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致农民朋友一封信2020及野外焚烧秸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秸秆禁烧致农民朋友一封信2020及野外焚烧秸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秸秆禁烧致农民朋友一封信2020及野外焚烧秸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及野外焚烧秸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广大农民朋友们:

长期以来,你们辛勤耕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此,向你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夏收季节即将到来,“焚烧秸秆危害大,综合利用好处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希望你们通过这封信进一步了解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认识焚烧秸秆的巨大危害,自觉禁烧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一、露天焚烧秸秆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具有多种用途和可再生生物资源,秸秆中氮、磷、钾含量相当于化肥施用量的1/5,可以作为肥料还田;每2吨秸秆相当于1吨标煤,可用于发电和生产沼气;秸秆含天然纤维,可以用于工业原材料。

二、露天焚烧秸秆危害大。一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二是危害人体健康。焚烧秸秆引起的烟雾对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特别是老年人影响很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严重时可能使支气管炎、哮喘等疾病复发。此外,秸秆焚烧后产生的气体对眼睛危害也很大,严重时能导致眼睛出血,引发结膜炎等眼疾。三是引发火灾事故。焚烧秸秆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树林附近,一旦引发大火,后果不堪设想。四是引发交通事故。焚烧秸秆产生滚滚浓烟,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五是破坏土壤结构。秸秆焚烧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降低土壤肥力,加重土壤板结,加剧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三、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提出,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罚款。

农民朋友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良好空气质量、禁烧秸秆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我们衷心地祝愿广大农民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野外焚烧秸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1.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除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夏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督查情况的

通报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泰安建设,巩固近年来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成果,保障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对20xx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进行专题督查的通知》(泰政督字〔20xx〕9号)安排,在前期环保督查组相继开展巡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环保局成立联合督查组,于6月20日至21日集中组织开展了暗访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市、区)能够认真落实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多措并举,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思想重视,组织有力。各县(市、区)对秸秆禁烧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及早安排、提前部署,专门制定下发了禁烧通知,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主要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亲力亲为,为今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落实责任,措施得当。各县(市、区)制定完善了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了包保、带班值班等工作机制,成立专项督查组、联合巡查组,对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全天候、全时段巡查督导,定期通报督导情况,确保不点一把火、不冒一股烟。新泰市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村居社区为基础、村民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禁烧网格化部署;建立环保、公安、农机、畜牧等部门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采取禁烧保证金、“一票否决”制等形式,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与考核评比挂钩,较好地调动各级工作积极性。

(三)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禁烧是手段,综合利用是目的。各县(市、区)、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坚持堵疏结合,以堵促疏,多渠道利用秸秆,取得了较好效果。肥城市依托中节能生物质能热电项目积极推广秸秆发电,年消耗干秸秆30万吨、发电2.16亿度。宁阳县抓住国能生物发电大量收购秸秆的有利条件,鼓励、支持、引导全县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领办、创办多种模式的秸秆加工点,积极引导秸秆收购和综合利用,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秸秆出路问题,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问题。

(四)多措并举,宣传到位。各县(市、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优势,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公告、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采取村喇叭播报、印发明白纸、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讲秸秆焚烧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大力营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浓厚氛围。岱岳区、东平县充分发挥校园平台优势,印制《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组织“小手拉大手、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岱岳区大汶口镇建立“大汶口一家人”微信工作群,对各管区、村及各级包保干部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日调度,取得了较好成效。泰山区、宁阳县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派专人入户宣讲,深入细致做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算好秸秆焚烧的“法律账”、“经济账”和“生态账”。

二、督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月20日至21日,督查组重点对泰肥路(天平、道朗段)、济荷高速(州城、彭集段)、105国道(大羊、蒋集、葛石段)、104国道(大汶口段)、泰楼路(良庄、房村、楼德段)、泰新高速(果都、省庄段)、泰莱高速(范镇段)、新泰市(羊流镇、西张庄、宫里镇、谷里镇)等8个重点路段和区域,进行了

暗访督查,沿途未发现火点和焚烧痕迹,禁烧效果明显好转。但督查发现,仍有以下问题需进一步加强。

(一)主体责任还需加强。部分单位没有认识到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工作满足于麦收期间的严查严控,没有将禁烧工作纳入长期工作进程,致使麦收结束后个别地块仍有焚烧现象。

(二)管控措施还需加强。个别地方没有落实好管控责任,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特别是县域结合部、交叉部存在漏管、脱管问题。6月12日、13日,东平县商老庄乡连续两天出现多处着火点,过火面积达十余亩,造成较坏影响。

(三)利用形式还需拓宽。各县(市、区)虽然积极开拓思路,创新秸秆综合利用方式,但目前利用形式比较单一,效果起伏较大,总体利用率提高幅度不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夯实市、县、乡、村、组、户网络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二)加强巡查执法,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监控技术的作用,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巡查体系。加大麦收结束后的巡查力度,对随时发现的着火点和焚烧痕迹,督促所在地政府迅速查处,对禁烧不力的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继续保持对秸秆禁烧的高压态势。

(三)创新工作方法,推进高效利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秸秆资源化高效利用,研究出台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秸秆多元化利用技术,积极探索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强化工作举措,发挥服务职能,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路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觉禁烧的意识。特别是要强化疏导宣传,通过算清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的效益账,引导群众自发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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