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法国经验寻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借鉴法国经验寻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借鉴法国经验寻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借鉴法国经验寻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借鉴法国司法体制的经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是在司法权力的监督制衡、审判体制改革、法官独立制度建设、法官培养和司法行政体制等诸多方面综合改革。

标签:法国;司法体制;司法权配置;审判效率;法官独立

[当今全球化趋势要求我国不仅要有国家经济实力,还要能够融入国际社会认同的司法价值理念,这同样决定着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所以,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中法司法体制比较

纵观世界范围内司法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国与我国同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很多司法传统的共性,在诉讼观念上也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有着共同的诉讼传统与诉讼心理,如两国都存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传统。所以,加强法国司法体制的研究对中国司法改革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司法权配置比较

法国司法权配置体现出司法权力的监督制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国检察权对审判权的高效法律监督,以及法院预审法官对重罪案件的侦查监督。法国检察官设置在法院内部,但却独立于法官,行使司法检察权。这种设置方式独具特色,以打破距离和部门限制的优势更便捷的监督司法审判。我国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属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不对称现象,检察机关不能实时监控审判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审判结果。受制于部门行政管理、人事考核关系的局限,两者的监督效率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二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司法权的相互制约。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调度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装强制力,这与我国公安机关强制侦查权不受限制体现出的侦查权独大现象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强制侦查权,对于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等措施可以自我授权、自行实施,逮捕乃至随后的羁押也尽是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法院无从介入。可见,我国司法权力更多的是注重配合而不是监督制衡。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审判体制比较

法国法院系统比较复杂,由三大系统组成: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及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的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通过对法国审判体制的考查我们看出,普通法院系统的设置方式提高了审判效率,突出了审判工作细化分工,强调专业性。尤其是设置众多处理突出社会问题的专门法庭,如商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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