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拆迁律师简述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阻却事由

江苏拆迁律师简述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阻却事由
江苏拆迁律师简述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阻却事由

江苏拆迁律师简述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阻却事由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出现诉讼阻却的情况,使诉讼过程暂停或无法按正常流程进行审理和裁判。江苏拆迁律师总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阻却,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

①延期审理。是指在法院决定开庭或开庭审理案件时,因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而推迟审埋案件时间的诉讼制度。对于延期后开庭审理的时间,可以在延期审理决定时确定,也可以另行通知。

②延长审理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过程中,因为出现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无权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③撤诉。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力的行为,也是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方式。一般认为,撤诉可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情况。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是为了规避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得准许。原告撤诉后,不得再以同样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但原告有正当理由,基于不同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④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继续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二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此外,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⑤诉讼中止。是指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等该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⑥诉讼终结。是指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诉讼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决定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制度。

⑦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因出现相关情况,将审理的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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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聘请律师,聘请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 如何聘请律师,聘请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当您遇到法律问题而无法自己解决时,您应当想到借助律师的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聘请律师也应注意一些问题,以免出现聘请的律师不认真负责或没有足够的能力承办您委托的事项等情况,造成您时间、精力的不必要浪费。那么在聘请律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如何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要及时。 聘请律师及时,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在遇到法律方面的疑难时存有侥幸心理,待到事态恶化时,再来请律师,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也无能为力。 2、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注意查看是否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了解某位律师在哪些方面具有长期经验及良好的职业素质;律师有专职、兼职、特邀三种,委托人要查看律师执业证有没有经过年检注册,最好留存一份复印件,以备在律师有不法行为时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不管是自己点名,还是别人介绍,当事人应当前往正规律师事务所洽谈并办理委托手续。 3、签署规范完善的委托协议。 当事人要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因此,当事人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供规模较大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臵;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一名管理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由管理合伙人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第九条本所设三位管理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一届管理合伙人任期为一年,第二届起每届任期二年。

房产继承纠纷:掌握法律依据可协商解决

房产继承纠纷:掌握法律依据可协商解决南京房产律师虽然平时诉讼业务非常繁忙,但也经常抽出时间来接待当事人的询问,耐心地为他们解答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能够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的纠纷,应该先尝试非诉讼的方式,而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最近南京市鼓楼区的王先生向南京房产律师咨询一起房产继承纠纷。王先生告诉南京房产律师,王先生的父亲在2010年去世,母亲在2016年去世,王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位于鼓楼区的一套老公房,面积大约70多平方,目前周围地段的相似房龄的房屋,大致可以卖到两百多万元。王先生的父母一共生了六个子女,其中有两个在国外,两个在外地,王先生父母一直和王先生夫妻居住,王先生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先生父亲去世之后,其所用的房产份额没有进行分割,但王先生母亲在去世之前,找了两个邻居,其中一个担任见证人,一个担任执笔人,为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王先生的母亲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按了手印。王先生的母亲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她所居住的房屋留给王先生,其他子女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的母亲去世之后,王先生向其他兄弟姐妹公布了这份遗嘱,并请求他们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份额,而且父亲对于这套房子所拥有的份额并没有进行分割,打算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南京房产律师进行思考之后,告诉王先生这样的一种遗产的处理,应该先尝试和兄弟姐妹进行协商。王先生表示愿意聘请南京房产律师,在协商过程中为自己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于是,本律师陪同王先生和他的兄弟姐妹坐下来,就遗产的分割进行了协商。本律师向王先生的兄弟姐妹指出,王先生父亲的遗产确实未曾分割,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子的1/2属于王先生父亲的份额,由兄弟姐妹六人和王先生的母亲各继承一份,每人可以继承房子份额的1/14。但王先生常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让父母得享天伦,如果此事闹上法庭,法官很有可能酌情判决王先生多分财产。而王先生母亲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王先生,已经在王先生母亲代书遗嘱中明确地加以表明,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听了南京房产律师的一番分析,其它五名兄弟姐妹陷入了沉思,最后纷纷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王先生也非常大度的表示,兄弟姐妹的亲情是最重要的,愿意按照目前的市值和其他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份额,用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最后六人就补偿的数额达成一致,其他兄弟姐妹协助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此事圆满解决。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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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近年来,租赁合同纠纷不断。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的司法解释,在此就一些疑难问题做专项解答,供大家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 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违法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定时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三、合同解除和期满时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成都24小时律师在线咨询

经常有人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有的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也有的是与律师面谈。咨询的问题五花八门,或者与人签了合同遭遇违约,或者别人借他的钱不还,或者合伙纠纷,或者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等,所以很多网民都需要一个24小时律师在线咨询,来满足他们的需求。那我们在咨询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接通电话,或者见到律师,向律师描述自己遭遇的事,说别人欠钱不还,说别人违反合同约定,说别人种种的不诚信不仁义。接下来就问律师:“我的事能起诉么?起诉了能赢么?” 其实,可以转换一个场景设想一下。比如张三去找医生,说孩子感冒了,问医生该怎么办?能不能吃某某种感冒药?吃这种感冒药能好么?诸如此类,但是就没领孩子来。试想,医生该怎么诊断?怎么治疗?怎么回答你? 再比如一个人要让别人给他解一道数学题,他给人家说:“我这里有三个数字,1,2,3,你看看相加是等于几啊?是不是等于6?”这样的问题,小学生都会,还用问律师吗?被问的人除了顺着你说之外,能有其他结论吗? 即使有结论,不是与你的结论一样吗?这种解答有什么意义? 1、那问题出在哪里呢? 两个方面,一是咨询人说的“三个数字”对不对?二是这个事情,是不是就是要运用“加法”来计算,为什么不是乘法,或者除法,或者各种运算方式的混合运算? 回到法律咨询上来。找律师咨询的人,他自己认为,他陈述的就是法律事实,

他认为他陈述的就是1、2、3,而在法律上却不一定是,或者在法律上不一定能够证明。 一方面,每个人的认知差异对事实的陈述会有很大的偏差,尤其作为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他说的仅仅是客观事实而已。 或许,在律师或者法官看来,你说的那些所谓事实,其实是A,B,C而已,并非你说的1,2,3。客观事实,在法律上不一定有用,只有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个距离的连接,就是证据。也就是说,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再者,很多时候咨询者对于法律事务的处理,自己颇有想法,想让律师来论证。但是,咨询者很多关于处理的想法,是建立在他自己对法律、对自己事实的认识和理解基础之上的,它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一定是最好的法律方案。这就像上面举的数学运算的例子,你说的运算法则不一定是正确的。 所以,按照咨询者陈述的事实、设计的方案,一般会得出咨询者要的结论。 也有的找律师咨询,说:“律师你帮我写写吧,几句话就行。”也有人说:“刘律师,你找人给我写个诉状就成了,其他的我自己办,就不委托你们了。”这里面也有两个方面。 一是,律师写材料哪里是随便写写就行的啊?那要研究事实,那要适用法律,除了引经据典,还要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你的事,律师随便给你写半页纸,你敢用么? 这诉讼仲裁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写诉状啊,这里面包含了事实调查、证据分析、思路选择、法律适用、法院或者仲裁委的选定……这样的工作,你给律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苏明律见字【2018】第040529号 2018年5月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上海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5]14、15、16号) 一、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二、转租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刑事拘留生病了怎么办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 刑事拘留生病了怎么办 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就要一直待在拘留所里面,那么如果生病了会怎么办呢,生病了可以出去治疗吗,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可以出去呢,是取保候审吗,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会做出的呢,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拘留生病了怎么办 当事人及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拘留所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期间生病的,拘留所应当提供医疗保障。如果病情严重的,经过决定机关同意后,可以提供担保出所治病。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五十七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如何进行房地产调查取证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 如何进行房地产调查取证 如何进行房地产调查取证? 导读:本文论述了律师调查取证在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被告人在被检查机关指控有罪并起诉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作用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本文着重阐述的是被告人在被检察机关指控有罪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开庭审判前阶段中,律师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赋予律师在审前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其程序上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律师在法庭上拥有较高的辩

护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师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是亲自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复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胜利;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调查取证的解读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

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 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 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江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 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奖惩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的决 定 (2016年) 近年来,全省律师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过硬、业绩突出、诚实守信、甘于奉献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律师行业先进典型,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激励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省厅、省律师协会决定授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等50家单位“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授予严青等100名律师“江苏省优秀律师”荣

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省律师行业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榜样,学习他们保持正确方向的政治定力,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学习他们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的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学习他们锐意进取、乐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南京市: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 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房屋法律知识50条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 房屋法律知识50条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 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TOP1: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评价:“联盛律师事务所在建筑与房地产、证券金融及争议解决等领域领先业界……2009年度业务额增长37%,创收达4400万,位列江苏省第一,人均创收高达80余万……在无锡、常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综合优势明显……” -------------------------------------------------------------------------------- TOP2: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评价:“苏源律师事务所在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和金融证券等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2009年拥有执业律师76名,创收达3600余万……综合优势明显……” -------------------------------------------------------------------------------- TOP3: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凭借良好的管理模式和市场意识,致邦律师事务所在证券金融、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房地产等领域经验丰富……2009年总创收达3200余万……在苏州、无锡、常州等地设立分支机构,综合优势明显……” -------------------------------------------------------------------------------- TOP4: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评价:“高的律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建筑与房地产、知识产权、并购等领域领先业界……‘新加坡ARA并购“南京国际金融中心’等项目获得业界广泛关注……2009年创收达2700余万,年创收增长达30%……” -------------------------------------------------------------------------------- TOP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评价:“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在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全国名列前茅……2009年在服务项目包括百川化工、精华制药、泰尔重工等……2009年创收2500余万,人均创收高达120万……” -------------------------------------------------------------------------------- TOP6: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评价:“天哲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执业律师50余名 (2009) 年业务创收增长30%,达2600万……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房地产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 TOP7: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评价:“圣典律师事务所涉韩法律业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2009年拥有执业律师近90余名……创收额增长愈20%,达2400余万……人均办公面积近20平米……” -------------------------------------------------------------------------------- TOP8: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LawFirm50评价:“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在涉外争议解决、并购、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2009年在服务项目包括RICO诉讼案、南京证券等……年人均创收近60余万……” --------------------------------------------------------------------------------

新业主房屋验收时部分法律解答篇

新业主房屋验收时部分法律解答篇 1:开发商必须提供如下三证一书两表复印件(用户必须查看原件),才可以进行验收房屋。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面积实测表专家提醒;还要包括水、电、气等的质量检验及认证 2:开发商通知收房时必须有入住通知单接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单也叫入伙通知单,就标志着业主收楼的开始。入住通知单,一般会将收楼的时间、地点、需要带的资料以及该交的费用一一说明。您如果身在外地,没有足够的时间亲自办理入住手续,那么您必须指定委托人来帮您签订各种入住相关文件,当然这位委托人必须持有您的委托书。 3:开发商不交房是根本性违约开发商交房时一般都要求购房人在拿钥匙之前先向其或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以下几项费用: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供暖费等等。这几项费用,都不是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在交房前履行的义务。无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你交纳这几项费用中的哪一项或哪几项,建议你坚决拒绝。如果开发商因为你未向其交纳其要求交纳的费用而拒绝交房,就是开发商根本违约行为,你就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退房即解除合同。 4:购房人不收房不属于违约行为很多购房人担心不收房会对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收房”是购房人的权利,不是购房人的义务。即使

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人不收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是无效的,购房人不会因为不收房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在购房人不收房的情况下,开发商惟一的权利是将房屋提存所谓“提存”,是指:买方不按合同收取货物,卖方便有权将货物存放在某个地方,并找人做证明,同时告知买方货物已经于何时存放在何地,自此,货物失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购房人因为不收房所承担的惟一法律后果是:开发商将房屋提存后,房屋灭失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概率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将房屋提存。 5:“检验”是收房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1、收房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对房屋的检验。如果“补充协议”里已经约定了检验期限,你就应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对房屋的检验;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你应尽快完成对房屋的检验。如果房屋经检验在面积和质量上均符合合同约定,你就可以向开发商表示接收房屋;如果房屋的面积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你应在检验期间内或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交房后的两年以内将房屋的面积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开发商,并明确表示拒收房屋。如果你没有在检验期间内或交房后的两年以内将房屋的面积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开发商,后果是:无论房屋的面积多少或质量如何,你都将丧失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利。 2、对房屋面积的检验包括对套内面积的检验和对公摊面积的检验。对房屋面积进行检验的惟一准确方法是按照设计图纸上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开发商拒绝提供设计图纸,你有权拒绝接受开发商交房,

非诉讼律师主要做哪些工作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 非诉讼律师主要做哪些工作 很多人一提到律师便想到打官司,其实不是的,所谓的打官司只是律师业务的一种。律师除了打官司,以及在诸如公司上市、国企改制等法律规定必须由律师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的领域外,“不打官司的律师”至少还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 即对生产经营及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事务接受咨询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大到公司巨额投资的决策,小到邻里纠纷的解决,都不可

避免地会涉及到专业的法律问题,律师的咨询意见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和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和风险。 2、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由律师起草制作、审查修改的诸如合同、声明、遗嘱等法律文件无疑更规范、科学,可以避免很多漏洞和风险。 3、日常事务的法律审查 公司业务往来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如何防止因合同的不严密带来的风险、如何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收集证据,在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帮助之下,都可以做得更好。 3、参与商务谈判 不打官司的律师与委托人一起参加重大谈判,可以即时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也使这种谈判因律师的参与更加规范科学。 5、员工法律培训 不打官司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通过专题讲座、座谈、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等方式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

发展。 6、出具各种声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等,尽可能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以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7、参与公司和个人重大事项的决策。 7、其他增值服务 如律师本身拥有着一定的社会资源,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往往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如利用律师的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实现法律服务的增值,实现企业与律师的“共赢”。 总之,生病了才找医生是被动的,注重平时科学的保健预防是主动的。有了官司找律师是需要的,但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是明智的,因为,他可以帮助你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获得更多财富。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fl/666231.html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fl/666230.html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https://www.360docs.net/doc/f36032481.html,/fl/666229.html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律协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实行统一收缴,省、市律师协会分级使用。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区元(年人)其中 省律协(含全国律协)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 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 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 省直 2500 1250 1250 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区元(年所)其中 省律协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 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 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 省直 25000 12500 12500 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80%缴纳团体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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