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

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
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

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

————————————————————————————————作者:————————————————————————————————日期: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编制了《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本区划)。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生态环境形成演化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生态功能区划,为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方案的制定、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等生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民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全市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生学原则。分析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时空变化的关系,明确区划中的主导因子及区划的生态学基础与依据。

区域相关性和相似性原则。从全市、全流域、甚至全国尺度考虑生态功能的评价和区划,并根据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的。 区域共轭原则。生态功能区域划分单元必须具有独特性,空间上的完整自然区域。 (三)区划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 1.查明重庆市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成因,明确重庆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分布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敏感性特点。 2.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提出生态功能区划方案,确定各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 3.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 4.指导各生态功能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规划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持续地发挥区域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持作用。 二、区划依据、方法和命名原则 (一)区划依据 生态功能分区是依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生态功能区划进行3级分区。 一级区划分以中国生态环境综合区划三级区为基础,根据重庆市地形、地貌和气候等自然生态环境特征的空间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4-01【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5.2 协调性原则……………………………………………………………………… 5.3 等级性原则……………………………………………………………………… 5.4 强制性原则……………………………………………………………………… 5.5 动态性原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3 禁止开发区………………………………………………………………………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2005-05-2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规程自2003年5月5日起实施。 本规程的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和附件E都是规程的附件。 本规程由中国科学院编制。 本规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目的是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环境敏感性,确定区域生态功能分区,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省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敏感性评价及生态功

能分区,对于非省域地区可以参考本规程执行。 2 引用标准 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3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D238-87) 2.4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生态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生态系统退化、环境质量恶化及由此衍生的不良生态环境效应,包括土壤侵蚀、沙漠化、酸雨、土壤盐渍化、草地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与水环境污染等。 3.2 生态服务功能:指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所形成的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条件与效用,例如森林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功能、土壤保持功能、气候调节功能、环境净化功能等。 3.3 生态过程:指生态系统中物质、能量、信息的输入、输出、流动、转化、储存与分配。包括食物链、生态系统演替、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反馈控制等过程。 3.4 生态环境敏感性:指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反应的敏感程度,用来反映产生生态失衡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大小。 3.5 生态功能区划: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其目的是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以及资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把重庆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重要讲话精神,适应重庆“一圈两翼”的战略发展新格局的需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更新、补充与修改,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地位,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圈两翼”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目标,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居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 发生学原则。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区域相关原则。综合考虑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域,妥善处理区县级尺度和全市尺度的关系。 相似性原则。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区。 区域共轭原则。任何一个生态单元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家评审意见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11月29日在福州市组织召开了《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审会。出席会议的有福州海事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州市林业局、中国海监福州市支队、连江县人民政府、马尾区人民政府、长乐市人民政府、马尾区农林水局、长乐市海洋与渔业局、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海监连江县大队、中国海监马尾区大队、中国海监长乐市大队、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海大学(数模研究单位)、福建力普检测有限公司(现状调查单位)、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和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评单位)的有关代表和会议特邀的5位专家(名单附后)共32人。与会代表和专家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概况的介绍和环评单位关于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后,经质询、讨论和评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况与主要环境问题 1、工程概况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是在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现有通海航道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拓宽、浚深,工程范围从闽江口七星礁(A 点)至马尾罗星塔(R 点),全长约47.8km。沿线行政区划涉及长乐市、马尾区、连江县3个县(市、区)。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七星礁(A 点)至粗芦岛(D 点)长约19.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兼顾满足马尾船政船舶工业园区特种船舶项目10 万吨级特种船(空载)乘潮单线通航要求;粗芦岛至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N 点)长约24.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至马尾罗星塔(R 点)长约3.9km,按满足2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在内外沙航段、EF航段、JK航段及LM航段共新设4个会船区。新设2个锚地,调整2个锚地,取消2个锚地。新设Φ2.4m 灯浮标18 座,新设AIS 灯浮标6 座,移位灯浮标38座并改变其中14座灯浮标标别。 主体工程量包括航道及会船区疏浚工程、炸礁工程及沉船清障工程。工程A~D1 航段、D1~I 航段、I~N 航段、1#会船区、2#会船区均有部分区域进行疏浚,疏浚区总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docx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 — 2020 年) 文本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b5E2RGbC 第一条区划目的.......................................................................................................................................................................... 1p1EanqFD 第二条区划依据............................................................................................................................................................................... 1DXDiTa9E 第三条区划原则........................................................................................................................................................................ 2RTCrpUDG 第四条区划目标............................................................................................................................................................................. 35PCzVD7H 第五条区划范围.................................................................................................................................................................................. 4jLBHrnAI 第六条区划成果............................................................................................................................................................................. 4xHAQX74J 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LDAYtRyK 第七条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 5Zzz6ZB2L 第八条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5dvzfvkwM 第九条海洋自然资源 .......................................................................................................................................................... 5rqyn14ZN 第十条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7EmxvxOtO 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 7SixE2yXP 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96ewMyirQ 第十二条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9kavU42VR 第十三条沙埕港海域 ............................................................................................................................................................ 9y6v3ALoS 第十四条三沙湾海域 ................................................................................................................................................... 10M2ub6vST 第十五条罗源湾海域 ........................................................................................................................................................ 100YujCfmU 第十六条闽江口海域 ........................................................................................................................................................ 11eUts8ZQV 第十七条福清湾及海坛海峡海域11sQsAEJkW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福建省主要海湾水环境

福建省主要海湾水环境 质量通报 (2010年第二季度)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六月印发

根据2010年第二季度我省主要海湾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经分析评价,现将主要海湾环境质量状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海湾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污染状况 2010年第二季度,我省主要海湾受污染海域面积1071.1平方千米,占全省主要海湾总面积的22%,较上季度减少925.5平方千米。其中各主要功能区污染状况如表1所示: 表1 2010年第二季度主要功能区污染状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2010年第二季度,我省13个主要海湾中大部分海湾增养殖区水环境质量继续好转,受污染面积较第一季度减少16%。湄洲湾、深沪湾和诏安湾等3个海湾的增养殖区环境质量符合要求的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而其他10个海湾增养殖区水质因无机氮或活性磷酸盐超标,无法达到增养殖区要求的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此外,沙埕港和泉州湾部分增养殖区还存在粪大肠菌群超标的现象。 航道、港口区的水环境质量较上季度也有改善,但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现象依然存在。除兴化湾、湄洲湾、深沪湾、东山湾和诏安湾外的其他8个海湾航道、港口区因无机氮或活性磷酸盐超标,水质无法达到其海洋功能区所要求的海水水质第三类、第四类标准。 各类海洋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较上季度有所改善。但深沪湾海底

古森林遗迹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的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依然处于超标状态,无法达到保护区所要求的海水水质一类标准。各主要海湾水质污染状况见表2。 表2 2010年第二季度主要海湾水质污染状况统计

(二)主要污染物含量变化趋势 2010年第二季度主要海湾主要污染物含量与上季度监测结果比较见图1-图3。 图1 2010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主要海湾无机氮含量变化趋势 图2 2010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主要海湾活性磷酸盐含量变化趋势

《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之生态优美计划方案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和度工作计划》(修订稿)20131012教学内容

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之生态优美计划方案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和2014年度工作计划 (修订稿) 一、发展目标和思路 切实保障生态安全,着力提升环境质量,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深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市、国家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国家生态市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努力缔造天蓝地绿水净的优美宜居生态环境,把厦门建设成为生态经济发达、生态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生态文明高度发展的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生态功能区建设工程 1.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加快生态文明立法进程,编制《美丽厦门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进一步强化“五位一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建立健全以水、大气、噪声、土壤和能源等约束性指标为主的环境保护考核倒逼机制,创建国家生态市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2.严格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建立严格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800平方公里的生态保护区,保障北部山体“绿色屏障”,合理开发低山丘陵等浅山区;划分城市生态功能分区,维护高水平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3.实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程。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

制,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重点溪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积极加强水资源综合保护利用和用水总量管理,不断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进一步强化环境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三年内,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2.9%,重要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4%,居全国前列。 4.加强环境监管能力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应急、信息、宣教等标准化建设,加快环境监管能力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为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建设美丽厦门提供有力保障。 (二)生态廊道建设工程 1.健全流域协同整治机制。统筹协调九龙江、漳江、晋江、洛阳江等流域,建立流域水环境整治的政策调控及利益协调机制,推进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机制全国试点,加强河流生态廊道和沿岸防护林体系建设,协调流域重点供水工程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 2.打造生态安全屏障。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策略,构建“山海相护、林海相通”的生态安全格局。依托背山面海的自然格局,打造内陆山区绿色“森林”生态屏障和近海海域蓝色“海洋”生态屏障。 3.推动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厦漳泉龙闽西南区域协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区域水质和大气质量等的监控力度,建立海陆一体化的污染防治机制,以海湾为整体,海岸带为重点,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4.保育十大山海通廊。岛内外依托山体、丘陵、溪流、海岸形成山海连接廊道,合理保育利用生态敏感区,优化提升自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 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二章办理程序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规程自2003年5月5日起实施。 本规程的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和附件E都是规程的附件。 本规程由中国科学院编制。 本规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6.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7. 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8. 生态功能区划 附件A 生态功能区划报告的编制提纲 附件B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方法

附件C 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价方法 附件D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方法 附件E 中国综合生态环境区划方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目的是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环境敏感性,确定区域生态功能分区,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省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敏感性评价及生态功能分区,对于非省域地区可以参考本规程执行。 2 引用标准 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3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D238-87) 2.4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功能分区方案 文中部分内容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 生态功能分区:生态功能分区是依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 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 区划依据和分区等级: 分区等级 生态功能区划分区系统分三个等级。为了满足宏观指导与分级管理的需要,必须对自然区域开展分级区划。首先从宏观上以自然气候、地理特点划分自然生态区;然后根据生态系统类型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划分生态亚区;最后根据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环境问题划分生态功能区。 区划依据 生态功能区划的依据,即划分各级生态功能区划单位的根据。不同层次的生态功能区划单位,其划分依据应是不同的。 生态功能区划进行3级分区。 一级区划分:以中国生态环境综合区划三级区为基础,各省市可根据管理的要求及生态环境特点,做适当调整。 二级区划分:以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服务功能类型为依据。城市及城市近郊区可以作为二级区。 三级区划分:以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指标为依据。 分区方法 一般采用定性分区和定量分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区划界。边界的确定应考虑利用山脉、河流等自然特征与行政边界。 (1)一级区划界时,应注意区内气候特征的相似性与地貌单元的完整性。 (2)二级区划界时,应注意区内生态系统类型与过程的完整性,以及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的一致性。 (3)三级区划界时,应注意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的一致性。 分区命名 依据3级分区分别命名,每一生态功能区的命名由3部分组成。 一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气候和地貌特征,由地名+特征+生态区构成。 气候特征包括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寒温带、温带、暖温带、(南、中、北)亚热带、热带等,地貌特征包括平原、山地、丘陵、河谷等。命名中择其重要或典型者用之。 二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系统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典型类型,由地名+类型+生态 亚区构成。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河口、滩涂、农田、城市等。命名中择其重要或典型者用之。 三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的特点,由地名+生态服务功能特点(或生态环境敏感性特征)+生态功能区构成。 生态服务功能特点包括荒漠化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文调蓄、土壤保持、海岸带保护等。生态环境敏感性特征包括土壤侵蚀、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酸雨敏感性等,命名中择其重要或典型者用之。 生态功能分区概述 生态功能分区概述结果应包括对每个分区的区域特征描述,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典型的生态系统类型。 (2)?存在的或潜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生态环境问题的驱动力和原因。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 文本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区划目的 (1) 第二条区划依据 (1) 第三条区划目标 (3) 第四条区划原则 (5) 第五条区划范围 (5) 第六条分类体系 (6) 第七条区划成果 (8) 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8) 第八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8) 第九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9) 第十条开发利用现状 (10) 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11) 第三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3) 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13) 第十三条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15) 第十四条农渔业区 (16) 第十五条港口航运区 (16) 第十六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7) 第十七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 第十八条海洋保护区 (19) 第十九条特殊利用区 (19)

第二十条保留区 (20) 第四章实施保障措施 (20) 第二十一条区划实施管理 (20) 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 (22) 第二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 (23) 第二十四条基础能力建设 (23)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3) 第二十六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4) 第五章附则 (24) 第二十七条区划效力 (24) 第二十八条区划附件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珠海市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区划。以协调和规范珠海海域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域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区划依据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1 —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1

4. 生态功能区划 4.1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和依据 4.1.1生态功能区划应遵循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区域相关原则 在空间尺度上,任何一类生态服务功能都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在区划中,必须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区的衔接。 (3)相似性原则 在区划时,必须注意分区内部特征的相对一致性和相似性。不同等级的区划单位,各有一致性的标准。区域所划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性且在空间上完整的自然区域。 (4)前瞻性原则 随着科学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将会更高,对一些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将会产生新的认识和新的需求。因此,生态功能区划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地区生态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设想,使区划方案有一定的前瞻性。 4.1.2生态功能区划依据

生态功能区划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太阳能分布、降水分布、植被、土壤分布及地形地貌分布格局及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进行划分。哈密地区生态功能区划采用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分区系统。 4.2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4.2.1生态功能区划依据 生态功能区划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太阳能分布、降水分布、植被、土壤分布及地形地貌分布格局及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进行划分。哈密地区生态功能区划采用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分区系统。 4.2.2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根据新疆生态功能区划,哈密被划为天山山地温性草原、森林生态区。结合哈密生态环境特点,又划分为三个亚区和八个生态功能区: I 东天山山地森林、草原水源涵养生态亚区 1、东天山冰川水源地生态功能区 2、东天山针叶林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3、东天山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 4、巴里坤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 II 哈密盆地戈壁荒漠、绿洲农业生态亚区 1、哈密盆地绿洲节水农业生态功能区 2、嘎顺—南湖戈壁荒漠风蚀生态功能区 III巴里坤、伊吾盆地绿洲农业及山地草原牧业生态亚区 1、巴里坤、伊吾盆地绿洲农业及山地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 2、诺敏戈壁荒漠化生态功能区 4.2.3各生态功能区保护措施 ——东天山冰川水源地生态功能区 主要生态服务功能:固体水库、水源涵养、水文调蓄、气候调节、景观及生物多样性维护。

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 一

项目概况 一、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为抓手促进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 名的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办法》和《标准》积 极指导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2010年11月,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及福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0】290号)都一致要求,福州、厦门等城市要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同时,厦门市政府工作报 告(2012年)也把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上了议事日程。2013年初,作为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 重要材料,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委托我院进行“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及绿线划定”项目编制工作。

二、工作历程 基础资料搜集资料整理 现状调研 规划初步方案 厦门市空间布局规划(2013) 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公园绿地相关规划 建成区范围内各管理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 土房局、规划局用地红线、选址蓝线 整理 各区绿地台账整理 绿地建设现状情况调查、现场踏勘 基础地形图校核 绿地建设现状分布图 上一版绿地系统规划检讨 绿地系统规划内部沟通讨论 2013年5月5日-2013年5月30日 2013年6月1日-2013年6月20日 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21日 2013年7月22日-2013年9月12日 绿地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4日绿地系统修编中间成果专家咨询 绿地系统修编中间成果部门征求意见2013年10月12日 规划阶段成果2013年12月3日 绿地系统修编评审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