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就业的陷阱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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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教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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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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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就业的陷阱与防范措施

【摘要】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中大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常常通过订立不合理的劳动合同,甚至不订立劳动合同来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严重影响着大学生顺利就业以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大学生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又将如何在自身利益与法律道德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本文将对上述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陷阱劳动合同法

反观当今就业形势,情况不容客观。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许多企业对职工的需求处于过度饱和状态。而另一方面,逐年攀升的大学生毕业人数又加剧了这一状况(见下图)。

(选自“google网页”图片)

目前大学生不仅就业难,而且还没有择业的空间,且在就业过程中遭受许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规避劳动合同签订的现象非常严重。据调查,大约60%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更是深受其害。由于缺乏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缺乏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不签合同就等于没有劳动关系,以此来逃避其企业责任;二是在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下,认为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已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

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及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是违法行为,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义务,反而得不偿失。同时《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说明,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照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规避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全源于对《劳动合同法》的错误理解。

二,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甚至采取试用期零工资的做法。

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之下,大学生的就业起薪点再创新低,有地方甚至爆出新闻称,有学生为了能尽快找到工作,宁愿选择“零工资”。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能获得就业机会和工作经验,一些毕业生担心用人单位不予接纳,不惜付出“零工资”的代价。而这也正中一些用人单位的下怀。“零工资”、即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免费使用劳动力而不付出任何代价。

然而事实却是,“零工资”就业涉嫌违反劳动法律,对大学生来说存在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免费馅饼。

对于大学生来说,一方面,他们也不是心甘情愿地索要“零工资”报酬,极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而为之。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正当的报酬,这极大地打消了大学生刚刚跨入社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大学生遇到劳动纠纷时没有保障。单位既然不付给大学生工资,意味着也不会为大学生交社会保险。所以,万一遇到问题,也就更没有保障了。另外,如果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领取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就无法证明自己与单位有劳动关系。这样如果想要认定工伤,显然难度是极大的。因此,对大学生来说,“零工资”就业存在极大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从法律上来说,“零工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工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有长期不签合同的情况,还要补偿双倍工资。此外,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大学生还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些钱可能比正常支付工资还要多。这样算下来,企业因为接受零工资劳务,所产生的费用远远高于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产生的费用,用人成本大大增加。

三,多霸王条款,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或是巧立名目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一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或者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或收取抵押金,否则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这样做,一方面是想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来赚取一笔费用;另一方面,收取抵押金,则是出于怕求职者离职或跳槽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从以上几方面看来,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当前就业的总体形势是,僧多粥少,即需求大于供给,这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人失业,尤其是对于刚刚踏入社会又缺少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其实,许多求职者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正在受到侵害,只是在这一严峻形势的逼迫下,他们不得不以放弃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的代价来换取一个工作的机会。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得需要有一个良好而稳定的求职环境,而这则依赖于一个稳健而向上的经济发展趋向。国家应加大对经济的调控力度,尽力摆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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