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船载烟花爆竹运输及作业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保障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船舶人命财产安全,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交安监发﹝1995﹞27号),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口岸出口烟花爆竹风险管控和联合监管的协调意见》(沪交航﹝2017﹞265号)及《关于调整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范围的通知》(沪交水﹝2015﹞9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船载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活动,以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及其相关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管。 

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上海港船载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机构统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 承运人、船舶和托运人 

第四条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段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转。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国内段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签发的关于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证书; 

(二)设置与运输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含烟花爆竹运输风险和事故的标识、预控、处置及演练等内容; 

(四)达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五)满足上海口岸船载外贸烟花爆竹产地源头安全风险防范和口岸安全风险监控要求。 

第五条 从事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的干线船舶、内支线船舶及“穿梭巴士”船舶(以下分别简称为干线船舶、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规范和国内船舶技术规则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 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其核定的航区应当满足上海港水域航行和停泊要求。 

上述内支线船舶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签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取得海关部门核发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 

(三)船员按规定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及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最近12个月以内,船舶未发生承担对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况; 

(五)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诚信管理办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 

第七条 首次从事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其承运人应当事前向上海海事局报送下列信息材料: 

(一)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提交《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情况一览表》(附表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符合证明》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二)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提交《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内支线转运船舶情况一览表》(附表二)或《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穿梭巴士”情况一览表》(附表三)。 

内支线船舶和“穿梭巴士”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二)海关部门签发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复印件; 

(三)行业管理部门签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四)船员适任证书及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特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信息如有变更,需将相关变更情况及时报送上海海事局。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原则,配合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及作业计划,控制船舶到港频次。 

第三章 进港、锚泊和作业 

第九条 内支线船舶进出上海港及在港内锚泊,应当遵守上海港水上交通管理秩序,服从VTS水上交通管理。 

第十条 除洋山港及其附近水域外,进入上海港水域锚泊停留和靠泊作业

的内支线船舶每日同时在港总数不得超过5艘。 

第十一条 在上海港设置烟花爆竹运输船舶专用锚地之前,临时划定江亚南沙危险品专用锚地(31°16.016′N/121°46.634′E、 

31°15.390′N/121°47.276′E、 31°15.060′N/121°46.787′E和 

31°14.858′N/121°47.002′E四点连线之间区域)为烟花爆竹内支线船舶临时锚泊区,临时锚泊区域的改变以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告为准。 

内支线船舶在临时锚泊区同时锚泊数量不得超过3艘,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 下列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按照规定格式(附表四/附表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一)拟进入外高桥水域进行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转运作业的内支线船舶,应当向吴淞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信息;拟进入洋山港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转运作业的内支线船舶及穿梭巴士,应当向洋山港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二)内支线船舶应当在进入上海港48小时前报告船舶动态信息;穿梭巴士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报告次日船舶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内支线船舶锚泊前应当提前12小时向吴淞VTS中心报告动态信息,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满足内支线船舶每日同时在港总数要求; 

(二)临时锚泊区具备安全空闲锚位; 

(三)本港具备安全通航条件; 

(四)符合内支线船舶进港报告时限要求; 

(五)与内支线船舶衔接的干线船舶已制定本港靠泊计划。 

第十四条 内支线船舶应当在起锚或离泊前按照规定向VTS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五条 内支线船舶锚泊期间应当与其他锚泊船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加强船员值班。 

第十六条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应当符合所靠泊作业码头核定的作业种类及单船作业限量规定。 

第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集装箱箱体、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记、装载系固等各项内容,发现烟花爆竹包装不符合规定、分类定级错误、积载隔离不当等不符合情况,应当立即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烟花爆竹集装箱不得交付运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对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强船舶现场检查或现场开箱查验: 

(一)海事管理机构选船机制列为优先检查的船舶; 

(二)承运人、托运人及相关人员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隐患的。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和开箱查验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经整改后方可继续转运: 

(一)在上海港接受船舶安全监督时,存在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船体结构、消防设备等项目缺陷的; 

(二)货物积载和隔离未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上海烟花爆竹外贸运输协会应当定期对上海港船载外贸烟花

爆竹运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掌握会员单位安全经营管理情况,加强行业自律。 

上海烟花爆竹外贸运输协会应当督促相关会员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可能影响安全运输的缺陷,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干线船舶,系指利用海上运输固定航线,从事与内支线船舶衔接的大批量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长航程国际段运输的船舶。 

(二)内支线船舶,系指在国内港口之间,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固定航线上,从事与干线船舶衔接的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国内段运输的船舶。 

(三)穿梭巴士,系指在外高桥港区与洋山港区间快速往返提供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驳运服务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情况一览表 

附表二: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内支线转运船舶情况一览表 

附表三: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穿梭巴士”情况一览表 

附表四:内贸集装箱船载运烟花爆竹进出上海港报告表 

附表五:穿梭巴士载运烟花爆竹报告表 

附表一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国际航线干线船舶情况一览表 

附表二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内支线转运船舶情况一览表 

 

附表三 

载运烟花爆竹集装箱“穿梭巴士”情况一览表 

附表四: 

内贸集装箱船载运烟花爆竹进出上海港报告表 

注:须在船舶抵达上海港前48小时通过传真向吴淞VTS中心或洋山港VTS中心报告 

吴 淞VTS中心电话:56671002 传真:56671003 

洋山港VTS中心电话:58071354 传真:68287197 

附表五: 

穿梭巴士载运烟花爆竹报告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删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删去第四款。 法规正文: 名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精)

上海电视大学《港口作业技术》课程总结 课程总结标题: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 分校(站、点:浦东新区分校 年级、专业: 09秋物流管理 教育层次:本科 学生姓名:钱懿 学号: 0931001252801 指导老师:章涵 完成日期: 2011-11-30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 一、绪论 通过本学期港口作业技术课程的学习,使我收获很大,港口作为全球综合运输网络的重要节点和国际物流链上的重要一环,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决条件和内在潜质,也是港口自身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经途径和战略目标。港口作为全球综合运输网络的节点,其功能不断拓宽,在发展现代物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港口以复合优势实现现代物流中心的功能、港口的多重身份在国际物流中

具有战略地位、港口通过物流系统提供增值服务。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现代港口需要不断完善其物流职能,所以研究现代港口物流功能完善的策略十分必要。我了解到了有关港口物流,港口装卸设施,空港,.物流设施及作用。熟悉物流企业的基本的物流流程,熟悉企业物流的物流流程,了解企业的库存控制手法,企业的先进的物流运作经验。 二、上海港口集装箱业务基本概况 (一上海港基本介绍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我国18000 公里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地处长江东西运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我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口岸。上海市外贸物资中99%经由上海港进出,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上海港也是世界著名港口,2006年货物吞吐量位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三。 上海港依江临海,以上海市为依托、长江流域为后盾,经济腹地广阔,全国31个省市(包括台湾省都有货物经过上海港装卸或换装转口。上海港的主要经济腹地除了上海市以外,还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和重庆市。上海港的水陆交通便利,集疏运渠道畅通,通过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及沿海运输网可辐射到长江流域甚至全国,对外接近世界环球航线,处在世界海上航线边缘。另外,上海还有发达的航空运输。截止至2006 年底,上海港海港港区拥有各类码头泊位114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生产泊位171个,码头线总长为91.6公里。按照码 头使用性质分类:公用码头泊位175个,码头线长度为24.6公里,其中生产泊位121个,码头线长度为22.2公里,年货物吞吐能力17051万吨;货主专用码头泊位965个,码头线长度为67公里,其中生产泊位495个,码头线长度为38.2公里。上海港内河港区 有码头泊位818个,最大靠泊能力3000吨级。2006 年上海港完成货物吞吐量5.37 亿吨。其中,海港货物吞吐量4.7亿吨,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货运港地位;内河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0.67亿吨。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2.13亿吨,其中,外贸出口1.03亿吨,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国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对于具体的存放数量,没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相关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企业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从事烟花爆竹及其易燃易爆材料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的乡镇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企业应成立以厂长(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企业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主抓安全工作;各车间及分公司(厂)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其职责参照本章有关条款执行),负责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抽调各车间精干人员组成。消防队一般设灭火组、供水组、抢救组和警戒联络组。 第五条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厂长(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 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六、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七、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八、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伤亡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格整改;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第六条分管(专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厂长(经理)并对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好厂长(经理)的“安全”参谋,并对分管的安全工作承担与其职责、权限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 三、具体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五、有权拒绝上级不条例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六、组织落实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七、发生顺利地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同时报告上级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

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上海港海铁联运分析

上海港海铁联运分析 1.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历程 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起步于上世纪90 年代,但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进展缓慢。1996 年,首次开行了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上海至南京的国际集装箱“五定班列”,为上海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首开先河。1997 年,上海至成都的集装箱"五定"班列开通,全程2,380Km,运行时间96h,首开上海远距离内地全程中转的先河。 几年之后,上海至内陆的海铁联运节点已经有合肥、蚌埠、西安、重庆、南京、温州、宁波、南昌、昆明等。 1999 年,上海港务局与上海铁路局分别成立了军工路港站和杨浦港站,推行港口——铁路一门式服务,将铁路受理站前移到港区,降低口岸使费,从而缩短运作周期。 到2006 年,上海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该运营站负责将洋山深水港的铁路集装箱接入全国的铁路网。经过多年来的摸索和发展,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 2.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现状 海铁联运是一种绿色环保,经济高效的集疏运方式,在欧美国家已经普遍应用。然而,这种世界上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在上海港确是前景美好,处境尴尬。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是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海铁联运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有着美好的前景。

目前,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主要的箱量动向: 尽管是2001年的数据,不过整体的动向趋势还是能够看出来的。 可如果我们再看下面这个表,就会发现实际的状况并没有那么乐观。 以及2011年的各种运输方式比例: 我们可以看到,铁路更是仅仅占到了0.1%,由此可见,发展海铁联运形势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859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

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是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港口拖轮调度系统

岚山港港口拖轮调度系统的功能 项目背景 日照岚山港位于黄海海州湾北岸,地处日照市岚山区佛手湾,岚山港水域较宽阔,水深条件较好,2万吨级泊位前沿自然水深可达10米。港区可利用自然岸线约6公里。陆域有发展余地,可填滩造陆。在这样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下,发展日新月异,现年吞吐能力超过2000万吨。随着企业的发展进入瓶颈,信息化便成为各大企业必走之路。岚山港港务公司以及拖轮公司各部门相关领导历时近5年的时间,走访国内各大港口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考察和调研,经过多方面的考察和同行业内的口碑相传,通过招标最终决定由大连君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此次岚山港拖轮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 功能概述 本系统是大连君方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日照岚山港拖轮公司量身打造的一款功能强大的生产调度管理软件。该系统分为生产调度计划、生产调度计费、拖轮每日情况报告、报表查看以及系统管理五大功能模块。客户只需操作这五个模块就可以将实际业务很好的实现,使以调度为核心的安调室的日常办公更加简单、便捷、高效,体验名副其实的办公自动化。 生产调度计划:本系统的核心业务,由安调员将每日总调下发的调度计划,提交给安调室主任审批,审批通过后,安调员将计划安排给相应拖轮,拖轮确定安排后,方可执行。所有流程都在系统中进行,减少了沟通和审批时间;执行任务中的船舶可通过系统记录作业过程中的如备车、引水上下船、系解缆等工作的时间,确保了时间的准确性,方便计费。 生产调度计划功能包含:

●生产调度与计划 ●本日生产调度计划 ●调度计划审批 ●调度计划执行 ●生产调度历史综合查询 ●单船作业明细查询 生产调度计费:系统的特色功能模块,针对作业大船的船长、内外贸别等属性,根据港口各项计费标准来进行作业费用的计算,包含生产费用、海员出海补贴、附加费等。全部费用一键核算,安心,省心,更放心。 生产调度计费功能包含: ●生产费用核算 ●生产计费历史 ●海员出海补贴费用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由各船每日填写船舶及在船人员情况,提交至安调室,只需一个画面便将整个大局尽收眼底,以便调度根据船舶情况,迅速调整计划安排,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将时间延误降到最低,企业生产,时间就是金钱。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功能包含: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审批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历史 ●拖轮停航申请报告 ●拖轮停航申请审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

港口拖轮调度系统

xx港的功能 项目背景 日照岚山港位于黄海海州湾北岸,地处日照市岚山区佛手湾,岚山港水域较宽阔,水深条件较好,2万吨级泊位前沿自然水深可达10米。港区可利用自然岸线约6公里。陆域有发展余地,可填滩造陆。在这样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下,发展日新月异,现年吞吐能力超过2000万吨。随着企业的发展进入瓶颈,信息化便成为各大企业必走之路。岚山港港务公司以及拖轮公司各部门相关领导历时近5年的时间,走访国内各大港口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考察和调研,经过多方面的考察和同行业内的口碑相传,通过招标最终决定由大连君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此次岚山港拖轮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 功能概述 本系统是大连君方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日照岚山港拖轮公司量身打造的一款功能强大的生产调度管理软件。该系统分为生产调度计划、生产调度计费、拖轮每日情况报告、报表查看以及系统管理五大功能模块。客户只需操作这五个模块就可以将实际业务很好的实现,使以调度为核心的安调室的日常办公更加简单、便捷、高效,体验名副其实的办公自动化。 生产调度计划: 本系统的核心业务,由安调员将每日总调下发的调度计划,提交给安调室主任审批,审批通过后,安调员将计划安排给相应拖轮,拖轮确定安排后,方可执行。所有流程都在系统中进行,减少了沟通和审批时间;执行任务中的船舶可通过系统记录作业过程中的如备车、引水上下船、系解缆等工作的时间,确保了时间的准确性,方便计费。 生产调度计划功能包含: 生产调度与计划 本日生产调度计划 调度计划审批

调度计划执行 生产调度历史综合查询 单船作业明细查询 生产调度计费: 系统的特色功能模块,针对作业大船的船长、内外贸别等属性,根据港口各项计费标准来进行作业费用的计算,包含生产费用、海员出海补贴、附加费等。全部费用一键核算,安心,省心,更放心。 生产调度计费功能包含: 生产费用核算 生产计费历史 海员出海补贴费用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 由各船每日填写船舶及在船人员情况,提交至安调室,只需一个画面便将整个大局尽收眼底,以便调度根据船舶情况,迅速调整计划安排,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将时间延误降到最低,企业生产,时间就是金钱。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功能包含: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审批 拖轮每日情况报告历史 拖轮停航申请报告 拖轮停航申请审批 报表查看: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9,在C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 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1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