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停缴申请表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停缴申请表

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原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 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九条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条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专办员身份证; (六)单位证明材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甬房公委〔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5〕8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8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调整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20)

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20) 为做好宁波市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97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19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2020年7月18日,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六、2020年度各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8日(托收日暂停办理)。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变更业务。 七、各单位申报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方法: (一)网上申报 (1)使用网银盾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单位注册用户”入口登陆(略-wsyyt/yyt.html,下同),输入单位信息(初始密码为协议号后六位或托收银行账号后六位,下同)后,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未使用网银盾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非单

北京市单位(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流程

北京市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流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2/3以上职工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申请。通过两种方式提交申请后,均需到柜台进行审批。 途径一: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柜台审批 第一步,登录、网上申请 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点击【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核实本单位信息后,点击【申请】按钮,提交申请。 第二步,提交申请,打印表格 申请提交完成后,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1)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 第三步,经办部门对网上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进行审核 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上述表格,如单位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由2/3以上职工在《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中签字,同意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到单位登记开户时所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现场审核,受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途径二: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 第一步,填写表格 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1)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如单位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由2/3以上职工在《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中签字,同意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第二步,准备材料,去管理部及分中心办理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以上表格,到单位登记开户时所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现场审核,受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提示:1.申请经审批后生效,有效期到下一年6月底。到期如需延长,请下一年5月之前提交申请。 2.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不办理此项业务。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样表)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1.本表由缴存单位填写; 2.单位开户同时,提供《职工公积金账户新增批量表》(电子表格或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5人以上必须提供电子表格; 3.表格A4双面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表中凡有“□”符号,请按单位情况在“□”内打“√”; 5.以上资料如有变更,登记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表格可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填表说明 1.单位全称:应填写缴存单位的全称; 2.单位地址:应填写缴存单位所在地的详细通信地址,适用于中心寄送有关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文件、相关法律文件及文书等材料; 3.单位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4.“单位性质”与“单位经济类型”的关联: (1)国家机关:指行政机关; (2)事业单位:指事业法人、事业其他; (3)国有企业:指国有全资、国有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国有独资(公司);(4)城镇集体企业:指集体全资、集体联营; (5)外商投资企业:指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 (6)城镇私营企业:指私有独资、私有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体经营、其他私有; (7)其他城镇企业:指除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类外未包含的其他企业; (8)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非企业单位; (9)社会团体:指社会法人、社团其他、工会法人; (10)其他:指其他法人。 5.如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业务的,需下载《住房公积金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扣款协议》(一式四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根据不同单位类型提供以下原件: (1)行政机关: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6)其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结算等缴存金融业务。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管理中心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大会决议模板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大会决议模板 尊敬的各位代表: 在我们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民生改善取得 了显著成就。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比例已经成为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适应职工需求,提高职工福利,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我们决定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制定 以下决议: 一、决议背景和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以及住房贷款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以确保职工的基本住房权益。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工购房和居住条件有了 较大改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本次大会决议的目的是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将其调整到更加 合理的水平上,以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和职工的需求,提高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职工的消费能力。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原则和措施 1.基本原则 根据职工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水平下的实际情况,逐步降低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比例,确保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减轻职工的负担。 2.调整方案

(1)对于中国城市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12%调整 为10%,逐步降低至8%。具体具体降低比例和调整速度将根据地区经济发 展和职工收入水平进行研究确定; (2)对于农民工和其他特殊群体,将建立相应的缴存比例调整机制,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住房需要。 三、实施和监管措施 1.相关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管工作,鼓励地方建立 公平公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2.法律法规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得到有效的执 行和监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调整过渡期 为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实施调整过渡期,确保职工在调整期间 享有合理的缴存优惠政策。 四、宣传和培训工作 为了让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情况,各级人社部门将开 展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职工解释政策调整的原因和意义,确保职工对新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五、决议的生效和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8.04.28 •【文号】建金〔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 知 建金〔2018〕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附审批表)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 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并结合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材料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未在公积金系统内登记的经办人提供单位 介绍信); (二)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四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 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受理流程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按

要求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上述申请材料,在材料符合规定并齐全情况下,区管理部应当予以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检查要求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符合《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已履行规定的程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单位相关信息并纳入征信系统。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比例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的缴纳比例与缴纳基数如下: 1、缴纳比例。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

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如果12%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税、那么超过的3%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缴纳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这里只是原则上不能超过、说明还是可以超过的。对于超过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应

降低缴存比例业务 -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降低缴存比例业务 一、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二、办理程序: 1、单位领取并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单位持盖章后一式两份的《南昌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管理中心柜台申请。 3、管理中心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初审意见反馈到单位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通过的,管理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5、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意见。 6、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意降低比例的,单位经办人来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复印件。

3、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的《南昌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一式二份。 4、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文件。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须经所有应缴职工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加盖公章。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原因的证明材料: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经单位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 2、被市或市级以上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1)被市或市级以上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文件; (2)经单位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xx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

xx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 方法全文 为标准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困难企业降本减负,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立部开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标准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xx]7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创中心建立、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等实际情况,《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之日起实施。xx年的《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方法》(沪公积金[xx]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立部开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标准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xx]74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局部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到达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局部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第五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时间段。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第七条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处分。 第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事项,并每年专题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xx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正逐渐落地。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详细方法。各地均明确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的“天花板”。下面是的相关详情,欢迎查看!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xx年5月1日起两年内,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标准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确了不得超过12%的“天花板”。如,天津明确自xx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为何确定为12%?住房城乡建立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xx年建立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详细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那么上不高于12%”。对目前存在的超比例缴存问题,必须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 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带来什么影响?陆克华指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而对于职工来说,虽然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收入会受到影响,但拿到手的现金有望增加。在某银行工作的朱先生向记者证实,从5月起,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15%下调到了12%,虽然公积金总体上少了,但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多了200多元。

此外,降低过高的缴存比例,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增强公平也有积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标准调整,各地也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水平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是要看到,国家要求把部分地区和企业过高的缴存比例降下来,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下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的。陆克华强调,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本钱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记者注意到,对于困难企业申请降低或缓缴公积金,各地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和条件。 天津提出,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河北那么指出,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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