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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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

一、刑诉法特征

※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

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

※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

※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

※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

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五、刑事诉讼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

※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及无辜

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

七、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

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

※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

※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

※检查权:检察院

※审判权:法院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

※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

※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

※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

※执行监督:

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20日内

向法院书面提出意见。法院收到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合议审理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看守所书面意见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

书面意见

3、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自侦部门的,建议撤销案件

※犯罪并非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材料退回公安,建议重新侦查。

第三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院对判决抗诉

※自诉人有上诉权、和解、车速全、接受调解(公转自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转自除外)

※附带民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有权答辩和反诉,原被告均有权和解和请求调解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申请回避权、独立上诉权),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诉讼代理人通过委托进行代理,要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见证人不是证人,人身性不可替代,优先作证人,有权查阅证言笔录、控告、要求保证安全、获得经济补偿

※鉴定人是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来自侦查机关内部或民间鉴定机构

※翻译由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1、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行贿、介绍贿赂、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2、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类)

※纯自诉:侮辱诽谤——危害社会国家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除外、虐待——致重伤致死除外、侵占

※自诉公诉交叉:故意伤害致轻伤、非法侵入住宅、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3年以下的

※公诉转自诉:有证据证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曾经提出控告,应当追究、但公安检方不予追究

二、交叉管辖

1、公安与检方管辖交叉的案件——各管各的,主罪负责机关为主,辅罪负责机关配合

2、公检侦查发现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纯自诉的告知被害人;既可自诉又可公诉的公诉时同时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自诉时发现公诉案——新发现罪行另案移送

4、公诉案中发现未起诉的刑事案——可能影响定罪的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三、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检法可以在管辖权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还犯其他罪;多个犯罪嫌疑人犯罪关联,并案有利于查明事实

四、级别管辖

※中院管:国、恐、无、死、违法所得没收案;高院:省内重大案;最高院:全国重大案

五、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流转

※上可审下:上级认为必要可审下,下级认为需要可请求移送上;检方认为要判无期死刑,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自己继续审,不可再交下级审判

※基层对可能判无期死刑的应当移送中院;重大疑难新类型可请求移送上级

※需移送中院的,由基层院长决定,审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中院接到申请10日内决定。不同意移送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同意下达同意移送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后,有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公诉的,下级应层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移送原一审法院或指定其他法院审判

六、地域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犯罪行为地、结果发生地);互联网沾边的都能管,被告人居住地为辅。被告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单位登记地与主营地不一致的,主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住地

七、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被告抓获地

2、老外领域外针对中国——入境地、入境居住地、被害中国人离境前居住地

3、领域外中国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

4、领域外航空器——最先降落中国地

5、国际列车——协定、最初停靠中国车站、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6、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

7、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为中国人的其离境前居住地

8、漏罪——原审地法院,若服刑地更适宜则由该法院管辖

9、服刑期间犯罪——服刑地 10、逃脱期间犯罪——服刑地;当地犯罪当地抓获——犯罪地

第五章回避

※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任何阶段均可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

※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

※检察长决定检查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的鉴定人和翻译

※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聘请的翻译和鉴定人

※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非法定情况申请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先审查,做出回避与否的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审查期间程序停止(侦查程序除外),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回避前的行为是否有效,检委会或者检察长决定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公检法

※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意志辩护

※有效辩护原则体现了辩护权,国家提供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有效辩护的体现,有效辩护权要求辩护有实质意义,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单位推荐、监护人、亲友

※服刑、假释考验期、剥夺限制自由、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绝对禁止成为辩护人

※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民陪审员、利害关系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在是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情况下辩护(相对禁止,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

※检法人员离职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法离任后此生不得担任原任职机构办案的辩护人,作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检法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担任任职法院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一名被告委托1-2个辩护人

※一个辩护人不得为2个以上同案犯辩护

三、辩护人诉讼的权利

※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合议庭等讨论记录不得看),侦查阶段无阅卷权,阅卷方式可以为复印、拍照、扫描。律师阅卷不需许可,非律师需检法许可。

※与在押嫌疑人通信,律师不需许可,非律师需许可

※辩护律师拿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证明可行使会见权

※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保证48小时内见到。

※危国、恐怖、特别重大贿赂在侦查期间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仅限于侦查阶段有限制)

※检方办理重大贿赂案件,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但在侦查终结前应保证律师见当事人一面。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后,律师方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侦查阶段不能核实证据。

※会见过程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可亲自取证,也可申请检法收集。向控方证人取证,需检法许可且被取证人同意;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被取证人同意。

※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法调取。

※侦查终结前,律师提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听取

※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听律师意见,律师提要求,应当听取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应听取律师意见

※复核死刑,律师提要求,应当听取意见

※开庭三日前律师获通知;经授权才能上诉(被告人及其法代有独立上诉权)

※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利

※辩护人、诉讼代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权利,向同级、上级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院10日内答复处理情况。

※委托事项违法、隐瞒重大事实,辩护人可拒绝辩护。

四、辩护人诉讼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可以免罪的证据应及时通知侦查机关

※为委托人保密,但即将或正在危害三益的应告知司法机关

※不得破坏证据

※辩护人犯罪,同案侦查机关回避。本案侦查机关报请上一级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但不得指定办理本案的下级侦查机关。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律所和律协

五、侦查起诉阶段辩护权

※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之日即可委托辩护人。在押不能委托的,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办案机关。公检法每个阶段开始3日内均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期间律师无权阅卷,不能了解证据,只能了解已查明的事实,以及会见、通信嫌疑人。

六、法律援助

※在各个阶段,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在特定情形下,公检法应当或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3日内指派律师为嫌疑人提供辩护。

※应当指: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高院复核死刑,被告无辩护人,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指:共同犯罪中,别的被告有辩护人他没有;重大影响案、抗诉案、被告可能不构成犯罪案

七、拒绝辩护

※拒绝自行委托的,不需理由法院准许休庭,再次拒绝,不许再换,只能自行辩护;指派援助的,第一次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还是由此人辩护。

八、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非独立,辩护人独立

※诉讼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意思,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

※诉讼代理人只能是控诉,辩护人职能是辩护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随时;辩护人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时

※经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阅卷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证据基础概念

※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形式合法+程序合法,警犬辨认、心理测试不合法)

※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证据裁判(依靠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定案证据查证属实)+自由心证(自有判断+内心确信)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无被告供述,证据确凿,可定罪。

二、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被告人供述不能采用刑讯逼供(不包括威胁、引诱、欺骗)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用暴力和威胁

3、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合理解释的,不能用

三、非法证据的强制排除和补正

1、物证书证

※强制排除:影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书证有更改迹象或不能合理解释更改迹象的、书证副本不能反映原物的、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搜集程序存疑的、生物性物证未确认为被告或被害人的,强制排除

※可补正:笔录和清单上没有相关签名或注释不详的、物证书证未证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或收集人签章的、复制件无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存放地点说明的,可补正

2、证人证言

※强制排除:醉毒麻醉证人、猜测评论推断、没个别询问证人的、书证未经证人核对的、聋哑外国人没有翻译的、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强制排除

※可补正:笔录没有询问人的、笔录无时间地点说明或不符合规定的、没有记录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的、笔录反映同一时段同一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3、被告人供述

※强制排除:没经被告核对、盲聋哑外国人没有翻译、没在规定办案场所或为全程录音录像的(紧急情况除外),应当强制排除

※可补正:笔录里的时间地点等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签名的、首次讯问没告知权利的

4、鉴定意见——均强制排除

※不具备资质、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或被污染或不一致、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方法和过程不专业、缺少签章、意见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拒不出庭作证

5、辨认笔录

※强制排除:没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事前见到辨认对象的、没有个别进行的、没有混杂类似特征对象的、有暗示指认嫌疑的,强制排除

※补正:主持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没有详细询问辨认对象具体特征的、记录简单不规范的、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影像的

6、侦查实验的条件与原情形有明显差异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7、视听资料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存疑,不能提供必要证明和合理解释的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应当调查证据合法性

※申请调查主体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

※申请时间: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开庭前,庭审才发现证据和线索的除外

※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开庭前法院收到排除申请,应当将申请材料送交检察院;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审理过程中法院接到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存疑的应当进行调查,没疑问再提出的不再审查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可在申请审查后,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检察院(无公安机关)应对证据合法性证明

※需要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相关人员应当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收集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

※经过法庭审理,法庭应将调查结论告知各方。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一审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作为定案根据;公诉或被告不服一审作出的证据合法收集调查结论,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的,二审阶段应当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五、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证据材料的来源)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有罪证据&无罪证据(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六、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证人应当出庭: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证人有病、离得远且交通不便、在外国,法院可准许不出庭,可通过视频等方式

※鉴定人应当出庭: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可强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无正当理由证人拒绝出庭,可训诫,严重的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被罚人不服,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院通知后鉴定人不出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重新鉴定或延期审理

※对证人进行保护(各项措施)

※证人作证的交通、食宿可通过司法业务经费补助,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奖金

七、证据的收集和应用规则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但客观环境不便于重新收集的除外。

※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属实、互相印证、形成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符合逻辑经验的,可以定罪。

※矛盾的证言,庭审证言有证据印证,且作出合理解释的,采信;庭前有证据印证的,采信庭前证言。

※根据被告人供述,得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证据相互印证,排除串供等可能,可定罪

※生理心理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被告所做的,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慎重采信※与被告有密切关系的证人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与被告人有冲突的作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有证据印证的,可以慎重采信

※被告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需要加盖接受单位的印章和接受人员的签名,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八、刑事证据规则

1、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被追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的陈述,不作为定案证据,包括书面传闻和言辞传闻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事实,不得陈述意见和结论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是最佳证据

※自白任意规则: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作出的自白具有可采性

九、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事项: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程序事实;认定被告有罪或对其进行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个证据的真假,不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免证事项:常识性、生效裁判且未走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自然规律、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审理期间没有异议的实体事实依然属于证明对象)

十、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与一定的诉讼主张联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伴随着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

※公诉检方证明被告有罪;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检方举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被告也负有提出证据责任;自诉人证明被告有罪;法院不服证明责任。

十二、疑罪的处理

※二审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改判可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再审程序或按一审或按二审

※死缓复核,可以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死立执复核,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八章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特点和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主体只能是公检法(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只能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具有惩罚性而是预防性,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

二、拘传和传唤

※不同:

拘传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

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强制措施

※相同:

公检法负责人批准,2人以上执法,在被告、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

时间为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两次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传唤并非拘传必经程序

三、取保候审

※决定机关是公检法,决定机关决定保证金额;执行机关是公安和国安

※适用条件:徒刑以下刑罚;徒刑以上但无社会危险的;病孕哺乳不能自理的;羁押届满的

※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严重暴力犯不得取保候审,符合适用条件后两项的除外

※保证金人民币1000以上,未成年500以上

※保证金数额考虑人和案件的因素,不考虑经济发展因素

※保证金存银行,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领取退还

※保证人适用于无力交保证金的、未成年或75以上的

※保证人条件:无牵连、有能力保证、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报告责任,处1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是否履行保证责任由公安机关认定,罚款决定由公安做出

※决定机关不同意,执行机关不批准,不能离开市县;住址单位变动24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作证(法定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联络特定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上交护照驾照给执行机关(酌定义务)

※违反规定,没收保证金。需要逮捕的,先行拘留。重新犯罪,暂扣保证金,故意的没收,过失的退还。

※取保候审12个月(同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四、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为公检法;执行机关为公安&国安

※符合逮捕条件,且:病、孕、哺乳、唯一抚养不能自理人、案件特殊需要、羁押届满、符合取保候审但不取保候审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在被告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合法居所执行,或者在指定住处执行

※危国、恐怖、特大贿赂(对证据不利、自杀逃跑、面临危险、同案逃避、亲属单位有牵连、打击报复),经上一级检方或公安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外,24小时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1日抵管制1日,2日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不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特大贿赂案件检方每2个月对制定居住必要性检查一次

※不经决定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处所,不得联络他人

※驾照、身份证、护照上交执行机关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逮捕,需要逮捕的先拘留。

※监视居住期限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五、刑事拘留

※对于现行犯、预备犯、自杀或在逃犯、有毁灭证据可能犯、身份不明、流窜犯、惯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需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执行拘留的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应当带到公安局审查办理手续

※由公安和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执行

※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危国、恐怖有碍侦查除外,有碍情况消失立即通知);※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县级人大代表拘留先人大批准再拘留;紧急情况先拘留后报告

※拘留的期限:

1、公安拘留期限:10天,特殊延长1-4天(14天),最多37天

2、检察院:14天或17天

六、逮捕

※一般逮捕:有证据犯罪(证据要件)、可能判徒刑以上(刑法要件)、社会危险(可能新犯罪、危国、毁灭证据串供、打击报复、自杀逃跑)

※径行逮捕(符合任一):证据证明10年以上罪;证据证明犯徒刑以上罪且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违反规定转化

※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自侦案件)和法院可决定逮捕;公安执行

※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24小时通知家属,24小时内讯问,谁办案谁通知谁讯问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后逮捕

※危国案件或涉外案件、疑难案件,检方应当层报最高检审查。最高检认为需要逮捕,征求外交部意见后批捕。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认为不需逮捕,应当作出部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检察院根据批复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一般涉外案件,决定批捕的检方48小时内报上级检方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公安机关对检方不批捕可以先向原检方复议,再向上级检方复核

※检方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情形,应当讯问嫌疑人:对逮捕条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见检方、侦察活动可能重大违法;案情疑难复杂;未成年嫌疑人;盲聋哑精神病

※检方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意见

※批捕的期限:已被拘留的7日;未被拘留的15日,最长不超过20日

※省级以下检察院自侦案件(职务犯罪)逮捕权限报请上一级审查决定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内

※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依职权依申请)。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法院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七、强制措施变更和解除

※病、不自理、孕、哺乳、唯一抚养人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审判管制、缓刑、单独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羁押期限已到刑期的、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审结的、裁定准许撤诉自行和解的自诉案;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代和近亲属

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时,且受损失单位没告,检察院替代告;

二、损失赔偿范围

1、人身权利:医疗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费、丧葬费

2、财物损失

3、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不受上述限制

4、精神损失不赔、未来不确定利益不赔、引起犯罪的纠纷不在刑事中解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附

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不受理且告知申请国家赔偿

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刑事案立案后提起,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提起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刑案结束后另行起诉

※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诉,法院应当告知可以追加其他共同侵害人,同案犯在逃的除外。放弃对其他追诉的,不能提出附带民诉,只能另行起诉,在裁判文书写明

※在逃不应列为附带民诉被告,到案后可再提起附带民诉,但已经赔足的除外

※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

※法院受理后,5日将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内容送达被告

※附带民诉,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调解,侦查阶段已经调解好并履行完毕的,再提起附带民诉,法院不予受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签收生效,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不制作,应当记入笔录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签收前反悔的,与刑事一并判决

※财产保全可依申请(原告、检察院),也可依职权(法院)

※诉前保全后15日内原告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除保全措施

※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诉,法院应判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赔偿,单位没了赔给权利义务继受人,没有继受人的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诉的被告不来,可以缺席判决

※公诉后判无罪,民事没有达成调解,与刑事一并判决

※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民事部分可调解,不能调解成功的驳回起诉,另行提起民诉

※不收取附带民事诉讼费

※二审期间,一审附带民诉的原告增加请求、一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不能对新增的作裁判,告知另行起诉

第十章期间和送达

一、期间的计算

※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诉讼材料的传递),应当扣除

※上诉状或其他交邮的,以邮局邮戳为准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司法机关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二、期间的重新计算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罪行的,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方,检方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院改变管辖自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计算※二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受到之日起重新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转化之日起计算审限

三、期间的不计入

※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自查清之日起计算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限

※二审检察院1个月内的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

※非法获得监外执行资格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没收非法所得案的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期间的补救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再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消除障碍后5日内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作出裁定。

五、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需要见证人、调解书不能)、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当地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交其单位——军队、监狱)

第十章立案

一、立案材料来源

※公检直接发现获得、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被害人的控告或报案、自首、自诉人起诉

二、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的受理(属于自诉案+属于本院管辖+被害人告诉+被告人明确+请求具体+证据)

三、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一律接受,不属于管辖的转交

※初查——不限制被查人的基本权益,不采取技术侦查

※立案材料:书面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控告人不服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享有监督权,应立不立或不应立而立的,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7日内说明,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立案或撤案,公安15日内决定立案或立即撤案

※不应立而立的案件,公安认为检察院撤案有错,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方复议;

不接受复议决定,5日内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第十二章侦查

一、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

※讯问与询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传唤拘传一般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

※聋哑应有翻译,未成年人应有法代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女性未成年应有女性工作人员

※严禁刑讯逼供、诱供(证)、骗供(证)、指名问供(证)

1、讯问嫌疑人

被羁押的在看守所内的,检察院因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嫌疑人出所,但不得以讯问为目的提押

未被羁押的,现场需出示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住处,检方和公安局也可

讯问时应当告诉嫌疑人坦白从宽,可以同步录音录像,死刑无期讯问、检方侦查职务犯罪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2、询问证人

地点:现场应当出示证件,单位或住处或证人提出地点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公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连续陈述、个别进行、可远程视频(全程录像,随案移送)

二、勘验、检查

※勘验:场所、物品、尸体;检查:活人

※需要勘验证,均需要见证人在场;检查妇女身体只能是女性;

※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对嫌疑人可强制检查;尸体公安有权解剖,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侦查实验: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写入笔录签章,不得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

三、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名以上侦查人员,搜查妇女应由女性;

※针对证据进行查封扣押,针对金融资产进行查询冻结

※搜查需要搜查证;紧急情况(凶器、爆炸、剧毒、隐匿毁弃证据嫌犯)不需要,24小时补办

※查封扣押不需要扣押证,扣押通信资料需公检批准

※搜查、扣押均应有见证人在场;公检不得扣划金融资产

※不能担任见证人的:不具有辨别能力的人,利害关系人,行使职权的人;客观条件无见证人的,应当注

明笔录,进行录像

四、鉴定

※鉴定人是专门知识自然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需要回避;多人参加鉴定意见不同应当注明;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不出庭鉴定意见无效。侦查机关根据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有污点的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不受地域限制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记入办案期限;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嫌疑人被害人

※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

五、技术侦查

1、适用范围:危国、恐怖、黑、度、10万以上且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搜集证据的贪污贿赂案、利用职权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追捕被通缉和被批捕在逃的

2、由公安、国安、检察院决定,由公安、国安执行

3、批准决定3个月内有效,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4、三密严格保密,材料只用于案件,无关的及时销毁

5、隐匿身份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或重大人身危险方法

6、涉毒或财务犯罪,可以进行控制下交付

7、技侦和密侦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不暴露相关人员身份,必要时可以庭外核

实证据;不必须经庭外核实的,未经法庭调查属实不作为定案依据

8、批准采取技侦措施的法律文书应附卷,辩护律师可查阅并在审判中出示

六、辨认

※检察长批准辨认活动,不少于2名侦查人员

※混杂辨认规则:

1、公安:嫌疑人7、嫌疑人照片10、物品5 (不少于)

场所尸体等或辨认人准确描述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限制

2、检察院:嫌疑人被害人5-10 人照片5-10 物品5 照片5 (最少)

※辨认要分别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前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具体特征,不能让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告知虚假辨认法律责任,不得暗示,制作笔录,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

七、通缉

※对逮捕在逃的嫌疑人,由公安和检察院决定;公安发布;超出自己辖区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发布

八、非法侦察救济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利害关系人对司法工作人员下列行为有权申诉或控告:强制措施届满不予释放变更、应退保证金不退、查扣冻无关资产、应当解除查扣冻不解除、贪挪私分调换违法使用查扣冻财物

※受理机关及时处理,处理不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九、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要求,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书面意见应附卷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移送同级检察院,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通知原批捕检察院

十、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2个月;复杂的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交通不便、流窜、涉案广、集团犯、可判10年以上的,报请省检批准决定,延长2个月

※非常特殊的,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发现另罪重新计算,报检察院备案

※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取证行动照常进行。实在查不清身份按自报的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十三章刑事起诉

一、刑事起诉制度

※起诉法定主义:只要被告人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具备起诉条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

二、审查起诉的法定程序(检察院)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行为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辅导:特殊正当防卫 司考刑法辅导:自救行为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未遂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一)概述 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 (1)有体性(客观要素):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2)有意性(主观要素):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概念。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法律敎育网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2.作为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

刑诉必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答案: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诉的当事人有哪些? 答案: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诉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答案: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诉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 答案: 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他占用法院行政编制的人员、刑诉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案: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 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不包括职务侵占);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案: 房宝国的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法拘禁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益: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要求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与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方法。

(3)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与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4)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5)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3.非法性: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4.责任条件: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第1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前三款。 (1)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3)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2款: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死亡,却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轻伤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法律敎育网 (3)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司考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总结1: (1)盜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盜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 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 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 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 (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总结5 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 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 (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 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 (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 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 (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故意杀人罪。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贷款诈骗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2.数罪并罚: (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3)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法律敎育网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3.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 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 4.自杀相关行为 (1)相约自杀: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2)引起他人自杀: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3)教唆或帮助自杀。 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一,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第三,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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