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国际法问题的挑战与回应-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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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问题的挑战与回应

一、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活动的法律性质

要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必须首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和性质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但在什么是国际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并未形成一个可以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同样世界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性质分歧也很大。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是一种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罪行。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图谋硬是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列入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而且要向这种战争“宣战”。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和反恐活动都不属于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而恐怖主义行为和反恐活动并不具备这些特征。首先,只有国家间的武装敌对才是国际法上的战争。其次,战争是敌对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造成的冲突。尽管现代国际法淡化了战争的形式要件,但对战争的主体要求并未改变。“9?11”事件是一个非国家组织对一个国家进行的,该事件的行为者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战争所要求的主体地位,因而“9?11”事件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反恐怖活动也不属于国际战争法的范畴,将战争扩大适用至反恐领域,实质上抹煞了战时法与平时法的界限。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应定性在国际犯罪的范畴,反恐活动则是打击国际犯罪活动。

二、当前反恐活动对现行国际法提出的挑战

“9?11”事件诱发的一系列反对恐怖主义活动,尤其是美国主导的反恐“战争”,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突出表现在:

(一)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然而,“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似乎淡忘了当代国际法律制度中还有国家主权的存在。在没有得到确切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制造了恐怖事件,也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恐怖事件的制造者究竟在哪个国家内,美国极其忠实的跟随者就对主权国家阿富汗狂轰滥炸。对于恐怖主义对美国造成的巨大灾难,国际社会给予了充分的同情和援助,但应当警惕美国假借反国际恐怖主义的名义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针对阿富汗的狂轰滥炸事实上藐视了国家主权的存在。

(二)对联合国作用的淡漠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在打击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方面,早在1972年联合国便成立了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到2007年初,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主持制定了13个关于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应该说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是能够予以解决的。然而,“9?11”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

怖主义的活动却把在当代国际法律体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国搁置一边了。美国政府漠视联合国的存在和作用,在没有经过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合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主权国家发动了一场冠之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战争”,这事实上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蔑视与挑战。

(三)对自卫权规则的突破

国际反恐与自卫本来扯不上任何关系。因为恐怖主义活动并非以国家的名义从事的“武装对立”,因而根本谈不上“自卫权”行使的问题。只不过“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大肆宣称“无人能够阻止美国在恐怖主义袭击面前采取自卫行动”。美国的自卫权理论主要在三个方面对传统的自卫规则有了突破:一是突破了自卫的适用范围。攻击美国的是国际恐怖分子,美国却对阿富汗国家行使自卫权,显然造成了自卫对象与武力攻击者的不一致。二是突破了自卫的时间限度。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行动在恐怖袭击停止一段时间后才开始,突破了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条件。三是突破了自卫的比例限度。美国在阿富汗的自卫性军事行动造成了大量的无辜平民丧失生命,成千上万的平民流离失所,远远超出了自卫的适度性。

(四)对国家责任规则的影响

“9?11”事件后有美国学者试图利用“国家责任”理论和规则为美国对阿富汗所采取的军事行动辩解。这一观点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具体到“9?11”事件,讨论阿富汗政府是否应当为该事件承担国家责任必须解决两个问题:阿富汗是否违背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恐怖组织的行为可否归因于阿富汗国家?由于恐怖袭击不是塔利班政府实施的,本?拉登及其“基地”组织也不是阿富汗的一个国家机关,而且美国并不能证明,至今也没有证明恐怖袭击是在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指示或者直接控制之下进行的,因此“9?11”事件不能被归为一项国家行为。在此情况下,单凭美国臆测阿富汗的“不作为”或者“疏忽”而向阿富汗摊派责任显然扭曲了现代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规则。

三、回应:在联合国法律框架内进行反恐斗争

“9?11”恐怖袭击以巨大的破坏力和强劲的感观冲击震惊了美国,甚至全世界,随后在美国的极力带动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席卷全球的反恐浪潮。然而,国际反恐活动不但未能遏制住恐怖主义泛滥的势头,反而陷入了“越反越恐”的怪圈。单方面使用武力打击恐怖主义无助于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要发挥联合国的协调、领导作用,在国际法框架内,充分发挥国家合作的力量,以共同面对这一世界性威胁。具体来说,国际社会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努力,回应挑战:

(一)尽快形成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统一认识,摒弃反恐“双重标准”

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缺乏权威统一的界定,造成很多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甚至以自己的标准横加指责别国的反恐活动,这是导致当前国际反恐“越反越恐”的重要原因之一。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为一些国家在反恐中采取“双重标准”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利用恐怖分子实现政治图谋。美国及其盟国就在反恐斗争中时常执行“双重标准”,由警察、情报人员和军队使用恐怖手段达到自身战略目的,甚至不惜发动“战争”对主权国家狂轰滥炸,并美其名曰“无限正义”或“民主输出”,其实,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同样是恐怖主义行为。要真正整合国际社会力量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摒弃反恐中的“双重标准”,反对和打击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基于此,在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法律性质和认定标准显得十分紧要。只有当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问题达成了相对一致的认识的时候,国际反恐斗争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尽快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适应国际反恐新形势的需要

在国际反恐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对现行国际法构成严峻挑战的形势和理论思潮。冲击和挑战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否定,所以我们需要反思国际法受到挑战的原因。当代国际法律体系自身的缺陷与不足,与大国选择绕开国际法自行其事也有很大的关联。到目前为止有关反恐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1)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和性质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2)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管辖权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3)有关反恐的国际性规则不系统、不集中,各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规范的方面;(4)国际反恐公约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和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因此,国际社会应该至少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入手完善、健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才能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三)尽快完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合作反恐机制,推进国际反恐斗争的发展

国际合作反恐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只有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但在实践中,由于国际社会成员对于国际恐怖主义概念认识的分歧以及国家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全面合作反恐常常“貌合神离”,严重地影响到反恐合作的效率。这就需要由一个国际组织来发挥领导、协调作用,以凝聚尽可能多国家的力量。联合国是全球最大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成立50年以来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发挥了举世瞩目的作用。因此,由联合国来充当国际反恐活动的“总指挥”和“领头羊”,实属是“当仁不让”。近些年来的反恐实践充分证明,缺乏联合国的主导、协调,国际社会制止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任务不可能顺利实现。要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必须尽快完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性合作反恐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机制、司法机制、监督和制裁机制。

(四)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解决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

事物和现象的一切问题都可以从根源处寻找答案。研究恐怖主义问题就更需要追根溯源。和平时代,国际恐怖主义异军突起,而且呈现出越演越烈之势,与

现存不公正、不合理、不和谐的国际旧秩序密切相关。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结果表明,单凭军事手段不可能取得反恐怖斗争的彻底胜利。要从根本上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不能只治标,而应采取标本兼治的多元策略,即“不仅仅是军事力量,而且必须还有其它手段――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手段”,而最根本的出路就是要建立公正、合理、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努力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形势和政策-当前形势下-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相信现在每一个在校大学生都有一个不愿相信但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大学生就业现状非常严峻。现在大学生越来越多,竞争日益残酷。大学生人数多,但是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是有限的,中国大学生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8%,大大低于世界中低收入国家水平,所以几年来中国大学生数量激增,失业率也上升。其次,虽然企业发展离不开大学生,但是很多公司不招收应届大学生,因为我们的经验少,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与企业要求的不对口。这些使我们就业更加困难。 就业困难,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于对本专业没有兴趣或者不擅长半专业的学生,这是一次跨专业的绝佳机遇。因为毕业之后一旦涉足某一行业并工作几年,之后的就业方向就很难在发生改变,原因有两点:第一,没有人愿意让几年的学习、精力的付出和资本的投入付之东流,都希望自己获得的经验能是以后晋升的资本和筹码,隔行如隔山,一旦再跨专业,就要从头学起;第二,年龄越来越大,内心越来越希望稳定,家长也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早日安定下来,跨行就要顶着巨大的心里压力,那时的我们早就磨掉了刚毕业时的激情与冲劲,跨行艰难无比。所以说严峻的就业现状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机遇。挑战更不必说,如何在新环境里找准自己的位置并一步一步迈向理想的职业发展道路,对于初出茅庐的我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要想让自己在职场上有竞争力,关键还是要提高自己的能力、素养、知识等等。首先,作为学生,至少要有自我学习能力。这种能力是作为学生我们首先要具备的,大学的学习生活相对开放,没有升学压力的束缚,有更多的自由时间,那么我们有必要给自己设定一个可行的学习计划,例如:在大一上半年我们可以设定阅读两本计算机的相关书籍、与自己专业有关的一些书籍,了解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书籍。以我个人为例我在读大一时才刚刚开始接触电脑,那时梦想就是能买一台自己的电脑,可是作为农村的孩子,家里的经济条件是不能承受的,没办法就是整天泡在图书馆看一些自己迫切需要的书籍,这样同样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台电脑我们的学习效率会更高,当然不要被网络游戏所吸引。其实只要是需要的,我们都可以通过自己寻找机会而得到。其次是交流能力,这种能力其实我们都知道,但如何能锻炼?要提高这种能力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去做促销员、参加社团等集体活动,往往我们参加社团那些内向的、能力不足的学生就成为部分社团干部们锻炼的看客了。如果你的能力交流能力很差的话,先试着表达自己,将自己的意思能够很清楚简洁的表达给别人。在大学校园我们经常能见到一个现象:就是中午到食堂吃饭时,总会发现有一些同学打完饭后端着盘子找桌子,他们的标准会是,有自己不认识的同学不做、有异性同学的不做、有一个男生一个女生的位置不做,找那些空的作为或者是有自己认识的人的作为,为什么?因为从内心来讲我们害怕交流,如果哪天吃饭时对面坐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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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浅析当今世界形势下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形势与政策教育作业 题目浅析当今世界形势下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班级金融0902 姓名叶宗新 学号 0206 浅析当今世界形势下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入21世纪后,中国创造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奇迹。加入WTO,一跃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连续十年百分之七以上的经济增长速度……这一连串让人惊讶的成就给中国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08年金融危机、南海纷争、汶川天灾……无一不给中国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都在金融风暴的阴影下徘徊前行,有的已经看见曙光而有的却仍在黑暗里艰难摸索。中国率先从这场灾难中挺身而出,以一个巨人的姿态站在世界之巅。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高贵身份被世界所瞩目,也正面临找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依据当前的世界形势,我国当前面临的机遇主要有: 一:世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给我国带来新机遇。在今年两会召开之际,参会的代表和委员表示,一定意义上,“十二五”是中国的概念,也是全球的概念。未来五年,中国经济将与世界经济共同发生深刻变化和调整。而两者的调整将处于同一链条,互为动力。世界经济结构深刻调整、发展模式深度转型所形成的‘倒逼机制’,是化解国内

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的现实需要,也将形成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 二: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加快自主创新带来重大机遇。第一,危机使企业的创新需求更加旺盛。高附加价值、低资源消耗、高生产效率、低生产成本的产品和技术将更受青睐。危机面前只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产品的,基本都无大的风险,企业业绩不降反升。困难和倒闭的是那些低端生产没有创新的企业。南京协和化学公司虽然经营建材原料,但其坚持新品开发,仍使主营业务增长50%%多。第二,危机使企业创新成本大大降低。无论是人员薪资、设备价格、制造费用等都会有明显下降,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加优质的创新资源。南通恒力集团为新上工业丝项目从国外引进设备,去年不仅价格昂贵而且谈判附加条件苛刻,现在却迅速达成意向协议,且报价降了一半左右。第三,危机使创新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加速流动。受危机影响,更多的跨国公司为集中资源、降低成本实行外包,这将给中国企业带来新的市场资源。同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人才、科研机构也将向外寻求发展空间,国际间优质创新资源的互动明显增强。今年江苏举办跨国技术转移大会,成效显著。 三: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扩大对外投资带来新机遇。首先,金融危机给我国企业“走出去”收购国外优质企业和知名品牌带来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导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陷入困境,盈利下降甚至亏损破产和融资困难使得许多著名跨国公司不得不收缩海外投资,甚至被迫出售濒临破产的优质企业和知名品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当前形势下的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形势下的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当前形势下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 ——挑战与机遇并存摘要: 经济发展与就业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扩大社会就业岗位的基础。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下,就业问题已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大学生就业更是就业问题的焦点。所以我们要学会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关键字: 经济形势挑战机遇大学生就业 正文: 近几周来,我每天都会上网进行在线学习形势与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听了形势与政策的相关讲座,使我了解了当前中国以及国际的形势与政策,使我在繁重课业及压力下变得日益淡薄的爱国意识重新被激发起来,本不关心时事的我都由此培养了对政治的浓厚兴趣。通过网络,报刊等途径,我对当前的形势也有了些微了解,其中最令我关心的要数当前国际社会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了。因为再过不了多久,我也将走进社会,加入上班族的行列中去,而当前国内就业困难带来的压力不容忽视。寻找工作的过程也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 近两年,大学生就业已逐渐成为世界性难题。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15亿年龄在12至24岁的青年,其中的13亿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这个数字比世界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要多。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么多年轻人,既意味着将会拥有人数更多、技术水平更高的劳动力大军,也意味着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就会有更多的人找不到好工作。与此同时,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愈演愈烈,不少企业的招聘计划被冻结或缩水,对原本就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2013届大学毕业生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统计,2009年的就业状况很不理想。由于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任务仍然很重,新成长劳动力已进入高峰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近年增量多、压力大,整个就业市场需求岗位的总体状况相对趋紧。在中国毕业生网发布的2008年和2009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中,使用了“就业寒流”来形容大学生就业形势,而根据2008年的大学生就业情况来说,我们应该用“就业冬天”来描述2009及10年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如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2011到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仍然有极大影响,但经济危机下的大学生就业,仍然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 在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挑战 一、大学生毕业人数越来越多 据教育部的统计,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559万人,比2007年增加64万人。而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压力还将继续增加,2009年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11万人,比2008年增加52万人,2010年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30余万人,比2009年增加19万人。 二、用人单位的要求越来越高 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己经形成了用人单位的买方市场,加之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不断扩大,用人单位招聘条件越来越高。 1、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要求越来越多。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作为“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他们首要的目标。一般情况下,应届毕业生需要经过一个熟练和培训过程,才能熟悉新的岗位,才能发挥其潜能和作用。所以,从短期来看,聘用无经验的新手不如聘用有经验的员工更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对于大多数高校毕业生来说,工作经验最为缺乏。尽管大部分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新二年级道德与法治 第1课 挑战第一次 (1)

挑战第一次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了解一些关于挑战的知识和本领,知道挑战会带给我们成功的喜悦与失败的教训。 2.情感与态度 体会挑战的乐趣,并愿意尝试新的挑战,明白没有最初的失败就没有后来的成功。 3.行为与习惯 勇于尝试,看到自己的进步,增强自信心。 4.过程与方法 在游戏分享的过程中,学习别人成功的经验并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同时掌握与人交流的方法,愿意主动与人交流。21教育网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了解一些关于挑战的知识和本领,知道知道挑战会带给我们成功的喜悦与失败的教训。 2.难点:体会挑战的乐趣,并愿意尝试新的挑战,明白没有最初的失败就没有后来的成功。

教学准备:教师准备:调查了解学生第一次挑战的经历。 学生准备:一项才艺表演。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激发兴趣 (播放歌曲《我相信》)师:同学们,我们一起来听这首好听的歌曲,其中,有句歌词“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明天”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是啊,人的一生充满着挑战,人生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我们要做生活中勇于挑战的强者。 二、共同回忆,畅谈感想 1.师:听完这首歌,你们是否回忆起自己第一次挑战的经历?你们是感到喜悦还是烦恼? 2.学生交流。 3.师:你们的第一次挑战是什么呢?经过怎样?结果如何? 4.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交流分享。 5.师:在挑战的过程中,你们遇到过什么不能解决的事情吗? 6.学生自由发言。 7.师:请你描述一下成功的喜悦与失败的烦恼。 8.学生讨论交流。

9.师:请失败的同学总结一下经验教训,再进行一次挑战,看看能不能成功。 10.学生总结经验教训,表示再进行挑战时一定会成功。 设计意图:让学生通过回忆自己第一次挑战的经历,描述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烦恼,体会到成长过程中的酸甜苦辣,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21世纪教育网版权所有 三、共同探讨 1.展示几位名人敢于挑战权威的故事。 (1)哥白尼挑战“地心说”,提出“日心说”。 (2)爱因斯坦挑战牛顿力学,提出相对论。 (3)普朗克挑战经典力学,提出量子的观点。 2.师:从这些名人的身上,你们看到了什么?有什么感受? 3.学生分组讨论,全班交流。 4.师:现在很多人都愿意挑战一下吉尼斯世界纪录的项目,他们是想证明什么呢?无非就是像证明自己可以挑战极限,超越自己,那么,你们想不想进行一些新的尝试呢? 5.生:想。 6.师:同学们,你们知道哪些事要大胆尝试,哪些事不能试,哪些事有人帮着可以试吗? 7.学生分组讨论,全班交流。

中国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论文

xx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应如何如应对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外交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那在新的世纪里,中国外交将经历何种机遇,同时又会面临怎么样的挑战呢? 由此看来,xx面临的机遇有以下几点: 和平转型的国际体系,有利于中国渐进式地成为世界主要大国。“和平与发展”将成为未来几十年国际体系的主导力量。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与当代国际体系转型是正相关的历史进程这是以往后起大国所没有的历史条件。 在全球事务中各方对中国的借重和需求显著上升。中国是国际体系的积极建设者,各方对中国的借重和需求显著上升,中国在重大国际议题上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上升,正从世界舞台的边缘走向中心,战略回旋空间大大拓宽。 广大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和影响上升,是中国实现和平发展道路不可或缺的战略依托。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开始进入经济高速增长的快车道。这不仅表现在“金砖四国”对世界经济日益显著的影响力而且出现了“钻石七国”迅速上升的势头,整个非洲经济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态势。这是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现象。也就是说中国孤军奋展发展所遇的阻力会减小。 中国和谐世界的理念已经形成,使世界各国对“中国威胁”论的看法和担忧有所减弱,对中国的信任、肯定和信心有所增强。 然而xx所遭受的挑战也是史无前例的。 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经济衰退,中国外部发展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全球经济陷入深度衰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进出口下滑,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确保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将决定中国能否抓住重要机遇,进一步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地位。 中国外部安全环境风险和隐患也在明显增多。朝核、伊核等国际热点问题有升温趋势。中东、中亚地区动荡加剧海盗、恐怖主义等问题日益突出,国际

SQL_Server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一、教学管理 1. 基本需求 某学校设计学生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实体包括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简历、登记照,每名学生选择一个主修专业,专业包括专业编号和名称,一个专业属于一个学院,一个学院可以有若干个专业。学院信息要存储学院号、学院名、院长。教学管理还要管理课程表和学生成绩。课程表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每门课程由一个学院开设。学生选修的每门课程获得一个成绩。 设计该教学管理的ER模型,然后转化为关系模型。 若上面的管理系统还要管理教师教学安排,教师包括编号、姓名、年龄、职称,一个教师只能属于一个学院,一名教师可以上若干门课程,一门课程可以有多名老师来上,每个教师所上的每门课都有一个课堂号和课时数。试修改上题的ER模型,将教师教学信息管理增加进去。

2. 参考设计: 图一教学管理ER图 由ER模型转换的关系模型是: 学生(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专业号,简历,登记照)专业(专业号,专业,专业类别,学院号) 学院(学院号,学院,院长) 课程(课程号,课程名,学分,学院号) 成绩(学号,课程号,成绩) (题目分析:本题中有学生、专业、学院、课程四个实体。一个学生只有一个主修专业,学生与专业有多对一的联系;一个专业只由一个学院开设,一门课程只由一个学院开设,学院与专业、学院与课程都是一对多的联系;学生与课程有多对多的联系。 在转换为关系模型时,一对多的联系都在相应的多方实体的关系中增加一个外键。) 增加教师,ER图如下。

图二有教师实体的教学管理ER图 3. 物理设计 基于Access的数据库结构设计如下。 指定数据库文件的名称,并为设计好的关系模型设计表结构。 数据库文件保存在“E:\教学管理\”文件夹中,数据库文件名:教学管理.MDB。 表包括:学院、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单。对应表结构如表1-2至表1-6所示。 表1-1 学院 表1-2 专业 表1-3 学生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道德与法制《挑战第一次》教学设计

《挑战第一次》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了解一些关于挑战的知识和本领,知道挑战会带给我们成功的喜悦与失败的教训。 2、过程与方法:在游戏分享的过程中,学习别人成功的经验并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同时掌握与人交流的方法,愿意主动与人交流。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体会挑战的乐趣,并愿意尝试新的挑战,明白没有最初的失败就没有后来的成功。 教学重、难点: 了解一些关于挑战的知识和本领,知道挑战会带给我们成功的喜悦与失败的教训。 体会挑战的乐趣,并愿意尝试新的挑战,明白没有最初的失败就没有后来的成功。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多媒体展示视频《小马过河》)师:同学们,你们从中懂得了什么道理? 2.学生交流。 3.师: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出,小马敢于尝试着自己第一次过河,并获得了成功。可见,任何事情挑战后没有那么难。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新的一课《挑战第一次》。

【设计意图:以视频故事的形式导入,不仅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还能促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情境。】 二、讲授新课 活动一:我的第一次 1.师:生活中有很多第一次的经历,你们还记得自己第一次做某件事情的情形吗?你们是怎样完成挑战的? 2.学生自由发言。 3.师:在你们挑战的过程中,发生过哪些有趣的事?你们当时有何感受? 4.学生讨论交流。 5.师:请同学们以“我试过……当时心里……试过之后……”这样的句式,向大家描述一下自己第一次挑战后的心情和感受。6.指名汇报。 7.师小结:可见,只要努力过,尝试过,成功会带给我们喜悦,失败将教给我们经验。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一笔丰厚的财富。 【设计意图:让学生通过交流自己第一次挑战的经历,体会到挑战会带给我们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教训。】 活动二:我还想试…… 1师:刚才同学们讲述了自己第一次挑战的经历,分享了自己的所得,我发现你们都喜欢尝试新鲜事物,那你们还有哪些想尝试的事物呢?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范文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其中包括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享有同等待遇等。同时,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在引进外国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可以走出去,向海外发展。因此,“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冲击和竞争的压力,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提供了加快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良好机遇。 一、我国银行业的现状 从现状看,我国的银行体系由四部分构成:①国有商业银行;②其他商业银行;③城市商业银行;④中央银行。其中,其他商业银行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计划由原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的为城市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在上述四类银行中,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历史包袱或历史包袱较小;城市商业银行资产在全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小很小可暂不讨论;中央银行则无论在现存状态下还是在完全开放情形下,所面临的只是监管内容和形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分析我国银行业,关键是分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因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储蓄、存款和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比例。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盈利能力差。我国银行业的人均利润只有0.13万美元,远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美国是我国的41倍,德国是我国的45倍,英国是我国的40倍,而日本因为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大幅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这点就不与其相提并论。 2、资本金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尽管四大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总资产都相当可观,但人均资本只有2.28万美元,不足美国的12%,英国的15%,仅相当于德国的0.9%,日本的2.2%。所有者权益与贷款的比值,1997年末只有4.2%,在发行了特别国债补充了资本金后也不足6.9%。 3、资产质量差。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达25%,而这仅是保守的估计。而国外银行这一指标一般不足8%。因此,尽管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在持续增长,但由于大量的不良资产,利润水平在逐步降低。 4、体制性弊病严重,人浮于事,结构设置重复,非生利资产比重过高。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就业人员的下岗现象也会普遍化。四大商业银行的平均员工人数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27倍,德国的9.5倍,英国的4.8倍。如此庞大的员工队伍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人工成本居高不下。 5、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商业银行中尤为严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中,各种矛盾较容易掩盖,但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其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就会向国际透明化,四大商业银行若再不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管机制,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我国银行业的全线崩溃。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 业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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