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卫生检疫监管措施探讨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卫生检疫监管措施探讨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卫生检疫监管措施探讨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05年5月

总则 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 第4篇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总则

总则 1.1法律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 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 (1)散装谷物; (2)散装其他货物; (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 (4)散装液体化学品; (5)散装液化气体。 1.3.4 当本规则所定义的非公约船舶达到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适 用的吨位或尺度时,船舶的吨位丈量、安全设备、载重线、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等方面还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的要求,并签发相应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 1.3.5本规则也适用于在中国水域航行的外国籍非公约船舶。 1.3.6本规则未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

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检疫要求 (一)入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人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 2,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国内公民回国,以及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 ,3,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应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二)出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1,出国劳务、留学、定居及其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出境时应出示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2,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人员出境时应出示《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二、查验内容和方法 (一)准备 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各种检疫用品,药品、器械以及单证。 (二)单证查验 1,查验入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2,查验入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船舶的航海健康申报书、飞机总申报单中的卫生部分; ——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交通员工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查验出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中国籍公民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的中国籍旅客《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4,查验出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的中国籍旅客《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中国籍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三)健康诊察和流行病学调查 1,健康诊察 对入出境旅客及交通员工进行健康诊察。 2,流行病学调查 对于来自疫区发现有发热、皮疹、黄疽、出血、淋巴腺肿、呕吐、腹泻等症状和体征的旅客,或在健康诊察中有异常情况发现的,应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和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流行病学调查:——详细询问入境旅客的旅行史,尤其是近四周的旅行史和接触史: ——询问健康状况,若近期曾患病,应进一步询问既往病史,包括发病时间、地点、主要症状、诊断、治疗及预防接种情况。 3,发放“就诊方便卡”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应根据流行病学情况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 三、结果判定 (一)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根据GB 15991、GBl5984、SN/T 1243判定。 (二)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不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三)其他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正在患检疫传染病以外的某种传染病的,或者经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某种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该传染病潜伏期的人,可判定为其他传染病染疫人。 (四)其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接触过某种传染病的感染环境,不超过其潜伏期的人或与该传染病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其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四、处置 (一)隔离 下列人员应实施隔离: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和公布应实施隔离的传染病患者。

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

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 一、证书签发依据的背景介绍 几乎所有的国际船舶证书均是根据IMO的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的船旗国法律要求,各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也有个别证书是船旗国政府自行规定要求的。 国际海事组织文件一般可分为“条约文件”和“非条约文件”两种。“条约文件”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它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确定了缔约国的权力和义务,缔约国的行为受到约束,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非条约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同“条约文件”类似,但是是建议性、非强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非条约文件”不对任何国家构成法律约束,无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非条约文件”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部分引用。IMO的非“条约文件”通常有规则、决议、指南、建议案和通函等。但是,也有一些在文件初始阶段是“非条约文件”性质通过的,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了强制性文件。例如,《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GC CODE)在开始是以建议案的形式通过的,但1983年的《SOLAS 公约》修正案将它结合到SOLAS公约中,变为强制性规则。 IMO“条约文件”按用途可分为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责任与赔偿和其它事项等四个方 面。 二、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及所依据的公约 1、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 1.1 国籍证书(Nationality Certificate)或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 根据《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修正案的要求,船舶必须具有各缔约国海事主管当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方能悬挂该缔约国的国旗航行。该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双重国籍 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155号令),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规定我国50总吨及以上各类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不包括船上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也不包括军事舰艇、体育运动船舶和渔业船舶)均须依法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后,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国籍证书的主要内容有船舶名称、呼号、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和船籍港等。 目前国外均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来签发船舶登记证书,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地海事机构来审查、核准、签发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检疫培训试题及答案

船舶检疫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或灯号,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B.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或灯号,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C.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D.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红、红、白三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答案:C 2、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6 C 答案:A 3、《船舶免于卫生控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有

效。 .6 C 答案:B 4、检疫传染病有_________。 A.鼠疫 B.霍乱 C.黄热病 D.以上都是 答案:D 5、下列关于啮齿动物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A活动时间视种类而异,多数种类夜间活动,少数则在白天,也有昼夜均活动者 B家鼠虽然通常多在夜间活动,但更重要的是避人 C家鼠活动常沿墙根壁脚,少到空旷之处,活动常循固定路线 D 活动高峰在中午太阳好的时候 答案:D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哪几类 A. 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答案:ABCD 2、《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上课讲义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 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 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 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37.8℃时,蒸气绝 对压力不超过2.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

易燃货品; .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检查依据三、.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 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及其修正案; 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四、船舶适用范围 1、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可以确认该船开始建造;(2)已开始装配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值小者。 2、依据MARPOL73/78公约,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必须执行BCH规则;而依据SOLAS74公约,BCH规则仍作为一个建议案保留。 3、总之,对载运A、B、C类有毒液体的化学品船,根据其建造时间,BCH或IBC分别对其强制实施,对载运仅具有安全危害性货品的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 物品监管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1.08.23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号)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 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

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所需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 Entry Quarantine Decla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Voyages 本申报书由代理或船方在入境前申报编号No

附录C 入境船舶检疫申报书 QUARANTINE DECLARATION FOR ARRIV AL ────────────────────────────────────────船名(航次)Name of Ship 国籍Nationality 本港是否采购食品?Will any food be taken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本港是否采购饮用水?Will any fresh water be taken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如果有,请填写《船舶购置食品、饮用水报告单》。If yes,please fill the “FOOD AND WATER FROM LOCAL SUPPLIER”. 2.本港是否有船员离船Will any crew sign off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有船员离船,是否携带以下特殊物品?If yes,anything below will be taken from the ship? 动物产品Animal products □动物尸体标本Animal carcasses and specimen □ 土壤Soil □血液或血液制品Blood or blood products □ 生物产品Biological products □ 3.伴侣动物Pets/Birds:无NO □;有YES □. 如果有,请填写下表。If yes,please fill the form below. 4.本港是否有船舶废弃物移下?Will any vessel waste be discharged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5.垫舱物料dunnage:无NO □;有YES □. 船长签名/Signature and stamp 日期/Date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 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 68、0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82、07、18日生效); 8、 STCW78/95公约(95公约 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 MARPOL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 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镉电池充电中的热崩溃。 6、下列视觉报警,应指明需要采取行动的状态;a) 除主机超速外,机器或系统的重要参数超过极限值;b) 动力方向或纵倾控制装置的供电故障;c) 航行灯故障报警;d) 重要的液体容器内低液位;e) 通风机故障。f) 舱底水报警g) 集中控制,设置反馈仪表;h) 显示各舱浸水探头的分布;i) 一旦高位浸水,立即发出警报;j) 如自动控制舱底排水设备,其联动性。 一、船体设备检查 1、稳性资料,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应放在船上。 2、完整稳性应计算出各种排水与非排水状况下的稳性,包括:1) 满载出港和空载到港装载情况的稳性;2) 液舱及液柜中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3、破舱稳性应核算在浮态和稳性较差装载情况下的破舱稳性,包括一舱不沉,及特殊情况下的破舱稳性: 4、结构密性1)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简要论述了12月12日14:00-16:00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的目的: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中使用的重要材料和部件的监督、检查和测试;意义:(1)促进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机构规定的各种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确保水上生命和财产安全;(二)防止船舶和水设施污染水域 船舶检验的性质和类型如何划分? 性质:1法定检验(监督检验)2分类检验(船舶分类检验)3公证检验(公平鉴定)类型:1法定检验类型:制造检验;操作检查;海洋产品和集装箱检验2类检验类型:建造或改建船舶时的结构检验;对运行中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从外国船舶到中国船舶的定期检验公证检验有三种:损坏检验(一般检验);起始租金和返还租金的检查;索赔检查;船舶状况检查;货物损坏检查 (1。法定检验是船旗国政府法令规定的监督检验。这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合格机构指定的检查员进行的强制性检查 2。船级社检验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出于保险和竞争的需要而自愿提出的申请,并被船级社接受。 法律检验的基础是什么,以使自己的船舶或近海设施能够从该机构获得某类船舶的技术检验? 3,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船舶工程师作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运用各种特殊的检验技术,对申请检验的

项目进行检验和鉴定? 船旗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批准和接受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应制定的船舶规范和标准主要国际公约有:1966年《 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66);199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90)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 中的船体检验是合法检验的哪些内容? 中国船舶和内河船舶的船体结构、稳性、载重线、舱室设备和载客定额、吨位计量、防污结构和设备、救生、消防、导航信号、货物装卸设备和部分海产品的检验均属法定检验性质 船舶分类检验的意义是什么? 1区分船舶技术状态,提高船舶建造和修理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减少海上事故;(2)当分类船舶投入运营时,保险公司容易接受船舶和货物保险;3.根据船舶类别确定运费和保险费; 4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只有某一等级的船只才能运载相应的货物。租船人或买方可以根据等级证书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以便作出选择。6为托运人或旅客选择可靠的船舶提供依据 世界上有哪些著名的船级社?相关国际组织? (1)劳氏船级社(LR)/美国船舶局(ABS)/挪威船舶注册局(DNV)/法国船舶注册局(BV)日本海事协会(NK) (2)主要有两个与船舶检验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 是一个与法定检验相关的政府间组织,称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分类检查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称为“国际分类学会协会”(IACS)其他

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人类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入出境邮轮及相关服务单位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邮轮实施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对母港邮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检疫查验 第五条(查验要求) 入出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卫生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准许,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在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口岸申请办理入境或出境卫生检疫手续。 第六条(申报信息) 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在入境24小时前或者离开最后寄港后,将邮轮基本信息、航行信息、船员和旅客信息及健康状况、运载货物信息和《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签发时间、地点等信息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卡见附件1)。

在邮轮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应当立即向目的港或停靠港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七条(检疫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入境邮轮的实际情况确定检疫方式,包括: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邮轮,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国际关注传染病受染地区的; (二)入境邮轮在航行中,发现受染人或疑似受染人,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三)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 (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五)邮轮负责人申请锚地检疫的; (六)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实施锚地检疫的其他情形。 经负责人及其代理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除了上述应当实施锚地检疫和随船检疫所列情况以外的入境邮轮,应当实施靠泊检疫。 第八条(入境查验) 入境邮轮检疫查验要求: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a、入境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申报。(不足24小时,驶离上一口岸即申报) b、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的,及时报告入境口岸。 c、入境时至检疫毕发放证书止,这段时间必须悬挂检疫信号: 白天信号旗:Q旗,本船没染疫;QQ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夜间信号灯:红灯三盏,无染疫;红红白红四盏,表示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2、单据: a、《航海健康申报书》 b、《除鼠 / 免于除鼠证书》 c、《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 d、《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e、《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3、检疫地点: 锚地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 4、检疫方式: a、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有检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或有人因意外死亡而死因不明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除鼠或免于除鼠证书》失效的;装载或动物的;没有申报下述三种检疫的。 b、随航检疫:旅游创、军事船、要人访问乘船等特殊船舶,遇有特殊情况如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可申请。 c、靠泊检疫:未持我签发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申请。 d、电子检疫:持我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可申请。 特别要求:抵港前24小时,必须持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由船舶公司或船代向港口或锚 地检验机构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5、检验检疫: 无染疫,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否则卫生处理,完毕出具《船舶入境检疫证》。 (二)出境卫生检疫申报 最后出境港,离境前4小时内,申报检疫。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8-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 3对象 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 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 ——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 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 ——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 ——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 ——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 ——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 ——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 ——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 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3.15船舶卫生检疫ok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A.世界卫生组织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 各港口卫生检疫机关 D. 各港口卫生检查机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船舶上,发现时,船长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Ⅰ检疫传染病Ⅱ疑似检疫传染病Ⅲ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Ⅳ有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Ⅲ 、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包括: Ⅰ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Ⅱ对出入境的船舶、人员、集装箱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Ⅲ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Ⅳ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Ⅱ、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包括: Ⅰ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Ⅱ对出入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Ⅲ对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Ⅳ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Ⅱ、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发航港、最后寄港Ⅲ船员和旅客人数Ⅳ货物种类。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Ⅲ、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并不限于: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Ⅲ船员和旅客人数Ⅳ货物种类。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 指南(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59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 版)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 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

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质检总局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盐田港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盐田港入境船舶检疫方式的判定。 二、判定标准 (一)锚地检疫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6、废旧船舶; 7、未持有有效的《卫生控制/免予卫生控制证书》的; 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二)靠泊检疫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

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三)电讯检疫 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上述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应当实施电讯检疫。(四)随船检疫 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说明: 1、检疫传染病疫区可参照深圳局卫检处每月编发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中鼠疫、霍乱、黄热病疫区,具体疫区判定以国家为准; 2、总局发布的其它疫情公告、警示通报等文件,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3、动物传染病疫区(如禽流感等)仅作为卫生除害处理依据,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4、经过上述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船舶,在抵达盐田港之前已经挂靠国内其他港口的,可不实行锚地检疫; 5、对于在日常船舶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船舶卫生控制不合格等阳性记录的船舶,应具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判定其入境检疫方式。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

附件1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 集中检查活动指南 目的: 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编第五章航行安全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了包含一系列新的修正案外。还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安装下列设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此次集中检查会战应保证: ●各尺度船型船舶所载设备与有效法定证书一致,并配有相关记录; ●相关设备具有适用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有效运转; ●船长及值班驾驶员熟悉有关驾驶台设备; 本指南提供了对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会战的帮助,此外,港口国检查官还应参考以下文件: SOLAS 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及第I章第9条 STCW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I/4条和第I/14条 PSCC 35/2002/02*电子海图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PSCC 38/2002/02*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仅用于参考目的的有关信息: 以下决议和通函仅用于信息参考目的,可由船旗国编制相关指南参考之用,而不应被港口国检查官作为规则来应用或解释。 A.601(15)航行操纵信息的提供和显示 A.708(17)驾驶台能见度及功能 A.817(19)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操作标准 A.893(21)航行计划编制指南 A.916(22)有关航行事件记录的指南 A.917(22)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 A.956(23)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的修正(A.917(22)号决议)MSC/Circ.1079 客船与搜救方合作计划指南 MSC.1/Circ.1222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单航行数据记录仪年度测试指南 MSC/Circ.627 驾驶台能见度 MSC/Circ.171(79) 197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通过 MSC.1/C.1224 SOLAS公约第V章的统一解释(备用磁罗经) *参照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的定义: 载客12人及以上,航速在沿海≧25nmil,在内河≧35km的动力支撑型船舶或排水型船舶。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 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港澳高速客船有四类:气垫船、双体船、喷射水翼船、水翼双 体船; 2.大部分建造于HSC规则生效以前,建造的时间、地点各异,依据的规则各有 不同; 3.设计和布置十分简单和开放;救援者所需抵达现场的时间在一小时之内; 4.航行在温暖水域; 5.航程较短,航行线路均在比较遮蔽的水域。 三、检查依据 1.97安检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3.HSC规则—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 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99.9.1之后建造的 国内航行高速客船; 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 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68.0 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82.07.18日生效); 8.STCW 78/95公约(95公约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HONGKONG 8.轮机入级证书 *注: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 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五、船舶文书、资料的检查 1.四册一划: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2.SOPEP及ORB 3.GMP及GRB 4.稳性资料(包括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 5.法定检修报告(L/R及CO2); 6.检验报告(最近的年度检验及特检); 7.法定日志(航海、轮机、电台);

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 监管办法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 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 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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