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合同
合同编号:LXSL2016-00
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合同
项目名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编制
项目地点: **市**县境内
委托单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
受托单位:山东**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证书等级: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丙级
签订日期: 2016年09月20日
委托人(发包方):**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
受托人(设计方):山东**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县2017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编制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执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县2017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
编制。
2.项目内容:编制**4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
3.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市**县境内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方提交的基础材料
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山东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山东省水利厅)
(3)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总【2008】428号)
(4)水利部、财政部《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办规计字【2011】206号)
(5)《防洪标准》(GB50201-2014)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D252-2000)
(7)《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8)《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9)《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2013)
(10)《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11)《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5077-1997)
(1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1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98)
(15)《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1.10)
2.3.2其他现行的国家、水利水电行业及相关行业规范、规范及技术标准等。
2.4 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依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发包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4.1 发包方制定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
4.2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4.3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提供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第五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时间及份数
5.1 签订合同后20天内提交安全鉴定报告送审稿,并根据评审要求5天内进行修改、定稿。评审通过后5日内提交最终编制成果。
5.2 招标设计文件编制: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分标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控制价等;
5.3 设计通过正式审批后,设计人应该在设计批复后10天内向发包人交付审查批复稿后的工程设计文件(含审定预算后的修改概算、设计说明、施工招标图纸20份、PDF 格式电子文档(光盘等)1套等)
第六条费用
6.1 本合同的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编制费共计80000.00 元(大写:捌万元整)。
6.2上述费用包含设计人在整个服务周期内应承担的人员、实验、评审、后续服务、
参与验收等所有的费用。
第七条支付方式
7.1无预付款
7.2 设计方案完成经上级部门批复,工程开工后一次性付清编制费。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发包方责任
8.1.1发包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材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提交上述材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来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8.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1.4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8.1.5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设计费的5‰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文件,并书面通知发包方。
8.1.6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行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标准为:设计费的5‰计算。
8.1.7发包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2设计方责任
8.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第五条规
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1、8.1.2、8.1.4、8.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8.2.3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人员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高为勘察设计费的20%。
8.2.4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5‰。
8.2.5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预付款。
8.2.6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工程开始实施后,设计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工程验收。
第九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方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索赔
设计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报告。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超过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2.4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4 份,发包方2 份,设计方2 份。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话、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技术咨询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发包人名称:**县小型水库除险设计人名称:山东**水利勘测
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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