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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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1 人民法

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刑字第号┌─────────────────────────────────┐│案由│├─┬────┬───┬────┬──┬─────┬────────┤│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告├────┼──┬┴───┬┴──┴─────┴────────┤│人│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执行机关││监视居住期限│个月│├─┬────┴───────────┴────────┴───

──┤│监│││视│││居│经办人││住│年月日││原│││因││├─┼───────────────────────────────┤│领│││导│批准人││审│年月日││批││└─┴───────────────────────────────┘本联存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2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 ) 刑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一案的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

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本决定由公安局执行。(院印) 年月日被告人宣布的时间:年月日时被告人签名:样式49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

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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