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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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驻班七天的较重“三违”

1、明火明电放炮、放明炮、糊炮的,短距离放炮作业及不按措施站

岗警戒者;

2、凡向井筒内扔杂物的责任者;

3、工作期间在井口20米范围内携带烟火或抽烟者;

4、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场所睡觉或脱岗者;

5、采掘工作面、斜坡运输、大巷运输、设备安装因安全质量问题被

停产整顿或停止使用的;

6、井下高空作业(1.6米以上)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系

保险带和保险绳,佩戴安全帽的;

7、不制定规程措施或不贯彻规程措施安排员工现场施工者;

8、没有办理小绞车许可证就安排使用小绞车者;

9、采掘工作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达不到规程要求安排生产者;

10、电器失爆责任者;

11、各种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2、小绞车司机、把勾工不按规定操作者;

13、瓦斯台帐未做到三对口的责任者;

14、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

范围、电缆敷设等不符合规定的;

15、私自拆除风障的责任者;

16、放炮时炮箱没有加锁者;

17、爆破材料帐、卡、物不对口、丢失炸药或雷管者;

18、放炮员不按规定做引药、装药和连线、违反最后离开炮区、回头

看制度或代替放炮员连线的责任者;

19、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拒炮者;

20、将发爆器、便携式瓦斯测报仪同爆破材料一起放在炮箱内保管者;

21、放炮员将雷管脚线或串联雷管当联线母线者;

22、将报废雷管或拆除脚线的雷管填入火药一起引爆者;

23、擅自拆除、损坏防尘、风筒、通风设施的;

24、事故分析经矿务会决定的事故责任者。

二、驻班三天的较重“三违”

1. 下井不按规定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者(10米以外)、便携式瓦

斯报警仪者;

2. 规程措施的制定、审查、贯彻不符合要求、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

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措施的;

3. 非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人员工作期间睡觉或脱岗者;

4. 蹬罐作业没有使用掩罐器者;

5. 侮辱、谩骂、威胁各级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的责任者;

6. 各种联系单,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联系没有整改的责任者;

7. 井下无计划停风、停水的责任者;

9. 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不与职工同上同下者

10. 岗位工不持证上岗、岗位证不符者、无班长证、临时带班无委托

书、零散作业人员无零散工作票的;

11. 值班期间脱岗、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不填写值班记录

者;

12. 规程措施制定前不到现场调查造成措施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

措施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者;

1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

者;

14. 装药不使用水炮泥或炮眼封泥量不足者;

15. 没有措施干打眼和放炮不使风水炮弹者;

16. 采掘工作面装药期间拒绝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包括提前站岗)的

责任者;

17. 施工现场监测工具不齐全或无法使用的责任者;

18. “安全确认卡”、“班评估表”、工作写实不填写或弄虚作假的责

任者;

19. 未按措施或无措施使用运煤设备运送物料者;

20. 人走(离开视野15米范围)开关没有停电闭锁、上锁的责任者;

21. 放炮时,火工品在警戒区以内的责任者;

22. 开关内线路和保险装置,用不合格保险或其他材料代替的责任

者;

23. 未经调度站同意,擅自在大巷推罐者;

24. 各种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25. 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或有计划停风停电,但没有制定专项通风安

全措施的责任者;

26. 井下电气设备三大保护不齐全的责任者;

27.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机、主扇风机、瓦斯抽放泵、水平主

要泵房排水设备等)的安全保护装置按《煤矿安全规程》配置要求不齐全和未按规定进行日、周、月检和试验的的责任者;28.风筒口距迎头超过规定、风筒损坏、断接影响通风者;

29.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备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的责任者;

30.不按规定携带、运输火工品者;

31. 风门不联锁、不设置报警装置和不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

32.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测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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