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2章4-6节(DOC)

国际商法讲义2章4-6节(DOC)
国际商法讲义2章4-6节(DOC)

第四节买卖法的基本原则性规定

买卖法部分包括:

1、基本原则;

2、卖方义务和违约的补救办法;

3、买方义务;

4、风险转移问题;

5、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一、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用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1、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条件

(1)违约事实(2)造成了损害(3)其结果是严重的

最重要的标准在于“后果”严重,主要看造成的损失,这是客观标准。

英国法不同,如:时间是要件。

比较:中国合同法的规定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94条(四))

在公约中的作用:

“根本违反合同”可以有两种救济:一是宣告合同无效;二是要求赔偿损失。“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按公约规定,认定根本违约有一个例外:

对于发生根本违约,违约本人与一个假设人不能预见(25条)

违约方“本人没有预见”

关于“同等资格的人”也不能预见。

“同等资格的人”--为什么设立这个虚假的人?

二、通知的生效

凡本第三部分“货物销售”所要求发出的各种通知,只要发出就有效。除非另有规定。

三、对实际履行的态度

实际履行是对违反合同的一种补救措施。

“实际履行”:指按照合同标的履行。

对是否实行“实际履行”,在国际上有严重分歧

英美法:普通法——金钱赔偿,衡平法——特定物

大陆法:实际履行

公约28条:最终取决于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

外贸实务中的取向是什么?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是否用书面形式

公约有两项规定(29条):

(1)当事人协议变更、终止(2)书面与行动

五、关于合同无效的通知

公约第26条:关于合同无效的通知发出即生效

第五节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Article 30)交付货物(deliver the goods),意: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一、交付货物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没有做规定,就应当按照法律原则履行(一)交货地点的确定

1、大陆法

2、英美法

3、公约(第31条)

(1)如果合同中已经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注意:合同通常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明确规定交货的地点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通常包含的内容

A、交货地点的确定

B、由谁来订立运输合同

C、在货物运输的途中可能遇到风险,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D、如果投保,应当由谁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E、由于各国政府都对国际贸易有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进行进出口的许可证、海关和关税等,在买卖合同中还要确定由谁来办理相关的手续和交纳关税

F、价格术语或者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是确定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

(2)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卖方的交货义务:

①该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如FOB、CFR、CIF等),即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给买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交货地点是: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而且按照公约67条的规定,从货物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②合同既无交货地点,又无运输规定的,则

1)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2)尚待生产制造的

交货地点是:定约时双方知道的存放地或生产制造地

特定物

③其他情况

交货地点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At the buy er’s disposal at that place.

“交给买方处置”指卖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让买方能够取得货物

如:作好交货前的准备工作,将货物适当的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向买方发出通知让其提取货物。

如果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仓库或者承运人照管,卖方将这些单据比如提单或者仓单交给买方

对比:我国的合同法第141条规定

(二)运输与保险安排

1、运输

公约32条2款:“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采用适当的运输工具,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什么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

双方合同约定。

卖方的“安排”:

①订立必要的合同。运输公司合同收货人

②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运费:航线、转运或联运

③适当的运输工具。适货

2、特定化与通知事宜

公约32条1款: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包括两个问题:特定化,通知

①卖方将货物特定化。

为什么要特定化,有何作用?

“货物特定化”:把货物确定在合同名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批货物为履行的标的。

这是将货物的风险与所有权转移到买方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典型案例-

如何特定化?在货物(包装)上加标记,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或其运输标记及合同号,即“唛头”;在提单上载明买方为收货人或者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当通知某一买方,或收货人的货的位置;其他方法

卖方将货物特定化,是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必要条件。

②通知的义务

公约规定,货物没特定化的,卖方需向买方通知。

如果卖方没有按上述方法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与当前国际贸易作法不太一致。

3、运输的保险

公约32条3款: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可供买方投保货运保险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投保这种保险。

公约与贸易惯例的差别

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CFR情况下,此问题突出

买方投保:保险资料

(三)交货的时间

两大法系规定:

大陆法系:

A、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

B、买卖合同没有规定的,卖方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交货,买方有权要求随时交货

卖方必须事先通知买方

英美法系:

A、按合同中的规定

B、合同没有规定交货时间

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33条:(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

期,卖方应当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期间,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外

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日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3)在其他的情况下

卖方应当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合理的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单据主要指:

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货物单据的作用:

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文件如:提单(Bill of lading)

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买方可以通过提单提货,通过转让提单的方式将货物转让给第三人

公约第34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上述条款包括几层意思:

1、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单

2、提前交单,可以在到期前改正单据

3、不能给买方带来不合理的不便和费用

(五)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

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内在素质: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

外观形态: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商品品质交货。

表示品质的方法有:

(1)以实物表示

看货买卖

凭样品买卖:买方样品卖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

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如农副产品),凭说明书或者图样买卖(如精密产品),凭商标或者牌号,凭产地名称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德国民法典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物品在风险责任移转于买方的时候不存在失去或者减少其价值或者降低其通常用途或者合同规定的使用价值的瑕疵。

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的,卖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2、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The Sale of Goods Act1979

The 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

默示的条件Implied condition

A.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上述默示条件就应当适用于他们的合同;

B. 违反质量条款,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C.对于供私人使用的消费交易,卖方不得在合同中排除上述默示条件。

非消费交易,可以排除但是也不得超出公平合理的限制。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2)商销性标准(1979年法)

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卖方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货物须适合于购买该种货物通常的一种或者几种目的,而考虑到关于货物的说明,价格以及所有的其他相关情况,这种期望是合理的。

令人满意的品质标准(1994年法)

外观和完好状态(appearance and finish)不含微小的缺陷(free from minor defect)安全以及耐久性(durability)

例外:有关货物的缺陷在订约之前已经特别提醒买方注意的;买方在订约前已经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而货物存在的缺陷经过检验本来是应当能够发现的。(3)特定用途标准

有特定用途应当在合同中明示,否则不保护。

(4)sale by sample凭样品销售

货物应当与样品相符

3、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统一商法典》(美))的规定

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

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义务的有关条款或者说明,卖方直接对其产品做了保证,明示担保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基础。

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于买卖合同

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这种默示担保就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1)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 UCC2-313

卖方所作出的关于买卖标的物事实的肯定或者承诺,这种肯定或者承诺是构成了买方或者卖方之间交易谈判基础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对货物的说明和样品、模型

卖方的明示担保在下述三种场合成立:

1)如果卖方对买方就有关货物做了事实的确认或者承诺,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就构成了明示担保,卖方就保证所出售的货物与该项事实的确认或者允诺相符;

2)对于货物所做的任何说明,只要是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的,就构成一项明示担保,即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与该项说明相符。

文字、图表、图样、蓝图、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3)任何样品或者模型,如果是作为该笔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构成一项明示担保,出售的整批货物必须符合该样品或者模型。

(2)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First:商销性的默示担保

如果卖方是经营某种商品的商人,则在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向买方承担他所出售的货物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

(1)具有商销性的货物的要求:

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通过;

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在该规格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平均品质;

货物应当适合于一般用途;

除合同允许的差异外,货物的每一单位和所有单位在品种、质量和品质是相同的;

如合同有要求,应把货物适当的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

货物应当与容器或者标签上所允诺或者确认的事实相符。

Second:

(2)如果卖方在订约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且买方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者提供合适的货物,

卖方就承担了货物必须符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3)担保的排除和修改

a排除商销性

b排除适用性

过去的交易做法、履约过程或者行业的惯例

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Article 35

(1)总体要求:交货与合同规定相符。

具体三个方面:数量、质量和包装与合同规定相符。

合同无规定的,依公约。

(2)除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货物应符合公约的四个要求:

1)货物应当适合于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使用的目的

就是“一般用途”(35-2-a)

几点说明:

A、一般用途的理解。

B、如果违反一般用途的品质,后果是严重的。

C、理论与实践

2)符合特殊用途(35-2-b)

“货物应当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经明示或者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特殊用途例——钻头

A、条件——通知卖方的任何目的

B、例外——除非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是不合理的典型案例:透平机

设计,指定商标、型号

3)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相符

样品的作用

美国英国的规定

公约: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者样式相同

外贸业务中应注意:

第一,品质不低于样品

有合同文字规定的也要符合合同

第二,保存样品

4)包装的要求(35-2-D)

货物应当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者包装,如果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者包装。

通用包装:国际贸易上习惯的包装

针纺织用品——瓦楞纸,大米——100KG/麻袋,水泥——牛皮纸X5,塑料袋X1 无通用包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

(六)品质担保与风险转移

Article 36-1

卖方应对货物在风险转移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上是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明显表现出来。

1、衡量质量的时间原则

以风险转移时为衡量标准

风险转移时符合,风险转移后货物再发生风险,卖方可不负责任。

如何理解:“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上是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明显表现出来。”

2、保证期(36-2)

卖方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所发生的任何不符的情形承担责任。

如果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形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违反了他的某项义务,包括违反了关于货物在一定期间内将继续适合于其通常的用途或者某种特定用途的保证。保证期怎么定?

“货到目的港后12个月”

较好的:“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2个月”

3、买方发现货物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39-1)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者理应发现这种情形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的性质,否则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1)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及时性是索赔的前提

合同中可规定异议和索赔条款,如“货到目的港后30-45天”

(2)合理期限的最长限定

公约39-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A、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B、合同规定了保证期的,则以合同为准

(七)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

买方检验的原因:

货物不能直接交接,货物经过运输和多次装卸,承运人和承保人的责任,确定是

否接受货物

确定责任。

说明: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放弃了检验权,就丧失了验收货物的权利。

1、检验货物的时间

Article 38

The buyer must examine the goods or cause them to be examined which as short a period as is practicable in the circumstance.

买方必须在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者由他人检验货物。

(1)按照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何为“最短”?看“实际可行”的条件

“实际可行”主要包括几种情况

A、货物的性质

B、检测手段

C、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

(2)合同有规定的,依合同规定时间检验

买卖双方往往对货物的检验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如:“货到后60天内进行检验”

通例:鲜活产品——当天;轻纺产品——30、45、60、90、120天

注意:A、商检出证

B、约定应当合理

2、检验货物的地点

(1)与检验货物的地点有关的因素:

贸易术语

货物包装

技术难度

各国的立法规章

如:当进口重要的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时,收货人应当根据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在进口国装运前实施预检或者监装(我国商检法)

(2)合同中规定检验地点:

出口国检验:

装运前检验---进口重要商品和生产线等

装运地检验---由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检验

最终用户处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装运港检验,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货到目的港复验,发现品质不符可以索赔。

(3)合同中没有规定,按公约

(article 38(2))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防止给买方造成不便

3、关于转运

公约38-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者再发运货物,买方没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者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

转运的原因:转口贸易;口岸卸货转内地。

买方在新目的地检验的条件:

(1)买方无检验机会

(2)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要转运

4、关于“装前检验”

(1)合法要求,但要确定性质

(2)要注意的问题:买方代表装前检验合格报告为议付货款的前提

(八)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权利担保的概念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当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对买方主张权利。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3)卖方应当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2、公约对卖方的物权担保的规定

公约:article 4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者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者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些货物。

(1)卖方货物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

(2)物权瑕疵

A、强占他人货物出售;

B、货物已经出质、抵押给他人,未告知买方;

C、无权代理,货主未追认的。

问题:第三方(货主)是否有权从买方要回货物?公约不涉及。

由审理此案的国家的国内法决定。

(3)无物权担保的卖方责任

A、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所有者或者对货物享有某项权利,结果获得了胜诉,卖方违反了公约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即使第三方起诉之后败诉,由于第三方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和损失,卖方仍应当负责。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3、知识产权担保

(1)第三方所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Article 42)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得根据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者请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地域性

货物的出口国,进口国,转售国

(2)公约要求在地域上的限制有两条:

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买方将把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地区

卖方对于第三方根据该国、地区的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权

利或请求,应当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工业产权的请求,应当承担责任。

(3)权利担保的例外

案例

A、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者请求,则卖方对因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B、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者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者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

4、买方的通知义务

公约:article 43 买方在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者请求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索赔权,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提出合理的理由。

第六节卖方违约时的补救方法

中外国际贸易中各种违约常有发生,归纳为三种:

A、不能交货;

B、不能按时交货;

C、交货数量质量及规格与合同不符.

公约对违约补救的规定按一个顺序: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方法;共同均可采用的违约救济.

一、两大法系关于违约标准的差异

(一)违约的标准不同

大陆法系:A、违约事实;B、过错;C、损害结果;D、违约事实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采用主观标准,或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债务人只有在存在着可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能承担违约责任。

英美法系:A、C、D,即不要求有B(过错)

采用客观标准,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纵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应当承担违约的后果。(二)违约程序不同(对于迟延履约的判断)

大陆法系:催告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一种通知。

在合同没有规定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法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的延迟责任,需于接到催告或者其他类似证书成立。英美法系:无此制

(三)违约的形式不同

1、大陆法系

(1)积极违约

交付有瑕疵的货物使买方遭到损失

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白表示不履行合同

(2)消极违约

给付不能

给付迟延

2、英美法

英国法:

根据合同条款的性质和重要性

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称为要件条款,如合同的履约时间、货物的品质、数量

合同中的次要条款,称为担保条款

(1)违反要件condition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违反担保warranty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方一般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利息或者汇率变动的损失。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时,受损害的一方的选择权:或者将其作为条件处理,或者将其作为担保处理

美国法:

轻微的违约(minor breach)是债务人在履约的过程中尽管存在一些缺点,但是债权人已经从债务人的履行中得到了该交易的主要利益

后果: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没有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后果: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解除合同。

(3) 提前违约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的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被违约的当事人的选择:

立即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或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时,再决定采取何种法律上的救济方法

风险承担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违约的规定

违约标准:

未采用过错责任,因此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

违约分类:

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已经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后果:任何一方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交付替代物。即使采取了这些救济方法,都不影响其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他为一般违反合同,后果:只能要求赔偿

卖方违反其义务的,买方有哪些补救办法?

(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1、履行原合同

(1)实际履行的概念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2)适用实际履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A、实际履行必须是可能的。

如果即使能够实际履行,但是履行迟延已经使实际履行对债权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则不用实际履行

B、实际履行的标的一般只能是财产,不能是人身。

C、损害赔偿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契约标的的特殊性质

买卖标的物是特殊物

土地买卖

证券买卖中

某些种类物的买卖

需求合同,即不规定具体的数量,仅规定卖方允诺按照买方的需要向他随时供应原料或者其他货物的合同。

(3)公约规定的几项原则

1)实际履行的原则

Article 46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经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补救方法。

2)法院的判决原则

Article 28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强制履行的时候,法院没有义务判决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按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销售合同也愿意这样做。

当买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时,法院是否作出判决,是根据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而为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判决的成功率很高

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才能获得实际履行的判决。

调和两大法系的矛盾

3)救济方法不抵触原则

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退货等,与“实际履行”的要求自相矛盾。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换货

Article 46

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条件:

A、卖方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相当严重,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买方必须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时提出此项要求,或者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这种要求。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repair)——修理

Article 46

(1)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合同不符之处进行补救。

(2)使用的限制:合理性

(二)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义务

1、针对卖方延迟交货的补救方法

如果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则买方可以立即撤销合同,不用再给额外时间。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给予卖方一段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

主要用于卖方迟延履行的情况。

Article 47-1

2、意义

给卖方一段宽限期,A、让其履行,有利合同利益的实现,B、为买方日后宣告解除合同提供依据。

因为,根据公约第49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卖方不按照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期限内交货,或者声明他将不在上述额外期限内交货,买方就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3、买方在此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

(1)等待的义务(47-2)

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2)“等待”不影响索赔权利

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三)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纠正交货中的缺陷

1、纠正的时间

(1)交货期满前

(2)交货期满后,但在买方撤销合同前

2、卖方的补救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

Article 48-1

公约允许卖方在交付日期之后,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

条件:

(1)买方未按公约49条撤约;

(2)卖方应当承担补救费用;

(3)卖方在作出补救时不得对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者迟延,或者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预付的费用。

(4)即使卖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买方也仍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卖方纠正中双方的责任

48-2

(1)三项义务

A、卖方的通知义务

B、买方的答复义务

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对这项要求作出答复,卖方可以按照其在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

C、买方协助义务

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方法。

(2)本条针对两种违约情况

A、卖方不能按期交货

B、货物有缺陷

(四)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1、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两种条件

Article 49

(1)卖方在不履行其合同中或者公约规定的任何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如果发生迟延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者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交货。

2、限制

解除合同是公约规定的最严厉的手段,但是,公约对于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加以限制的

1)公约第49条第2款中规定,如果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权利,

2)除非他按照公约的下述规定及时提出解除合同:

(1)对于延迟交货的情形,买方必须在知道卖方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否则,他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2)对于延迟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的情形(如货物品质、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a、买方必须在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违约情事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解除合同,

b、或者在买方给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届满后,或者在卖方宣告他将不在额外时间履行后合理时间内宣告解除合同。

c、另外,这种期间还包括卖方通知买方实行补救措施时间或者买方拒绝接受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解除合同。

(五)要求减价

Article 50

减价:

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的在交货时的价值和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

1、卖方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货价;

2、有两条限制减价的规定

(1)如果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2)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的补救,买方就不能减低价格。

(六)卖方交货中部分与合同不符的补救

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的规定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Article 51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理解:

1、只能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或者缺漏部分采用46~50条规定的救济方法。(包括实际履行、额外合理时间、自费纠正错误、解除合同、退货、减价和要求赔偿等)。

唯一的例外,不符合同部分牵连其他货物

2、卖方不能交货或者不按照合同交货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才能解除整个全部合同。

(七)卖方提前交货或者超量交货时

1、提前交货

Article 52

(1) If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before the date fixed, the buyer may take delivery or refuse to take delivery.

买方可以收下,也可不收

2、超量交货

(2) If the seller delivers a quantity of goods greater than that provided for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take delivery or refuse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excess quantity.

If the buyer takes delivery of all or part of the excess quantity, he must pay for it at the contract rate.

超量:超过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

除外:“溢短装”条款,如+5%

公约:

(1)对多交的货物,买方可收取,也可拒收。

(2)买方若收取,则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自考资料

一、单选题2分×20个=40分 1、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有个别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以经验主义(法官的经验)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条约、惯例、国内法的效力大小 一般来讲,条约效力(“共同的游戏规则”)要高于国内法,但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惯例不能与条约和国内法冲突(后二者由政府决定)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法 2、判断是否是要约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要十分确定;应当表明要约人愿受其要约约束的意思。 判断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合同形式合法(口头,书面,默示推定)。英美法须有合法的对价或约因(我国法无要求) 承诺和要约的关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得同意要约意思的内容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新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该项要约对其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 判断是何种担保方式?(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留置) 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尤以动产质权为主,而抵押多限于不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权利质押则包括(七小点),在我国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 英美法认为,只要受担保方占有附属担保品,一份口头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质押物要转移占有,质押才有效。 定金法则(中国),英美法系的定金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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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法资料

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看O(∩_∩)O,考试加油哈。。。 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题,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单选(略) 第二部分:多选 1、仲裁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P190 2、票据的特征:票据是有价、流通、要式、文义、无因、设权证券。P162 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P107 4、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P48 5合伙协议的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P11 6、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P194 7、国际货物运输风险中的海上风险里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p146 8、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成文法p4。 9、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P180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P63 11、要约可采取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P34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原则并非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

故的近因属于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承担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P143 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p141 14、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P17 15、大陆法源于罗马法;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P43 2、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78 3、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P41 4、禁止反言: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P142 5、国际商法:(1)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总和。或(2)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国际商法,第四章_代理法习题

第四章代理法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在我国法律中,这种代理称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大陆法国家一般把这种情况也纳入意定代理。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称为( )。 A.直接代理 B.间接代理 C.再代理 D.复代理 4.依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本人赔偿。该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提出,该期限为( )。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六个月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6.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 A. 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 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7.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英美法中,乙便认为是具有(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代理 8.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没有代理权B有代理权 C滥用代理权D超越代理权 9.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由()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法规定善意第三人有要求行为承担赔偿损失或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A第三人B行为人和第三人C被代理人D行为人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的代理 2.在大陆法中,根据第三人与代理订合同时,代理人是以本人(即被代理)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

国际商法资料

作业1: 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 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因此,关于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非常值得研究。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比较单一。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当时该法将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② 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④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 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 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 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 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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