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一、概述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二、司法组织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三、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四、陪审团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注意:

1、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2、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说明:(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

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

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方能裁决。(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举例说明:

无论在刑事案和民事案中,如果陪审员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又怎样呢?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陪审员中有一个认为被告无罪,就会造成"Hungjury";

而在民事案中,按不同州的法律,陪审员不能取得大多数的共识,也会出现"Hungjury";当法官宣布案件是"Hungjury"时即宣布这审讯无效,要重订日期,重选新陪审员来审讯。

陪审团负责裁决,法官负责量刑。

即:陪审团的作用是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的作用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就是说,有没有罪有陪审团定,判多少年由法官定。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职责

主要职责

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首席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理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其它职责

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美国教育体系概况

美国教育体系概况 美国的教育制度,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 (1)学前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2)初等教育(elementary education); (3)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4)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 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 (nursery school)及幼儿园(kindergarden)、小学、初中 (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美国各级各类教育在结构上相互衔接,上下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美国公民不分男女、宗教信仰、民族、阶级,也不论居住地点和年龄,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一生都可以选修正式课程或参加非正式课程。这是美国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称为单轨制。 一、学前教育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种类繁多,不管公立还是私立,大致可以分为保育学校(招收3-5岁的儿童)与幼儿园(招收4-6岁儿童)两类。学前教育的宗旨在于:辅助家庭;并且通过各种活动,帮助儿童在饮食起居方面养成良好的习惯,使儿童能够灵活自如地运用身体,发展体育技能,了解社会生活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学会一些读写算的基本常识,具有一定的表达情意、观察、尝试、思考和概括的能力,为儿童进入小学做好身心准备。 二、初等教育

美国把5岁以后幼儿学前教育纳入公立小学系统,孩子凡到5岁一律强迫入学,5岁可进小学的预科班,6岁上小学1年级。美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公立和私立小学。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的“视导和课程编制学会”曾把小学教育宗旨概括为六条,具有广泛影响。这六条是:(1)增进儿童的健康和发展儿童的体格。 (2)增进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发展儿童的人格。 (3)发展儿童对社会和科学世界的认识。 (4)发展儿童有效地参与民主社会的技能。 (5)发展儿童的民主生活价值观。 (6)发展儿童的创造性能力。 小学开设的课程一般有:语文(阅读、说话、拼写、书法),算术,社会(把历史、政治、社会学、心理学等科目综合在一起),科学(主要是自然常识),美术和应用艺术,音乐,体育,卫生和劳作等。美国小学德育工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行为规范教育。 (2)道德教育。 (3)公民教育。 (4)纪律教育。当儿童入学时,校方就将学校的纪律和校规向儿童和家长交代清楚,以便保证课堂纪律和校园秩序。 三、中等教育 按照美国学制,中学主要有四年制、六年一贯制和三三制三种。美国的中学以综合中学为主体,兼施普通和职业技术教育、也有单独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 2 1.1 Sources of law 3 1.2 Constitutionality ? 2 American common law ? 3 Levels of law 1 3.1 Federal law 2 3.1.1 Federal statutory enactment procedure ? 3.1.2 Federal regulatory promulgation procedure ? 3.1.3 Formulation of federal precedent 3 3.2 State law ? 3.2.1 Attempts at "uniform" laws 4 3.3 Local law ? 4 Types of law 1 4.1 Procedural law ? 4.1.1 Criminal procedure ? 4.1.2 Civil procedure 2 4.2 Substantive law ? 4.2.1 Criminal law ? 4.2.2 Contract law ? 4.2.3 Tort law ? 5 Odd exceptions ? 6 See also 1 6.1 Lists ?7 References ?8 Further reading ?9 External links ?1概览 1.1法的渊源 ? 1.2合宪 ?2美国普通法 ?3法律层次 ? 3.1联邦法律 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 ? 3.2州际法律 3.2.1“统一”的法律企图? ? 3.3当地法律 ?4法律类型 ? 4.1程序法 4.1.1刑事诉讼程序? 4.1.2民事程序? ? 4.2实体法 4.2.1刑法? 4.2.2合同法? 4.2.3侵权法? ?5稀奇古怪的例外 ?6参见 ? 6.1列表 ?7参考资料 ?8延伸阅读 ?9外部链接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 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

浅谈美国政治体制

浅谈美国政治体制 当今世界美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历史仅有200多年的移民国家能够有如此成就,绝不是偶然的。与其政治体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当前政治体制运行的主要依据是1787年的《联邦宪法》,其基本精神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法治、有限政府和联邦集权,这是经历了一系列挫折和困境之后的务实选择。 1.产生背景 自独立战争起到1781年间,美国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当时虽有大陆会议领导协调着各地的独立运动,但其仅是非常时期的革命机构,而非常态政治下的政府,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迫切需要制定政府组织法,组建统一的中央政府。由于之前对英王专制下的暴政仍记忆犹新,人们不愿再度置于专制统治之下,而联邦党人所拥护的中央集权给人的印象是企图在北美大陆恢复此种制度,所以人们倾向于赋予中央以极小的权力。于是,就有了双方妥协而成的1781年的美国《邦联条例》。 2.历史发展 《邦联条例》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美国人对联邦制的理解。其基本精神是:美利坚合众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其主权基础也不是合众国的人民;并且邦联政府缺乏征税权、商业管理权、统一的行政权,以及统一的司法机关。自从邦联政府建立时起,其就面临着来自外交、财政、贸易,以及内政方面的种种压力,而1786年8-12月的谢斯起义更是给新生的美国发出了一个紧急的信号:如果不建立一个

有效的、威权性的高于各州的政治机制,各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都将受到严重的阻碍,基于此,各州的精英们坐到一起讨论对《邦联条例》的修改,于是就有了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1787年9月17日,制宪大会举行《联邦宪法》签署仪式。 3.主要架构 首先,《联邦宪法》明确地把立法权交给联邦国会,不再提各州主权、自由和独立高于一切;并且给了联邦很大的权威,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而不是“友谊的国家联盟”;国会也变为两院制。其次,《联邦宪法》把行政权授予美国总统,并对总统的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总统是行政首长,经参议院同意有任命高级官吏和缔约之权,还享有对国会法律的否决权。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必须历经政党初选、提名、竞选活动、全民投票、选举人团投票等阶段,才能顺利入主白宫。再次,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生任职;任期内应受俸金,并不得减少。最后,宪法强调“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名义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均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联邦宪法》最终确立了人民主权、联邦制、分权制衡等宪法原则。 二、基本特点 (一)两党轮流执政。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在美国虽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楔形文字法

美国的教育体系

美国的教育体系 一、美国教育简介 美国的教育体系是高度分权的。根据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宪法不授予联邦而又不禁止给州的权力属于各州。联邦政府因而无权确定国家教育制度,教育政策以及教育课程设置等均由各州与地方学区决定。但是由于美国各州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方面所具备的共性,以及美国国家教育评审、鉴定机构的指导作用等,全美各州的教育体制虽有所差别,但总的看是大同小异。 美国的教育基本上可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层次(见下图)。 美国教育结构图 说明:美国义务教育年限各州有所不同,从11-13年不等(其中30州11年;9州12年;11州13年)。 (一)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 美国的初等教育包括一至两年的学前幼儿教育,一年的幼儿园,五至八年的小学教育。中等教育包括七年级开始的初级中学教育,以及九至十二或十至十二年级的高级中学教育。 美国大多数州实施从幼儿园到高中十二年级公立学校的免费义务教育。 美国公立中、小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州和地方政府。 美国所有州都允许举办私立中小学教育,但必须经州政府许可,取得办学执照,并接受政府

的监督。 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对初、中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为:绝大多数州设有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公立中小学教育政策,由州教育厅长及其下属的专业教育工作者和辅助人员贯彻执行。州教育厅的职责通常包括:将州教育经费分拨给地方教育当局,执行或解释有关学校的法律,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等。在初、中等教育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中,地方学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美除夏威夷州以外,各地都设有地方学区,具体负责公立中小学的设立和管理等。根据2002-03年的统计数字,全美国共有14,465个学区。地方学区的领导成员一般包括五至七人,其中部分成员由地方政府任命,其他成员则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各学区领导成员所组成的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州的政策等,责成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管理地方公立中小学教育。 (二)高等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从1636年建立的哈佛学院开始,至今有370年的历史。其中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1944年颁布的《退伍军人法案》以及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等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高等教育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其中联邦政府、州政府和高等院校的全国性组织作为三个关键性的环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政府一直积极扶持高等教育发展,但是联邦政府一直没有制定过关于高等教育运行和体制方面的规定性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向大学提供科研拨款和学生资助,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根据2000-01年的统计数字,联邦政府为高等教育提供的经费虽然只占高等学校总经费的11.2%,但是为大学生提供奖学金、贷款和对大学研发活动提供经费的额度却远远超过各州政府、工业界及其它捐款者。例如1999-2000 年度联邦政府为大学本科生提供的资助(包括奖学金和贷款)占大学生所得资助总额的57.7%,州政府提供的资助比例只占22.6%。2004年,联邦政府对大学的科研项目拨款占大学所有科研收入的62%,达261亿美元,其中206亿美元为基础研究经费,49亿为应用研究经费,5.43亿为开发研究经费。此外,联邦政府还在税收政策方面支持高等教育,如规定高等院校筹措的经费以及家庭为子女准备的教育费用可以减税等。 美国各州政府对州内公立高等学校的规划、运行和体制等均有规范性的文件。但总的来讲,州政府只是为高等院校的运行提供法律框架,而各类高校自发形成的各种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对高等学校运行和体制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各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大部分州是根据惯例来确定分配方案。即在州政府每年的高教预算确定之后,根据州内每个公立大学每年的招生情况、学校性质和需要、教学设施状况等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每个州立大学每年所分到的教育经费数目变化不大。对经费的使用,州政府通常也只是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政策。 (三)美国教育基本统计数据 根据美国教育部2004年公布的最新统计资料,到2004年秋,美国在校学生总人数大约为7,170万人,其中中小学生人数为5,510万人,大学生人数达到1,660万人。大中小学教师总人数430万人,其它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共500万人。因此,正规教育行业就学人数、从业人数总数达到8,100万人。约占美国总人口(接近3亿)的27%,也就是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何家弘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解读美国教育体系

解读美国教育体系 美国教育制度和大多数其它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主要不同点,是美国的教育为社会上每一个人而办,不是专为少数人而设。用税款兴办的免费教育,除了设立一般学校的科目如数学、历史、语文外,还有缝纫、打字、无线电与汽车修理等科目。学生可依自己的兴趣、个人未来的计划和才能,从许多科目中自行选修。美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每个孩子的才能,不管它高或低到什么程度,同时给每个孩子灌输公民意识。 美国的教育制度,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i)学前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ii)初等教育(elementaryeducation);(iii)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iv)高等教育(highereducation) 。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nursery school)及幼儿园(kindergarden)、小学、初中(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学龄儿童均应进入学校就读,并提供义务(免费)的中小学教育,当然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话,便要缴付相当昂贵的学费。有些公立中学,也录取外国学生就读,并会发给留学生签证,但这些外国留学生,却要缴交学费,情况与其它进入私立中学的学生大致相同。至于小学与中学的学制,在配合上也有几个不同的形式,因每州、每个城市或乡镇的不同情况而有异(例如有些是六年小学及六年中学制,亦有些是学分为二或三年制的初中及四年制的高中等等形式),但无论如何,原则上在学童十八岁时,应该念完中等教育。由于美国的养务教育普及,大约有93%的适龄儿童接受中等教育,而70% 可完成学业,其中大部分再进入大学或专上学院继续升学,开始他们的高等(专上)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对’专才’的培训,主要是在研究院与高等专科学院的教育及训练上。而也是在这个层次上每年吸引了千万以上的留学生到美国接受高深的训练,其中不乏从中国大陆、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美国政治制度及其评述

美国政治制度及其评述 16世纪,当第一批欧洲探险者发现美洲这片新大陆时,他们看到的或许仅仅是一望无际的荒野,绝不会想到日后一个世界性大国将于此崛起;若干年后,满载政治流亡者,清教徒的五月花号在普利茅斯靠岸,那些理想主义者们也不会想到一个新型民主制度将由此奠基;从弗吉尼亚议会,到托马斯·潘恩的常识,一直到1787宪法等等,历史见证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成熟。 美国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政治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我们不妨选取关键词,并从以上角度来审视美国政治的形成特点与发展历史。 一、联邦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独立前的美国先后经历了前殖民时代与殖民时代, 其国民构成极其复杂,不妨简单分为原住居民与外来移民。 研究显示,最早的美洲人可能来自两万年前的白令海峡对岸,他们也成为了印第安人的祖先。而有据可考的资料显示,最早到达美洲的白种人应该是维京人。地理大发现之后的两百年时间内,先后有来自英国,荷兰,法国等欧洲移民来到美洲东海岸。他们最早在詹姆士敦建立移民聚居点,而后逐渐发展为带有殖民性质的地方机构。在18世纪,形成了西到阿巴拉契亚山脉,东到大西洋的北美13块殖民地。正是由于移民来源广泛的历史原因,造成了北美各殖民地在人种构成,风俗习惯,经济模式,发展期望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由此导致了1776年美国独立后难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保证每一个州的利益得以实现。其政体大致经过如下变迁:1、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拥有受英王控制的总督府和代表殖民地利益的地方议会。2、独立战争期间,形成了适应军事形势需要的大陆会议,领导整个战争。3独立初期(1776-1787),为了巩固统一形势,采取复合式国家形式-邦联制。4、费城制宪会议后,颁布1787年宪法,决定实行联邦制。(注:邦联制较联邦制松散,是由主权国家为某一经济,政治目的,通过签订条约订立的联盟,无统一政府,无统一宪法,各州有非常大的独立性,中央政府只存在与形式。) 美国实行联邦制,究其根源,是由于各州先于中央政府而存在,各州拥有较大差异,没有实行单一制的物质条件,加之美国移民所特有的自由主义精神,也决定了其只能成为滋生相对松散的联邦制的沃土。联邦制的优势是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各州的独立性,使各州能更好的按照自己的特点制定法律,决定发展道路,体现了美国崇尚的自由民主精神。从历史上看,联邦制更容易为各州所接受,很好的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与稳定。但事情皆有两面性,联邦制亦然。过于松散的统治,较为单薄的中央政府,独立的州政府,必然会导致一些法律政策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也不利于集中全国力量搞发展,一定时期也会出现各州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甚至有可能滋生分裂势力。美国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联邦制度,处理好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中央政府与各州恰当的分权,中央处理军事,外交,财政等全国性问题,而教育,医疗等则由地方做主。总而言之,美国的联邦制适应了美国发展的需要,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总统制简谈 1789年美国制宪后,曾在对英作战中担任大陆军总司令的乔治·华盛顿在选举中毫无疑问的当选美国第一任总统,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称为总统的领导人。美国总统制的诞生,虽然说是宪法中保障人权,捍卫自由的必然体现,但其中也

美国教育体系 详细介绍美国的教育制度

美国教育体系详细介绍美国的教育制度 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 (i)学前教育 (pre-school education); (ii)初等教育(elementary education); (iii)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iv)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 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 (nursery school)及幼儿园(kindergarden)、小学、初中 (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美国各级各类教育在结构上相互衔接,上下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美国公民不分男女、宗教信仰、民族、阶级,也不论居住地点和年龄,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一生都可以选修正式课程或参加非正式课程。这是美国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称为单轨制。 一、学前教育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种类繁多,不管公立还是私立,大致可以分为保育学校(招收3-5岁的儿童)与幼儿园(招收4-6岁儿童)两类。学前教育的宗旨在于:辅助家庭;并且通过各种活动,帮助儿童在饮食起居方面养成良好的习惯,使儿童能够灵活自如地运用身体,发展体育技能,了解社会生活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学会一些读写算的基本常识,具有一定的表达情意、观察、尝试、思考和概括的能力,为儿童进入小学做好身心准备。

二、初等教育 美国把5岁以后幼儿学前教育纳入公立小学系统,孩子凡到5岁一律强迫入学,5岁可进小学的预科班,6岁上小学1年级。美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公立和私立小学。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的“视导和课程编制学会”曾把小学教育宗旨概括为六条,具有广泛影响。这六条是: (1)增进儿童的健康和发展儿童的体格。 (2)增进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发展儿童的人格。 (3)发展儿童对社会和科学世界的认识。 (4)发展儿童有效地参与民主社会的技能。 (5)发展儿童的民主生活价值观。 (6)发展儿童的创造性能力。 小学开设的课程一般有:语文(阅读、说话、拼写、书法),算术,社会(把历史、政治、社会学、心理学等科目综合在一起),科学(主要是自然常识),美术和应用艺术,音乐,体育,卫生和劳作等。美国小学德育工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行为规范教育。 (2)道德教育。 (3)公民教育。 (4)纪律教育。当儿童入学时,校方就将学校的纪律和校规向儿童和家长交代清楚,以便保证课堂纪律和校园秩序。 三、中等教育 按照美国学制,中学主要有四年制、六年一贯制和三三制三种。美国的中学以综合中学为主体,兼施普通和职业技术教育、

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 the WTO Course Syllabus 《美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Name :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课程名称: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双语教学) Code: 课程编码: Semester: 7 开课学期:第7学期 No. of hours and credits: 32 hrs,2 credits 学时数、学分数:32学时,2学分 Applicable specialty: law 适用专业:法学 Succedent course: No 后续课程:无 1. Objectives and tasks 教学目的与任务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is taked as an elective course.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urse are to have students know subjuct matter about the history and the law,court organization,procedure and evidence, and understand the basic legal system of the U.S.A. such as constitution law,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etc after students complete the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research. 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是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希望学生了解法与历史的关系、美国法院体系、程序与证据;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部门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同时要求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研究方法。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urse, it is expected that students will grasp the current tendency of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have the capacity of referring to references themselves, and strengthen their enthusiasm about American law and

美国政治制度的衰败

美国政治制度的衰败 (作者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美国利益》双月刊1-2月号) 美国有很多政治制度当前都日渐衰败。这与更为广泛的社会或文明衰落现象并不是一回事儿。这里讲的政治衰败其实是说,一项特定的政治进程——有时是一家政府机构——已出现机能障碍。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思维僵化;地位稳固的政治行为方对改革和再平衡起到了阻碍作用,而他们的实力在不断壮大。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已走上永久性的衰退之路,也不意味着美国相对他国所具备的实力肯定会下降。但制度改革极难实现。在政治秩序不发生重大混乱的情况下,根本不能确保可实现制度改革。因此说,虽然衰败和衰退不是一回事儿,但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并非没有关联。 三大结构特征都有问题 人们对美国当前的困局作出了多种诊断。在我看来,制度衰败——或者说衰落这个范围更广泛的观念——绝非“一蹴而就”。但总体来讲,美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背景基本上总是会被忽视。 如果我们更仔细地审视美国相对于其他自由民主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就会发现,美国政治文化有三个主要的结构性特征。不论它们如何演进,也不论它们在过去发挥过多大效力,这三个特征当前都出了问题。 第一,相对于其他自由民主国家而言,司法和立法部门(也包括两大政党所发挥的作用)在美国政府中的影响力过大,而受损的是行政部门。美国人一贯信不过政府,由此就催生了立法部门解决行政问题的局面。久而久之,这种处理行政需求的方式变得成本极高、且效率低下。 第二,利益集团和游说团体的影响力在增加,这不仅扭曲了民主进程,也侵蚀了政府有效运作的能力。生物学家们所称的亲缘选择和互利主义是人类社交的两种自然模式。当与个人无关的当代政府失效时,人们就会回归到上述关系中。 第三,由于联邦政府管理结构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两极分化,美国的制衡制度——其设计初衷是防止出现过于强大的行政部门——也就变成了否决制。往好了讲,决策机制变得过于松懈——也就是说太过民主了,有太多的行为方由此得以阻止政府去调整公共政策。我们当前需要更强大的机制,以力促实现集体决策。但由于政府的司法化以及利益集团影响力过大,在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情况下,我们不太可能建成此类机制。 由此说来,这三个结构性特征已呈盘根错节之势。 直接引发代议制度危机 在当代自由民主国家里,政治制度的三个核心范畴——政府、法治和追责能力——具体表现为政府三权分立:即分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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