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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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编号:

查询人:_________ 家庭成员共计:人根据你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等信息,经查询,出具如下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结果: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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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处产权登记系统中□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其现状为:

特此证明

查询日期:年月日

住所使用证明

备注:申请人填写本表前请详细阅读背面的填写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地址在,面积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均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需填写) 日期: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填写说明及须知事项 (1)市场主体以自有房产为住所(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无需填写本表;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无需填写本表。 (2)市场主体以自有房产为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填写本表,勾选相应的取得方式,由使用单位(即市场主体,下同)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由“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为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3)市场主体以使用他人房产(军队房产除外)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填写本表,勾选相应的取得方式,其中属于向产权人租赁和借用的,由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提供租赁(或借用)协议;属于转租赁或转借用的,还需由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4)“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使用单位的全称;场所所有权人应填写全称;本表中填写的地址应与其他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表述一致。 (5)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6)使用单位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栏中,属于变更的由使用单位盖章,属于新设企业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栏中,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字;为其他主体的,盖章。(7)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场所有禁止或限制规定的,市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附件5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首次登记( 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面积用途原不动产权证书号用海类型构筑物类型林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申请人 请勿填写) 初审复审核定 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 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审批表合并,并非将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合并。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位,即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在现代不动产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要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当某项不动产上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其次,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公信原则的机能,公信原则是指依据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这项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之为保护的原则。公示方法具有的保护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机能就是公信力。登记之所以具有公信力是因为登记簿是对权利归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结果,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的确认。加上登记有一个公告期,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增加登记的真实性。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如果登记没有公信力,就会增加当事人判断出让人权利是否真实所有权人的难度,对自己受让的权利是否安全表示担心。在登记发生错误时,法律也会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保护善意信赖登记簿或登记证书的人取得所有权。因此,可以说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是保证交易安全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再次,对于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至于未来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后,如何设置登记簿的问题,学者们多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的类型,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分别设立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德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都是如此设置的。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只设立一种登记簿即房地产登记簿,而无须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原因在于: 首先,虽然土地与房屋是两项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不动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即要求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同一。对于此原则,各种房地产立法给予了反复的强调。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既不认为

杭州注册公司住所证明要怎样提供

杭州注册公司住所证明要怎样提供 创业是时代的潮流,创业的第一步是要注册公司。公司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经营地址地址,好的经营地址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你知道在杭州注册公司对经营地址有什么要求 吗?你对杭州注册公司住所证明要怎样提供了解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杭州公司地址的含义: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二、杭州公司地址注册要求 杭州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或写字楼用途,或临时商业使用场地。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三、杭州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文件: 1、杭州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证明:兹有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 房屋,面积玉米,该房屋暂未办(已办)房产证,不属于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属于危房,不在征拆范围内,不在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租赁给作为(企业)的住所使用。 长沙市望城区社区(村委会) (盖章) 20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末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

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表(抵押)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有权就房地产登记有关事项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有义务配合登记机构接受询问。 房地产坐落: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号住宅楼房 询问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个人):_______ 申请人(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单位授权接受询问的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时间:___ 年__ 月__ 日__ 时__ 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 登记中心(所) 询问内容如下: (详见附页) (本笔录另有附页____页) 以上记录经核对确认无误。 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单位代理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 询问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表(附页)询问事项(请在相应的事项中划“√”) 1 问:登记申请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答:是 2 问: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 答:否(是,详细情况见申请书填报) 3 问: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存在承租人、共有人、抵押权人等优先购买情况?答:否(是,情况另行说明) 4 问:登记机构若有书面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是否可按申请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答:是(否,请具体说明) 5 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是 6 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灭失或存在扩建、加建、改建情况?答:否(是,情况另行说明) 7 问: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申请异议登记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须填写此项,其他登记不填) 答:不同意同意 8 问:申请人是否清楚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借款、抵押合同仅作保存凭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由抵押双方自行承担?(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填写) 答:是 9 问:现抵押权人知晓抵押物已办理过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答:是 10 问:抵押人已将本次抵押告知所有在前的抵押权人?(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答:是 11 问:申请人已知悉房地产权证密押业务,是否需办理? 答:○同意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免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密码业务;○同意办理广东鑫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指纹肖像密押业务服务;○不同意办理以上加密业务。 12 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如有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请附询问笔录): 申请人承诺 本询问记录表填报内容真实,并且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审批(或批准)机关可终止审理,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使用和填写说明2018版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使用和填写说明(2018版)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内容、申请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 二、填写说明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及登记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所占份额】填写权利人按份共有情况下的所占份额,如60%。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土地使用年限的起止日期】填写土地使用年限开始和终止日期。 【土(林)地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 【土地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土地用途。 【建筑物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建筑物面积。 【建筑物规划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建筑物规划用途,如商业服务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最高债权数额已经确定数额】填写已确定的最高主债权金额。 【不动产价值】填写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定不动产所值金额。 【需役地坐落】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地役权设立期限】填写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地役权设立期限。 【登记内容】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异议)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若填写内容过多,可附A4纸详见附页):即面积确认(含自愿放弃面积及无异议声明);四至;地上建筑物未办理过房屋登记承诺;等等。 【集体土地所有者意见】凡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的,必须由土地所有者加具同意登记是意见;凡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抵押权登记的,必须由土地所有者加具同意抵押权登记意见。(土地已经流转且出让合同约定允许抵押的除外) 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件号: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申 请 登 记 事 由 □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权(□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地役权□其他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其他预告登记)□其他 申 请 人 情 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所占份额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所占份额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4 1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 1.不动产权利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但宗地、宗海的界址、面积等变化导致宗地、宗海范围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房屋等定着物变化导致不动产单元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更换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 2.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关联。 3.不动产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纸质介质的登记簿可以单面设置,也可以双面设置。 4.一个宗地或者宗海内,有两个以上不动产单元的,应填写不动产权利登记目录页和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封面页。按一个宗地宗海一簿、一个不动产单元一本、一类不动产权利或事项登记信息一 页,填写本数和页数。多个登记簿可归集成册。 5.“登记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如2015年03月01日。“登簿人”一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签名。电子登记簿须使用登记机构的电子签章,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加盖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教程文件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

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人民政府以乡为单位,以村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

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表格说明见下页) 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二)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三)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准备开个小公司。需要用到的-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必须是店面的么?普通住宅的可不可以呢?如果普通住宅的不可以,还有其他的方法么?请您详细介绍下谢谢。 普通住宅或是店面都可以。主要是看你自己的意愿。如果是公司的话,我觉得不必要用店面,租金贵,租普通住宅及公寓、写字楼都可以的,没有限制的。只要选定了,与对方签个租房协议,留份产权证的复印件就可以了,有的还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成员要的是农村居民户口簿非农民成员要的是居民身份证没有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到当地村委会开个证明住所证明分《住所产权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拿房产证,农村没有房产证的让村委会开个证明就行使用证明就是跟住所的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协议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要求

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的对内对外查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本中心房屋登记工作和公众对房屋登记信息的需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关于印发<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现对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查询的一般要求 本通知所指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是指已完成登记的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包括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和我中心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本中心对内对外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由档案科负责,由指定的档案查询人员具体办理。档案查询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和《江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规定》,办理本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严格按照以下具体规定执行。 (一)查询人的身份确认 1、查询人为法人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开具单位介绍信或者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查询事项办理者的本人身份证明; 2、查询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若系受他人委托代为查询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足以证明其受托权限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查询人未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的,查询工作人员应告知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办理查询事项。 (二)查询的一般程序 查询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江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规定》的程序处理查询事项,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查询工作人员应指导查询人正确填写《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包括查询人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房屋座落、查询事由、利用目的等。 2、对非权利人查询房屋信息的,查询工作人员应询问其查询理由、作何用途等,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补充必要材料;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外,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其查询要求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3、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已立案的诉讼案件外,原则上只能按查询人提供的拟查询的房屋座落、房地产权证书号等进行查询。 4、查询工作人员需对查询人查询的档案、打复印的页码、查询时间等事项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上进行记载,并交由查询人签字确认。如属批量查询的,应当附具查询清册。 5、涉及司法查封的由档案查询工作人员受理后交司法查封员查询,查询结果由司法查封员出具,档案

不动产登记常用知识复习进程

不动产登记常用知识 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2、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3、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4、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答: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房产证明怎么写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f214166409.html,)/实用范文/证明范本 〔房产证明怎么写〕 *第一篇:农村房产证明怎么写 农村房产证明怎么写证明 张三,系我村村民,该人在我村村西北(胜利大街12号)有住房一处(砖房4间),是张三个人财产 特此证明 xxx村委会 20XX/4/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但是奶奶在6年前去世,所以户主就变成了我父亲,因为房屋年头有点久了,所以我们想重新建,可是最近一直都在传拆迁,我的姑姑(已嫁人户口已迁走)提了很多次说如果一旦拆迁,他就要来分钱,之前看到过很多因为拆迁费一家人打得热火朝天的例子,不想搞得那么可怕,我认为如果能证明房子和地是自己的,我们再踏实的盖,如果不是属于自己的那还是算了。所以请各位亲们帮忙怎么证明房子是属于我父亲的?我的姑姑在拆迁的时候可以要求分拆迁款吗?(户

口本上的户主是父亲的名字,我姑姑是很厉害角色,我的父母很老实,所以我才想偷偷的查一下,不想自己父母辛辛苦苦半辈子攒钱建的房子到拆迁的时候被别人拿走) 你先到乡政府查询你家这块宅基地在谁的名下。如是在你父亲的名下,就与你姑姑没有任何关系;如还是在你爷爷 或奶奶名下,则该宅基地上的老房屋的建筑材料(木材、水泥、瓦等)折价,一半归你姑姑,而不是动迁款的一半归你 姑姑。你姑姑户口不再老房子里,不享有动迁利益,只是能继承她父母的遗产(不含宅基地) 写一份房屋出资建造的说明并经你舅舅和你大姨签字 确认。 关于你舅舅的你一层房屋的处理,可以立遗嘱,也可以写遗赠扶养协议。 因为对遗嘱有诸多要求建议你们找个律师处理或者让 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证处让他们代写并进行公证。 农村有的地方没有房产证,只能登记手续。所以,直接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了解理否办理如何办理。在建房前,一般应该先取得批建许可。带土地证和准建证(镇政府发的 可以)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农村有的地方没有房产证,只能登记手续。所以,直接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了解理否办理如何办理。在建房前,一般应该先取得批建许可。带土地证和准建证(镇政府发的

不动产登记业务基本知识

1.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同时注意初始登记说法的改变。 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容易和住建部混淆} 编码。 5.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涉及多选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必考

9.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判断题目} 1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必考 11.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 12.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13.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查询的三个主体}

14.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以前的房产证等继续有效} 1.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需要公告的情形}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必考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新住所使用证明

新住所使用证明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

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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