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建工险

项目

费率

厘定条件

住宅大楼

0.9‰~2.2‰

1.无特种巨灾地区

综合性大楼

1.2‰~

2.2‰

2.工期为三年以下

饭店、商场、办公大楼

0.8‰~2.2‰

(不含保证期)

医院、学校大楼

1.3‰~

2.2‰

3.保险金额USD2000万元以下-免赔额USD1500~2500;

仓库

保险金额在2000万元美金~~5000万元美金-免赔额USD2500元~4000元普通厂房

保险金额在USD5000万元以上-免赔额USD4000~8000

特大型工程:1亿美圆以上----免赔额4千美圆~8千美圆.

4.大楼高度不超过45层、地下三层。

道路

3‰~4‰(普通)

1.免赔额:

4‰~7‰(高速、高等级)

一般风险USD2000至USD5000元;

码头、水坝

3.5‰~6‰

特种风险:5万美元---8万美元OR损失:10%~20%(以高者为准)(A.O.A)

隧道、桥梁、管道

4‰~8‰

2.地震、海啸风险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的60%~80%

机场(综合项目)

3‰~5.5‰

注:该部分项目通常保额较高,可根据当地不同的情况自行适当调整,如分标段承保,上述免赔额可适当降低20%~~30%。

道路工程第三着责任险费率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0.05%。

名词解释:(人寿财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或相关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

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

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条款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通用】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 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产品特色: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 别? 题要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主要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而商业险是自愿的;故您必须购买交强险,即使您购买了商业险;2、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而保险金额低;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而保险金额高; 买车后必定会买的保险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详情请看下文小编介绍。 交强险商业险是两类不同的车险类别,但都可以通过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区别一: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

有限,风险较大。 ▲区别二: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区别三: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不管怎样,小编认为,开车是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购买一些保险是很有必要的,不管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28260502.html,

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28260502.html,

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xx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书 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 二零xx年三月 第一部分承保方案 被保险人: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 保险人:xx施工单位 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 工程地址:根据工程合同确定 保险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00) 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00 其中财产损失: RMB .00 人身伤害: RMB .00 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00

保险费率: 0.07% 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免赔额: 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 1.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 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 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扩展条款: 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第一受益人条款A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二O xx年xx月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 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 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 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2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y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 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 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工程建设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及赔偿范围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 包括: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和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⑥被保险人根据他们的协议应支付的赔

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广东高院裁定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11月7日) 裁判要旨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案情 2012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稀佑驾驶桂QL2387号牌大货车行驶至池揭公路S236 线广太镇山前村路口附近,因掉头转弯占线,与被害人谢贵诚驾驶的粤V?M3011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谢贵诚倒地受伤。王稀佑驾车逃离现场,行至广太收费站附近时被群众开车追上抓获。谢贵诚住院抢救1 8天后死亡。肇事车辆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永发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支配人为陈春。永发运输公司已为该车向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称安华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 万元。交警部门认定王稀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贵诚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稀佑赔偿经济损失58 万余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王稀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民事原告人45.4 万元;判决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民事原告人12 万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安华保险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华保险公司以同样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 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安华保险公司的申诉请求。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YB-HT-02014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产品特色: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 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 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 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 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办理联系人孙经理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 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 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 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 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 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 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 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 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办理联系人孙经理例:xx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 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 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一切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风险规避与风险补偿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实务中,在保险责任及相关问题方面经常出现困惑与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谁来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方式分为几种,分别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2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3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

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此外,实务中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物质损失责任 建工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损失。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两大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实务中出现纠纷问题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意外事故部分,因此,这里主要解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意外事故责任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这也是保险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知识讲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属于。

停驶损失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属于(个案观点) 首先:依据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保证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随即获得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以实现,保险人应当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进行填补。据此可以理解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的确定,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依据,只要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受害人即为三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随之产生。 其次: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很显然本案中的受害人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且在该条的约定中并没有约定为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财产损失。 虽然,其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但被上诉人认为该条中的“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部分所表达的内容应为递进的,即只要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那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该由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赔偿。即使就该部分约定可能产生多种解释,但依据保险法第30

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我们知道,如果机动车车主购了的,在发生后,应理赔,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机动车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或诉讼费用

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二、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1、肇事逃逸。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上应该是有的。虽然这一免赔条款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争议,但目前确实有这种规定。 2、肇事司机无责任。交法实施后,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当的经济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也为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3、驾车撞了自家人。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仅在

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4、酒后驾车肇事。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买单,其中当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 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DATED THIS DAY OF 199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二○XX年XX月 页脚内容34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l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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