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原因及预防策略

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原因及预防策略
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原因及预防策略

简述新闻失实的定义、原因、现象、及应对措施

简述新闻失实的定义、原因、现象、及应对措施 新闻失实的定义 要弄清楚什么是新闻失实,首先必须理解新闻的定义。关于新闻的定义,至今主要有四种提法。一种是以胡乔木为代表的“事实说”,即认为新闻是一种新的重要的事实;一种是以甘惜分为代表的“手段说”,即认为新闻是以报道或者评述最新发生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一种是以宁树潘为代表的“信息说”,即认为新闻就是向公众传播新近事实的讯息;一种是以陆定一为代表的“报道说”,即认为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而何为“失实”呢?所谓失实就是跟事实不符,脱离和违背了客观事实而未能反映事实真相。如果说新闻是一件事实,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是不会出现失实情况的。如果说新闻是一种手段,手段是人们以主观意识能动作用于客观实在的方法,它的发出主体是意识,而不是事实,因此也不存在失实的说法。如果说新闻是一种信息,信息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哪怕是虚构的小说,所传达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一种事实是不会因为另一种事实而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新闻也是一种信息,但是新闻不是一般的信息,新闻信息必须依靠客观事实才能具有价值,新闻信息必须经过媒介传播才能成为新闻。,所以新闻必须是经过报道的新闻信息。 因此,所谓新闻失实,就是指对新闻信息的报道与客观新闻信息不完全相符,未能准确反映客观新闻事实真相的现象。 这个概念明显的有三层含义。首先是新闻媒体或工作者对新闻信息的报道不符合客观新闻信息本身。新闻工作者在了解了新闻事实的情况下,在新闻报道的时候不是把所了解到的新闻信息按照它本来的面目制作成新闻,而是扭曲新闻信息,造成新闻失实。其次就是新闻工作者由于知识、阅历等各方面的限制,了解到的新闻信息没能准确反映新闻事实,也就形成了新闻失实。再次,就是由于新闻工作者既没有正确了解掌握反映新闻事实的信息,又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扭曲了解到新闻信息,这样报道出来的新闻必定失实。 这个概念将“新闻失实”现象与“假新闻”现象区分开来。假新闻人们看来,似乎是一个矛盾性的概念,因为既然是“假新闻”,就不能归属于“新闻”的范畴,当作新闻的一个类别。但是假新闻并不是在新闻的前提下的分类,假新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他的对立面“真新闻”。假新闻是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源的“新闻”,即假新闻依据的“新闻事实”是想象、臆造、捏造的产物,是通过想象思维虚构的“事实”。在其‘纯粹’的形式中,假新闻完全不包括一点事实。因此,假新闻的根本特性是新闻事实源的虚假性。相对假新闻而言,失实新闻在性质上还属于新闻范畴,它是对一定新闻事实“残缺”、“偏离”、“片面”反映报道而成的新闻。正像“次品”相对“正品”那样,失实新闻是不同程度的“劣质”新闻,但不是“假”新闻。因而,简要地说,失实新闻,是指具有新闻事实根据,但却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 新闻失实的原因 在现实社会中,新闻传播媒介都是由人组成的传播机构控制,都具有主观性。主观意识在理论上是可以完全真实的反映客观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主观意识并不都能准确反映客观存在,因此出现新闻失实。从新闻失实的定义不难看出,新闻失实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主观原因造成的新闻失实,也称为故意性新闻失实,是指媒体或者新闻报道者实现明知道报道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具有虚假成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有意使新闻报道失实。然而,在主观原因方面,新闻失实原因的故意性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可以分为客观性性故意失实和主观性故意失实。 所谓客观性故意性失实,就是指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需要新闻报道失实,以期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如果把握不当,就容易造成侵权,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权的虚伪事实,往往使得案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而,新闻媒体常常容易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以减少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这是我们的大众传媒包括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等均应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新闻避免侵权正当防范 社会新闻、草根新闻越来越成为百姓的看点,因其新闻采访、报道而引起的新闻官司也在逐年递增,2004年我台播报的社会新闻《平安镇华丰村农民李某某倒卖化肥被查处》引发了当地一位同名、同姓人士与我台打起了新闻官司。虽然我们胜诉,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直至今日我们的一些新闻采访和编辑的过程中我们处处加以防范,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 那么在日常新闻活动中怎样避免侵权呢? 首先要求我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了解新闻侵权的表象和实质。 新闻侵权有别于其他侵权行为。它是与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新闻传播是指使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媒介的传播。这就限定了新闻侵权区别于普通的口头造谣、诽谤的大众传播。新闻侵权往往

限定在人身权,囊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其他权利。一般是由侵权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和损害。 例如:记者道听途说,采访不到位、核实不准确就容易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很可能造成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受辱;或者新闻工作者报道名人的逸闻趣事,未经同意侵入他人私生活区域对与公共无关的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进行公布、宣扬、播报等侵犯他人隐私权。 这些新闻侵权的行为人都是新闻工作者。新闻侵权的手段是媒介,而媒介传播的信息是由新闻工作者负责采编的,所以新闻工作者要对自己的采编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果发生新闻侵权,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当然的。 了解了新闻侵权行为,在实际的新闻工作中我们就可以避免新闻侵权。 一、防止侵害名誉权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内容失实,新闻评论不当、或故损毁他人都可能导致侵害名誉权。 1、防止新闻内容失实 如果新闻内容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新闻事实材料和新闻背景材料的失实,从根本上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当然这种“新闻”产生了严重后果就有可能造成新闻侵权。因此,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新闻侵权就当然要防止新闻失实。那么记者和编辑在实际业务

假新闻案例及失实原因分析报告

假新闻案例及失实原因分析 一、深圳最美女孩”给街边乞丐老人喂饭 月日,中国新闻网刊发了一则《深圳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地新闻.报道称,在深圳打工地后某女孩,月日下班回家路上,女孩看到老人盯着快餐店里地盒饭后便掏钱为老人买来了盒饭,然后亲自喂饭.b5E2R。 经深圳媒体证实,整个行为其实是某商业展地炒作.附近一位目睹拍摄过程地报刊亭老板称,女孩只喂了几口饭,便随拍照地男子离开.此后,策划者出面致歉,承认照片是摆拍.p1Ean。 失实原因:记者未严谨地核实新闻事实,没有善尽一个新闻记者地责任.炮制出虚假新闻,无中生有. 二、温州乞丐流浪年回家获万拆迁补偿 月日,江西《信息日报》刊发该报记者地报道《流浪年回家瞬间变“富翁”》.报道称,年月,家境贫寒地温州男子朱景,远离家门闯荡自己地事业.因为连连亏本,朱景年来风餐露宿乞讨流浪,甚至染上了严重地肺结核.今年月日,经过天地治疗后,萍乡救助站将病情好转地朱景送回家乡浙江温州.悲喜交集中,哥哥朱忠告诉失踪年地弟弟,前几年家乡搞城中村开发,他已获得余万元地土地补偿金.DXDiT。 月日,《现代金报》刊发报道称“这是一起假新闻,报道称,该男子并非叫朱景,而是叫朱景修,家住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在朱景修离家前后,老家地房子没有任何变化,离家期间也未有征地和拆迁.实际上,他当时是因赌气离家出走地.这年来,他开过出租车、当过保安,进过黑砖窑也挖过煤.直到年,他才因肺结核病重而开始行乞.RTCrp。 失实原因:其广为传播可能更多地折射了房地产开发、一夜暴富等这样地社会焦点话题,导致了传统媒体、媒体官方微博等在假新闻面前集体沦陷.记者未做深入核实,信息日报社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5PCzV。 三、年放假安排 年月日傍晚起,多家媒体新闻客户端以及官方微博纷纷发布据称来自中国政府网地“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地消息.按照这条放假消息,年元旦放天,春节放天,元宵节放假天,清明节放假天,劳动节放假天,端午节放假天,中秋节放假天,国庆节放假天.这一方案中含有多个长假,瞬间引发网络“疯转”.jLBHr。 月日点分,新华网新浪和腾讯微博发布辟谣消息称,记者核实得知,中国政府网目前并未发布过“年放假安排时间表”,按往年地做法,放假安排时间表要到月份发布.月日,官方正式发布年放假安排时间表.xHAQX。 失实原因:利用民众对现行节假日安排不满、对增加节假日地期待,扩大影响,博得关注. 四、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 月日早上点多,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地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国际在线”发布了一组“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地图片,报道称,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最后双方在调解下,外国小伙不得不给付元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 什么是新闻侵权?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无论是新闻记者还是普通受众,恐怕很少愿意同多少带有一些负面影响的“新闻侵权”发生关系。但是,我们所置身的这样一个大千世界,却又实实在在地经常发生新闻侵权事件。这就不能不引起现代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关注了。 新闻侵权知多少 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诉讼标的涉及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方方面面,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争议的内容五花八门,牵扯的媒体范围广泛。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侵权有了新的形式,转载文章也难逃侵权官司。 如何判定新闻侵权 我国目前虽尚未出台新闻法,但已经颁布实施的许多实体法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都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对媒体的某些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认定作了规定,使我们对各种新闻侵权现象有了判断的标准和依据。 新闻侵权可以预防吗 要想避免新闻侵权,根本还在于防范。要明确新闻来源和采访方式的合法与不合法。新闻官司一旦发生,应诉对策还是不可缺少的,它包括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进行免责答辩,如何以法论理、以案说法等等。 怎样应对新闻侵权纠纷 谁都不希望新闻侵权案件发生在自己头上,可一旦有了官司怎么办?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付?其中是有一些科学有效的规则和措施有必要掌握的。运用得科学如何,效果是大不相同的。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新闻侵权其特征体现在 1. 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 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机构等。 2. 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 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

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相关案例分析: 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 (11)

摘要 [摘要]在当今物质与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同程度的显现出来。这样持续下去的话不仅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安定和谐的精神文明世界。最快捷、影响最大、最淋漓尽致的监督方式就是—新闻舆论监督。 在我看来,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特性:一是针对性强;二是态度明确;三是说服力强。除此外还具有较明显的客观性,又有着正确的导向性。 [关键词] 新闻;新闻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方式;责任;利益 1

Abstract In today’s material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all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social problems have different degrees of apparent.Not only that continues will do harm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but also affect the country’s exhibition.In order to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to create a stable and harmonious spiritual word.Supervision in the fastest way,the impact is the biggest,the most incisive is 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In my opinion,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has its unique way of supervision:obviousrelevance,clear and convincing.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objective,and guide the correct. Keywords: News;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News media;Monior mode;duty;benefit 2

我国新闻失实的成因与应对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311160060.html, 我国新闻失实的成因与应对措施 作者:胡芳 来源:《新媒体研究》2015年第09期 摘 ;要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被誉为“第四种权力”,它的价值与作用在如今这个时代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建设生态政治文明的话语体系中,新闻媒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成为衡量新闻是否有价值的最重要砝码。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和新技术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新闻失实让人们对信息的判断造成了一定的干扰。文章探讨了新闻失实、失真的成因,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应对措施。 关键词 ;新闻失实;成因;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G2 ;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5)09-0004-02 1 ;“新闻失实”释义 新闻失实,简明扼要地说,就是新闻报道未能准确有效地反映报道内容,新闻报道的几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因素,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出现了差错,就是失真,就是新闻失实。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件的产生都是由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的主观原因是:个人(记者或新闻报道者)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知识结构、性格特征、世界观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他对新闻报道理解的偏差,从而造成新闻失实;而客观原因则比较复杂,有两部分,一部分由于时间、空间以及文化跨度过大,另一部分是由于生活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政治和社会生态等短期内不可更改的稳定因素。新闻失实主要表现为: 1)扭曲事实。媒体或新闻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对信息的传播进行有目的的操控,是有意而为之。或者是新闻媒体从业者由于自身的认识水平或者蓄意捏造事实,造成新闻报道不实。2)新闻操作。新闻操作,又指炒作,炮制新闻。炮制新闻分为有源炮制和无源炮制。有源炮制是指以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社会事件为依托,蓄意进行夸大操作或过分宣传,以过分渲染的方式来达到自身目的。以此造成一种“马太效应”,这样会引起多数人关注一件事情,而这种过度关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不言而喻的。 3)报道缺失。报道缺失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时间跨度、空间差异、文化差异等,报道者对新闻事件进行人为选择性报道,而并未完全反映事件的本源,从而造成报道缺失。或者是因为新闻从业者由于自身的知识文化结构、从业经验、信息渠道来源等因素未能对新闻事件本身进行详细而完整地报道,从而造成报道缺失。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利益关系的权衡也成了新闻报道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行业内部的敏感信息、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新闻报道,因为要保护一些隐私内容,对外报道往往不真实、不全面,阻扰了人们了解事实真相。 2 ;我国新闻失实的不利影响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研究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研究 [提要]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在对其进行分析概括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措施,借以推动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舆论监督 随着新闻改革的蓬勃发展,我国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知日趋清晰和自觉,其显著标志之一便是新闻媒体在运用新闻舆论的力量对社会生活进行监督方面有了更大的作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飞速发展是我国新闻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新闻媒体赢得党和人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信任的根本原因。 一、舆论监督的内涵及特征 舆论是指通过传播再现社会集合意识的、具有权威性或影响力的人民大众对事物或现象的议论和意见。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舆论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传播的众人的议论、意见。在当代社会,新闻媒体是能产生广泛影响的主要传播方式。因此,人们往往把新闻舆论简称为舆论,也就是狭义的舆论,亦即本文所称的舆论。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批评,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受到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考虑,这就是舆论监督。现代民主政治国家都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软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1、广泛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实施主体是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代表和反映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主张。任何公民,不分党派、宗教、信仰、职业、年龄、性别,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行使他的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内容也不是特定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2、公开性。媒体每天与千万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这种监督的议程、立场、对立观点和所有细节都是公开的,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和逃避。舆论监督虽然没有硬性的强制力,却有软性的影响力,可以直达人的心灵,所谓“千夫所指,无疾而终”。 3、及时性。现代媒体的出版周期日益缩短,电子媒体几乎全天不间断播出,几小时前甚至几分钟前发生的事很快就能传播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一种社会舆论。而其他的监督形式则一般要经过一整套的既定程序,费时较长。 4、灵活性。无论是司法监督还是行政监督,采取的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遵循分级管理固然有组织严密、力量强大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监督范围小、中间环节多的弱点,而舆论监督与这种自上而下的线性监督方式不同,

浅析新闻失实现象成因及影响

浅析新闻失实现象成因及影响 【摘要】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近年来,媒体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假新闻,严重地影响着媒体的公信力。从纸质媒体到电视媒体再到网络媒体,假新闻在我们身边已经无孔不入。究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但传媒竞争的激烈、记者自身职业素养不到位、撰稿人为谋取私利而胡编乱造、编者的疏忽大意是主要原因。 【关键词】新闻自由;假新闻;成因;对策 假新闻,即新闻媒体报道的、无可靠消息来源的、蓄意或无心之失造成的基本失实或完全失实的新闻。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言论自由度的单方面提升,受众经常听到各式各样的假新闻,也对年末各大媒体评价出来的假新闻耳熟能详,这严重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和舆论监督作用。 1.新闻失实的产生背景 1.1对新闻自由观念的错误解读 自从1644年英国着名诗人弥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来,新闻自由的理念已经走过了四个世纪的历程,新闻自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自由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我国,自清末民初新闻自由理念传入之后,也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并且作为一种斗争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知识分子更将其作为奋斗的目标而不惜抛头颅洒热血。有学者将新闻自由拓展为七种基本权利,即“创办新闻媒介权、发表权或报道权、答辩权和更正权、知晓权和采访权、保护新闻来源权、使用传媒权、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尽管如此,目前对于新闻自由理念和我国新闻自由概况仍然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错误倾向。 第一种是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看待新闻自由,认为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对社会稳定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新闻自由并不适合于现阶段的我国社会。持这类观点的在我国并不在少数;另外一种极端认识是认为我国根本没有新闻自由,他们将新闻自由的理解只局限在媒介对政府的抨击和公民自由的办报权利阶段,他们将此作为新闻自由的核心理念。事实上,这一阶段也仅仅只在西方资产阶级刚刚掌权的初期出现过,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束缚的新闻自由不仅没有真正实现新闻自由和其他自由权利,而且深深伤害了来之不易的民主和自由权利,而后以理性主义占主体地位的新闻自由慢慢发展起来。在我国,立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监督政府公权力的舆论监督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当今时代,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不负责任的抨击行为存在。 1.2行业竞争的激化程度不断加深 当前新闻业竞争空前激烈,要在这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媒体普遍追求最新的新闻、独家新闻。在记者编辑利用自己的新闻敏感筛选新闻线索和采写新闻的时候,要确保时效性并使自己的判断百分之百正确并非易事,中间任何一个环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 姓名张雨 学号08022060 院系(部所)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指导教师熊焰 完成日期2010年 11月 05日

一.两者涵义 1.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2.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积极作用是媒介发挥其监督作用,第四权利的作用,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起促进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用不好则会导致媒介超越了本职,越俎代庖,扰乱司法程序,混淆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审判。

简述新闻失实的定义、原因、现象、及应对措施

简述违背新闻事实媒体工作者的责任、原因、现象 新闻失实的定义 要弄清楚什么是新闻失实,首先必须理解新闻的定义。关于新闻的定义,至今主要有四种提法。一种是以胡乔木为代表的“事实说”,即认为新闻是一种新的重要的事实;一种是以甘惜分为代表的“手段说”,即认为新闻是以报道或者评述最新发生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一种是以宁树潘为代表的“信息说”,即认为新闻就是向公众传播新近事实的讯息;一种是以陆定一为代表的“报道说”,即认为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而何为“失实”呢?所谓失实就是跟事实不符,脱离和违背了客观事实而未能反映事实真相。如果说新闻是一件事实,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是不会出现失实情况的。如果说新闻是一种手段,手段是人们以主观意识能动作用于客观实在的方法,它的发出主体是意识,而不是事实,因此也不存在失实的说法。如果说新闻是一种信息,信息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哪怕是虚构的小说,所传达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一种事实是不会因为另一种事实而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新闻也是一种信息,但是新闻不是一般的信息,新闻信息必须依靠客观事实才能具有价值,新闻信息必须经过媒介传播才能成为新闻。,所以新闻必须是经过报道的新闻信息。因此,所谓新闻失实,就是指对新闻信息的报道与客观新闻信息不完全相符,未能准确反映客观新闻事实真相的现象。 这个概念明显的有三层含义。首先是新闻媒体或工作者对新闻信息的报道不符合客观新闻信息本身。新闻工作者在了解了新闻事实的情况下,在新闻报道的时候不是把所了解到的新闻信息按照它本来的面目制作成新闻,而是扭曲新闻信息,造成新闻失实。其次就是新闻工作者由于知识、阅历等各方面的限制,了解到的新闻信息没能准确反映新闻事实,也就形成了新闻失实。再次,就是由于新闻工作者既没有正确了解掌握反映新闻事实的信息,又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扭曲了解到新闻信息,这样报道出来的新闻必定失实。这个概念将“新闻失实”现象与“假新闻”现象区分开来。假新闻人们看来,似乎是一个矛盾性的概念,因为既然是“假新闻”,就不能归属于“新闻”的范畴,当作新闻的一个类别。但是假新闻并不是在新闻的前提下的分类,假新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他的对立面“真新闻”。假新闻是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源的“新闻”,即假新闻依据的“新闻事实”是想象、臆造、捏造的产物,是通过想象思维虚构的“事实”。在其‘纯粹’的形式中,假新闻完全不包括一点事实。因此,假新闻的根本特性是新闻事实源的虚假性。相对假新闻而言,失实新闻在性质上还属于新闻范畴,它是对一定新闻事实“残缺”、“偏离”、“片面”反映报道而成的新闻。正像“次品”相对“正品”那样,失实新闻是不同程度的“劣质”新闻,但不是“假”新闻。因而,简要地说,失实新闻,是指具有新闻事实根据,但却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 新闻失实的原因在现实社会中,新闻传播媒介都是由人组成的传播机构控制,都具有主观性。主观意识在理论上是可以完全真实的反映客观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主观意识并不都能准确反映客观存在,因此出现新闻失实。从新闻失实的定义不难看出,新闻失实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主观原因造成的新闻失实,也称为故意性新闻失实,是指媒体或者新闻报道者实现明知道报道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具有虚假成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有意使新闻报道失实。然而,在主观原因方面,新闻失实原因的故意性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可以分为客观性性故意失实和主观性故意失实。所谓客观性故意性失实,就是指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需要新闻报道失实,以期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体制性新闻失实。所谓体制性新闻失实是指因某种价值观对新闻报道发生强烈作用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1.新闻传播法制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新闻传播法制定义: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新闻传播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指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两大类型:(一)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闻法) (2)根据具体情况在特殊领域指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同时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 (二)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定义:指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特点:1.国家意志的体现 2.以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为内容3.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主体: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1.新闻传播媒体(最重要)。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2.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 3.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客体: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智力成果三种。 内容: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由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行为的必要性。 2.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原则(新闻传播自由) 两层内涵:①、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 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公民通过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等出版手段即复制手段发表意见;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由于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性,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引起巨大的社会效应,所以“有事找记者”成为不少群众面对矛盾时的第一选择。但事实是,舆论监督说起来容易干起来难,记者在监督类报道中为了呈现事实,有些镜头、照片、文字很可能无意中侵害到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特别目前没有明确《新闻法》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定性、评说,也被报道对象抓住把柄,成为新闻官司的由头。如何正确对待新闻侵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王利民、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页)按这个定义来理解,造成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原因是记者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侵犯到的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通过近些年新闻官司,新闻侵权导致的后果大致表现为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被报道对象信用降低、隐私迅速蔓延、在社会生活中被孤立冷落、精神痛苦、健康恶化、财产大量损失等内容。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明确并保障自身权利 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一个公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前者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中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新闻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备:(1)侵权新闻已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发表;(2)发表的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有关的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主观上有过错指两个方面: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具体而言由以下一些原因引起:(1)新闻工作者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故意在舆论监督中颠倒黑白、混淆视听;(2) 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以偏盖面或者报道失实;(3)新闻工作者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被报道对象隐私、肖像等权利没有进行足够的维护,导致隐私、肖像、商业机密等公布于众;(4)新闻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词语造成了诽谤或者是不公正评价等。但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新闻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的故意比较少,大多往往由过失造成。过失在民法中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是过失。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即使是批评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是没有注意到,造成了权利后果 的损害,那就有过失了。所以要强化新闻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尽量避免过失性侵权出现。舆论监督类报道主要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问题是 收稿日期:2010-01-05 作者简介:冶进海(1978-),男,青海民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新闻、文学评论研究;马慧茹(1978-),女,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文艺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学、现当代文学研究。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冶进海1,马慧茹2 (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2.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银川750021) 摘要: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 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本文从舆论监督中常见的新闻侵权现象出发,分析造成新闻侵权的几大构成要件,指出常见 新闻侵权的主要过错在于新闻行为人的过失,由此阐明新闻行为人在舆论监督中需要注意的几方面要求。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权利;过失 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1—0119—02 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学研究☆119

(广告传媒)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马守敏 近年来,涉及状告媒体的新闻侵权案件明显增多,而网络侵权纠纷也逐渐成为新类型的新闻侵权案件。由于网络与传统媒体二者的传播方式迥然相异,在新的媒介形态下,如何防止和监督网络新闻侵权备受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机构网站(相对于个人网站、网页而言)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工作中违反新闻纪律,通过网络,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网络新闻侵权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著作权侵权,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网络新闻侵权另外一种重要类型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新闻工作者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给他人的精神和生活都造成了损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网络新闻侵害“法人名誉”的现象也有所抬头。 网络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的内容,应当严格界定,不能将非名誉权的内容概括在名誉权概念之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网络新闻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产生侵害。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制造噱头,提高本网站的信息量,争取点击率,不惜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一些人则利用网络“把关人”控制的弱化,随意通过编造、篡改、转载网络新闻进行人身攻击,给他人的精

新闻侵权

(一) 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那么,内参作为仅供领导参考的刊物,是否也会引起新闻侵权?所以,统观各家之说,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分歧,再加上新闻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要对之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真是难上加难。 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揭示方法。同样,我们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加以揭示。 首先,新闻侵权不等于新闻纠纷。新闻纠纷的范围应比新闻侵权大,它通常包括因新闻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因新闻舆论涉及对象逆反舆论监督而产生纠纷。后者是一种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干涉正当新闻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在不少论著中,却把新闻侵权的概念等同于新闻纠纷,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 第二,新闻侵权的行为人包括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新闻工作者以及那些向媒介提供新闻或在媒介上发表文学作品的非新闻工作者,如果新闻机构和公民从事非新闻活动而侵害他人权利,如记者从事商业活动、广告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就不能视为新闻侵权,只能视为一般侵权。 第三.从侵害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民法通则》上规定了人格权应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要指出的是,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地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侵犯隐私权行为结果未必一定会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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