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MPCC 06.022—2007

1目的

为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范围内以及进入上述区域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门

3.1.1是职业安全卫生的归口管理部门。

3.1.2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审批《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并检查监督接触硫化氢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1.3 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为所属单位配置各类防毒防护器材及设施。

3.2技术质量部门

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尽可能实现密闭操作,空气中的硫化氢含量达到国家标准。

3.3机动部门

做好设备维护管理,防止含有硫化氢的介质泄漏。

3.4职防部门

3.4.1负责按时对生产场所固定监测点的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填写《茂名石化职业病防治所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安全环保部门。

3.4.2负责对生产车间提出的临时硫化氢检测项目做好检测。

3.5生产管理部门

3.5.1负责做好硫化氢回收处理工作,减少硫化氢的排放。

3.5.2负责在由于生产条件变化,出现硫化氢超标时,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

3.6生产车间

3.6.1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的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

3.6.2建立动态硫分布图,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

3.6.3 负责本单位防毒防护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3.6.4对接触硫化氢作业进行现场交底,落实生产和作业过程中接触硫化氢作业的安全措施。

3.7消防中心气防站

3.7.1做好防毒器材的维护和监督使用。

3.7.2 高硫化氢浓度下的施工作业现场监护。

3.8施工单位

3.8.1制定并落实接触硫化氢作业的施工方案。

3.8.2 对接触硫化氢作业进行现场交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主动联系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措施的教育。

3.8.3 落实施工作业过程中接触硫化氢作业的安全措施。

4管理内容

4.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4.2在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应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有硫化氢危害的车间(队、站)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

“三证”齐全(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消防认证、防爆合格证),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4.3对相关装置和罐区动态硫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在可能泄漏硫化氢造成中毒的危险工作场所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明确作业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4.4要根据不同的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各类防毒防护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器材应及时维修或更换。4.5定期对生产场所定点监测点的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数据要挂牌。对于硫化氢浓度超标点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整改。

4.6 生产车间需要临时增加硫化氢检测项目时,由车间填写分析委托单,经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确认后交到生产监测中心职防所。职防所接到分析委托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返回车间。

4.7开好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减少泄漏,禁止将含有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应密闭送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它污水系统,严禁酸性气体和含流污水就地排放。必须将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4.8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改为密闭方式,从本质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4.9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须定期检测与评价,对因原料、加工流程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生产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4.10所有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接受“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受教育者签名后才能上岗。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4.10.1 掌握硫化氢的理化性质及中毒特性;

4.10.2 掌握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定;

4.10.3 掌握过滤式、隔离式防毒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以及保管要求;

4.10.4 掌握作业区内硫化氢的分布情况;

4.10.5 掌握硫化氢中毒时的自救和互救技能。

4.11切实抓好防止硫化氢中毒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工作。

4.12 硫化氢监测仪器发生低位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到现场进行检查。当发生高位报警时,作业人员立即报告车间管理人员和生产调度,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佩戴空气呼吸器到现场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禁止任何人员在不佩戴合适的防毒器材的情况下进入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并禁止在有毒区内脱掉防毒器材。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周围人员,并启动硫化氢泄漏应急预案。

4.13凡进入含有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容器及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沟、坑、池、涵洞、氮气状态场所内等危险场所作业,按照《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能施工作业,不需再办理《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

4.14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罐顶作业(如:焦化汽油罐、直馏汽油罐、加裂石脑油罐、轻质污油罐、污水罐)及含酸性气、酸性水、瓦斯、未经脱硫的液化气、烃系统及硫化氢浓度超标介质的设备上进行更换阀门、垫片、拆装盲板、清扫阻火器、维修仪表及抢修、堵漏等施工作业时,必须办理《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同时在上述罐进油时,严禁上罐顶检查、作业,若确因生产需要上罐顶检查或作业时,必须办理《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佩戴空气呼吸器,并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4.15 在接触硫化氢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适用的防毒救护器材,作业时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并站在上风向,必须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4.16 《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

4.16.1 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设备员、工艺员、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再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生产车间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填写许可证上的生产单位、施工时间、施工地点、设备名称、作业内容及监护人栏,施工单位安全员填写许可证上的施工单位、作业人、监护人栏。

4.16.2 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施工单位班(组)长组织施工人员根据生产车间提供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场施工作业环境开展工作危害识别,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由作业人检查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名确认,送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及领导审核。

4.16.3 施工单位审核、补充完善:

施工单位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对工作危害识别和制订的防范措施进行审核、补充完善,并检查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名,送生产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及车间领导审核。

4.16.4 生产车间审核、补充完善:

车间领导组织安全、工艺、设备等有关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施工单位分析的工作危害和制订的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完善,由监护人落实防范措施后签名确认,车间领导、安全技术人员检查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名。车间负责通知安全部门主管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4.16.5 安全部门审批:

安全部门主管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对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工作危害识别和制订的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确认没有遗漏的风险,并且防范措施有效、完善、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4.16.6监护人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承诺:

监护人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在作业前对工作危害识别及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清楚作业许可证上描述的危害,并且确认相关的防范措施已落实,签名后准许作业。

4.16.7 作业过程中的检查:

施工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每2小时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环境重新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作业环境已不符合作业要求时,要立即停止作业,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时,才允许重新进行施工作业。

4.17 生产车间自行施工的工程,由车间安全员填写施工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准超过8小时。

4.18 接触硫化氢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18.1生产车间施工的工程由车间派出现场安全监护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属外委工程施工,生产车间和施工单位同时派出安全监护人。生产车间安全监护人负责设备、管线达到施工作业条件,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检查并落实生产单位负责的各项安全措施,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坚守岗位,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通知施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要严格检查施工人员的防护器具和劳保穿戴符合要求,密切注意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及环境状态,发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和做好应急抢救工作。施工作业人员及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站在作业点的上风向。

4.18.2施工人员必须做到“三不作业”,即没有经批准的作业许可证不作业,防毒措施不落实不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4.18.3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防毒面具或长管式防毒面具;使用长管防毒面具时进行气密检查,确认完好,并将导管进气口放到上风向适当位置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4.18.4必要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防爆风机,顺着风向对着作业现场,吹散作业环境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风机下风向不允许站不戴防毒器材的人员。

4.18.5施工作业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18.6在接触硫化氢有毒气体作业中,作业人员一旦发生硫化氢中毒,监护人员应立即将中毒人员救离毒区,在位于毒区上风口、空气新鲜处对中毒人员进行人工呼吸(不得使用口对口呼吸),并通知气防站及茂名石化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护时,救(监)人员必须佩戴好适用的防毒救护器材。

4.18.7在发生硫化氢泄漏且硫化氢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器材,不得使用过滤式防毒器材。

4.19对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由安全环保部门归口考核。

5.2 本规定的考核标准执行《茂名石化安全环保专业管理考核办法》、《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6 支持性文件

6.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

7 相关记录

7.1 MPCC 06.022-1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检测报告

7.2 MPCC 06.022-2 接触硫化氢作业许可证

8 附录

接触硫化氢作业流程图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保卫处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起草人:郭小旻。

附录:接触硫化氢作业流程图

茂名石化职业病防治所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MPCC 06.022—1第页共页采样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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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样日期:检测日期:

采样点

分析项目

检测结果

(mg/m3)

职业接触限值

(mg/m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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