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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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纠纷明年将集中爆发人大建议完善制度

2008-12-26 03:30:13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点击查看评论共101 条黑马推荐

?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是本轮金融危机形势下暴露出的新问题,而此类纠纷“可能会在缓冲期后集中出现,有可能成为案件数量整体增长的主要方面”。

从今年1月1日实施至今将近一年的《劳动合同法》,昨日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检阅”,检查认为成效积极。但是,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不规范在内的问题,也被指出应尽快解决。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他指出,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千方百计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华建敏建议,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按照到2009年底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尽早做到省内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接续,并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本部分全国统筹。同时,要抓紧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保。

劳动争议案激增

华建敏在报告中指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

在今年正式检查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组织调研组到6个省区市进行了前期调研,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对部分省市100多家企业的3

万多名劳动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实施该法的情况汇报。

随后,检查组分3个小组,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赴山东、福建、江苏、辽宁、陕西和广东进行了实地检查。其间,检查组到18个城市30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实地调查,召开了近20次有职工、企业家、工会和基层执法人员参加的各类座谈会。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法律实施进展不平衡和相关配套法规、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华建敏在报告中指出。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凸显了几大问题,一是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二是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三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四是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

报告显示,10月份以来,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面临一些新情况和问题。检查中,有的地方对《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具体适用提出了一些问题,华建敏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作出司法解释。

其实部分问题已经在一些基层法院引起关注。北京市一位区法院的法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今年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增长了100%,“明年应该还会增长,因为实体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会有一个缓冲期。”

劳务派遣受关注

上述法官表示,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是本轮金融危机形势下暴露出的新问题,而此类纠纷“可能会在缓冲期后集中出现,有可能成为案件数量整体增长的主要方面”。

之前不久一直受各界高度关注的“可口可乐非法用工事件”涉及的焦点问题之一,就在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全国总工会社会保障部部长李守镇在回应该事件时表示,对此也在密切关注中。

上述法官认为,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甚清晰,导致现实中劳务派遣相关制度缺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缺少足够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加之这类案件在正常经济状态下很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刚接近一年”,因此,该法院目前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研究劳务派遣纠纷案的审理对策。

就劳务派遣问题,华建敏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继续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研究,“提出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避免用人单位借以规避法定职责,损害被派遣人员权益的具体办法。”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对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

上述法官认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外资企业裁员等举措,势必带来明年集中的劳务派遣纠纷案,要处理好这类案件,一方面需要国家更高层面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或指导意见;另一方面也需要基层法院法官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等,尽早准备。

劳务派遣纠纷员工该告谁?

2007-8-31 9:49:32 出处:名城苏州

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就职用人单位试工期被称不合格又被退了回来

昨天,虎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派遣纠纷。市民周先生被当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到某用人单位工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周先生退回了人办资源公司。周先生想不通,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周先生维权找错了对象。律师说,眼下劳务派遣纠纷多发,但除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劳动部规章以外.目前如何处理劳务派遣纠纷尚“无法可依”,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有效解决这一困境。

劳务派遣引发纠纷

去年3月28日,新航公司与新狮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新狮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新狮公司向新航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内容为:“新狮公司根据新航公司用工要求进行招工;新狮公司代为发放职工工资、代缴职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相关商业保险;新航公司在每月的20日前后,将职工工资付给新狮公司。新狮公司代职工交纳的相关保险费用都由新航公司方承担。新航公司每月支付新狮公司劳务服务费每人每月45元。协议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去年lO月20日,周先生与新狮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新狮公司把周先生派往新航公司工作。去年12月14日,就在试用期内.新航公司向新狮公司开具《派遣员工退工通知书》,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周先生退回新狮公司。当天,新狮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意新航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但周先生没有在这份证明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周先生对此不服,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新航公司向自己作出补偿。

一份合同冒出两个版本?

有关部门调查后意外地发现,周先生手里的《劳动合同书》和新航公司手里的《劳动合同书》内容并不一致。

《劳动合同书》是去年lO月20日,新狮公司与周先生就周先生赴新航公司处工作事宜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周先生与新航公司各拿一份,按说两份《劳动合同书》上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然而,在新航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周先生“岗位”一栏为空白。但是,周先生手持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岗位”一栏内容为:“主管,月薪4000元。”

此后,劳动仲裁委作出了有利于周先生的裁决:新航公司支付周先生工资7200元(已支付3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面对劳动部门的裁决。新航公司显然无法接受,就将周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周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双方无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新航公司认为:该公司只是与新狮公司存在人员派遣关系。周先生与新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新狮公司派遣到新航公司工作。所以,周先生与新航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新航公司无需支付工资4200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

而周先生则辩解说.自己是被新狮公司派到新航公司工作的,当然与新航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与新狮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查明:周先生确实是受新狮公司的委派,向新航公司提供劳务的,据此,法院判决新航公司与周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告错了人可能维不了权

对此案件,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周先生打官司,应当告新狮公司,或者以新狮公司和新航公司为共同被告。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告错了对象,周先生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维权的窘境。”赵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于劳动争议发生60日内,首先必须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才能向法院起诉。现在周先生打输了官司后.既无法从新航公司那里拿到工资和补偿金,也因为远远超过了申请仲裁的60天时效,而无法向新狮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劳动派遣纠纷非常普遍

赵胜律师说: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这一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使其减少许多义务,降低用人成本,不用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和解雇补偿金,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

但是在现阶段的劳务派遣实践中,关于劳务派遣者的工资、工伤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社会待遇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相当多,而且个个难处理。这是因为劳务

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在1995年我国劳动法施行之后才冒出来的“新生事物”,在现行

法律中,找不到处理这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劳动部的规章中才

有所涉及。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制尚不健全,很多劳务派遣在实际操作中走了样,甚至出现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不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使劳动

者权益受到侵害。

赵律师说,对此,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专门设立了“劳

务派遣合同”的章节,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部法

律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也不能在

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劳动者了。从明年开始,处理劳务派遣纠纷就有法可依了。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作者:佚名人力资源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442 更新时间:2009/4/29 (进入查看)今年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公告

案由:劳动者延先生在KDJ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因其员工身份问题与KDJ公司引发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长年在KDJ公司冷藏库.Y-作的山东小伙子延先生,因一时疏忽被KDJ公司辞退。令他意外的是,尽管自已在KDJ公司辛苦工作了11年,但他的身份并不是KDJ 公司的员工,真正的雇主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劳动咨询服务公司。为此,延先生将KDJ公司告上法庭,要求KDJ公司补发工资并承担其ll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日前,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延先生是山东泰安市东平县人。延先生说,l994年,他经人介绍,到北京KDJ公司打工,做仓储、搬运货物等体力工作。2004年4月,北’京KDJ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让他们都与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员工代发工资、上保险。通知还说,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延先生说,"-3时很多职工反对,认为自己一直在KDJ公司打工,为什么要与一个根本没听过名字的公司签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延先生说,他在KDJ公司工作了10年多,从未签过什么劳动合同,这是签订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还不是和KDJ公司签的。2005年5月11日,延先生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辞退。长年在KDJ公司冷藏库工作的延先生患上了风湿病,延先生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补缴他的劳动关系,并称延先生告错了对象。经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延先生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延先生与KDJ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而与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之间却有书面合同,因此驳回了延先生的仲裁请求。随后,延先生诉至某区法院。同年8月11日,某区法院3f-屈i..审理此案。法庭上,KDJ公司并不承认与延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称延先生是告错了对象。KDJ公司认为,延先生只是以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KDJ公司工作的劳务员工,而KDJ公司已经向该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三方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

系,延先生被辞退,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因此,可能与延先生产生劳动争议的只能是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而非KDJ公司。对于延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应由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承担。

2006年2月,当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延先生与①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2006—05—15(A6)北京桥石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确立了其与桥石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延先生作为北京桥石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KDJ公司工作,所以延先生虽曾在KDJ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延先生以与KDJ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法院不能认定。

对于延先生称其与桥石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受胁迫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应另案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有关的调查,京城劳务派遣的人数非常庞大。这种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用工方式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中国,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90年代,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飙升。目前在京的外资企业大都存在劳务派遣,派遣用工通常是超出编制的人员,处于企业中层以下,如助理、秘书、程序员等职位。除了外资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机构也有为数不少的劳务派遣工。有些小公司索性将人事部门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的员工全部由其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越来越多地得到企业肯定,现在的派遣用工不再局限于企业中层以下,也有部门经理等中层领导,有的企业甚至为了节约培训成本,也会从劳务派遣公司招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才。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规定,目的是规范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现在的最低l0万元上升到不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4i'h-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遗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

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63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应享受的权利。

可口可乐“派遣工”案

原告:****学校调查小组;被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原告****学校调查小组因不服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公司的劳动派遣行为于2008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8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到场,法庭查明,原告是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在2008年12月14日晚,发布《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称可口可乐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该《报告》称:“可口可乐系统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15日晚,被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可口可乐”)就大学生调查小组的指责迅速作出书面回应。可口可乐公共事务及传讯总监翟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学生们的指责并不属实。16日晚,大学生们把驳斥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记者。原告调查声称,有4家装瓶厂派遣工旺季每月加班100个小时以上,而且工资很低。在旺季,杭州中萃的灌浆工、倒瓶工和流水线工人每天工作11~12个小时,工资只有45元,某些岗位还会变相克扣工资。参与调查的大学生指出,把需要大量成本、风险最高、最麻烦的工作岗位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是可口可乐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的策略。可口可乐东莞厂曾在15日回应中列举法律条款来证明其合法性。他们提出,今年5月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试图对“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规定,后来被删除。大学生们表示,即便如此,可口可乐装瓶厂违法的主要依据仍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大学生们调查认为,被告可口可乐派遣工岗位都属于非“临时性、辅助性和季节性”,而可口可乐坚称公司派遣工符合这“三性”定义。(此案正在审理中)

【裁判】无。

【法理解析】

所谓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在日本,年轻人更乐于接受劳务派遣制这种用人模式,这些年轻人不但受到了更高级的专业职业教育,而且择业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不像在工业经济时期老一辈人那样希望在一个名牌大企业中做终身雇员,而是愿意寻求一个既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又能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场所获得自己满意收入的相对自由的职业。具体到我国,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

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像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但是因为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比较晚,存在很多问题,该案中大学生调查团就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引起了多方关注。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制造业中被广泛采用。但中国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被异化,与西方的劳务派遣存在很大的不同,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已暴露无遗,亟须法律进行较为严格的规范。

1、我国的传统立法一般习惯于采取大陆传统的形式,对一些规定采取了抽象立法的方式,对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岗位适用范围规定的比较模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那这个三性怎么界定呢。在合同法意见征求稿中曾经对三性作出规定,辅助性指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但即便这个稍微具体的规定到现在也还没有定局,不像日本和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列出来,只有在列举的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非法。这样的硬性规定显然不会导致劳务派遣的泛滥。事实上,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三性”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派遣工滥用现象,在法律纠纷中,地方法官和仲裁委员会又很难对公司作出违法判定。

2、关于劳务派遣行业准入问题。根据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但实际中50万元的注册资本往往是虚设的,就连成立正儿八经的公司企业时,注册资本也是能逃尽可能逃的。同时这是一个利润相当丰厚的行业,利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合法收入是对每个员工提取管理费。还有一项违法收入,就是克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比如在大学生调研可口可乐公司的报告中,提到可口可乐按照16.5元的标准伙食补贴,但劳务派遣公司却只按5元的标准提供工人伙食。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资,但因为现在工人工资的构成比较复杂,一般都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班费等,劳务派遣公司往往只写基本工资。由于工人不知道他的工资是多少,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在结算时常常克扣工人工资。所以大多数企业纷纷都是冲着利益而来,造成多而乱的局面,灰色地带无限增多。

3、很多劳务派遣公司与地方劳动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毕竟开办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地方劳动局的批准,社保缴纳、工伤医疗赔付等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才能办理,所以劳动局也就理所当然成为劳动派遣公司‘公关’的主要对象了。” 这也造成了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用不完善的制度来考量人抵制诱惑的能力,无疑这是失败的。

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23-12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完 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

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确定的问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

劳务派遣协议书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劳务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发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劳务派遣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二、劳务派遣内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派遣人员数量、工种、工作内容及要求附后,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30天内提供合适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10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 2、与派遣人员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得早于本协议终止时间,并向乙方备案。

3、按照双方约定,依法及时、足额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4、负责办理派遣人员的职称申报、档案管理等劳动事务手续,按规定向有关组织出具派遣人员材料证明。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调换派遣人员,不得自行解除或终止与派遣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6、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7、负责处理乙方依法或依照本协议退回派遣人员的有关事宜。 8、甲方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反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联的其他所有协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甲乙双方认可的机构认定后,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9、将本协议有关内容告知派遣人员。 10、将为乙方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及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书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素质要求、派遣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 2、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上岗后的业务、技术、安全培训和管理。乙方依法制定本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劳务派遣的工伤鉴定相关案例

案例: 肖某2010年5月与石家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北京的一家酒店担任行李员,2011年1月,肖某工作中发生意外致使右手手臂骨折,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 肖某之后多次要求石家庄派遣公司及所工作的酒店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石家庄的派遣公司称和北京酒店的派遣协议有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都由酒店承担,工伤认定也由北京酒店负责。而北京酒店则称肖某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应由石家庄派遣公司负责工伤申请认定。 问:派遣工应在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申请工伤? 答案: 根据法律规定,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派遣工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发生工伤时也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双方在职工工伤时的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时,既便是同一城市辖区内,可能也会发生两地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均不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形而相互推托,目前各地对此情况的处理不尽相同,不少地方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此时,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尽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以避免申请被无限期延后。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应由派遣公司申请。在劳务派遣公司与具体用工单位之间,对派遣员工的保险费用实际由谁支出及分担比例无论怎样约定,工伤认定申请都应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派遣公司负责,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也适用派遣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标准; 派遣公司不为派遣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自行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例中,肖某与石家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在石家庄为肖某申请工伤认定,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的北京酒店之间关于费用具体分担方式如何约定,与肖某无关,不能相互推诿。肖某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选择正确的认定机构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操作提示: 1)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应该在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时明确派遣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责任,以及双方在承担缴纳保险费用、工伤支付费用上的双方责任与比例。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同时也应要求派遣公司提供其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派遣劳动合同,掌握真实情况,以免卷入意外的工伤纠纷中及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中。

劳务派遣合同书范文_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合同书范文_合同范本 编号: xx市劳务派遣协议书 (xx版)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或终止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1) 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 2、乙方保证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可口可乐风波 2008年12月12日,“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在网上公布了一份28页的《可口可乐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最受尊敬的饮料公司正在中国故意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这些工人处于公司最底层,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杨郑君等9位大学生经历一个月时间,通过打工和采访形式完成了对可口可乐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的调查,调查的结论令他们感觉“失望和震惊”。例如在他们的报告中,装瓶厂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派遣工比例在旺季可达到90%,月工作时长最多可达到330小时,工资却低于最低标准,很多人还未上任何保险。 随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1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否认了由大学生发出的调查结果,并声明称,在获悉该报告后,公

司第一时间与相关的装瓶厂沟通,进行了内部自查。初步自查结果显示,该报告中的指责并不属实。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过,该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还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例解析:笔者将此案例置于此处的目的并不在于探讨可口可乐公司申明和大学生调研报告的真实性,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使用。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案例二:山东省胶南人民医院300多护士被派遣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山东省胶南市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称,自己和300多个非在编的姐妹将被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签订后

劳务派遣协议书范本(3)

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件库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劳务派遣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1.1 甲方:即接受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如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关联企业提供与本协议内容 相同的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务的关联企业名单,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一切权利义 务适用于名单中的关联企业。甲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违反本协议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 甲方承担。

1.2 乙方:即提供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甲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乙方所在地以 外的省市,乙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提供该地 区的服务项目。乙方了解并 同意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违反本协议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1.3 员工:系指由甲方确定,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人员。 1.4 总费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派遣服务,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 乙方的各项费用之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服务费等。其中: 工资系指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或由乙方 委托甲方支付给员工的全部 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确定。 服务费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 用乙方派遣人员的人数和 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享有的权利: 2.1 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与员工另行签订其它协议,以约定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确定的问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

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此规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作如下裁决和判决: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动合同内容确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视同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规定确定。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XX年5月至XX年5月31日止。XX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XX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XX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建筑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建筑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与劳务派遣单位(乙方)就 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派遣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概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2、建设单位名称: 3、用人单位名称(甲方): 4、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二、劳务人员施工工作内容及标准 1、劳务人员施工工作内容 a.基础工程作业工作项目:场地清理、图示范围内的垫层捡底、基础砼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 程,施工范围内场地硬化人工费由乙方负责,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 b.结构工程作业工作项目:图示范围内的砼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外架工程、安全防护架、 c.装饰工程作业工作项目:图示范围内的内外墙抹灰工程(含挂钢丝网人工)、屋面土建工程、地坪、厨卫、门厅地砖、梯步面层、散水。作业工具由乙方负责自带。 d.附属工程作业工作项目:散水边线内土建工程;(不包含土方工程、排水工程)2、劳务作业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总施工日期为:约天。 备注:本工期为合同日期,实际开工、完工日期以甲方制定或批准的月、旬、周计划工期为准。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停水、停电等)、建设单位原因(如方案或图纸更改、政府行为停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律师感觉即使上诉改判的希望也很渺茫,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院与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按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王静等4人劳务派遣争议案 王静等4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作,王静本人从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在建工集团工作。2003年,建工集团与王静签订了用工协议,期限为一年。2007年3月1日,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建工集团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从进入建工集团一直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建工集团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王静等员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工集团并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审批,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每月向其收取风险

劳务派遣协议书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派遣地点及工程内容 1、派遣工程名称: 2、派遣地点: 3、工程劳务金额: 4、工程内容: 三、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甲方要求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身心健全;有相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二)乙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乙方不能随意更换,若需更换人员需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相应人员。 四、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甲方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甲方每月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支付到乙方帐户,由乙方支付劳务工资。甲方将劳务工资支付于乙方后,若乙方未支付相应的劳务人员折工资由此产

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乙方在结算时需附相应的结算清单。 五、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甲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甲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乙方负责确保劳务费用按时发放,如出现劳务费用未支付引起纠纷事宜,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四)被派遣劳务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 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派遣 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五)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六)甲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七)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劳动案例分析(二)

劳动案例分析(二) 案例1:受金融危机影响,A所在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决定从要从大城市S搬到小城市N,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宣称要“结构优化”,但承诺不降薪。A听其他员工私下说搬迁后公司要降大家的级,还要“优化”掉一部分人。并且,公司搬迁到这么远也没考虑给员工车贴;至于饭贴,不再根据大城市的标准,而是“入乡随俗”。A和同事们都觉得这其实就是减少饭贴,扣大家的福利。公司还表明,地方远了,不希望大家加班,但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一定得完成。A的客户有些离公司很远,出勤再回公司一次,肯定就超出正常上班时间,即使公司有误餐补贴,却不能算加班,自然也没有加班打车报销一说。至于“优化”掉的人,公司愿意给予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到合同解除日为止的工作年限×本人工资+0.5个月的工资,那0.5个月的工资公司明确表示是额外多给的。 解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公司搬迁,是应对成本压力的一个好方法。但公司搬迁会给员工带去很大的不便,劳动合同的履行很成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不愿意跟随前往的员工,公司应该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零头另算。所以A所在的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没有错。但是还需要注意第四十条中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如果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优化”掉的人容易解决,可是留下的人,却似乎更加痛苦。路程远不说,还没有车贴,降低了饭贴,加班也不被允许。紧缩的人员成本是否合法呢?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过,搬迁后公司必须支付车贴;饭贴一般不会再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变化的理由看上去也很有道理,这点同样很难硬性要求什么;至于加班,公司更有道理,因为国家原本就不鼓励公司加班,所以为加班设立了诸多限制,A所在公司都这样表了态,正是合了立法者的心意。至于出去办事回来晚,倒可以与

劳务派遣答疑 第一部分

在人力资源外包的三种形式中,人事事务外包由于我国本来就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已经作了规范,因此并不存在多大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因此也不存在什么劳动法律风险;最大的法律风险,往往存在于人力资源派遣这一类中。 人力资源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成立的,具有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派遣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民事上的一个合作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关系,有学者称之为使用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可见,其实在整个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两个单位相结合对一个劳动者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正是由于这一复杂的三角关系的存在,再加上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调整规范的缺失,致使实务中劳务派遣的纠纷一直比较多。用人单位采用人力资源派遣用工模式本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和避免直接用工法律风险的考虑,然而往往事与愿违,避免了直接用工的法律风险,没能避免人力资源派遣的法律风险,徒增不少用工成本。 那么,人力资源派遣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在我们多年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碰到了很多有关人力资源派遣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出如下一些常见的人力资源派遣中的法律风险。 一、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由于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因此很多实际用人单位都不太放心让派遣服务机构去招聘人员。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由用人单位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体现到派遣协议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条款:“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实际用人单位自己直接招聘派遣员工,而后和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再派往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公司的招聘人选以及过程应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确认”……殊不知,这些条款的规定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造成派遣员工的认识错误。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都会被卷进纠纷中。 在劳动法中,招聘被认为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对于招聘主体,一般就会被认为是可能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尽量避免实际用人单位插足招聘过程的情况发生,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主体混乱。在派遣协议中涉及招聘的事项,也应该只体现两个主体:派遣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同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目录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典型案例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务社劳务费”字样的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据此可推断小李对其与某服务社的劳动关系是明知的,小李所述其不知晓某服务社、与该社无任何关系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李间无劳动关系,小李要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新版

编号:_____________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伐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性别:户籍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 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3、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2、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3、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4、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2、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3、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4、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 有:。 五、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 袁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派遣袁某至某软件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代表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解除以及代表处终止或解除与袁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并且最终商定袁某的工资由袁某与代表处协商确定,每月工资以代表处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基数为准计算,为人民币6000元。 2009年8月13日,代表处向袁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袁某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次日,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袁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袁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袁某承认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但强调代表处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此行为,更不用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袁某无奈向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 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之所以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工作期间把袁某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这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 案件分析:

劳务派遣公司“炒鱿鱼”不合法,分析本案,首先要解决“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属于合法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相关规定情形,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首要关键是,袁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证明袁某“严重违纪”,用工单位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和代表处均主张,袁某被“退回”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在于袁某在工作期间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但事实上,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把“把公司邮件发送至私人邮箱”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亦无履行任何的告知手续,从根本上欠缺法律依据。基此,代表处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袁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而劳务派遣公司同样以此为由解除袁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亦是违法解除。违法解除派遣员工,将支付约定工资。 既然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其次要分析的就是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界定,以及无工作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对此,应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输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

劳务输入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一、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 日起派遣 _______ 名劳务人员到甲方 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派遣期_______________ 年,试用期______ 个月。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终止。 四、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2.甲方应承担劳务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书样本Word模板

劳务派遣协议书样本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劳动者为乙方提供劳动的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日协商办理续延或者终止手续。 二、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派遣岗位、派遣期限 甲方向乙方派遣的人员数量、从事岗位和派遣期限如下: 1、甲方派遣(人数)到乙方(岗位)从事(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为,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派遣(人数)到乙方(岗位)从事(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为,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甲方派遣(人数)到乙方(岗位)从事(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为,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申报并征得甲方同意,在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休息、休假:按国家和乙方的规定执行。 3、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乙方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 (1)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劳动纠纷仲裁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劳动纠纷仲裁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加班工资向谁主张?未交纳得保险向谁主张? 今天接得一个咨询 加班工资应向用工单位主张,未交纳得保险应向派遣单位主张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得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得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得,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主要问题,一、两年以上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将连续用工期分割成数个短期合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得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得工作要求与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得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得培训; (五)连续用工得,实行正常得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她用人单位。 目前,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得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得时效均认定为一年。一年得起算时间为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得时间向前推算一年。例外得情形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但就是上述规定只就是对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得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得保护期限究竟就是几年未作出明确得规定,以往北京市得司法实践就是,对于加班工资得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原仲裁时效60日为保护期限标准,但任何一方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得,法院依据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账簿至少保存两年得规定一般确认加班工资得保护期限为2年,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加班工资得诉求得以最大程度得实现,往往无视劳动仲裁。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目前北京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得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已统一确认加班工资得保护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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