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解读-17-19风险管理

17条风险和责任

风险:即不确定因素不等于危险:带来不利的后果时才称为危险。

风险分担是合同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虽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17.1 保障

1、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的保障:

1)人身伤害:任何人员的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承包商负责,无论承包商是否有过失(除非是由业主人员造成的)。

2)财产损失:承包商承担由于承包商过失或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工程本身),无论承包商是否有过失(除非是由业主人员造成的)。

问:非承包商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有谁承担?

2、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障:

1)人身:业主人员渎职、恶意行为或违约造成了人员伤亡,发生疾病。

2)财产:第三方财产,18.3款第三方责任中不承保的内容。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从开工到颁发接收证书为止,承包商负责: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除业主风险所致)。

2、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负责:1)由于他的之后的行为导致的损害;2)由于他之前的原因引起的。

3、颁发接收证书后,工程的照管责任转移给业主,承包商的文件应在承包商的照管之下。

4、接收证书上记载工程是在该日期若干天之前移交,责任转移是在签发接收证书之日。

17.3业主的风险

FIDIC坚持的风险分担原则是:(风险控制性原则)哪一方能控制风险,哪一方承担,若双方均不能控制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如: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方面的风险、施工工艺及操作方法及工程照管方面的风险——承包商;

价格与支付方面的风险、工程变更的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法律法规变动使成本增加的风险——业主;

哪些属于“不可抗力”的异常事件或情况——业主。

(a):战争不限于工程所在国:如欧洲发生战争造成准备要到中国施工的施工设备有损失,由业主承担。

(b):“恐怖活动”:工程所在国、

(c):暴乱、骚乱的两个条件:工程所在国;非承包商雇员引起。

(d):不包括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自行适用饿情况,主要是指意外事故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影响。(“军火”“爆炸性材料”为新加内容)

(e)没有地理限制。

(f)1)业主在工程正常竣工后的适用或占用:随接收证书转移;2)在竣工之前业主提前使用和占用:根据10.2款“视为移交”。

(g)业主负责的设计。以上两点为业主的行为风险。

(h)“不可预见”:1.1.6.8在投标之日不可预见;“自然力作用”:主要指19.1不可抗力中的(v)自然灾害。

严格来说,业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的风险划分贯穿在整个合同的规定之中,本款只是集中列出了业主负责的基本风险。

17.4 业主风险的后果

1、承包商的义务:通知;修复(工程师主动要求,否则没有义务。

2、索赔:(a)(b)(c)(d)(e)(h):工期+费用;

(f)(g):工期+费用+利润(业主存在违约)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对“侵权”和“索赔”进行定义——相对于第三方;

承包商拥有对承包商文件及设计文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业主拥有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为了合同的需要,可相互使用。

2、索赔时效:28天,否则放弃以下保障。

3、业主负责承担:遵守合同不可避免发生的侵权;业主使用工程引起的侵权。

4、承包商负责承担:承包商的设计引起的侵权;制造货物、适用、出售或进口。

5、谁负责去打官司,另一方协助(相互支持,协调行动)。

6、“最后一句”:索赔者直接找承包商索赔,但引起索赔的原因属于业主负责,则业主应替承包商去进行赔偿谈判。如果业主不去,则承包商可以答应对索赔方的赔偿,youxiang业主支付赔偿金。反之亦然。

17.6 责任限度

1、除16.4、17.1外,免除承包商对业主的任何工程使用的损失、利润的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以及间接或由此引起的损害。

损失分为实际损失(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费用的支出)和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预见+可以得到+必须通过合同履行才能得到)。

2、最高限额<=专用条件中列明或中标价。

3、例外情况:欺诈(《合同法》52、54条)、故意(主观上有过错)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管理不善。

第18条保险

保险的实质就是对风险出现的几率以小博大,或者说是风险均担,即通过商业行动,把大多数人的累计付费用于补偿少数人的风险损失。

相关定义:

工程保险:(降低风险、分散风险)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将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意外事故发生,遭受的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就是保险公司。

2)投保人:指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的那一方,缴纳保费,

3)被保险人:受保险人保护的那一方(以生命、财产、身体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

4)保险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权的人。

2、有关术语:

1)保险标的:指保险的对象(生命、财产、身体或责任)。

2)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以及保险标的所具有实际价值而确定的最高赔偿与给付金额。

3)保险费率:投保人同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期限

4)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范围(保险损害项目、保险事故项目)

5)除外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项目和损害项目。

6)附加责任:有些风险事件在合同中本来术语除外责任,后来根据双方的协商又特别允许以一定条件承保的风险事项。

7)免陪责任:保险人为了避免承担折旧或自然损害或生理淘汰等必然损失或者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护工作的一切保护性措施。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

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18.1

1、按照FIDIC的解释,保险当事人一般来讲指的是承包商,除非在合同特殊条件中另有规定。但也有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负责保险一定范围的情况。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当承包商较多时,业主方更愿意去统一办理一些险种,如工程一切险,承包商只需为其人员和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即可。至于具体由何方负责投保,取决与业主在招标时的总体策划和项目放任实施情况。本款没有明确规定哪一方为投保方,具体的投保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当承包商为投保方时,保险的条款要在中标函签发之前协商好,承包人要获得业主的批准。

当业主为投保人时,在招标时附说明投保条件及承包人等。

无论谁投保,须在中标函发出以前对保险的总条件达成一致(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先列出)。否则,保险单必须符合18条的规定。

3、联合投保:涉及双方的利益时。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可以投保,业主的风险(如17.3(c)(g)(h))也可以投保,避免对一工程项目分别保险。

“额外的被保险人”:分包商、工程师、临时聘请专家及有权进入现场人员等等。

义务:1)承包商代表其依据保险单行动;2)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3)遵循保单规定。

4、投保人向另一方提交:

1)保险证据:A、保险生效的证明——保险已办理;B、18.2、18.3所述保单的副本。

2)支付每一笔保费后的证明。

5、遵守保险单的规定(保险的告知义务),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承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单中的保险范围。

6、对保险条款的实质性变动——双方同意;若承保人编定——相互通知。

7、若投保人未能使某种保险生效并保持有效,另一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8、任何未能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那获得的赔偿,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承担。

9、本款并不是规定双方中的任一方均有义务为其在合同中的一切风险办理保险。

18.2 工程及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工程一切险)

在移交之前,工程、承包商设备、永久设备、材料等属于承包商负责的责任。

1、保险金额:>=全部重置成本+拆迁费+利润(中标价的百分比,如15%)

保险标的:工程、永久设备、材料、承包商文件

保险期限:提交证明之日——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有区段时,按最迟区段,随工期顺延。

17.2承包商的可保利益:

1)承包商负责的,发生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2)签发接收证书至履约证书颁发由承包商导致的(11缺陷责任)。

2、承包商的设备>=重置成本,自运至现场到不再需要这段时间保持有效。

3、除专用条件中有相反规定,则:

投保人:承包商(BQ单中有专门的项目,若无,列入管理费用);

被保险人:双方,用于弥补损害或损失这一唯一目的,而不包括修复缺陷的费用。

保险范围:除17.3(业主的风险)之外所有的损失+17.3(c)(g)(h)+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某部分对另一部分的损失损害。

不包括(除外情况):A、如果部分缺陷工程导致另一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则应予保险(如,屋面材料,防水修复);B、如果修复缺陷工程导致另一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则不予保险。

4、办理了一年后,不能使你合理的商业条件续保(如保险费率升高),承包商通知业主。业主选择:自行去办理该保险或批准删除——假设在投标报价时3年的工期,3年的保险费,实际只支付了1年,有权要求承包商返还剩下的2年的保险费额。

18.3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保险(第三方责任险)

保险内容:除18.2外的其他财产、人员伤亡(履约证书之前)。

最低限额:投标函附录中,每次5%中标价或固定100万美元/次,对次数无限制。

除专用条款中的规定。

1)投保人:承包人(双方联合名义)

保险范围:弥补由于承包商旅行合同导致的业主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第三方:非项目人员、非项目财产及“业主的其他财产”

保障可能因施工作业影响到公众权益。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雇主(资方)责任险)

保险标的:承包商的人员+业主+工程师(不包括分包商,可自行投保)

保险范围:承包商人员:所有情况;业主工程师:非业主原因过失造成。

并不是所有的风险承包商都要去投保,承包商主要投: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

险、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等。

第三者责任险发生赔偿时,承包商所应收取的最低报费数额——“最小保险金额”。如,投标函附录中写明“最小”10000美元,但据“保额×费率”的公式,计算出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低于此值,则承包商有权按10000美元的标准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补偿。这种赔偿在工程实施期间,对所有发生的意外事故是不限次数的。

“工程保险”:避免业主自费时同一项目取得第二份保单,业主和承包商联合投保;

“人员伤亡”:承包商对自己和业主的雇员的伤亡负责。平常的疾病医疗不属于此范围,据经验,国际承包商工程的保险费率一般<=0.8%合同金额。

第19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包括:1)自然现象:地震、台风、洪水、海啸;

2)社会现象:战争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她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FIDIC99采纳了主管学说的不可抗力的概念,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事件的发生,那么已发生的事件便属于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关键在于是否超出了签约双方的控制能力之外。

“不可抗力”并非签约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设立“不可抗力”条款,目的都是在发生超出签约双方控制的风险时,解除双方继续履约义务,避免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不可抗力”后,一般认为由于其不可克服性,签约双方均无责任,双方均可根据“不可抗力”解除继续履约的合同义务,通常是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FIDIC规定由业主承担任何损失。

(a):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能力控制时间的发生、发展及形成的后果。

(b):在签约时无法合理预见或即使可以预见但无法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防备的时间(经常有武装冲突等等)。

(c)尽管对可能出险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仍不能防治这一情况的发生。(d)不可抗力时间既非起因于合同的另一方,也与另一方的行为无关。

本款列举的时间均已包括在17.3业主风险中。”业主的风险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不可抗力”则是一个相对狭隘的概念(业主的风险不一定会演变成不可抗力时间)。若将某一时间列为不可抗力,该事件必须是超出业主和承包商的控制、不能合理的预防、不能合理的避免等。该事件并不一定属于所列出的范围,列出的时间仅为例子而已。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受影响的当事人应尽及时通知的义务(14天);

2、若一方通知的不可抗力最终没有称为现实,或所通知的时间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则通知方应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的最终衡量标准是它是否“阻碍承包商履约”。(业主无法履约?)

3、任何一方不得借本款的名义逃避“支付义务”(已确立的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商已实施的但尚未计量或计价的工程。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业主支付工程款款男,虽然他可以延缓支付,但不影响承包商按照合同形式其他权益,如支付利息。

问:发出通知,向谁?业主!(一方)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限制不可抗力下的投机行为。

1、合作,减轻损失。

2、当不可抗力结束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这一通知应被认为是合同恢复正常履行的标志,成为工程师确立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的依据,若没有及时通知,其索赔会收到影响。

19.4 不可抗力的后果

1、满足三个条件时,承包商才能获得工期延长的补偿:

1)不可抗力阻止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

2)承包商按19.2发出通知;

3)承包商已因不可抗力造成误期或招致费用。

2、与人有关的不可抗力(战争、叛乱、暴乱等等):工期+费用;

与人无关的自然灾难(地震):工期(无费用)。

3、工程师决定:

1)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超出了承包商的控制;承包商是否不可能合理的预防;承包商是否不能够合理避免;时间是否不能归因于其他当事人)

2)承包商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通知发生;及时通知结束)

3)不可抗力属于哪种类型(与人有关;与人无关)

19.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FIDIC99采纳了分包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得抗辩本合同的原则。

当前者宽于后者时,承包商不得以此抗辩来获得更为宽泛的免责。

本规定可避免:承包商在分包商合同中多承担风险,从而使分包商降低报价,在风险发生后,再通过主合同的规定漏洞或不足,以分包商向其索赔为由,再向业主提出索赔,是自己最终获益。

19.6 选择性终止、支付与释放

1、终止程序:(A):实质性进展中的工程实施被不可抗力持续达84天,

或:因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多次受阻累计超过140天。

(B):通知发生后7天生效(比较,一方终止的生效)。

2、工程师决定已完工程价值,包括内容(a)(b)(c)(d)(e).

(a)“价格”是指包含于工程量报价单或其他明细表中的工作。

“已完工作”:已完成并已被认可的。

问:部分完成或已完成尚未计量的工作是否包括?——工程师作出公平的估价。(b)“材料的成本价值”:采购价、运费、保险费、清关费、税金、转运、仓储、处置等等及承包商的管理费。

(c)对于没有单独标价的。已实施的工作的一种支付。包括(a)(b)中没有包含的一切合理费用,如临时设施、保函的提供及相关的法律费用。

(e)“遣送费”:人员工资、交通及率土匪。按法律一次性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注意:“工程全职雇佣人员”不包括临时或兼职的。

3、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3个条件:

1)实施条件:实质性进展中的工程被不可抗力所阻止(整个工程陷入全面停工状态)

2)时间条件:连续停工84天;间断停工累计140天。

3)通知条件:承包商按19.2在得知(应得知)14天发出通知。

4、此类付款的性质(付款问题)

一、支付:

A、期中(包括预付款):业主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报表后56天内支付;

B、最终支付:业主从工程师那收到最终支付证书后56天支付。

二、终止合同情况”

A、承包商违约,业主终止合同(15.2)

B、业主可自由终止合同(15.5)

C、业主违约,承包商终止合同(16.2)

D、不可抗力超过一定天数,双方任一方提出终止(19.6)

E、根据适用的法律,出险不能再继续履约的情况,双方一方终止合同(19.7)

1)对于第一种终止,业主只能在业主自行或雇佣他人完成剩余工作,经过工程总决算之后,如果经过核算,业主仍欠承包商款额的话,才支付原承包商的款额(15.4)

2)对于其他4种情况,均按19.6支付。

本款终止时,承包商有权按19.4获得费用补偿。

本款不足:1)支付的性质——最终?

2)履约保函的退回?除第一种情况外,业主在其他终止下立即退还(如7天)

3)保留金退还?承包商未偿还的预付款及应给业主款项是否通过抵扣的方式清偿?分包合同的问题如何处理?如果不可抗力时间属于保险范围,合同双方如何做出保险赔付?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1、发生2类情况:1)继续履约不可能或非法;2)按合同适用法律,合同有权不再履约。“非法”:合同本身不合法、工程的目的不合法,或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不合法。

“法定解除”的三类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2)合同当事方的严重违约行为使合同无法履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未必是法律解除的所有情况,如“第二种”不是合同起草人的本意。

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情况。

2、VS“不可抗力”

1)本款依据的是法律,而非依据19.1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本款实际上针对一类特别的不可抗力(双方无法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

若按一般的不可抗力来处理,再等待很多天才可终止合同,对双方损失更大。

3、非正常终止的6中情况及支付

1)11.4(未能修补的缺陷):发生在缺陷通知期,业主索回工程支付的全部款项、拆除费用及财务费用,清楚现场并将工程设备和材料交还承包商。(事实上,承包商的主要设备、材料、临时设施已按4.23款的工程移交时车出现场,业主只有履约保函的索赔,保留金的全部扣回,其他费用通过法律手段追回。)

2)15.2款:两笔费用(a):由工程师确定的实施,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损害赔偿费及业主发生所有其他费用;(b):由工程师确定的工程、物资及承包商的文件的价值及应付给承包商的按赫然实施的工作款项。

若(a)<(b),业主应把任何剩余退还承包商(事实上:无)

若(a)>(b),业主拥有: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视情况)、工程保险、保留金、为支付的期中支付证书、尚未计量和计价的已完工作、承包商移交的物资及承包商的文件设计文件、业主按15.2出售承包商的设备、临时设施。

3)15.5,业主退还履约保函,按19.6支付

4)16.2 业主退还履约保函,承包商可撤走除安全外的所有物资,按19.6+利润损失+其他损失。

5)19.6 按19.6支付+不可抗力的补偿费用

6)19.7,按19.6支付。

承包商损失:1>2>5>6>3>4

FIDIC合同特别条款(ENGLISH)

Sub- Clause 13.7 - Contract Price and Payment - Payment. Delete the two occurrences of“56”in this clause and replace with“60”. The payment count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e People's RE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nominated bank shall be in Shanghai. Sub-Clause 13.8 - Delayed Payment The Financing charges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shall be calculated using the annual rate of the standard borrowing rate of the central bank of China. Sub-Clause 14.2 - Variations - Vlaue Engineering add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to the end of the sub-clause: “In calculating the adjustment to the Contract Price In such a proposal the Contractor shall apportion to the benefit of the Employer that percentage of any saving(if any)resulting from the proposed variation as is stated in the Appendix to Tender.” Sub-Clause 14.3 - Variations - Variation Procedure Add at the end of the Sub-clause after“under Sub-clause 14.2 if applicable”: “and may,at his discretion,have reference to the rates and prices In the Bill of Quantllles contained in Schedule l. Insert a final paragraph as follows: “Where a variation, or an element of a variation provides for the Contractor to substitute one purchased item(or sub-contract work package)for another where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cost other than in the purchase price,programme or any associated risk to the Contractor in using the substituted item(or sub-contract work package)then,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the valuation of that variation(or element of variation)shall be the difference in purchase price between the two items(or sub-contlact work packages)which would normally be demonstrated to the Employer through evidence of quotations properly sought and received by the Contractor. Sub-Clause 14.5 – Provisional Sums Add the following new paragraph: “(c)Work to be executed on a Dayworks basis for which payment will be made as follows: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may,If in his opinion It Is necessary or desirable,issue an instruction that any varied work shall be executed on a Daywork basis.The Contraclor shall then be paid for such work under the terms set-out In the Daywork schedule included in Schedule 5. The Contractor shall furnish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such receipts or other vouchers as may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

性的条款五大部分。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仅有通用合同条件还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辞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就不完整。(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琦完整性。(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的条款有所变更。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红色封皮主要是土木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海外通常叫红皮FIDIC合同;黄色封皮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FIDIC合同;白色封皮是涉及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模式协议》,也叫白皮FIDIC 合同;另外,交钥匙项目专用的一个橙皮的FIDIC合同,正式名称为

菲迪克(FIDIC)简明合同格式-中英对照版

菲迪克(FIDIC)文献译丛中英文对照本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编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1999年第1版 Agreement协议书 General Conditions通用条件 Rules for Adjudication裁决规则 Notes for Guidance指南注释 Short Form of Contract 简明合同格式 吕文学陈永强翻译 唐萍校译 王川徐礼章唐萍审订 (1999年第1版) (中英文对照本) (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 正式使用发生的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机械工业出版社

菲迪克(FIDIC)授权书 I herewith authorize CNAEC to translate FIDIC’s publications (but not the publications as edited by other organizations) into Chinese and publish them. I agree with your statement, as part of the agreement, that you will: a)Provide FIDIC with 10 copies of the translation per document, and b)Make a statement on the inside cover of the translation that the translator takes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and that in case of dispute,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English shall prevail. Peter van der TOGT Publications manager [译文] 在此,我授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把FIDIC出版物译成中文并出版(但是,不包括其他组织编写的出版物)。我同意你们的意见,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你们应: a)向FIDIC提供每份文件中译本10本; b)在译文的扉页上注明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生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出版经理:Peter van der TOGT FIDIC is the French acronym for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 (中译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 FIDIC was founded in 1913 by three national associations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within Europe. The objectives of forming the federation were to promote in common the professional interests of the member associations and to disseminate information of interest to members of its component national associations. 菲迪克(FIDIC)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组建联合会的上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以及向其成员协会会员传播有益信息。 Today FIDIC membership numbers more than 60 countries from all parts of the globe and the federation represents most of the private practice consulting engineers in the world. 今天,菲迪克(FIDIC)已有来自全球各地60多个国家成员协会,代表着世界上大多数私人执业咨询工程师。 FIDIC arranges seminars, conferences and other events in the furtherance of its goals: maintenance of high eth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exchange of views and information; discussion of problems of mutual concern among member associations an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ulting engineering industr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菲迪克(FIDIC)举办各类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以促进其目标:维护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FIDIC publications include proceedings of various conferences and seminars, information for consulting engineers, project owners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 standard pre-qualification forms, contract documents and client/consultant agreements. They are available from the secretariat in Switzerland. 菲迪克(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类会议和研讨会的文件,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开发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以及客户与工程咨询单位协议书。这些资料可以从设在瑞士的菲迪克(FIDIC)秘书处得到。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完整版)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一)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 定义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说明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包括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与之无关。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则容易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此款项有严格限定,它与工程直接相关,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忽视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容易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 合同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把合同组件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其好处是无论何时查合同,只需拿出一本资料即可。而且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避免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的失误。 关于“合同”定义的外延,应明确其组件涵盖范围。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有依据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的一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其内容也非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此规定很严格。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不能算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不能作为送达证明。只有拿到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把“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歧义。按国内一般理解“资料”是做参考用,通常不认为其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但“s chedule”一般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用表,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更

5《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

FIDIC 简介 F e d erati on Intern ati on ale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 e d e ation In ter natio nale Des Ing e nieurs Co nseils) 的法文 缩写。FIDIC 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 条款或FIDIC 方法。 一、FIDIC 的机构 FIDIC 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 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 —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 —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执行委员会(TEC) 、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 、职业责任委员会(PLC) 和秘书处。 二、FIDIC 的出版物 (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 条件) 1957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 2 版于1963 年发行) 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

1 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 3 版于1977 年出版。对第 2 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就是总包照管费。 总包照管费我在操作招投标时经常这样解释“就是我们常见的总包配合费”。实际这是一个取巧的说法。我 也是在现场经过了一个阶段后,才认识到FIDIC合同下分包“照费费”的合同义务有比国内常说的“总包配合费” 多得多的内容。按常规,总包配合费应该至少包括总包必然要提供分包以各种场地条件、施工便利、提供免费运输、要求遵守总包安全文明管理,以及施工组织总协调,及最后综合报竣等内容。但FIDIC的分包照管 费涵盖了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的合同义务。这个定义的内含,首先是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处理”,其次才会提到与分包的配合等等工作。 这显然地增大了总包对任何一个分包在工程管理全方位方面的监管责任。最简单的一个应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即视为如承包商自己一样的工程不合格。承包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我在解说承包商对分包商责任时,引用了第 4.4款,而按我对第4.4款的解 释,那应该是适用于承包商的分包的。这个就要说到FIDIC施工合同关于这个条款定义的“小小问题” 了。关 于FIDIC合同的这个“小小问题”完全是个人理解,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按FIDIC自己的解释,第4.4款确实是定义承包商的分包商责任事项的(详〈〈专用条款编写指南》第5条的说明,〈〈施工合同条件》第177页)“根据第4.4款,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束选择分包商。第5条规定了 雇主可以选择分包商的特定情况”。这说明第4.4款的定义,与第5条是完全分立的,这符合FIDIC合同案例法体例编制的原则,即特定条款只限定特定的事项。但是后面冒出来的一句,就带来问题了“但是第 4.4款第 二句仍应适用”,而这个第二句定义的就是“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 按案例法体例的编制原则,FIDIC合同根本用不着如此费劲地从第5条绕到第4.4款,再从第4.4款绕回 到第5条。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把这句“承包商商应对指定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

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__(中英文对照)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 1.1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1.1.1 合同 1.1.1 The Contract 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1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1.6 [Contract Agreement].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the date of issuing or receiving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4 "Letter of Tender"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letter of tender, which wa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includes the signed offer to the Employer for the Works.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5 "Specification"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specification,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s and modifications to the spec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specifies the Works.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6 "Drawings" means the drawings of the Works,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al and modified drawing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7 "Schedules" means the document(s) entitled schedule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may include the Bill of Quantities, data, lists, and schedules of rates and/or prices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8 "Tender" means the Letter of Tender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which the Contractor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means the completed pages entitled appendix to tender which are appended to and form part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1.10 "Bill of Quantities" and "Day work Schedule" mean the documents so named (if any) which are comprised in the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 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 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那么相反面,能不能不定义“承包商对任何分包承包一切责任”,而按工程实际来把 分包照管责任分类处理呢?不行,因为这会产生难以解决的至少两个方面的合同问题: 1) 如果雇主以合约的形式承认总包对于各型指定分包的照管差异性,那就意味指定 分包的相关责任在总包承担工程照管责任上的差异性,这也就等同于承认总包对指定分包 工程责任只具有部分责任。这个“部分责任”的定性与责任分配,按合同义务的定义恐怕 没人能分得清。事实上最正常的情况是根本不允许有人说得清。比如配套工程公司的行业 垄断,比如雇主关系式的指定分包。如果这些分包责任都是可以说得很清楚的,那某些人 不是要跳楼了吗?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 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总分包的责任关系现实是定义不清楚,合同却不能不定义清楚。特别是交叉责任部分,如果要形成一个总包与分包“各负责各的”的合同局面,那工程就很可能面对两个承包商 顶牛而干不下去的情况。事实上,国内工程中甲方指定分包与总包之间的不作为导致工程 出现各种各样问题的事例并不少见。FIDIC也必然曾经面对过这种情况。显然,要避免此 类情况的出现,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彻底消除“总包与分包各负其责”的合同可能。将 分包所有的责任都归入总包责任。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认为,FIDIC就搞了这样一个在第4.4款“混说”了一个对于 “任何分包”的总包照管职责,然后在第5条指定分包里不说总包照管,而到了《专用条 款编写指南》中又强调第4.4款第二句可 以用于第5条的曲里拐弯的合同表述,以保证既达到将所有分包责任全部归入总包责 任之中,又不直接撕破分包与雇主之间说不清楚的关系的合同目的。《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不是合同文本的组成,所以这里的“第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 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摘要: FIDIC合同被称为“国际工程行业的圣经,是国际工程咨询业通用的语言”,FIDIC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合同范本已被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泛美开发银行、亚行等绝大多数国际金融组织及其成员国普遍承认和采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相关行业的国际规则。FIDIC合同已成为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参照、等同和等效采用了FIDIC合同的模式。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为正式会员。FIDIC 授权中咨协会翻译出版了大量的FIDIC文献。 本文介绍了FIDIC组织、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其最新发展,讨论了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强调了学习FIDIC合同条件的意义和重要性。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合同管理 绪论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些大型国际工程采用FIDIC条款进行管理,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采用FIDIC条款第三版;二滩水电站采用FIDIC 条款第四版.这些项目在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均收到理想效果.二滩水电站由于采用FIDIC条款节省建设资金5.5亿元人民币.FIDIC条款第四版的《应用指南》指出,只要把专用条款中的条款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特点和工程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1 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4)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16)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7)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则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二、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 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讲解学习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 一、FIDIC合同主要文件构成 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合同条件体系,包括: (红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新红皮书) FIDIC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新增) 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全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黄皮书)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 (新黄皮书) 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1999年新增)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注:《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全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 (橘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 Build and Turnkey (银皮书)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 (白皮书)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1998年第三版)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绿皮书)合同的简短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二、FIDIC主要合同文件的适用性 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 常见的是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由于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常叫“黄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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