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在承保区域发生事故”并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一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在认为存在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2、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的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那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外产品国内销售投保,是否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国内产品销往国外,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如果条款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是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我国目前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导致产品责任实际操作有难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啊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43条规定,“应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按照前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是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有权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提出责任赔偿,而不论是否有过错;但按照后一条的规定,对销售者又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使消费者处于弱势,索赔易发生纠纷,阻碍了产品责任险的发展。

4、关于索赔期的问题

由于产品责任的一般是长尾巴风险,国内公司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制”,也叫事故发现制。并同时规定一定时期的追溯期。目前条款对索赔时效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但保险法对于非寿险规定“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驶而消灭。”这里的损失发生是否能视为“事故发现”?

从实务中,好多产品责任的解决都是由保险人、第三方、被保险人协商解决。真正用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不多,因为保险公司尽量不会增加额外的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

第一章??责任险人伤概念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以法制为基础,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行为不当、懈怠职责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是指除雇主责任保险以及航空、汽车、机器和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意外的所有个人与企业责任保险的总称。

一、可发生人伤事件的责任险

1、除了职业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险种,都可能涉及人伤。公众责任险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

2、常见责任险事故

(1)场所责任险

①摔跌伤:常见于地面滑倒或楼梯摔倒,在人体失去重心后,与地面或其他物

体相撞而形成的损伤,主要表现为人体突出部位的擦挫伤。重者表现为骨折,其中长骨骨折多为胫腓骨或尺桡骨骨折,极少出现暴力型的股骨、肱骨骨折和肩髋关节脱位。如果头部着地,可能出现着地部位的头皮血肿,极少出现颅骨骨折、硬膜血肿或颅内出血。对于年长者,臀部着地,可出现骨盆骨折或骶尾骨骨折。

②拖擦伤、碾压伤:常见于电梯或扶梯事故。前者表现为肢体、头发或衣物被挂住或夹住,使其身体在地面拖擦形成的损伤,表现为大面积擦伤。后者通常为肢体末端,如手指、脚趾被扶梯缝隙卡住,受压部位常有较大面积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严重的时候可出现骨折或肢体断裂。出血或压印可反映出碾压部位的情况。亦见于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③烧烫伤:是在饭店、宾馆常见的意外伤害,沸水、滚粥、热油、热蒸气的烧烫是常见原因。烧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根根烧烫伤的部位、面积大小和烧烫伤的深浅度来判断。由轻到重一至三度可表现为受伤的皮肤发红、肿胀,烧灼感,局部红肿、发热,疼痛难忍,有明显水泡,皮肤下面的脂肪、骨和肌肉都受到伤害,皮肤焦黑、坏死。亦常见于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2)承包人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

④冲撞伤:常见为高空坠物砸伤。多为头部外伤,因为加速伤,常表现为严重的直接颅脑损伤,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开放性的颅脑损伤,而硬膜血肿相对少见,多当场死亡。亦常见于附加广告及装饰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3)供电责任保险

⑤电灼伤:以入口处严重,表现为入口处常炭化,形成裂口或洞穴,烧伤常深达肌肉、肌腱、骨周.损伤范围常外小内大;浅层组织尚可,但深部组织可夹

心坏死,没有明显的坏死层面;局部渗出较一般烧伤重,包括筋膜腔内水肿;由于邻近血管的损害,经常出现进行性坏死,伤后坏死范围可扩大数倍。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故意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不承保)

2、违约责任(约定承保)

三、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确定

1、基于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大多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第三人一般是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其人不属于第三人,但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员工属于非特定第三人。

2、基于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部分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特定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人身损害

1、伤害的概念:是指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2、人身损害的四个要素:侵害物、侵害对象、侵害结果、因果关系。

3、伤害的分类:

(1)按致害物划分: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

(2)按遭受伤害的载体分:身体伤害、精神伤害

(3)按伤害的部位分:颅脑、面部、颈部、胸部、腹部、腰背部、会阴部、

四肢

(4)按皮肤或粘膜完整情况分:闭合性、开放性

(5)按损伤程度分类:致死伤、非致死伤(轻微伤、轻伤、重伤)

(6)按案情性质分:自伤(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可分为有意识的伪伤、造作伤、自杀伤,无意识的攻击性自伤、搏斗伤)、他伤(包括防卫伤、抵抗伤)、意外伤(自然灾害伤、人为事故伤)

4、常见损伤类型:碰撞、撞击、坠落、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声波、光线等)、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掩埋、冻伤、高低气压、动物伤

5、损伤结果:

(1)一般损伤:对机体的伤害不造成严重后果的损伤;

(2)残疾:伤害导致器官缺陷或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治疗不能恢复

(3)死亡:侵害导致机体所有功能全部丧失

五、责任险人伤公估内容

1、事故事实认定:侵害物?侵害方式?侵害对象?侵害结果?

2、保险责任认定:侵害因果关系?事故责任分担?责任人身份?

3、损失控制:

(1)医疗费用控制:选择医院?诊断?选择治疗方案?控制治疗时间

(2)相关费用控制:受害人身份?收入?家庭抚养关系?护理人员身份及收入?伤残等级?

第二章??责任险人伤案件的查勘

一、查勘的目的

1、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结果(救治过程);

2、了解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存在什么过失,存在的过失是否导致事故发生;

3、了解第三者损失情形(医疗诊断、医疗方案、个人收入、家庭抚养情况、护理人员情况、既往疾病史等)

二、现场查勘

1、询问伤者,让其叙述事故经过,确认伤者身份,确认伤情,确认伤情与事故的关系;

2、确认伤者家庭关系及其他相关背景,做笔录(。。),拍照片(身份照片和伤情照片)

3、确定事故原因,分析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失,收集相关证据;

4、查勘现场痕迹,收集保险责任相关物证、书证;

5、访问现场目击证人:笔录,证实事故经过、伤者身份等

三、医院查勘

1、确定伤者身份、伤者伤情,拍摄伤者照片(面部伤应拍摄局部照片)、医疗检查资料照片、床头卡、治疗情形照片等;

2、查阅伤者病历,了解伤者既往病史;

3、了解伤者治疗方式,预后情况,并预估总体医疗费用和医疗时间;

4、查阅当前医疗费用及用药情况。

四、公众责任险理赔资料

1、保险资料:保单、被保险人索赔申请、报案回执、雇员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资质证明等

2、现场资料: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雇员身份证明、考勤表等与事故相关的资料

3、医疗资料:医疗收据、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司法鉴定书(伤残鉴定或死亡原因鉴定)、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证明等

4、个人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5、其他资料:比如事故调解协议、赔偿收据、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火化证明、撤销

户口登记证明等

第三章??责任认定

一、责任险人伤案件的特点

1、人伤发生后,费用逐渐发生,可变性大,不合理医疗费用大量存在

2、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费用难分

3、医疗过程中医源性损害导致费用增加

4、损伤后伤残评定时机与评定结果关系较大

5、赔偿分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

6、精神损害赔偿大多隐藏在其他相关赔偿之中

7、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索赔和抗辩程序进行控制

8、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二、事故责任辨析要点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的归责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指行为人没有以合理的谨慎态度行事,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推定过错就是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规则。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具有内在危险的活动引起对伤害的绝对责任,它不考虑责任人的意图或谨慎程度,事件本身成为确定责任的标准。它由法律特别规定。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3)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基于社会公平,由对方当事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原则

2、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略)

①必要条件规则: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②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③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见下)

三、保险责任辨析

1、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是否是故意;

2、事故是否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地点是否在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

3、事故是否和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有关;

4、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批单、特别约定所扩展的项目,且不属于除外责任中的规定事项。

5、是否有第三者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章??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略,见《车险人伤公估指引》

第五章??外伤与疾病混合下的赔偿计算

一、基本概念

1、伤害,是指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2、疾病,是机体在一定病因的损害性作用下,因自稳调节(homeostatic control)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3、损伤与疾病有时候是很难区分的,两者之间有时候又互为因果,所以在保险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有相当的医学知识。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一般都是从临床治疗的角度做出的,公估人员并不能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来认定事故责任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1、损伤与疾病无关:损伤与疾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损伤和疾病在作用于机体导致最终结果的过程中相互不起任何作用。

2、损伤与疾病有关:

(1)损伤与疾病在损害健康或者导致死亡所起的作用上有关:一是损伤是损害健康或者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而疾病只是一种辅助因素,即患有某种疾病的人受到某种伤害时比健康人受到该伤害时更用以造成严重后果。如:脾大时的外伤更容易破裂等;二是,疾病是损害健康或者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损伤只是一种诱因或者辅助因素,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最容易忽视也是最难判别的问题。

(2)损伤与疾病有因果关系:一是损伤性疾病,也就是损伤后发生的并发症、后遗症以疾病的形式出现,二是疾病诱发损伤,如头晕突然摔倒导致车辆碰撞等。

3、损伤与疾病有关时,损伤与疾病共同导致事故结果,因此需要司法鉴定,确定损伤在导致事故最终结果的过程所起的作用大小。

4、损伤参与度的判断标准

(1)损害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因素未起作用,或者疾病完全由损伤所造成,损伤与疾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0%;

(2)损害后果主要由损伤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或者疾病主要由损伤造成,损伤与疾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70-90%;

(3)损伤与疾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后果之间为界限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40-60%

(4)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使疾病发作,则损伤与后果之间为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30%;

(5)损害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0%

三、医源性损伤

1、因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或者医疗人员的治疗失误,常发生原发性损伤(指伤者就诊前就存在的损伤)与医源性损伤(医源性损伤是指由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包括治疗必须所造成的损伤和医疗事故造成的损伤)共同存在的情形。

2、医源性损伤一般会加重原发性损伤程度,有的甚至引起严重后果。医源性损伤在责任险中属于一种损伤参与因素

第六章??伤残及赔偿

一、伤残鉴定的种类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此伤残鉴定仅仅针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鉴定结论也只用于指导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和保险赔偿问题。

2、职业病和工伤伤残程度鉴定:此项鉴定是判别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的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和工伤,用于确定工伤待遇。

3、损伤程度鉴定:此项鉴定源于《刑法》和《民法通则》,适用于侵权案件,主要是判断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判断侵权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由此对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侵权人处罚。

4、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是工伤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补充,目前处于试行阶段,一般责任险应依照本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5、雇主责任险伤残:雇主责任险合同对雇员的伤残在保险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依照伤残赔偿金额表确定。

6、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针对医疗事故的损伤进行伤残鉴定的。

二、其他与赔偿有关的司法鉴定项目

1、医疗依赖: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此鉴定涉及出院后的后续医疗费用。

2、护理依赖:因伤残导致基本生活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完成,需要他人协助的情况。此鉴定涉及护理程度和时间。

3、医疗终结时间:临床医学一般认为的症状或体征固定时间,此鉴定涉及误工时间和住院治疗时间的认定。

4、损伤参与度: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时,鉴定损伤导致最终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依次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比例。

第七章??责任险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

1、被保险人方面:各种故意人为事故、假事故、不合理赔偿、不妥善处理事故导致的矛盾激化等等

2、医疗机构方面:出具假医疗证明,假诊断包括外观不易察觉的伤害如腰部扭伤/车祸致脑震荡等。涉及医疗费用的,还有过度医疗、轻症久医、无病找病、新旧同治等情况。

二、医疗风险:

1、外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疗费用和伤残程度增加,如急救手术过程中因药品器械等质量问题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2、在治疗过程中,因为医院方面的故意行为导致上述情况,比如:有手外伤的被保险人在求医时,医院因其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而不施行断肢再植,而是简单的截肢处理,本不构成残疾的成了残疾。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标准版)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

人保产品责任险

人保产品责任险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2003-10-22] 产品责任险条款(涉外)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

新编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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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 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责任险核保考试

2014年非车险核保人资格考试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A)是至关重要的。 A.有效期间 B.中止时间 C.起始时间 D.终止时间 2、2013某厂为其生产的高压锅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下列各项中,(B)属于不能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 A.因高压锅爆炸,使用户面部烧伤,支付医疗费用2万元 B.高压锅因爆炸而报废的损失500元 C.因高压锅爆炸致使厨具损失2000元 D.厂家在这场高压锅事故诉讼中支付诉讼费500元 3、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B)。 A.造成损害应负的一切责任 B.造成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C.造成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 D.造成损害应负的合同责任 4、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不包括(B)造成的损害赔偿。 A.侵犯债权 B.故意行为 C.某些合同责任 D.侵权行为 5、关于责任保险的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B.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C.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D.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6、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C) A.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B.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 C.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D.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 7、责任保险的基础是(B) A.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 B.法律制度的完备 C.侵权行为的发生 D.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8、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 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 9、一个人无论是否有过失或疏忽,只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是(C )。 A.故意侵权 B.过失侵权 C.无过失侵权 D.违约侵权 10、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B)。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合同责任 11、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中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B)。 A.合同关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疏忽原则 D.保证原则 12、忠诚保证保险的发现期从(B)开始。 A.损失开始时 B.保证合同终止时 C.保证合同开始生效时 D.损失被发现时 13、产品责任保险中,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例如药品,其承保基础宜采用(C)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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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对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别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依照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别在此限; (二)依照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依照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伤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别得作出任何责任答应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别得同意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别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咨询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咨询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销售商批单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条款修改为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销售商”)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适用于到销售商在常规业务过程中对列名被保险产品的分销或销售,且有以下除外条款: (1)提供给销售商的保险不适用于: a. 由于销售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作出赔偿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除 外条款不适用于即使销售商未签订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b. 未经您授权的任何明示保证; c. 销售商故意对产品所作的任何物理或化学变化; d. 重新包装,但打开包装用于检查、展示、测试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更换零部件然后再 重新包装于原来的容器中除外; e. 销售商同意进行与产品分销或销售相关的检查、调整、测试或服务而未能进行,或通 常应由销售商在日常业务中进行而未能进行; f. 展示、安装、服务或修理操作,但在销售商的处所进行的与产品销售有关的操作除外; g. 在经您分销或销售之后,被销售商或为销售商打上标签、重新标签,或用作容器、或 任何其它物件或物质的部件或成分的产品; (2)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被保险个人或组织:您从其获得该产品,或获得任何组成该产品的成分、随附该产品的部件或包含该产品容器。 本附加险不改变主险项下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适用由于任何已知或疑似缺陷或有害性或不合适性所导致的被保险商品或产品的维修(包括清除、处理或改变)或更换索赔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您的产品”损失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所导致的“您的产品”的财产损失。 “您的产品”是指: 1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2021新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编号:YB-HT-027559 2021新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 品责任险条款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2021新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 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736-44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cn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号)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一)和(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管理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产品管理)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壹条:“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能够见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于承保区域发生事故”且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于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均是无壹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壹条:“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壹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于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于认为存于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均是无壹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人保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2003-10-22] 产品责任险条款(涉外)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产品责任险风险评估表最新版(1)

产品责任险风险评估表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1. 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 被保险人所属行业类别:(请打勾选择;若为“其他”,请注明具体营业性质)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工业 □医药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文具用品制造业 □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 □非金属制造加工 □普通机械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子通讯类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食品加工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制造加工业 □纺织业 □服装制造加工业 □其他制造加工业 □石油化学工业 □石油工业 □发电行业 □其他: 4. 公司成立时间: 5. 业务性质:□生产商 □销售商 □贸易公司 □其它 6. 以目前公司名称从事该行业的年数: 共 年,从 年至 年 7. 在国外包括美加地区是否有附属机构? □有 / □无 如有,请说明项目性质:□独立公司 □合资公司 □代表处 □销售处 □其它 请列明在美加地区的机构地址。 名称: 地址: 二、风险评估信息 1.产品信息: 1.1以下产品投保本保险: 产品名称 投产时间 币种 年销售额 (万元) 销 售 对 象 产品生命周期 批发商 零售商 其他制造商 直接用户 请简要说明贵司产品主要用途,并提供产品介绍手册和使用说明书。 1.2贵公司是否有意在本保险中追加其它新的产品? □是 / □否 如果是,请说明产品名称、销售地区和预计销售额。 1.3请列出过去五年及未来保险年度内贵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港澳台除外)的销售额:(币种: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本年预计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1993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国内 保险责任 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除外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向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当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规定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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