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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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科研项目配套标准

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按照《XXX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配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设备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XXX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建账和管理。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机、小型实验设备等。

第三条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调研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额一般不得超过配套费的20%。

第四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而支出的费用。会议费

的开支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主要鼓励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开题、中期检查和预结项阶段召开专家座谈会或小型专题研讨会,以提升项目研究质量。相关会议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会议方案及预算,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文献检索、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第六条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支出额一般不得超过配套费的15%。报销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额一般不得超过配套费的15%。报销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劳务费:是指课题负责人及参研人员智力投入所作的津贴费用。在财务制度许可的前提下,可以提取配套费的40%作为劳务费。发放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第十条科研业务费及实验材料费:主要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外出测试费、计算费、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等。

第十一条其他科研业务费

1.餐费:支出应符合财务制度规范。餐费的支出额应不超过配套费的10%。

2.其他支出:包括项目成果的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办公用品费等。

第十二条科研发展基金:配套经费(部级以上项目)的5%划拨为科研发展基金,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主要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费、学术活动支持、对外业务联系等,以保障学校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配套经费拨付方式

第十三条省级重大项目和部级以上项目获准立项后,经科研处提出配套资助方案,报学校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实施。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给予项目主管部门实际资助经费的75%作为配套资助;按

时结项,配套剩余的25%;如果延期一年结项,只拨付剩余经费的50%;如果延期超过两年,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省级项目(重大项目除外),在项目按时结项后,一次性拨付配套经费;如果延期一年结项,只配套50%;如果延期超过一年,不予配套。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配套经费,在合同经费全部到校(国际合作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经科研处审核项目组提交的结项成果和项目委托或合作单位的结项证明后,一次性拨付,由课题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结题但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结项

的项目,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

第十七条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撤项决定的,学校追回全部配套资助;被终止项目研究决定的,学校追回50%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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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科研项目配套标准 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按照《XXX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配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设备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XXX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建账和管理。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机、小型实验设备等。 第三条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调研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额一般不得超过配套费的20%。 第四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而支出的费用。会议费

的开支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主要鼓励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开题、中期检查和预结项阶段召开专家座谈会或小型专题研讨会,以提升项目研究质量。相关会议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会议方案及预算,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文献检索、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第六条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支出额一般不得超过配套费的15%。报销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额一般不得超过配套费的15%。报销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劳务费:是指课题负责人及参研人员智力投入所作的津贴费用。在财务制度许可的前提下,可以提取配套费的40%作为劳务费。发放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科研经费科研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公司科研竞争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公司各类科研活动所使用的经费。按其来源分为国家拨款和公司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年前预算、按项目核算、年底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具体由科技管理部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预算 第五条科研经费预算包含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六条每年11月初,公司根据下一年经营发展目标,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下一年科研经费预算总额。 第七条科技管理部根据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总额及科研项目情况编制《年度科研经费预算表》。(见附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开支的依据,无科研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开支。 第九条每年7月份,科技管理部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可以对科研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不结转到下一年。 第三章科研经费决算 第十一条财务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每季度末,财务部应按实际发生编制《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表》,报科技管理部。 第十三条每年2月,财务部会同科技管理部对上一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预算完成情况和科研项目进度进行分析说

明,并出具科研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年度科研经费预算表》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办法 (广工大科字[2003]2号,2003年2月27日颁布) 第一条横向科研项目执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使用办法: (二)科研项目业务费一般在项目组长所属单位所在校区使用,即材料能源学院、信息学院、建设学院的科研项目业务费在五山校区使用,其他单位的科研项目业务费在校本部使用。 (三)项目组长在取得盖有财务处确认章的《广东工业大学科研经费使用控制本》以后,即可以在指定使用地点使用该项目的科研项目业务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范围 (一)科技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与科研学术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交通费(含租车费、路桥费和汽油费等);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市内交通费;电话费;文具费;临时用工劳务费;研究生培养费和生活补贴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及水电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含外带设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及试验费。 (五)研究室建设费及办公费。 (六)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七)特支费:餐费、礼品费等。 (八)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加班费。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请(借)款办法: 借款人须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即在《广东工业大学请款单》中的“借款人”一栏中必须有本校教职工的签名,学生、研究生可以代为办理有关请(借)款手续。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办法: (一)使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支付第二条中的各项费用(包括报销、转帐、领取劳务费等)时,报销人需要按照财务报帐有关要求,认真整理好有关报帐凭证,认真履行各项手续。项目组长必须在报帐单、转帐单的“单位负责人”栏或“主管人签章”栏签字。 (二)为了加强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差人、负责人(主管人)不能为同一人;经手人、验收人和负责人(主管人)也不能为同一人。即出差需两人以上签字,购物需三人以上签字。 (三)对同一性质、面额较小、张数较多的零星发票,可以填制一张“汇总审批表”,审批表上签名齐全即可,无须每张发票签名。 (四)内容为购文具、办公用品、材料和礼品时,面额在800元以上的发票需附文具、办公用品、材料和礼品清单。

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精心整理***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类研究的各种资源,发挥科技项目研究对***生产的 公司 第四条根据***公司相关处室下达的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等,编制研究中心年度科研计划。 第五条年度科研计划,按项目研究内容分解到各研究所,并落实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年度科研计划初稿分送各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定签字下文。

第四章科研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第六条为确保科研计划的完成,实行科研项目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指:科研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公司级管理; 分类管理指:科研项目按开发科研、新技术推广和决策类分类管理; 研项目进展通报。各项目组要编制科研项目半年、年度科研总结,其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经研究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科研生产科。 第十一条科研生产科对科研项目运行实行季度检查制。科研生产科每季度末月,对完成科研计划进度,且室内试验、基础理论研究或现场试验

进度好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科研项目实施细则执行;对于完成差的项目,扣除项目组成员当月奖金。 第十二条科研计划进度一般按十个月编制,其余两个月作为项目的完善、提高及收集资料、编写成果(阶段)报告时间。 第十三条科研管理人员需经常深入项目组,了解科研工作进度,随时 第六章重点项目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的确定条件: (一)***勘探开发中的重大关键技术。 (二)在生产中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油气产量、经济效益显着的公司级以上科研项目。

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依据科研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对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的支持,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作为依托(负责)单位直接与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立项项目。 第三条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及配套方式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每年年初,科研处依据上一年所有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项目批文和实际到账项目经费金额,公布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名称及配套经费额度。 第四条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获得国家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每项2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5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3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特殊项目经学校研究,给予特殊配套政策。 第三章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

医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科教兴院”,培养优秀的中青年 科研队伍,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科研水平,促进我院学科人才发展,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医务人员通过所在科室部门申请院级项目。 第二章课题申报要求 第三条为了鼓励广大中青年医务人员科研积极性,在项目立项中酌情优先考虑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下(除3311临床 项目外)且没有获得过院级以上课题立项的中青年医师、医技人员,不包括尚未完成规培人员及专职科研人员。 第四条院级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国基金培育项目、3311 中长期临床研究项目等。资助金额为:院级一般项目1-3万元,国基金培育项目5万元,3311临床研究项目20-30万元,其它 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课题均应通过申报、评议、审批的程序方可立项。 第五条院级课题择优资助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医院 发展、有利于带动地区医疗水平提升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 开发研究。

第六条申请时间:院级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视通知而定。 第七条申报条件: 院级一般项目: 1、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中青年医师、医技人员。 2、经过评审具有研究价值和发展前景且未获得过各类上级单位科研项目资助的。 国基金培育项目: 1、资助下一年度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我院职工(不包括尚未完成住院医师规培的人员。但包括已与我院签约,拟于8月底前入职我院的硕士、博士生)。 2、申报者原则上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至少有1篇与申报内容相关的SCI论文发表。 3、优先资助符合下一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报者(实际根据基金委申报指南要求)。 4、原则上目前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使用科研经费者不得申报,如需申报,必须详细说明理由。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者不得申报。 3311临床研究项目: 1、“3311临床研究项目”为长期临床研究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的临床基础,针对单一问题扩大规模的临床单中心研究,或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财务部管理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 及“到款通知单位”,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 发票和租车合同,并经公司负责人签批。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 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纵向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横向经费按照合同列支业务招待费。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以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允许调整一次,且具备充分的调整理由、合理的调整方案,并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预算调整范围 第三条中央和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一)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 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 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预算不得 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 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条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预算调整程序 第五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预算调整审批表》《经费调整方案说明》,对于较大预算调整事项,必须提交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由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批后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同时交财务处变更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条由公司负责审批且调整幅度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通过课题研究任务相关性和必要性论证。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单个预算科目调整10万元以上的; (二)原预算总经费大于100万元,调整比例超过总经费10%的。 第八条对于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并组织论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细则

商丘师范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细则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报销要遵守学校财务报销和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横向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程序 正常横向科研活动产生的正规商业票据,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一次性报销金额低于 3万元(含 3万元)的,审批程 序是: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财 务处报销; (二)一次性报销金额3~5万元(含 5万元),审批程序是: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校地合作 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三)一次性报销金额 5~10万元(含 10万元),审批程 序是: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校 地合作处审批→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财务处报销; (四)一次性报销金额超过10万元,审批程序是: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校地合作处审批→ 审计处审批→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到财 务处报销; (五)报销时,应按照项目预算科目列出报销清单及逐项报销。 第二条科研劳务费支取

支取科研劳务费时,应编制劳务费支出审批表,审批表中要 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单位、银行卡号、支出总额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所在单位审批后,按 本细则“第一条”程序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第三条绩效费支取 支取绩效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表、经费入账单,填写绩效费发放审批表,审批表中注明项目名称、 编号、发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开户行地址、银行卡号、发放 批次、项目绩效总额和本次发放绩效总额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字 确认,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校地合作处审批,然后办理支取手续。其中,结项前最多可支取绩效费的40%,结项后可支取绩效费的60%。 第四条奖励经费支取 学校奖励经费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到项目专户,支取 奖励经费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奖励审批表,审批表中要注明项 目名称、编号、到账金额、奖励金额、结项前支出金额、结项后 支出金额、项目负责人证件明细等信息,本人签字确认,所在单 位审批后,报校地合作处和学校审批,然后办理支取手续。其中,项目结项前最多可支付项目奖励经费的70%。 第五条其他规定 (一)横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应当实行“公务卡” 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

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注:请参照校内项目经费卡经费预算说明和各类项目批准单位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经费预算说明 1.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地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论证.鉴定等活动而发生地会议费用(房租费.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材料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地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消耗品地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地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地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4.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地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地可以单独计量地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仪器设备和样机地购置及运输费和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7.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地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培训及有关专家来访地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地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地有关规定,并应当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8.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地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地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0.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劳务性费用. 11.人员费:为直接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地全体人员支出地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 12.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地咨询专家地费用和结项评审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地相关人员. 13.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地费用.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14.管理费: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地部分按照5%地比例核定;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地部分按照1%地比例核定. 项目批准单位有规定地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校内科研立项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15.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地除上述费用外地其他支出. 上述说明摘录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级管理办法.泉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管理办法,如有与各类项目批准单位地有关规定不符地,则以各类项目批准单位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医院院内科研课题项目管理规定及办法

医院院内科研课题项目管 理规定及办法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某三甲医院院内科研课题项目管理规定及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人才强院、科教兴院、制度立院、文化引院、勤俭办院”办院思路,为促进医院医学科技发展,加强医院科研管理,在医院目前国家级、省级、厅级、市级及局级的科研项目基础上,增设院内科研项目。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包括课题申报要求、申报程序、项目实施管理、结题与请奖及奖励。 第三条根据医院制定KPI考核指标,院内科研课题等同于市卫生计生委立项课题进行考核。 第四条科研项目周期:应用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二年,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医院将采取倾斜政策,大力发展重点专科,扶持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项目培养,提倡纵向、横向科研合作,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及先进性,同时医院给予研究经费支持,逐渐形成医院的科研优势。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院内科研课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 2、研究内容新颖,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 3、立题前充分查阅资料,课题设计科学严密, 4、承担科室及协作科室的技术力量强,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每年十月份,在科教科统一下发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申报通知,申报者填写科教科提供的《科研立项查新申请表》。 第八条课题人立项查新可自行前往省医学信息研究所(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检索机构)进行立项查新,并开具检索证明,也可交科教科统一送交查新。课题人根据查新结论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并经所在科室组织评审、讨论,由科室同意推荐上报(须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科室公章),然后连同查新检索报告一同交科教科进行立题答辩。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校发[2007]12号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为充分激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级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校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只适用于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准立项,结项时仍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 第二条配套标准: 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和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按立项批准经费50%配套,最高配套限额15万元。 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主任基金项目)按立项批准经费40%配套,最高配套限额10万元。 3. 为了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和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凡经主管部门结项鉴定(或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比例上浮10%;获得特优的上浮20%。 第三条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结项方予以配套。项目合同期内,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项者,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并得到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申请延期结项,未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而被终止、项目未通过鉴定或被撤项,不予经费配套。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不予经费配套。 第五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为了加强以上科研项目的管理,督促课题组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配套经费在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结项后给予兑现。 学校每年6月份办理一次配套经费手续,科研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电脑耗材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印刷费、项目成果出版费等。鼓励配套经费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不得提现用作劳务费和咨询费支出,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七条为吸引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其项目转入我校进行管理,并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完成,在通过主管部门鉴定结项后,学校根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本办法之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减半配套。 第八条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后,其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管理账户。学校根据批准(或实际到账)经费给予相应比例配套经费。项目经费未进入我校科研管理账户的项目,不予配套。 第九条配套经费下拨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上海财经大学服务满3年,服务期以配套经费下拨之日起算。对未满服务期调离本校者,追回全部配套经费。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中试行。本办法试行后,原《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中对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1)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行为,发挥和调动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项目的质量,预期完成项目任务,从公司实际出发,制定本制度。 一、立项评估制度 1、对申报并列为省和国家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经公司技术中心,在其主任主持下,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方可上报立项。 2、对于横向校企间的合作和外单位委托公司的科研项目,经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组认真研究、论证后,由该组组长签批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3、对于国际间合作的科研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考察合作国的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报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主任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论证后认为可行,方能立项。 4、项目立项程序 (1)所立项目需经新药研发组,经国家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及要求,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从公司研究开发的能力实际出发,确定科研项目。 (2)新药研发组要以文字的形式向技术中心提出立项开题报告。 (3)技术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

方面的专家,对报告的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意义)、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成果推广的实效性、公司人力资金的承载性提出评审意见。 (4)对申报省和国家的科研开发项目,要认真填写项目的各种表格、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重要的附件后,盖有公司公章,并且法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5)在项目立项和进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公司人为的因素,要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制度 1、公司技术中心对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课题组成员,可以在经公司同意后交叉跨科室研究开发项目,采取双向选择和自由结合方式进行。技术中心要与项目负责人签定项目责任状。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有全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的使用、人员的调配和设备仪器的管理。 3、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无权变更其内容、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的额度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批。 4、研究开发中所形成的所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失,不得归为已有。未经公司技术中心批准,不得随意摘抄、发表及转借他人。 5、研究论文的发表,需经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和项目负责人

科研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司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司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中心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我司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司的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科研部按项目经费

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第十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一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十三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第十六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九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 的通知 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使用学校的科技专项经费,进一步提高专项经费的激励作用,方便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在《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和《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下合称为“激励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激励经费主要是指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包括重要科技成果获奖奖励、科技学术期刊论文奖励、专利成果奖励、其他科技成果奖励;重要人文社科获奖成果奖励、人文社科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等。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包括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立项激励经费、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结题激励经费、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立项激励经费。 二、激励经费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单独建本。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等相应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负责激励经费的分配。成果第一完成人为学生的,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三、经费负责人应依据《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或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对激励经费进行分配。 四、激励经费可一次性或分批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参与项目或成果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及对科研成果没有贡献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五、激励经费的发放应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激励经费采用酬金、劳务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票据形式进行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办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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