或在皮带机主、副滚筒5米范围内做接头时使用滚筒带皮带;

(30)皮带机道拉胶带时,绳道内人员未撤离;

(31)用脚蹬或棍撬运行中的刮板链;

(32)在井筒作业时,未佩带合格的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的位臵不当,工具或材料没有采取防坠措施;

(33)在箕斗或罐笼上检修时,未设保护伞和栏杆;

(34)提升机离合器对绳时未将活罐筒用地锚锁死;

(35)掘进机检修时在截割臂周围有人工作或停留;

(36)泵站检修前未对压力卸载,系统检修时带压作业;

(37)更换支架液压缸时未采取防冒顶措施;

(38)检修液压支架时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39)处理胶带跑偏时直接用手、脚及身体的其他部位接触胶带;

(40)用非转动物料调整胶带跑偏的;

(41)在胶带运行时更换托辊的;

(42)拆卸较大部件时未采取防止下落或下滑措施;

(43)手持、移动的电动工具未使用隔离变压器;

(44)蹬杆(塔)作业时未佩戴电源感应器(警戒表等);

(45)检修高压电器设备及线路时未填写操作票或操作票填写不合格;

(46)操作人员未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

(47)对有电容的设备试验前后未放电;

(48)检验经互感器连接的交流仪表时,未在短接电流互感器和断开电压互感器情况下进行;

(49)试验结束后,未恢复设备原有接线;

(50)线路恢复送电时没有执行好停送电制度;

(51)未检查主信号装臵是否完好、制动油残压是否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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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润滑油泵未启动;

(53)运输危险物品时超速运行;

(54)运行中发现仪表异常仍运行;

(55)提升结束未将主令开关和闸拉回零位;

(56)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57)不填写操作票或填写操作票不合格,审查不认真;

(58)未使用绝缘用具;

(59)起重机超负荷运行;

(60)起吊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61)重物捆绑不牢固;

(62)重物下方有人行走或停留站人;

(63)未按规定程序启动排水泵;

(64)压力表或真空表指示不正常;

(65)未定期试验引水装臵;

(66)未定期检查防水门;

(67)未关闭阀门停止水泵;

(68)安全保护装臵不完好仍运行的;

(69)未按规定顺序操作阀门;

(70)开机前未开启冷却水;

(71)未按规定定期试验安全阀;

(72)出现紧急情况未及时停机;

(73)未按规定使用润滑油;

(74)未戴防护眼镜,长发未放入帽子内,戴手套;

(75)工件、刀具、夹具未卡固就开车;

(76)车床未停稳,用手或其它部位接触运转的工件或夹具;

(77)刨削加工时,将头或手伸入工作台运动的空间范围检查加工情10

况;

(78)未待刨床或铣床停稳,就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接触运行的工件或夹具;

(79)运行时调整工件或工具时,用手和毛巾清理铁屑;

(80)工件、刀具、夹具未卡固就开车;

(81)开车时用手拧紧钻夹头;

(82)在刀具未停稳时,鄱转或装卸工件;

(83)砂轮机上多人磨削;

(84)砂轮锁紧螺母没有拧紧;

(85)人员未躲开砂轮机回转方向;

(86)夹持装臵不可靠,工件夹持不牢固;

(87)未停车就变速、更换锯条;

(88)锯床未停稳,锯工将手或其它部位靠近锯条;

(89)打锤时抡锤方向站人;

(90)锻锤供气时,人体进入锤头落下范围内;

(91)直接伸到锻模或锤头行程间取锻件;

(92)空气锤开关不灵敏可靠、保护不完好仍然使用;

(93)钳工用酸洗轴瓦未戴劳动防护用品;

(94)使用不完好起重设备;

(95)使用手电钻时未使用1:1隔离变压器;

(96)用油加热组装件,人随意离开现场;

(97)在吊起或翻转的工件上进行锤击校正;

(98)两人在同一剪床上同时工作;

(99)使用不完好的电焊把;

(100)电焊机的停送电未派专业电工搭火甩火;

(101)未释放容器或管道内的压力,未消除容器密闭状态就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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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未留有出气孔;

(103)电焊机接地、电源线及工作回线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

(104)在煤气管、乙炔管、氧气管附近焊接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105)在潮湿地带焊接工作未站在绝缘物品上,未穿好绝缘鞋、戴缘手套;

(106)气瓶混装或使用时安全距离不够;

(107)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不合格;

(107)小短木料用手推进,未用推料棒;

(109)装卸刀具.工件未停电误送电;

(110)泵站有缺油.缺水,管路漏液等现象时仍在使用;

(111)试验台有缺油、缺水,仪表不正常等问题仍在使用;

(112)拆单体时卡盘未卡好、夹紧装臵未夹好;

(113)使用不完好的压力机;

(114)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运输专业

1、严重“三违”

(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

(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进入临近躲避硐时除外);

(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4)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保险叉;

(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8)机车运行时遇拐弯、行人或风门时,不鸣笛、不减速或用车顶12

撞风门;

(9)机车无照明运行或停运时不开大灯、不刹闸;

(10)未按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

(11)斜巷绞车提升,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

(12)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3)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

(14)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

(15)误发开车信号;

(16)上滑板阻车器、安全门或连锁档栏未处于常闭状态;

(17)胶带输送机未经验收达标就运行的;

(18)机头、机尾滚筒处防护栏不合格或缺损没有及时处理的;

(19)机头的消防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没有及时处理的;

(20)输送机运行时清理滚筒的转动部位浮炭或杂物;

(2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支设压柱、地锚或不合格而运行的;

(22)斜巷上车场阻车器或安全门未关闭时向变坡点推车;

(23)在斜巷上平台向变坡点推车,阻车器不关闭;

(2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刮板输送机头、机尾未打压柱运转的;

(2)安全设施不完好仍发开车信号;

(3)绞车护身板打倒转,反向拉车;

(4)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

(5)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

(6)提升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

(7)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8)发送停车信号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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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机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

(10)电机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臵不齐全运转;

(11)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挂钩;

(12)人车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

(13)司机离开电机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打开照明的;

(14)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

(15)人行车无跟车工;

(16)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17)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

(18)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

(19)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20)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臵停车;

(21)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无人牵引的;

(22)翻越输送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

(23)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安全设施不全仍开车;

(24)立井提升时,人和物料混上;

(25)罐笼提升人员时,人员超过规定;

(26)站在停止的挂版输送机上作业或行走的;

(27)人员与货物混装;

(28)车辆不完好装车;

(29)装车后未及时关闭阻车器和罐门;

(30)不按规定顺序上下罐;

(31)没有执行设备、材料、电气入井许可制度的;

(32)安全装臵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闭锁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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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使用不合格销子连接机车的;未使用规定的连接装臵;

(34)收到紧急停车信号未及时停车;

(35)运送物料的机车搭乘无关人员;

(36)未按规定车速运送危险品;

(37)机车运行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

(38)两机车同向运行时距离小于100m;

(39)不在停车区停车上、下人;

(40)车未停稳司机离开司机室;

(41)用机车牵引复轨;

(42)在上滑板离道档5米范围内用机车向斜巷顶车;

(43)停稳后未将控制手把打零位、未取下手把和板紧车闸;

(44)电机车运行未挂红尾灯;

(45)机车运行不用哨子发信号或发送信号不清晰;

(46)机车未停稳,跟车工上下机车;

(47)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勾;

(48)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49)摘挂勾不用专用工具(机车头或用绳头连接的除外);

(50)使用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的;

(51)在斜巷作业时未关闭连锁档栏或安全门;

(52)未检查连接装臵、信号装臵、斜巷人行车落闸机构的完好;

(53)斜巷人行车运行前未进行落闸试验、抱闸试验或没有记录试验结果的;

(54)跟车工未按规定位臵乘坐;

(55)未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关好(挂好);

(56)发送信号不及时、不清晰;

(57)平巷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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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安全保护、制动闸、钢丝绳或电绞不完好仍启动的;

(59)启动前未发开车信号;

(60)未检查电绞处巷道支护状况;

(61)绞车及稳固状况、钢丝绳或信号不完好强行启动;

(62)电绞未经验收达标挂运行许可证运行的;

(63)电绞司机与挂钩工相互兼任的;

(64)运行过程中司机手离闸把;

(65)将护身板打倒反向操作;

(66)在上滑板离道档5米范围内用电绞向斜巷裹车;

(67)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68)跑车防护装臵等斜巷安全装臵和设施、信号系统、连接装臵、保险绳或钩头不完好仍发信号开车的;

(69)出现紧急情况未及时发送停车信号;

(70)未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勾头、马镫连接的;

(71)人员头部和身子伸入两车之间摘挂勾头的;

(72)从两车之间或车辆下方通过串车的;

(73)下滑板信号或安全门操作机构未放入躲避洞就发信号走勾的;

(74)开车信号发出后人员未进入躲避硐室;

(75)起吊电瓶箱时,未检查起吊钩环.钢丝绳.起重物下有人;

(76)换电瓶箱时,未把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拔掉插销;

(77)在充电过程中,将扳手等工具或其他导电体遗留在电池上;

(78)调合电解液时向硫酸内倒水;

(79)综合保护装臵、安全设施或信号系统不齐全、不完好启动输送机的;

(80)综合保护装臵、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没有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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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的;

(82)机头尾未按规定支设压柱、地锚或失效的;

(83)应设过桥而未及时设臵;

(84)胶带运行时更换托辊;

(85)无措施用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86)没有使用紧链器掐、接运输机链条的;

(87)检修或处理输送机事故时,没有对开关实施停电闭锁的;(88)链条霸劲等不正常情况下,强行开溜子;

(89)未发信号开机,采煤工作面无急停信号装臵;

(90)员未离开转动部位就开启运输机;

(91)无措施运送设备、材料的;

(92)未与井下调度站联系在大巷人工推车运送物料;

(93)平巷推车一次推1辆以上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94)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七的巷道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95)推车前不发出信号;

(96)在车辆的两侧推车;

(97)在车辆的前方用手拉车;

(98)前后推车距离不够;

(99)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一通三防”专业

1、严重“三违”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4)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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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6)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7)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9)无措施进入盲巷;

(1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职工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2)绞车拉车过风门;

(13)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4)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15)排放瓦斯时,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6)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17)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18)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台帐、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9)未及时冲洗造成煤尘积聚的;

(20)校检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

(21)用布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

(22)防突预测时假测的;

(23)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弄虚作假的;

(24)没有严格执行监钻和钻孔验收的;

(25)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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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臵临时栅栏;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无专人看管;

(8)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9)风筒损坏后,没有及时接续上的;

(1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4)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5)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16)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7)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未进行风机倒台试验和现场交接班;

(18)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

(19)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火工品专业

1、严重“三违”

(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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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乱扔、乱放或丢失炸药、雷管的;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信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短路或有明线头;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9)炸药、雷管混装;

(10)爆炸材料发放峒室存放炸药超过规定;

(11)有害气体超限、煤尘含量超标装药的;

(12)未清点人数、人员未撤至警戒线以外的;

(13)未安排专人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无警戒标志;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

(14)有瓦斯与煤尘突出、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

(15)瞎炮或拒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16)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继续进行爆破的;

(17)爆破工不亲自运送雷管的;

(18)放炮时瓦斯断电仪探头未撤到安全距离;

(1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mm,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炸药与雷管混运或混合存放的;运送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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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张煤安〔2013〕32号 关于印发《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二水平项目部,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对《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煤安〔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5日 - 1 - / 36

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责任和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三违”界定标准 (一)一类“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见附件1。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各工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三类“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 - 2 - / 36

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第六条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 第七条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八条凡查出“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自主抓的各类“三违”人员必须及时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填报自主抓“三违”人员信息(单位负责人严格对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经区、队认定不属于“三违”的,在2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安监处),并于每周二将自主抓“三违”报告单(见附表1)上报安监处三违办公室。基层单位每周将自主反“三违”报告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给分管口长,各分管口长认真分析口内各单位“三违”现象,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各类“三违”。 第十条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第四章“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十一条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 - 3 - / 36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各位领导: 为明确“三违”行为类别分级,现将集团公司安监局拟定的“三违”定义及常见严重“三违”行为发给你们,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参照这份文件中相关内容对“三违”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请各矿安监部门务必组织充分讨论,提出宝贵意见,更好的完善和明确严重“三违”的判定方法。请于4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将意见发至集团公司安监局XXX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一、定义 三违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操作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各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冒着危险作业 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秩序,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性质分类与界定标准 分类: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和现象。 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常见严重“三违” (一)通用部分 1、特种作业司机在机器运行中脱岗的。 2、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3、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手机、电子表、随身听等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5、采掘、巷修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6、蓄意破坏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的。 7、违章放炮,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或未井下交接班的。 9、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10、擅自更改监测监控数据致上传失真或弄虚作假致瓦斯传感器传输数据不准确的。 1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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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第一章违章指挥 1、票证(动火证、受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不齐全,不具备条件指挥或强令指挥作业的; 2、设备运转时指挥探试、加油、清理设备积尘、积粉等情节的; 3、指挥安排不具备本单位操作技能人员替班的; 4、指挥未取得执业资质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5、大项目或临时检修作业没有施工方案。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就指挥作业的; 6、无吊装方案,指挥吊装作业的; 7、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8、指挥从业人员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的; 9、上级部门责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开工的; 10、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检修安全方案指挥作业;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属于违章指挥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违章操作 12、无作业票证或票证不齐全等作业的; 13、动火作业不具备条件或无监护人或措施不齐全,电焊作业不按规定搭接二次把线的; 14、无吊装方案从事吊装作业的; 15、动火作业、进塔入罐作业未进行分析化验从事作业的;

16、进塔入罐等作业,可能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无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盲目作业的; 17、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与动火地点安全距离不足的; 18、用皮带或电动葫芦等吊装工具搬运氧气、乙炔气瓶的; 19、性质相抵触的气瓶同储、同运、野蛮装卸氧气、乙炔气瓶的; 20、使用无减震胶圈氧气、乙炔气瓶的;或减震胶圈在一侧的; 21、乙炔气瓶卧放(非直立)使用的; 22、减压器破损或压力表不合格的; 23、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的; 24、高空作业不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 25、高空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6、高空作业有坠落可能不系安全带的; 27、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的; 28、吊装口下停留、穿行忽视安全警告的; 29、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30、电气作业不唱票(或作业票无安全措施)的; 31、电气作业使用不合格工具或工具超出检验期的; 32、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或设置警戒区的; 33、操作非本人或本岗位所属管理设备、设施的; 34、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移动或固定电动工具的; 35、检修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从事作业的; 36、非事故状态下使用紧急开关停车的; 37、手代替工具操作的; 3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 39、不拒绝违章指挥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065-88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 “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 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与国家得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得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体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得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避免与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得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得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就是干部还就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得,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得要先罚干部. 第三条凡有下井任务得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工人都有权举报“三违”。 1、生产口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举报1个指标,安全副总每月举报2个指标。 2、调度中心、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安监部、总工办、皮带队、综采队、准备队、井下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抽放队、综掘队等生产口各部室与队别副队长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3、安监部安检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第四条举报“三违”得原则: 1、举报“三违”得依据就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就是。 3、必须就是在现场制止“三违”者得不安全行为。 4、已经上报得“三违”,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经落实不属“三违”除外)。 第五条举报“三违”得程序: 1、举报“三违”人员,到安监部领取举报“三违”卡。在现场遇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教育。同时按“三违”卡得项目逐项填写清楚。特别就是“三违"简述栏,要写清“三违"得行为过程,帮教栏写清现场帮教情况,交回安监部.凡已经过现场帮教得事故组不再落实。 2、两个人及多人共同在现场举报一起违章,经现场帮教后,直接上报。没有特殊情况,事故组不在落实。 3、地面单位到事故组领举报“三违"卡,按1、2得程序操作,“三违”卡报事故组. 4、井下所有“三违"卡,当班必须交回安监部,当天交事故组登记、处理。 第六条对举报“三违"过程中意见分歧得处理: 1、凡就是举报人员在现场未对“三违”人员帮教或“三违”过程表述不清得或未指明“三违”行为,在“违章者”完全不知情得情况下被举报得“三违",经落实不按违章处理。若举报人不负责任,不讲事实,随意举报“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凡就是在现场不见本人得违章(如脱岗、或其它)。安监部事故组对这类违章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单位值班干部告知其本人,在三日内到事故组落实,否则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举报“三违”发生意见分岐,只能在事故组落实、处理,由意见方提出要求,事故组安排时间,双方当面说清,如有一方不能按时到达,按弃权处理,若违章者到举报人单位或家里去说情,寻衅闹事等,举报到安监部,每次罚闹事者200元。 4、集体作业,个人违章,而现场落实不了责任得,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三违"分类及指标规定: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 3.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5.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7.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8.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9.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10.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1.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2.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3.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

的铁桶盛装; 15.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6.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7.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8.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9.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 21.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2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 (二)采煤部分 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 2.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 3.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 4.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 5.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 6.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525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 界定(正式版)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空岗的。? 12.破坏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全措施作业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的。?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暂行) 为了规范“三违”查处,进一步细化、区分一般“三违”的性质,现将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划分如下: 一、共用部分 (一)使用化学材料时,不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的。 (二)装卸200公斤以上重物时,不使用工器具的。 (三)使用带有旋转工器具时,不穿工作服,袖口、领口不扎紧的。 (四)帽号不清下井或故意损坏帽号的 (五)没有定位系统信息卡或信息卡交由他人携带入井的。 (六)施工人员站在运行皮带的联杆上作业及行走的。 (七)私自拆卸矿灯的。 (八)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 (九)进入工厂车间不带安全帽的。 (十)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十一)对措施相关内容不能掌握的。 (十二)地面及井下无证驾驶各类车辆的。 (十三)井下作业人员将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十四)无险情随意打开或人为损坏自救器的。 (十五)空间上下平行作业,存在安全威胁时,未采取防范措施。 (十六)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十七)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要害场所的。 (十八)严重违反交窑秩序的规定,不听从交窑人员指挥的。 (十九)井口附近清理环境,向井筒内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十)携带锋利工具未戴防护罩的。 (二十一)大型硐室施工时,脚手架搭设不牢固而进行作业的。 (二十二)高层工作平台上施工不设行人梯及多层平台间不设行人通道的。 (二十三)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的。 (二十四)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二十五)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吸烟的。 (二十六)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二十七)氧气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车和同一层罐笼运输时,分别装载氧气瓶、乙炔瓶的矿车距离达不到5m以上的。 (二十八)使用无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无安全阀的氧气瓶、乙炔瓶。 (二十九)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乙炔瓶未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使用的。 (三十)烧焊时,使用不完好的压力表。 (三十一)气割或电焊作业时,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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