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第四条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察、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受理鉴定

第七条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三章鉴定

第八条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的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规格附后)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式样附后)。

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连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的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出庭

第十五条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

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伤情鉴定申请书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请求k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2xx-x年3月1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李某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李某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李某的劝说之下,无奈去李某的同学王某某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王某某家出来之后,李某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后经k县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X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2xx-x年3月14日,我被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2xx-x年4月28日,再次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萎缩(左眼)、角膜血染(左眼)、左眼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

性美罗脱离(左眼)、屈光不正(双眼),并由于左眼的伤情导致左眼失明,在该院行左眼眼球摘除联合义眼植入术。法律快车刑法整理 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此致 k县公安局 2. 申请人:苗______,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程_______,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 请求事项:

2021年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xx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19年11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资格登记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 第九条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项目、注册固定资产、使用的技术标准目录等。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 形式审查(以下简称形审)主要是审查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材料是否符合《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通过形审和补正,使申报材料完整、准确和规范,以确保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形审主要内容 (一)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外观、装订、打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报书》的附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五)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 (六)申报项目申请组别是否合理。 二、形审具体要求 (一)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外观、装订、打印格式是

否符合要求。 1.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含电子文档,未标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1)《申报书》(原件); (2)技术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原件); (4)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原件); (5)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原件); (6)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原件); (7)主要完成人证明(原件); (8)软科学、情报成果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者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的正式实施出版物; (9)其他必要的证明。 2.《申报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生成)打印,采用A4纸(高297mm、宽210mm)竖装,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mm,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mm、宽170mm的规格内排印,正文内容文字应不小于5号字,附件材料的尺寸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 3.《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顺序合装成册,装订必须整齐牢固,不加封面,并要求正反面打印(复印); 4.申报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各级审查和签署真实、准确、

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库伦旗公安局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1背景 物证保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物证作为证据是否合法,特别是需要鉴定的物证,使用、交接情况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有没有被替换?是否受到污染?要排除这些合理怀疑,仅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难以令人信服。需要规范物证保全工作,确保物证的合法性,增加刑事诉讼的透明度,提高公安机关的 公信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公安科技强警战略的深入推进,各级公安机关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得到增强,物证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得到推进,物证保全室建设得到显著增强。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了专门的物证保管室,配备了物证保全装备,并制订了相应的物证保全工作流程规范化制度,部分地区实现了物证保全的信息化管理,为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目前的建设和应用状况看,公安机关物证保全规范化管理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侦查和诉讼活动的要求。一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物证保全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虽然在长期实践中,吸收引进了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物证保全的制度和规范,对物证保全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对照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还有很多不严密、不规范的地方,物证保全的内容不一致、管理流程不科学,管理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二是各地物证保全

管理建设发展不平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理念差异的影响,各地物证保全硬件投入和物证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装备配备落后地区的物证保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三是物证保全工作总体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当前公安机关的物证保全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重采集、轻保全”的思想依然普遍存在,硬件投入和制度规范化建设较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物证室面积偏小,功能区划分不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装备相对简陋,缺少应有的防火、防盗、防潮(霉变)、防虫、防尘、排风、消毒等辅助设施,大多没有保管生物检材的低温冰箱(柜),物证丢失、损坏、污染、变质和随意处置现象仍有发生。《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主要针对公安刑事技术机构、各业务警种、派出所等,提供物证保全规范化整体解决方案。 2总体设计 2.1建设模式 由于公安机关物证信息存储数量大,种类多,时间长,因此,根据情况系统采用建立中心数据库,集中存放所属下级公安机关的物证信息,全部信息均能实现“单点采集、多点使用”的信息全警共享。 2.2建设原则 根据“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公安物证保全系统建设要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先进合理原则 高起点规划,既考虑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又要着眼于未来系统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高检发办字[2006]33号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 (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 (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 (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 (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妥善保管送检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接受委托单位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 (五)出庭接受质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重新鉴定时,是本案原鉴定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形。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九条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通过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鉴定应当以书面委托为依据,客观反映案件基本情况、送检材料和鉴定要求等内容。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当制作委托受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和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委托,应当拒绝受理。 第四章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根据鉴定需要可以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鉴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需要进行实验的,应当记录实验时间、条件、方法、过程、结果等,并由实验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修订稿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 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 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 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 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 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 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 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查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查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 __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 __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__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__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 __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 __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作者:冯文光等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4-5-1 入库时间:2004-6-17 定价:3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上编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范 第一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 (3)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6) 第三节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原则 (8) 第四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原则 (10) 第五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内部监督原则 (13) 第六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16) 第七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21) 第二章侦查管辖 (34) 第一节概述 (34) 第二节职能管辖 (36) 第三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40) 第四节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 (45) 第三章侦查回避 (48) 第一节概述 (48)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51)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52) 第四章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57) 第一节概述 (58)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63) 第三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67) 第四节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正常合法活动 (71)

第五章刑事侦查证据 (75) 第一节概述 (75)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89) 第三节证据的审查判断 (105) 第六章刑事强制措施 (118) 第一节概述 (118) 第二节拘传 (119) 第三节取保候审 (120) 第四节监视居住 (125) 第五节拘留 (129) 第六节逮捕 (134) 第七节羁押期限 (141) 第八节适用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 (144) 第七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 销案 (150) 第一节受案 (150) 第二节立案 (152) 第三节破案 (154) 第四节销案 (156) 第八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157) 第一节概述 (157)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162)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166) 第四节勘验、检查 (169) 第五节搜查 (175)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177)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81) 第八节鉴定 (183) 第九节辨认 (186) 第十节通缉 (188)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191)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194) 第九章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 (197) 第一节概述 (197) 第二节刑事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 (198) 第三节刑事办案协作的实施 (200) 第十章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204) 第一节概述 (204) 第二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原则 (205) 第三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 (210) 第四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制度 (214) 第五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判处刑罚的执行 (218) 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221) 第一节概述 (221)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2009-07-21 19:05:43)标签:分类: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现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指南》、《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并结合多年来本人的工作经验,在此谈谈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应注意的事项,以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促进社会进步。 一般地讲,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活动中,经过实验研究、设计试制或调查考察后,所得到的经过鉴定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它包括发明、发现、技术进步以及技术改造方面的内容。 科学研究是一个生产知识"产品"的过程。这些"产品"主要就是科技成果,但并不等于全部的"产品"都是科技成果,所以,需要对科技成果的范畴加以界定。 科技成果的特点: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精神,几属科技成果,都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三个特点,缺一不可。 1、新颖性。指科技成果在发现新物质、阐明物质运动规律方面,应有新的内容和创见;对已知原理的应用,应是开拓新的领域或在技术发展中的新的突破等。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就新在它是同类科技领域内为前所没有的、不是公知公用的东西。对于新颖性来说,如果是全世界所没有,叫做绝对新颖性或世界新颖性。只是在一个国家没有的叫做国内新颖性或有限新颖性、地域新颖性。 2、先进性。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必须是先进的。确定一项科技成果是否具有先进性,需用该项成果与此前的

同类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进行比较。证明该项成果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新的科技成果必然是来源于现有的科技成果,而又将高于现有的科技成果。评定一项技术成果是否具有技术先进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技术原理的进步;(2)技术构成的进步;(3)技术效果的进步。先进性的评定是采用比较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用来进行参比的项目应该是相类似的最新、最优的科技成果。并要注意全面的、整体的进行技术对比,而不能仅就单项指标进行比较,以便得出整体的全面的评价结论。 3、实用价值。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学术意义)。实用价值是指科技成果可以在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上得到应用,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果,或者在科学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一项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必须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实现。(1)符合科学规律,在相同条件下应能重复出现,即科技成果应具有重演性才有实用价值。(2)具备实施条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科技成果,没有实用价值。当然,由于科研总要走在生产的前面,有些科技成果的价值,往往要在若干年后才能被认识,或者虽已被认识,但由于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等的限制,使其暂时还不能实施,这些成果所具有的潜在实用价值,也应该予以承认。(3)满足社会需要。社会不需要的成果,也不具有实用价值。一项科技成果必须能进一步指导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产生正效益。有的成果在产生积极的正效益的同时,还具有危害性或破坏性。即具有消极的负效益,如果在成果应用中这种消极的作用大到使社会难以受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修订稿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 一、简答题 1、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的种类有6种,分别是什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什么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3、《纪律条令》何时公布、何时起施行。2010年4月21日、2010年6月1日 4、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哪些级别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所辖各级 5、《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哪些人员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6、《纪律条令》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如何确定警衔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7、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哪些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领导人员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 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什么时间起生效作出之日 10、行政处分的规定期间或者规定时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撤职,24个月。开除有无时限规定没有时限 11、人民警察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解除处分 12、人民警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开除 13、《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多少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76 种 14、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何种处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15、《纪律条令》第七条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何种处分开除 16、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哪些人员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7、《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哪些部门的公安机构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 18、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何种处分 开除 19、某派出所民警对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的处分决定不服,他能否向上一级任免机关申诉不能,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诉 20、纪律条令的解释权在哪些机关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2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处分开除 22、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3、公安民警非正常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

科技成果鉴定-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篇一:科技成果鉴定指导手册 安徽博瑞咨询有限公司 成果鉴定项目指导手册 2009-03-12 目录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 - 1 - 二、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流程 ............................ - 3 - 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规范 ............................ - 4 - 2.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 - 4 - 2.2技术研究报告 ........................................ - 4 - 2.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 - 7 - 2.4设计工艺图表文件..................................... - 8 - 2.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 - 8 - 2.6查新报告 ............................................ - 8 - 2.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 9 - 2.8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及证明材料 ..................... - 9 - 2.9环保证明 ............................................ - 9 - 2.10其他附件材料 ....................................... - 9 - 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送审与评审 ......................... - 10 - 附件1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提纲............................. - 12 - 附件 2 技术研究报告目录................................. - 13 - 附件 3 鉴定会准备材料清单 ............................... - 14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博瑞咨询公司所做的鉴定主要是科技计划外的应用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做一个企业的产品鉴定,企业技术水平是关键,与企业的规模和所从事的行业无关。在接到鉴定任务后,首先与相关企业领导、技术人员来从产品原理、结构、材料、工艺、工装等方面探讨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点和创新点,异同点和创新点的发现识别通常情况下还需查阅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以及现场观察,了解制造流程及其所使用的特殊设备、模夹具和关键工艺参数。了解真实的技术达到什么水平,了解企业里有没有专门将这个技术转化为文字的技术员。 其次,通过对企业的了解和相关主要产品技术水平的了解,确立一个(或者几个)相对具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做鉴定。因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这个产品的技术水平。同时,询问其他的材料如检测报告、产品标准、环评报告是否齐全和文件中的产品名称是否一致,缺少的文件日后根据需要安排企业补做。 第三,确定完产品之后,我们需要根据对方提供该种产品的技术资料进行学习和研究,而自己要上网查阅一些相关文献,力求我们在短时间内成为该行业的半个专家。结合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我们来着手进行技术研究报告的编写及企业创新点的挖掘。力求在与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过几次来回修改后,能够达到明确体现企业产品特点和产品创新点的目的。同时,编制查新委托书,交给查新机构进行查新。查新结论出来后,根据结论完善材料。在这过程当中,一个好得鉴定材料还需要与专家得配合,将企业、咨询公司、专家三者结合起来。我们要征求专家意见,将专家的意见与企业现实技术水平结合起来。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得地方。(技术方面也可采取先查新报告再技术研究报告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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