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合同履行案例

第六篇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案例3

案情简介:

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的原料——人发(注: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定长度为8英寸。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人发替代。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较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9英寸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试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在合同履行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品质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4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花样生产供应。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事并不知道,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止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试分析我方的答复是否适当

要点评析:

我方答复是不适当的。根据相关法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如果欧商在相关地区拥有有效专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经许可使用、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

案例5

案情简介:

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0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30/4/2007)。我出口企业于2007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B/L),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银行将不接受该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起生效。按照《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出单日期,除非保险单声明保险责任自货物装运时起生效,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案例6

案情简介:

我A公司向香港B商进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向外付款。货到后,A公司却发现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是烂泥,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马口铁,始知受骗上当。试问:(1)开证银行是否应该向外付款(2)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1)开证银行应该对外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仅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2)由于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对货物、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因此存在单据诈骗、货物不符合合同等风险。作为进口方的A公司应认真调查卖方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并应及时掌握货物的情况,采取检验等措施确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

案例7

案情简介:

我A公司拟向美国B公司进口一套成套设备,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谈判,未能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来,B公司表示愿意接受A公司还价,但同时要求A公司同意在交货前半年将货款全部付清。由于A公司的谈判代表缺乏业务经验,当场表示同意。事后,经核算,半年利息损失已超过还价所得的利益。请分析除利息损失外,我A公司还可能会遭受什么损失

要点评析:

我方公司还可能遭受设备市场价格下跌、卖方交付设备品质低劣、向卖方索赔费用支出等损失。

案例8

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以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用货部门也有换购性能更好的他种设备的意图,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否正确

要点评析:

我方拒绝开证是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谈判磋商交易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关系于接受生效时成立,除非一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确认书没有签字时合同不成立。本案中,对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则确认书签署时合同才生效,由于我方因某些条款并为确认合同,因此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则我方没有责任开立信用证。

案例9

案情简介:

我国内地某市的A公司委托沿海城市S市的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买方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货到S市后,B公司即将货转至某市交A公司。由于A公司的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半年后,待厂房完工,机器装好,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该机器均系旧货,不能很好运转,遂请B公司向外提出索赔,外商置之不理。试问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索赔期限。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的30天内对机器进行检验并提出索赔要求,超过索赔期限即丧失拒收货物及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我方应根据进口机器的安装使用条件和周期要求合理规定质量索赔期限,以维护买方合法利益。

案例10

案情简介:

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通过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办事处通知国际贸易公司.信用证规定:分五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80吨;4月20日在青岛装了120吨,均顺利收到货款。国贸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只装了吨,公司经联系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货。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又装了吨。国际贸易公司向议付行办理仪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

5月28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吨。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受单据。请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开证行拒付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信用证每个月不能分批,但是由于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个目的地,但是装运时间和地点不同,采用两张运输单据不算是分批装运,所以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约定。

案例11

案情简介:

某年10月,某粮油食品进行口公司(买方)从某国进口了3000箱冻鸡,委托某航运公司所谓的“东方”轮运输。“东方”轮在迪拜港装上全部冻鸡后,经过35天航行,到达上海港交货。买方在港口检查是,发现全部冻鸡解冻变质。经上海市卫生局鉴定,认为不适宜人类食用,买方损失价值66000美元。

买方随后诉至法院提出索赔。诉称承运人对自己运输的货物管理不当,保管未尽其责,由此而发生的货损,应负全责。承运人辩称货物在装船之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船开往上海港的整个过程中,温度一直保持在-12度到-17度之间,机器正常没有损坏。货损原因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是管船过失所致。根据《海牙规则》,对因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疏忽所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以承运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冻鸡变质的原因却是冷藏机的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造成舱内温度过高,引起变质。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拒赔理由不成立,最后判决承运人赔偿买方经济损失66000美元而结案。请分析,承运人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要点评析:

船公司有义务保持船舶的适航性,但是本案例中装载货物属于冷冻食品,但是船舶的冷冻机设备出现故障,不能保持船舶的适航性,所以船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2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定了一批合同规定按照CIF即期信用证支付,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了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催开信用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困难,遂要求对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析: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要点评析:

我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买方最迟的开证时间,这样对方不及时开证我方也能够向对方索赔,但是没有约定最迟的开证时间,则导致不能赶上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而违约。

案例13

案情简介:

某A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31日,要求提供“Fullsetoriginalclean on board oceanBill of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

1999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4月27日接到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

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

要点评析: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以下教训:

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货物本身的消费特征以及国际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有可能大幅下降,为避免价格下降给我方带来的损失(其实也为避免我方的损失),我方应尽快办理装运。在此案中,B

公司曾多次来电要求我方尽早装运,但我方认为装运期仍未到,没有很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以致在装船期即将临近时才办理装运,货物到港时已距B公司开证时5个多月,又恰逢当地市场价格下降,其实已为客户拒付货款埋下了伏笔。

2.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我方应提供相应的提单,以便做到“单证相符”。根据《UCP500》第二十三条A款第2项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应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案中的提单(提单上没有印就上述词语)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只要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就行了。如果我方业务人员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托运单(在托运单上注明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能根据托运单内容与《UCP500》的规定制作并签发提单,银行能根据信用证与《UCP500》来审核A公司交来的议付单据,那么上述案例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因此,本案例的拒付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在信用证的装船期内尽快办理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

案例14

案情简介:

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太贵

(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要点评析:

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15

案情简介:

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具体情况是,由于A公司采购时是以“盒”为单位采购的,A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上也是注明“506000BOXES”,所以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开的单位也是以“506000盒”为单位。由于船公司在重新填写报关单时却将“BOXES”漏打,只标明“6000KGS”,因此海关计算机上该产品的数量为“6000千克”,导致报关单上的内容与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位不同,A公司不能正常退税。A公司要求船公司办理改单(修改报关单据),就是要在品名下注明“506000BOXES”,但是由于船公司的一再拖延,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退税手续。A公司不断催促船公司办理改单,考虑到手续麻烦需要较长时间,要求对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改后的单据退还给A公司,否则要其承担由于不能正常退税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3个月后,总算了解此案。

要点评析:

本案可以吸取的教训:

为了报关不要发生问题,卖方在报关时需注意,最好用铅笔在报关单上注明正确的品名、数量单位等以防发生错误。

关于报关单据和改单有以下注意点:

1.报关时应注意报关单上资料的准确性。可能由于一个资料的问题,会造成不能不能正常报关,正常出运,正常的退单,正常的退税等。

2.注意报关单据上的单位,为了避免这样的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在海关计量单位与我们要求的计量单位不同时,需特别要加注我们所要求的单位/品名。

3.可能会因为货名的英文品名太长,在报关单商品名下加注数量和单位是可能会由于海关的计算机问题不能全部显示,所以以防这样的事情发生,把需在下注明数量和单位的英文货名尽量简写。

4.报关的品名与数量,单位,必须和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致。

5.报关过程中,可能会碰到我们提供的.的编号与货物中文品名有所出入,海关提出更改品名,但是不管怎样,都要显示我们要求的中文品名,可以加在括号内。

案例16

案情简介: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合同审计案例

合同审计案例 一、项目背景 某“新贵”事业部成立不久,业绩比较好,整个部门都牛轰轰。某月,该部门一名主办员工提交一份运输资源采购合同,流转到审计进行合规性审核(之前因为审计部在其他分公司采购专项中发现很多重大问题,老板特别交代加设审计审核节点),审计审核时发现主办人在摘要栏写着:“太仓-江苏省内各城市切换供应商C,单价不变……,切换供应商后总金额下降2%”,自相矛盾的表述,引发了我们浓厚的兴趣。 二、审计程序 让人去复核比对两家供应商(供应商C和供应商B)的报价,核查究竟是升还是降,顺便调出公司在该线路与所有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历史结算信息。对比诡异地发现: 1、对比发现供应商C比原供应商B签订的合同多一项4S店送货费; 2、调取付款记录发现,虽然合同没有规定,但公司实际在进行成本结算时会额外付供应商B 110元/吨的送货费,已合计多结算送货费25万元。 3、约谈经办人和成本结算财务,经办人支支吾吾说是行规应该给,在供应商B之前的供应商A就有这笔费用。成本结算财务说,这条线路当时大部分单价跟之前的供应商一样,所以付款我们就没有仔细去看合同条款了。双方的回复引发了我们对供应商A的注意; 4、一查,公司与供应商A和供应商B两家供应商除了110元/吨的送货费差异外,其余所签订的所有线路(包括其他省的线路)结算单价完全一致; 5、核查A和B的合同还发现,供应商A的合同,盖的公章为供应商B的; 6、再次约谈经办人,承认从A到B到C都是一家供应商,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让管理层以为每年都在切换供应商,尝试换新供应商,以使采购合规化。但矢口否认存在收受好处,也不愿意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三、结果 审计报告提报后,管理层开除了经办人和成本结算财务,追回了多结的送货费,要求审计全面彻查该事业部,待问题全面掌握后再处理管理层。因为离职,后续全面审计结果也没再去了解。 四、总结 有些审计信息,其实是不经意之间就出现,审计人员需要有自己的职业敏感性,有时尝试去验证一些异常的信息,说不准就有意外的收货。

合同签订履行风险控制

精心整理企业对外发生的重要经济行为,均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署前,应当了解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资信调查是签约前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合同管理活动。资信调查分为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项内容。 人营业执照》,并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以及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应予以拒绝。

②对公民的资格调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对非法人经济管理组织的调查。在调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时,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与之签约。 (3)签约人是否合法。企业在签约前应要求对方合同协议当事人出具签约资格证明。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签约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 3.调查方式

一般调查方式大致有下列几种: (1)实地调查方式。便于掌握第一手材料,缺点是如果在异地远距离交易投入成本将加大。 (2)委托调查方式。委托调查是通过行政、银行和法律服务部门协查、咨询的方法,以了解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5.确定调查报告制度 在调查期截止之前,企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对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评估,对没有调查出结果的项目进行说明,以作为签约部门的参考。 6.明确调查失职责任

新民诉法解释后,最新司法实践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与变化(精)

新民诉法解释后,最新司法实践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与变化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争议 1.案情 洪某为香港居民,陈某为泉州居民。陈某两次向洪某借款共计900万元,约定月息3.5%,并向洪某出具借据一份,对所欠本金和利息进行确认,借据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履行地。因陈某拖欠本息未还,洪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陈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存在约定管辖情形,本案应由陈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洪某之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亦可由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洪某起诉时提交了借据及转款凭证,证实洪某通过案外人的账户实际向陈某支付了讼争借款;转款卡账号的开户行为福建厦门地区。故可认定讼争借款合同履行地系福建省厦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2、不同观点 本案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作何理解?对此,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的实务界存在严重分歧。笔者通过自媒体对身边的法官同仁和律师朋友做了一个调查,亦体现了这种严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系“借款人所在地”。其理由是从文字上看,所谓接受货币一方就是指借款人所在地。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指陈某所在地。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体现了从保护债权人向保护债务人的转变。还有的认为应从特征性履行来判断履行地,接受借款是借款合同中能够体现特征性履行的行为,借款人接受借款地即为接受货币所在地,即履行地。还有的认为应与法条前半部分连贯理解,应指当时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而非争议发生后的履行地。 另一种观点认为系“贷款人所在地”。其理由是债权人诉请给付货币,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债权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具体到本案中即洪某所在地。有的继而认为该条规定与93年批复并不矛盾,均是有利于保护权益受损的债权人一方。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工作范文]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 篇一: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合同情况说明 由于本行业性质的特殊性,钢材价格随着市场的价格变动而变动,每天的价格都不固定,在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是框架协议,合同起着一定的制约双方的作用,制约货物的质量,价格标准,款项拖延的处理办法等。 20XX年与客户履行合同实际发生及剩余完成合同明细上游客户 下游客户 本公司销售回款的方式多种,主要分为:按照工程完工结款;工程进度结款;直接销售时间、数量结款。本企业回款比较及时,客户信誉良好是多年合作伙伴。 本公司与多家公司长期合作,签订大批量购销合同,因为上游进货需要现金交易,有时出现流动资金紧张。此笔贷款更能保证供货,本企业现金流量大,有正常利润和回款资金,还款没有压力。 北京诺亚腾商贸有限公司 篇二:履约情况证明 履约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于20XX年5月18

日与我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负责xxxxxxx项目的施工。 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的技术熟练的人员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可达到约定的标准,能按时完成项目部下达的施工节点任务。该公司拥有一定的承包资质和流动资金,能够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其他款项。 xx公司在我项目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情况良好,特此证明。 xxxxxxxxxxx20XX年9月3日 篇三:合同履约证明 篇四:信誉声明及履约情况证明 信誉声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XX年-20XX年中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没有无辜弃标的不良记录,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02 月24日

合同履约案例范文

合同履约案例范文 案列: 李老大与王小二是多年的朋友,两人关系一向要好,xx年7月14日,李老大急需用钱,欲向王小二借用现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王小二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王小二人民币50万元整用于购买设备物资,落款签名为李老大并写明日期和捺印”,王小二将借款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李老大。xx年8月15日,李老大将50万元现金还给了王小二,因为借条没有找到,王小二向李老大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李老大于xx年7月14日借条的还款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并在落款处签名写明收款日期”。 按说到此这件事也就结束了,没有想到恰恰是争议的开始。xx 年11月15日,王小二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不幸身亡。王小二的妻子在遗物的时候,发现了借条,并通过手机银行找到了打款明细。 接下来王小二的妻子不知道怎么来处理这件事,身边的亲朋好友都劝她抓紧讨要,毕竟王小二已经去世,人走茶凉,时间越久就难办,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王小二的妻子坚定了讨要的决心。于是王小二的妻子找到了李老大,李老大表明已经将借款归还王小二,但是找不到收条了,也无法提供其它证据。对此,王小二的妻子坚决不信,最后,在亲朋好友的怂恿下,王小二的妻子将李老大告到

了 ___。法庭上,李老大说了很多很多,但是因为关键证据收条未妥善保存而无法证明已经归还欠款的事实。 ___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李老大败诉并限期支付王小二妻子借款本金50万元。 律师提醒: 通过本案,大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或者感悟: 1、本案中一张纸条=50万人民币,可谓教训深刻。 2、一份关键证据胜过千言万语。本案中如果李老大妥善保存收条并在庭审中出示,即使庭审中不用说很多话,结合其他方面也会胜诉。 3、证据是金钱或者货物的变相存在,不收集索要、不妥善保存证据=丢弃金钱或者货物。 对策及解决途径: 律师献策,对尚未履约的客户,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保留履约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如发货单、送货单、收货单等关键履约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资料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这里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 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 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第三,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 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 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 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这里包括审查代理人的资格、权限、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或者 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 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应防止某种假象,借履行小 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 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 指山卖磨。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 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 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四)近 1 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我公司近1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3)其他 没有此类情况。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18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18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2016-02-01 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 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 裁判摘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 裁判摘要 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案外人博尔滕公司的权益应由其自行主张,金澳公司代为主张博尔滕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3价格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 沈阳万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98号- 】 裁判摘要

合同履行案例

合同履行案例 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待,未实际估量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专门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缺失庞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刻,不打无把握之仗,专门是但涉及到违约金咨询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此外那个地点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样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庞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不管如何也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林诒高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

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

合同管理情况审计案例及分析

合同管理情况审计案例及分析 为全面了解企业合同管理及执行的情况,揭示和反映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特开展合同管理审计调查。 一、合同管理审计对象及依据 审计对象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单位。合同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建造合同、技术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仓储运输合同等。 审计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2.企业及所属单位有关规定; 3.有关定额、价格、经济技术标准、概(预)算书、年度财务预算等。 二、合同管理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1. 检查合同立项情况。主要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计划;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是否相互协调;对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对方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我方资金回收是否确有保证;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2. 检查合同签订情况。主要检查合同当事人、经办人

和代理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企业规定有规范合同文本的,所签合同是否采用规范文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3. 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标的条款是否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中数量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价格或报酬标准确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审查是否明确规定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是否明确;合同条款中对解决合同争议是否符合规定。 4.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检查双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认真全面履行其义务;合同价款和酬金是否依合同约定支付;不能按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情况是否查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采取书面形式,手续是否完备。 5. 检查合同终结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事项全部履行;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审查其解除

贸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精)

贸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基本上全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根据国际惯例来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法律对履行地点的要求,首先是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因为这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履行时间、甚至风险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装运港交货。装运港也叫启动港,在FOB(离岸价)条件下,由买方承担签订运输合同的责任,支付运费,派船只按时到达约定的装运港运货。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取得运输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另一种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目的港交货。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以及CFR(成本加运费)交货条件下,是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运往特定的目的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不同的目的港对卖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价格术语决定了交货条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货条件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在FOB条件下多为买方在装运港选择上作文章,以欺诈卖方;在CIF和CFR条件下,多为买方在目的港的选择上欺诈卖方。 【案例】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 中国某公司曾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合同规定在美国西部港****货。但我国公司开信用证时却写成了“美国港****货”,漏掉了“西部”两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 此案中,由于中方开证工作不细致,使得美方有了欺诈的机会,借此变更装运港,给中方造成了不便和损失,美方却因此少支出一部分费用。 【防范措施】 以沿海港口为装运港,目的港必须唯一,在单证上的写法要完全一致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履行地点欺诈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己方工作不够细致,从而给对方造成这样那样的欺诈机会,而且这样的欺诈,表面上还很具有正当理由,被欺诈方遭受欺诈还有苦难言。因而,履行地点欺诈的防范措施,主要是当事人必须严格操作,工作细致,在工作中不出一点差错。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有空运、陆运和海上运输,但最常见的运输方式是海上运输。在这种运输方式下,装运港问题主要应注意:

18个履行合同案例

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20091228】 【裁判摘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20091219 】 【裁判摘要】

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案外人博尔滕公司的权益应由其自行主张,金澳公司代为主张博尔滕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3、价格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 沈阳万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98号- 20091211】 【裁判摘要】 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履约过程汇总不断提高所供商品的价格,其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判断其真实意思,更要结合该特定历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 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以实物抵债的方式折抵部分债务但并未另行签订代物清偿协议,该类情况下,认定代物清偿协议存在与否,应综合考察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相关的履行行为以及经济生活中债权人结合搜代物清偿的一般做法等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

合同管理风险案例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合同管理风险案例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负责跟进公司内部的合同评审工作,并对《合同评审记录表》中各评审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及保管《合同评审记录表》; 施工总承包方:北京某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劳务分包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解析】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需提供的材料有: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所涉流通股份冻结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007年12月,甲与乙洽谈商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承包甲施工的某大厦工程的劳务,合同价款为40万元,工期为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10日。甲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与乙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相互信任的原则,乙于2007年12月27日组织劳务施工队进行施工。 【答案解析】答案为B。历史模拟法克服了方差协方差法的一些缺陷,如考虑了“肥尾”现象;蒙特卡洛模拟法是一种全值估计方法,可以处理非现行、大幅度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1# 合同名称上海京剧院迁建/朵云轩艺术中心工程 合同履约情况 1、合同工期:原定合同工期2011年12月27日到2013年4月19日。2012年2月8 日正式开工,工期控制在总体工期范围内。到本季度末,已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实施,完成工程桩打桩工程100%,达到计划实物量进度。 2、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强化工程资料检查,做好工程检验试验。桩基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未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 3、安全生产:抓紧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良好状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件。但是,还存在个别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轻微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4、文明施工:本工程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作为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正在为之努力。目前的桩基施工严格按照市区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要求实施,施工场地实现硬地面施工,按照规定运输处理钻孔灌注桩产生的泥浆水,防止污染环境的现象产生。车辆出门,轮胎全部经过冲洗,保持道路整洁。 5、环境保护: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废水、扬尘、噪声、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处理。做到有组织排放。 6、节能降耗:本工程编制了绿色施工,推行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实施节能减排,节约利用,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目前,尚属起步阶段,需要持之以恒,坚持实施。 7、其他: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和谐社区。 填写时间2012 年3月31日 填写部门京剧院/朵云轩 项目经理部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合同签订履行阶段风险及防范

风险防范系列之二: 合同签订、履行阶段风险及防范 法务部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1)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2)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3)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办

一、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原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

企业十种常见的合同风险及相关案例

企业十种常见的合同风险 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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