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上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上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上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

住所地:XXX

负责人:XX 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XX文化,XX人,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摔倒”在上诉人工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原告提供的2012年12月18日入院记录和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均载明,“约4小时余前,患者突然出现感觉头疼头晕后摔倒”,即被上诉人是晕倒,而不是意外摔倒。2、被上诉人在2013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从台子上摔到下面”,

又在2013年4月28日的起诉状中陈述“原告到工地巡查,当走到门卫花坛边,因地面不平,灯光又不好,便摔倒在地”,前后陈述自相矛盾。3、证人XX只是看到被上诉人躺在工地花坛边,并未证实被上诉人是否系摔倒。证人XX并不在事发现场,对被上诉人是否摔倒并不知情,其个人推测和评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证人XX和XX未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上诉人从未认可被上诉人是摔倒在工地,一直认为是因病晕倒在工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认可为由采信证人XX的证言,缺乏事实依据。进而以XX的证言与被上诉人陈述相互印证为由,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摔倒在工地。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致伤原因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究竟是患病还是摔伤,没有进行明确认定。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摔倒可诱发其脑出血”,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可能性分析,并没有对致伤原因进行明确认定,一审法院应结合证据对致伤原因进行明确认定,不应在基本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应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是晕倒还是摔倒,是患病还是摔伤等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应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上诉人并没有审查被上诉人身体健康状况的法定义务,未对被上诉人进行体检并不违法。被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身体一直健康,因系XX厂职工,每年还要做体检,且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提出身体不适。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身体健康等因素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情况认定不清,举证责任适用和过错认定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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