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

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3.1.6阶段验收的成果是一份“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详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验收主持单位应在14天内将有关单位通知。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应保留不少于5份原件,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由项目法人保存,等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截流前验收

3.2.1在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截流前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包括采取措施后)。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

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蓄引水验收

3.3.1在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完全鉴定。

3.3.2蓄引水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

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完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

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

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

在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在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小时。如果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以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

行24小时(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小时(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小时,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如果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小时。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在进行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对于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这个验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

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投入使用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以及主持单位工程移交。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

验收。完工验收需要满足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的条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

2~3人为宜。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

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以及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完成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

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是整个验收过程的最后一步。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对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安全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等进

行检查和评定,以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以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验收

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其中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

运行管理单位各1份,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4.工程安全、环保、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

解决。

5.2.3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组

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2.4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会前14天将附录G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2.5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

5.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意见。

8.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2.6竣工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

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讲座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

报告。

4.召开竣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2.7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

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和F。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

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8“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进行协调,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所有参加验收委员会的单位和专家。

1.所有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定建成,各单位工程能

够正常运行,历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2.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经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3.如果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的正常

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规定确定,中央投资和管理的

项目由XXX或XXX授权流域机构主持,中央投资、地方管

理的项目由XXX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主持,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XXX或流域机

构主持,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

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6.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

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XXX成员单位

各1套。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所有参加验收委员会的单位和专家。

位。

在进行竣工验收前,需要进行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委员会成员等事宜,并批复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审查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会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召开预备会和大会,检查工程,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并在大会上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让委员会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关单位各1份的需要。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处理结果。如果建设项目未进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应结合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替代SL223—1999)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 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1 总则........................................................ 1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 3 分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 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日期: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招标与采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主管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第三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目的在于强化工程建设的实施质量管理和保证,促 进安全技术效益的施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出具的技术指标符合设计需要和 社会的需要,解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确保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正常正确运行。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四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有特殊情况需要的,可以安排专项验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采取开会形式,由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技术审查机构的负责人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验收应当经由技术审查机 构出具验收报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复查此报告,由监理机构及其他涉及单位撰写总结,按照正规程序验收。 第六条现场验收应当组建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验收组,聘请验收技术 专家,参加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审查机构的负责人的现场验收会议。在验收组的领导下,由专家针对相关技术指标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考核,撰写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及验收协作人员提出验收结论。 第七条验收内容包括专业项目、技术指标、工程施工内容、安全技术、施工设备等 内容,还包括分供水管道、过洪闸及洪涝闸、截流洞、取水口、冲沙孔、供水工程、选 水洞,引洪闸及洪涝闸、合流洞、排水工程、消力溢流孔、蓄洪工程、泄水口、开闭阀等 各种枢纽、建筑物及护坡工程的建设情况及其正常正确运行。 第八条在验收的时候,应从执行设计文件与技术文件的、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能 力的以及建设单位的守信情况四方面来考核验收。 第九条验收内容应根据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技术指标,分别考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在 施工质量、肩担构件的安装质量、抗震工法的实施质量及设备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通过实践总结和积累,制定的一套标准规程,用于检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完成情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验收机构及验收内容 根据《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由国家水利部门或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结构部位及关键工艺、设备的合格证及出厂合格证的检查、施工单位的档案材料的核查等。 二、验收标准 《规程》中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标准,其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等,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在水利水电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三、验收方法 在《规程》中,也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方法,包括现场勘察、检查、抽样、实验等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验收程序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也是《规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验收程序包括:申报、初审、验收、批准等步骤。在每一步骤中,需把握好相关的时间、职责和程序,确保验收过程顺畅地进行。 五、验收文件 验收文件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必要文件,也是验收工作的重要附件。验收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文件、评审及审核意见、验收报告等文件。在验收过程中,逐一进行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实现“可追溯性”。 六、验收结果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结果,是验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志。验收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了可参考的信息。 总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的实行,对于全面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全面深入地认识并有效地实行《规程》,才能不断提升我国水利水电建设水平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对于工程质量的愈发严格的要求。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通过验收来确定工程质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 1. 验收申请: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施工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组成:需组成验收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应该由5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 现场勘察:验收前需要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的情况、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 二、验收内容 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场地选址、地基、建筑结构、设备及线路等进行质量检测。 2. 工程技术:工程技术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工程设计、构造等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和确认。

3. 工程安全:工程安全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测。 三、验收程序 1. 接受验收申请:验收组按照验收任务书确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工程勘察,检查工程现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了解工程施工实施情况。 2. 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 3.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以及工程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4. 评定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依据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进行评定。如果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验收标准,则评定为“合格”。 5. 审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审批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提交至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标准 1. 静态水压试验 (1) 浦管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5倍,成桩支撑的水闸门和溢洪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是指对水、电、水文、航运等领域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标准,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确保各种建设项目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同时也方便各地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管理。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的范围包括水土保持、水文地质、水文气象、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和水运、水利设施、水利工程自动化及信息化等方面。 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材料的选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还包括对工程的水文测验、地形测量、总体规划、施工图、工程实施效果以及工程的后期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验收。 二、验收的流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的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1、需求调查:在工程建设前,需要对用水、水电自然条 件和相关的水资源、港口航道和水运等方面进行调查,以确定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效果。

2、规划设计:根据调查和需求确定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3、验收实施: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工作。 4、后期评价:验收结束后,对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三、验收的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两方面。 技术标准方面,主要包括关于工程设计、工程材料、工程实施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方面,则涉及对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定,比如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等。 四、验收的前提和保障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的实施需要有充分的前提和保障: 1、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前,对用水、水电自然条件等方面进行充分调查,以确定建设工程的工程实施方案和实施效果; 2、建设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验收规程标准来执行,确保施工质量的达标。

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规程: 1. 验收前准备: a. 编制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方法、内容和流程; b. 集中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整理,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等; c. 确定验收组成员,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代表、设计、施工、 监理、质检等相关人员。 2. 验收程序: a. 建立验收小组,组织召开验收会议,明确验收事项和要求; b. 现场勘察,对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 c. 检查工程技术文件,核对设计文件与实际施工情况的符合 程度; d. 进行设备设施的质量检查,包括材料合格、安装是否符合 规范等; e. 进行工程测量和验收检测,确保工程的准确性和符合设计 要求; f. 对工程的环境效应和安全使用进行评估,包括环境污染、 安全隐患等; g. 编制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和建议。 3. 验收标准: a.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包括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b. 对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水利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要求进行验收; c. 验收应检查工程项目的各项目标指标,包括设计规定的技术指标和环境监测结果等。 4. 验收结果: a. 根据验收结果,可以做出以下结论:合格验收、有条件验收、不合格验收和建议停工改进等; b. 对于不合格或有条件验收的工程,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设定整改期限; c. 完成整改后,重复上述验收程序,直到达到合格验收的要求。 以上是大致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具体的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地方政府和工程性质进行具体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2020-03-03公布 2020-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20替代SL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公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0〕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治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的要求,对«水利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要紧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要紧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治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时期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84--86 ——SL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治理司 本标准说明单位:水利部建设与治理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参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治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程要紧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1 总那么 2 工程验收监督治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ICS 93.130 SL P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工作的分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分为竣工验收和阶段验收。 1.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检查,是对工程全面质量水平的检验和评定,是决定工程能否投入使用的关键性验收。 2. 阶段验收是对工程建设中间阶段成果的验收,是检查施工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效益的重要措施。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1. 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工作组、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组成。 2. 阶段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工作组、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组成。 三、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2)工程结算已审核完毕; (3)有关技术资料已按规定整理齐全; (4)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 (5)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全部满足。 2. 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该阶段的所有工程均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 (2)该阶段的所有设备均已按照合同要求调试完毕; (3)该阶段的验收资料已经整理齐全; (4)该阶段的验收报告已经编制完成。 3. 验收成果性文件包括: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决定等。 四、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1. 竣工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包括: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运行准备工作报告、

财务决算工作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 2. 阶段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包括: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运行准备工作报告、财务决算工作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 五、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1. 工程移交时,应将竣工决算报告提交给接管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接管单位应在确认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后,签署工程移交证书。 2.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如果遗留问题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或效益有较大影响,则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验收后的质量保证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回访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稳定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3.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验收通过。 七、附则 1. 本规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虚报、瞒报、伪造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验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监督与考核 1. 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精品文档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表时间:2009-8-24 作者:站点编辑 (SL 223—2008) (替代SL223-1999)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1。0.11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 —2008) ( 替代 SL223—1999) 1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 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含 1 级、2 级、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 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 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 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 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 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 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 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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