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

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业务。

融券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

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二章决策授权体系

第五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委员会、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四级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七条融资融券委员会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授权范围之内。其主要职能是:

(一)向董事会提交融资融券年度总规模议案;根据公司净资本、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对年度总规模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确定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

(三)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制定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五)制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融资融券合同。

(七)定期听取融资融券部等业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的报告。

(八)其它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一)提出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起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起草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提出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审核征信、评级和授信等。

(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融券合同。

(七)制订《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

(八)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逐日盯市和实时监控,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督导营业部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必要时发起并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九)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实际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力。

(十)统计汇总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定期形成内部管理报表和外部监管报表,并分别向公司相关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报送。

(十一)与营业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

融资融券部下面设立资金证券部、信用部、风险控制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五个二级部门,分别履行以上相应的职能。

第九条营业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线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一)审核客户资质,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

(二)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为客户办理征信、评级、授信等事宜。

(三)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并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四)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协助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

(五)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办理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信息变更等。

(六)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后,通知客户强制平仓事宜,并做好和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

(七)负责在营业场所公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八)与融资融券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

营业部设立信用岗、风险控制岗等岗位,结合原有的开户岗位和

复核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三章其它相关部门职能

第十条计划财务部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筹集、调拨和管理融资业务所需资金。

(二)会同融资融券部,提出融资利率、管理费率和期限建议。

(三)负责开立和管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交收。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净资本和融资融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

(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资产使用效果的评价等。

计划财务部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一条存管中心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开立和管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二)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各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及业务许可的申请、变更和注销等事项。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包括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法人清算和与客户的明细清算。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收,包括余券划转和融券券源

划转等操作。

(五)负责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管理。

(六)负责法人结算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

(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统计报送工作。

(八)负责涉及司法协助、遗产继承等业务中的非交易类资金或证券的处理等。

存管中心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中心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集中风险监控系统、法人清算系统等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负责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灾备系统的建设,定期组织营业部进行应急演练。

(三)跟踪信息技术和融资融券业务的最新进展,不断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等。

信息技术中心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三条合规部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事先审查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合同、凭证等的合规性,并出具合规意见。

(二)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日常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事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提出书面报告。

(三)为融资融券业务中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提供法律支

持。

(四)负责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等。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

(一)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审计工作,并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二)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运作、业务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各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应督促和跟踪被审计部门的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整改部门进行后续审计,直至整改完全达到预期要求等。

第十五条自营分公司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

(一)根据公司融券业务需求,提供融券券源。

(二)对融券风险敞口进行管理。

(三)会同融资融券部提出融券费率和期限建议等。

第十六条研究所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协助融资融券部研究担保证券范围与折算率。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单元独立于公司现有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自营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交易单元。

第二十条公司在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和管理费等,并在公司网站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的基础上,确定担保证券的范围与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公司网站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与客户签订书面融资融券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用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征信、评级、授信、融资融券交易、划转担保物、强制平仓等各种操作。这些电子资料是书面融资融券合同的重要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广义的)融资融券合同。

第二十五条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和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与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模式下,公司与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公司应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银行管理账户。

第二十九条客户融资或者融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三十条公司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三十一条公司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由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留痕。

第三十二条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记录在案,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合规部和内部审计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合规部和内部审计部。

第三十六条公司加强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营业部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开展融资、融券,禁止营业部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的融资负债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的融券负债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20%。

第三十八条公司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

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六章信息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公司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个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范围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四条客户应当在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基本知识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基本知识 1、作用 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详细来说,以融券交易为例,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 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适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刺激A股市场活跃 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 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 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2、风险 1、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证券市场存 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涨杀跌现象。 融资融券业务引入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 操作,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会增 大市场波动性,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2、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融资融券 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 得更急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加深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利大于弊。它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改善证券市场中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具有重要意义。 3、交易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 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 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 人提供。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

新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最新)

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

融资融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融资融券业务知识考试试题题库

单选题: 1、假设客户提交市值100万元的股票A作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折算率为7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5。则客户可以融资买入的最大金额为(140万元)。本例中客户的佣金及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均忽略不计。 A. 200万元 B. 50万元 C . 140万元 D. 70万元 2、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出外。 A.150%,130% B.150%,150% C.300% 300% D 300% 150% 3、目前,融资融券的交易期限最长是( 180天) A.30 B.60 C.90 D.180 4、其他条件不变,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下降会导致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 A、无法判断; B、减少; C、不变; D、增加。 5、以下关于信用证券账户内资产的说法,正确的是(C) A.信用账户内仅证券作为担保财产 B.信用账户内证券所派生的红利不作为担保财产 C.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均作为担保资产 D.信用账户内仅资金作为担保资产 6、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应当由( C) A、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进行投票 B、证券公司通知客户到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进行投票 C、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但投票前事先征求客户投票意愿,根据客户的意愿进行投票 D、证券公司可自行放弃投票 7、融资融券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 B)关系 A、财产委托 B、财产信托 C、财产买卖 D、财产托管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投资者在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留痕 B、投资者办理信用账户销户前应当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有剩余证券的将其划至普通证券账户 C、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D、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可以直接申请信用证券账户的转托管,而不需要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必须再原公司先注销,再去新证券公司重新签订合同,重开信用证券账户) 9、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是(A) A、合同约定的义务 B、为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C、其他三项都不对 D、客户提出的服务要求 10、某投资者当前融资融券债务为10万元,信用账户的资产总额为12万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20%,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追加担保物,并使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至少需要追加(D)现金或等值证券。(12+3/10=150%) A、4万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11、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6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市值的某证券,假设该证券的折算率为6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C)万元。 A、160 B、136 C、120 D、100 12、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B) A、140% B、150% C、120% D、130% 13、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是(A): A、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B、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C、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D、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项业务考卷(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34题 1、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 率。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万元现金和200万元市值的A证券,假设A证券的折算率是65%那 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_C_万元。 A: 300 B: 265 C: 230 D: 195 2、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 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则该投资者可融资买入 __C—元市 值的证券。 A: 80 B: 100 C: 125 D: 225 3、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某投资者喜欢用账户中 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80%则该投资者可融券卖出—C一万元 市值的证券。 A: 80 B: 100 C: 125 D: 225 4、某投资者要做融资融券交易,经过证券公司资格审核后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并向信用 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00万作为保证金,假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计算中融资融券的利息和费用忽 略不计。证券公司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50%,平仓线为130%该投资者保证金价值为:__B__万 丿元。_ A: 80 B: 100 C: 125 D: 225 5、某投资者要做融资融券交易,经过证券公司资格审核后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并向信用资金账户 转入资金100万作为保证金,假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计算中融资融券的利息和费用忽 略不计,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证券公司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50%平仓线为130%若该 客户以10元价格融资买入 A证券5万股,假设A证券的折算率是60%股价不变,此时的维持担保比例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是:_______________ A: 300% 60 万 B: 200% 60 万 C: 300% 50 万

融资融券业务手册

融资融券业务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融资融券基础业务知识与业务规则介绍 (1) 一、基本概念 (1) 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3) 第二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操作指引 (10) 第三部分:常见问答 (15)

第一部分:融资融券基础业务知识与业务规 则介绍 一、基本概念 1、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小编提示:投资者空手可不能借钱借券的哦,必须先提交一定的担保物才行。)2、保证金 客户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以证券公司确定并公布的准。 (小编提示:投资者需要提供多少担保物才可以借钱借券呢?为此引入保证金概念。) 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小编提示:可充抵的保证金金额=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折算率,折算率可点鑫网—融资融券查询,每一只证券的折算率都可能不一样哦。)

4、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客户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融资基准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1+融券基准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调整倍数。 目前,融资基准保证金比例和融券基准保证金比例为0.3,调整倍数是1.1。(小编提示:由此可得①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融资或融券金额;②每只标的证券所对应的保证金比例也可能不一致哦,具体可在鑫网—融资融券查询。)5、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投资者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客户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小编提示: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不得超出授信额度。但在授信期内投资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哦。) 6、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指客户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证券公司可对客户融出的证券,以证券公司不时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小编提示:也就是说,客户只可融资买入“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只可对“融券票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进行融券卖出。) 7、担保物

融资融券答案1(93分)

考试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计时:剩余时间:一、判断题(每题1分,答错不扣分) [ 1 ]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成立后就可以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A.对 B.错 [ 2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A.对 B.错 [ 3 ]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也可以请他人代理。 A.对 B.错 [ 4 ]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A.对 B.错 [ 5 ]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A.对 B.错 [ 6 ]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A.对 B.错 [ 7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A.对 B.错 [ 8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一经确定,则不能调整。 A.对 B.错 [ 9 ]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A.对 B.错 [ 10 ] 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A.对 B.错

[ 11 ]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A.对 B.错 [ 12 ]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A.对 B.错 [ 13 ] 客户申请变更融资融券额度的,可直接由证券营业部人员办理。 A.对 B.错 [ 14 ]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A.对 B.错 [ 15 ]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A.对 B.错 [ 16 ]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A.对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操作说明教材

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及风险提示 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答: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或借入标的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2、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6个月、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3、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和服务。 4、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了解该证券公司是否获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并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提供证券公司要求的征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5、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融资融券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答: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 市场波动风险: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放大普通证券交易的市场波动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遭遇较大资产损失。投资者既要提高投资能力,又要制定严格投资纪律,设置严格的投资止损标准,避免市场波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当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如果不能及时提交资金、符合要求的证券等担保物,将面临强制平仓带来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及时足额提交但保物,避免强制平仓带来的资产损失风险。

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公告

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公告

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公告 2011年11月28日,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议案》。 依据2011年11月2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和《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简称《上交所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简称《深交所实施细则》)和我公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我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我司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为: 1、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上交所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18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1,暂不含光大证券,601788); 2、经批准的、满足《深交所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条件的98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2); 3、满足《上交所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满足《深交所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条件的3 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体名单见附件3)。 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将于2011年12 月5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8日

附件1:标的证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单 附件2:标的证券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单 附件3:标的证券中的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名单

附件1:标的证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单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1 600000 浦发银行 2 600005 武钢股份 3 600009 上海机场 4 600010 包钢股份 5 600015 华夏银行 6 600016 民生银行 7 600019 宝钢股份 8 600028 中国石化 9 600029 南方航空 10 600030 中信证券 11 600031 三一重工 12 600036 招商银行 13 600037 歌华有线 14 600048 保利地产 15 600050 中国联通 16 600058 五矿发展 17 600064 南京高科 18 600068 葛洲坝 19 600085 同仁堂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各项操作规程,明确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组织架构及各岗位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部、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除依据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设立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统筹管理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部门合规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部门负责人任组长,部门合规经理任反洗钱工作联络人。 第六条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反洗钱宣传活动; 四、配合营业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 六、监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七条融资融券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管理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会议;

最新-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心得与体会 精品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心得与体会 上海一部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开展情况良好,自3I活动融资融券业务竞赛开展以来,融资融券正式开户客户16户,累计授信资产4637万。截至5月19日,在本次3I竞赛活动中有效开户数户,有效授信资产2310万,两项排名均名列前茅。上述成绩的取得凝聚了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上海一部各位同事及融资融券人的心血。在这里于岚仅代表上一融资融券人,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的心得与体会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人思想上必须重视 还记得我部在3I活动开展前,融资融券客户开户数仅有2位,授信资产155万,融资融券余额及佣金收入在总部均排名倒数。当时作为融资融券人,我还没有意识到新业务的开展将会成为营业部新的利润增长点,将会是营业部转型的关键性事件。 3月底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李锋、方平两位同事来我部调研,介绍其他营业部的先进经验,并且用实例详细阐述融资融券业务对营业部佣金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贡献,给我的触动很大。紧接着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组织全体人在深圳集中培训,黄总的一番讲话更是让我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充满信心。黄总谈到当融资融券余额达到10亿元时,其收入价值量相当于增加5到6家营业部。未来趋势:营业部融资融券余额1.5亿左右,月新增佣金超百万,年新增佣金超千万,将会成为营业部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收入。这使得我真正意识到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性。 二、全体员工必须参与 总部培训结束后,我负责将会议精神及时与营业部领导汇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全员动员、全员培训、全员考试;同时设立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奖励方案;最后分部门下达任务指标,提高全员对这项业务重视程度及推广积极性。 三、客户服务能力必须提高 符合融资融券业务审批条件的客户,均是我部优质客户,更不乏核心客户。对这些客户从业务推广、申请受理、直到正式开户、最终激活账户不仅需要融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 则》全文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

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融资融券业务知识练习题2(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些客户是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 A:结算资金暂未纳入第三方存管,托管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 B:大客户且信誉良好,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为6个月 C:符合客户适当性标准且等级评定指标得分达到公司规定标准以上 D:账户资产已设立抵押 2、对于客户的授信额度,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不可以申请调整额度 B:营业网点和经纪事业部按授信调查的要求对客户重新提交的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C:客户在公司托管的账户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增加,可以申请增加授信额度 D: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客户连续三个月无任何融资融券交易,额度暂停使用 3、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产生权益,权益的处理() A:投票权:无需征求客户的意愿,公司有权决定如何投票 B:现金红利和利息归公司所有 C: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归客户所有 D: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归公司所有 4、公司对获得融资融券资格的客户重检频率为() A:每季度一次 B:每半年一次 C:每年一年 D:三年一次 5、对每一位融资融券客户,在其开立信用账户后()内进行第一次客户回访 A:2日B:1周C:10日D:1个月 6、试点期间,可充抵保证金的股票折算率不超过(),标的股票折算率不超过()

A:70% B:60% C:50% D:30% 7、下面关于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信息全公司共享 B:研究人员、营业网点投资咨询人员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发表咨询意见时,可以着重推荐买入或卖出 C:禁止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为追求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收入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融资融券交易 D: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优先发送给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8、某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为60%,融资基准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为() A:110% B:90% C:50% D:40% 9、接上题,如客户计划融资买入市值200万的该标的证券,需存入保证金多少?() A:180万元B:200万元C:222万元D:220万元 10、接第8题,如该标的证券的调整倍数为1.5倍,则该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为() A:60% B:73.33% C:145% D:165% 1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折算率为() A:30% B:15% C:10% D:0% 12、通达信客户端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包括() A:账户总资产B:维持担保比例C:保证金可用余额 D:证券公司授信总额 13、某客户融资余额为200万元,担保物价值超过()时,客户可以提取担保物。 A:260万元B:280万元C:300万元D:600万元 14、某客户融资余额为105万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200万元,折算率为60%,则该客户需在()完整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万元A:无需追加担保物 B:1;37.5 C:2;37.5 D:3;37.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 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 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财务总部将于开市前将要减少的品种、数量通知信用业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同时,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自营部门在系统中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营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人员职责分工及任职指导

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人员职责分工及任职指导作为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营业部建立符合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要求的组织架构体系,实现对风险隐患的有效防范。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组织体系包括:营业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或运营部总监、市场部经理或市场总监、融资融券业务专员、风控专员、柜员及合规监察员。 (一)营业部总经理 负责组织本部员工根据公司业务规定与要求实施融资融券业务,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和整体风险程度负责,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客户服务部经理或运营部总监、市场部经理或市场总监 根据公司要求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日常具体运营及投资者教育管理工作,指导融资融券业务专员、风控专员、柜员依法合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根据公司及业务需要组织本部门员工及协调其它部门员工予以配合,确保相关业务高效、有序开展。 (三)融资融券业务专员 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实施和日常联络工作,包括: 1、.向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详细解释业务规则及揭示风险; 2.、负责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知识测试; 3.、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合同内容; 4.、负责客户交易日常跟踪、事项通知及追保; 5.、负责根据公司和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的要求实施各项投资者教育具体工作; 6、负责投资者园地中融资融券专栏内容的维护与更新; 7.、负责每日融资融券交易资讯内容,交易所公告和警示内容的张贴与更新; 8.、负责每日公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利率及费用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告的张贴与更新。 (四)融资融券柜员 负责客户申办融资融券各项业务的资料审核及柜台具体操作,包括:

融资融券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业务简介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简单的说,证券公司会根据您申请开户时的资产量和信用等级系数计算您的授信额度,额度一般是您资产量的1-2倍。 二.对投资者的意义 1、为您拥有更多的可用资金提供了可能; 2、较低的息费率,满足您贷款炒股票; 融资年利率8.6%,融券年利率10.6%,按使用天数计息。 3、具有杠杆效应,放大获利筹码。 第二部分开户与交易软件下载 一.开户要求 1、在A证券开普通账户6个月以上,且上海、深圳股东卡在我部下挂; 2、账户资产在5万以上。 二.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流程 1、客户本人持身份证、股东卡临柜办理,融资融券推荐人进行客户征信,级别评定,资格申请,录音录像等手续(需1-2小时,建议客户提前来电通知,推荐人会事先准备资料以节省您在现场的时间) 2、客户至银行关联三方,目前可选银行:工行、建行、招行、浦发、交行。 3、推荐人通知账户激活,客户转入担保物后交易。(开户至账户激活需2-3个交易日) 注:客户用于担保的资金通过银证转账转入信用账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通过担保物划转转入客户信用账户。 三.软件下载与安装 1、登陆A证券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41068341.html,/) →点击网页左上方【关注A】→再点下拉菜单栏【下载中心】→进入软件下载页面

2、在软件下载页面,查看网页右侧表格如下。 第四部分为【融资融券客户端】,用户可点击【网通下载】或【电信下载】下载软件。 3、下载结束,打开安装包,按步骤安装交易软件。 4、打开安装好的软件,出现以下界面。 登录方式选择:【信用账号】,【天津绥江道部】 → 依次输入【信用账号】、【交易密码】、【验证码】 → 点击【登录】 → 进入行情/交易系统 点击下载中心, 进入下载界面 点击此处进行客 户端下载 在此处输 入信用账 号等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见3.2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1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2.4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5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6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7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8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2.9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融资融券业务宣传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宣传资料 目录 前言 (3) 基础知识篇 融资融券交易 (4)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4) 融券专用资金账户 (4)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4)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4)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4)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4)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4)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4) 保证金 (4) 保证金比例 (5) 融资保证金比例 (5) 融券保证金比例 (5) 保证金可用余额 (5) 标的证券 (5) 担保物 (5) 维持担保比例 (5) 交易规则篇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6)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6)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6)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6) 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7) 保证金可用余额的组成 (7)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7) 追加担保物的条件规定 (7) 投资者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规定 (8)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 (8) 融资偿还规定 (8) 融券偿还规定 (8) 强制平仓约定 (9)

风险揭示篇 各项风险揭示 (9) 答疑解惑篇 1、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有何规定或限制? (10) 2、对授予投资者信用额度有何规定? (10) 3、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签订哪些协议,做好哪些交易上的准 备? (10) 4、投资者能与多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协议吗? (11) 5、能否介绍一下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收费情况? (11) 6、对于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有限制吗? (11) 7、什么股票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呢? (11) 8、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 系? (12) 9、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会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12) 10、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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