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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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离休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日常审核与不定期检查及年终定期考核相结合,年终总评打分。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考核办法

将应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离休医疗费用的6%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总评打分结果进行结算兑现,具体办法如下:

1、年终总评80分以上者,除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外,并给予通报表扬。

2、年终总评70分以上至80分(含80分),返还质量保证金的80%。

3、年终总评60分至70分(含70分),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

4、低于60分的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责成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措施。

5、定点医疗机构因严重违反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及离休医疗管理规定,除扣除质量保证金外,必要时暂停直至取消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附:桂林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桂林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注:“二次返院”是指参保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十五天内因同一疾病返院再次住院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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