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助工会组织开展对企业职工和工会

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每年至少在所在企业举办2次法治讲座,主动积极参加工会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参与预防企业劳资纠纷。企业工会组织应为工作律师提供

固定办公场所,律师定期在企业坐班,了解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发现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按照工会要求,受理职工诉求,办理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或服务。

四、参与工会信访接待。企业发生涉及职工权益的突发性、群

体性和集体上访事件时进行第三方介入。帮助引导职工以理性

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五、帮助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为企业审查集体合同,条件适合

的可以兼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在企业集体协商中提供专业意见。

六、帮助工会进行法治化建设,为企业工会决策和日常工作提

供法律意见。

七、涉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其他工作。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412220030.html,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 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

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

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0日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 (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

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办公室 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篇一:律师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们80后这一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长大的,亲眼目睹和见证了祖国从平穷落后到逐渐繁荣富强的变化,亲身体会到改革开放国策的伟大,这证实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将更加用心去学习和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更加深刻地去体会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所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 今后,我将在本职工作中继续努力,律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自己有幸成为一名党员,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我将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致敬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二:律师实习申请书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各位领导、各位前辈: 我自愿加入xxx律师事务所,真诚的期盼着成为该团队中的一名优秀员工,律师队伍的一名新兵。 加入本所,我将严于律己,服从管理、严谨做事、积极配合、创新思想、勇于开拓、发挥潜能、优质服务。并真诚地希望在各位领导、前辈的严格指导和精心栽培下,既能为贵所贡献出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价值,同时也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自己走向成功奠定坚实的一步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x;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03月12日; 民族:汉族;家庭住址:西安市xxx小区;20XX年毕业于西安x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x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号码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实习申请理由: 本人从小喜欢法律知识和事务,梦寐以求想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人。在企业历经9年法律相关工作的锻炼,20xx年在职参加司法考试,终于以3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20x年国家司法考试,20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诚实信用一直是我的为人处事的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新兵,应该遵纪守法,并能以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了早日 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为了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者,我渴望加入xxx律师事务所这个优秀的团队与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共同为社会

律师事务所常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实习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刘钰律师[内容摘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律义务。本文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青年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存在的弊端等几个方面,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多视角论述了本文作者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见解。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目前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定的义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间,由于贫富差距、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原因,社会上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化解自身遇到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弱势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社会需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 1、法律援助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开始于律师们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后来逐步演化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保障制度[1]。但不论是律师们自发的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帮助还是后来的国家立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都是法律援助的具体提供者。 2、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国传统文化息讼、厌讼,帮助别人进行诉讼的人被称为“讼师、讼棍”。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堪称中国律师的鼻祖,他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别人打官司,但他最终被统治者处死。在邓析子之后直到清朝末期,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律师制度,也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更谈不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3、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物质条件对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社会弱势的关注程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原始社会,

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附件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浙司〔2012〕17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 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顾问律师: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律师。 二工作范围法律顾问的工作包括: 1、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2、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草拟、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提供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5、为甲方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及出具各种性质的律师函件; 6、对甲方与第三方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出具律师见证或确认书; 7、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8、代理参加追债、调解、劳工纠纷的非仲裁、非诉讼处理; 9、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为甲方提供化解法律危机的法律方案; 11、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活动;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费用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1-5 项事务的费用。 3、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6-12 项事务,另行收取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律师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六折收取。 4、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所有事务发生的法院受理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查档费、翻译费等。 四费用支付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三条第1 项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五资讯 1、乙方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务,应全面了解有关资讯,但甲方仍负有主动提供资讯的义务。 2、甲方提供的资讯应全面、真实。 六保密 乙方应对在处理甲方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七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届满 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 八其他约定: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时,律师事务所中占有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的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安置;聘用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国家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五、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尽责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执业准则和有关业务标准。

法律援助与律师管理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及案件办理情况。 2、负责日常接待、法律咨询。 3、上报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设立核准、年检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 4、 5、负责区本级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发放。 6、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7、承担各类法律援助报表的统计工作。 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9、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数据的统计分析及舆情报告工作。 10、接听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和87871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 1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2、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 13、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 信息、调研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事务。 4、组织指导监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每月排班律师信访值班表。 5、组织审核公职律师注册工作。 6、对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拟申请执业律师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并 出具审查意见。 7、对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换执业机构的律师的有关情况出具 审查意见。 8、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执行情况。 9、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负责收缴需要注销 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10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 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11、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12、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 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 1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 14、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律师类别

1.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专职律师都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范围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星恒诉讼等诉讼业务,也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做专职律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律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是本科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实习期满一年; 4、实习期满考核合格。 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申请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做专职律师。 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照片一张(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照);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市直所原件提交市局审核确认,县市区所原件提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并盖章确认); 3、实习证原件; 4、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单位人员提供正式的辞职文件,无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或无业证明)及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必须有存档号); 5、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6、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提供原件,且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7、年龄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2] 2. 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它规定。 申领兼职律师证需提交:本人系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员非公务员的证明,人民警察教师,需由市一级公安局政治部出具未评警衔证明。 这关你就过不了。 现在那些身在其他单位,同时还领有律师执业证的人领的其实是专职律师执业证。由于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只需要提供辞职或者无职业证明,有的人搞到这个证明就能申领专职律师证了。有的是先领到专职律师证挂到律师事务所再去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这种现象严格的来说是违法的,被发现要受到处罚,但基于管理和监督力度不是很大的现状,所以基本上全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模板(律所自用)

完美WORD格式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f412220030.htm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 72West Beijing Road Nanjing 210024, China Tel: 86-25-83755100 Fax: 86-25-837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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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河南公职律师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 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年度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 联系人:王芳电话:65900672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经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新增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政府法律顾问推动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工作、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工作、公司律师联络工作。该工作委员会整合了原有的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律师联络委员会的工作,新增了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和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等任务。内容涵盖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村居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工作内容既有公益及非营利的共有特质,也因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各有侧重。 一、抓住工作重点,明晰发展路径 以突显律师的社会责任为己任,以构建律师职业共同体为目标,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平台上,整合力量,实现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协作发展。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要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律师行业实施、社会支持参与、个人志愿奉献”原则,把握好切入点和结合点,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

式,通过组织律师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协助处理涉及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推动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发动和组织广大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组织架构,优化运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委员会架构,在工作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小组,分别负责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村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政府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四名主任和副主任兼各组负责人。 除本委员会集体议定的工作事项外,各组还需制定其工作范畴内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 (二)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基础上,制定《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及办事规则。 (三)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学习和借鉴其先进做法,传达广州律师协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声音,使广州律师协会在推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方面作出的努力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调查研究先行,力争实践成果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说明

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湖北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敬启者: 承蒙贵公司的充分信任和支持,考虑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我们承诺本所律师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向贵公司对本所的基本情况、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收费方式进行介绍,供贵公司参考: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们拟定如下法律服务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如贵公司有其它建议,我们将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调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审查 通过调查了解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管理当局及员工)以及审查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设计及完善公

司股权框架和组织架构,完善公司章程和规则,预防内部股权争议,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避免内耗。 (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审查 一方面适应公司生产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协助贵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使贵公司在各项制度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 (三)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和对外债权管理 通过对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审查,包括审查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货凭证、对账单、结算凭证、产品验收、退货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公司外部销售流程说明、公司内部人员的销售、采购事项的流程处理及授权、签收流程等,针对贵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如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如何签订商业合同,规范商业行为;如何保全、收集商业交易中的凭证;协助贵公司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流程,培养从事商业交易人员的风险意识,将商业风险降低至最低。 对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如何取证、向对方发函等提供法律指导;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客户的资信情况、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的另行协商收费);对贵公司的欠款客户发送催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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