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 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无赔款优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的约定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或不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的约定续保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无赔款优待比例如下表:

无赔款续保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及以后各年 比例 10% 15% 20%

二、无赔款优待扣除基准如下:

1.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不变,无赔款优待金额以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2.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3.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高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三、无赔款优待减收保险费金额=扣除基准×无赔款优待比例。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 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团险工作计划

篇一:团险市场调查与工作计划 团险市场调查与工作计划 为了使团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达成公司的各项任务,现就团险工作的思路做初步的梳理,以便未来工作的开展。 一.我们公司团险工作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 a.有领导的高度重视,都江堰公司总经理室有一位总经理专门负责团险工作,也成立 了独立的团险职能部门。 b.有个险团队做依托,公司现有个险营销团队有一百多人。有广泛的人脉关系。 c.有一定的开拓市场的能力,团险相关人员有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也与多个单位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 2.劣势: a.大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已经于今年年初买过今年的保险。 b.学平险的小学和初高中部分已经被教育部门指定了保险公司(大地和人保财险) c.银行较好网点已被其他同行占据。 公众对我们和国寿区分不清。 d.银行员工对我们陌生,对他们的激励和培训有一定的难度。 e.很多单位与个人已经与一些保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f.建工险方面各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激烈的价格战争,以至于进入市场后,我们的业 绩和利润将十分收局限。 二.如何开拓渠道。 1.利用相关人员已有的关系。 a.团险与银保部人员已有的关系。 b.个险营销人员的关系。 c.银行柜面营业员的关系。 d.银行客户经理的关系。 2.与其他部门,公司合作。 a.与公司个险人员的合作,建立激励机制,让他们乐于介绍团险业务和乐于卖团险卡单。 b.与财险公司合作,极力达成与他们资源和客户共享(使他们的客户成为我们的客户)我们做寿险的同时可以帮助他们做财险或给他们介绍我们的客户。 c.与银行合作,与银行接成战略伙伴关系,大力培养他们的营业员与客户经理使他们 成为我们的“业务员”,最后结果使银行员工和银行获利我们也能完成我们的保费目标。三.我们主要销售的产品及渠道。 1.团体年金 团体年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2006年,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相继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全国多数省市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23个省市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存量年金运作模式逐渐明朗,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社保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必须在2007年底之前全部退出市场,交由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存量企业年金开始进行市场化转型。 大型企业示范效应明显。2006年,劳动保障部先后批复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央企的企业年金方案,联想集团、海尔集团、东风汽车等大型企业集团也相继建立企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优质参考)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安心财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89号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依据本附加险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 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我司无法核实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列明用药处方)以及对应的医药费收据原件; 2.若住院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病历原件、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对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二)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

意外伤害险实验报告

意外伤害险实验报告 关于太平洋人寿、平安保险、新华人寿、泰康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比较: 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二、平安保险公司:

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 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 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 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 之一的,本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 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 级之一者,本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 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备注 投保年龄:不限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注册号:C0002033261201707110677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除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累计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考试题库(意外险)

单选题: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需要提供多少名被保险人的前提才可以达到出单条件?(A) A.3人 B.5人 2.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险种代码是?(B) A.EAW B.EAC C.EAF D.EAY 3.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承保的最长保险期间为?(C) A.9个月 B.18个月 C.12个月 D.11个月 4.区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所用的险种代码是?(C) A.WBF B.WBG C.WBH D.WBI 5.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附加《附加疾病身故保险》?(A) A.可以 B.不可以 6、意外险是根据不同职业类别使用不同费率计收各险种保费,职业类别分为( D )。 A、1-3类 B、1-4类 C、1-5类 D、1-6类 7、( D )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A、年龄 B、性别 C、健康状况 D、职业 8、我司现行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残疾等级分为( A)级。 A、十 B、七 C、六 D、五 9、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D )日为限。 A、15 B、30 C、60 D、90 10、年龄在( C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A、10 B、16 C、1 D、3 11、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 C )保证续保条款。 A、不保证续保条款 B、可保证续保条款 C、保证续保条款 1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自( A )起执行。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7月1日 C、2009年10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13、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 A )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 A、2 B、3 C、7 D、10 14、意外健康保险同属保险的“第三领域”,在费率厘定方面与( B )类似。 A、责任保险 B、财产保险 C、人身保险 D、人寿保险 15、保险期间届满门诊治疗的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 C )日。 A、5 B、10 C、15 D、30 16、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D) A、被保险人的配偶 B、被保险人的父母 C、法定 D、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17、意外健康保险业务系统自动办理的分保为(A) A、与AIG的分保合约 B、高保额意外险分保合约 C、临时分保 D、法定分保 1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D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A、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B、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C、在保险合同订立前 D、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版)条款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年、九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 版)条款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

团体意外险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

2019年度河南省典型诉讼案例汇编

2019年度河南省典型诉讼案例汇编 目录: 案例一:孙春磊保险纠纷诉讼案(平顶山分公司)----------------2 案例二: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濮阳分公司)------------------------------------------3 案例三:李广军等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信阳分公司)------------5 案例四:瞿浩宇保险合同纠纷案(驻马店分公司)--------------6 案例五:杨小奇、闫小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郑州市分公司)----7 案例六:刘巧玲保险合同纠纷案(郑州市分公司)--------------10 案例七:赵爱荣申请仲裁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郑州市分公司)--13 案例八:靳九菊、蔡士军、蔡方方、蔡结结、蔡焕君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濮阳分公司)---------------------------------------16 案例九:王楠楠合同纠纷诉讼案(鹤壁分公司)---------------19 案例十:黄松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南阳分公司)-----------21 案例十一:黄泽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安阳分公司)---------22 案例十二:孙贤强保险合同纠纷案(安阳分公司)--------------24 案例十三:麻云格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焦作分公司)---------26 案例十四:张西现保险纠纷诉讼案(洛阳分公司)-------------27 案例十五:陈广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漯河分公司)-----29

案例一:孙春磊保险纠纷诉讼案(平顶山分公司) 一、案件简介 2017年11月13日投保人孙春磊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如E 康悦医疗保险(A款),2018年4月孙春磊因甲状腺结节住院,医疗费经农合报销及合同约定的一万元免赔额后,仍有1.39万元医疗费。来公司理赔,2018年7月5日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免责为由拒赔,6日解除保险合同。2019年6月孙春磊将平顶山分公司起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1.39万元。 二、案件典型性分析 争议焦点:原告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3日投保人孙春磊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如E康悦医疗保险(A款),年交保费:847元,保险期间:1年。2018年4月孙春磊因甲状腺结节住院,医疗费经农合报销及合同约定的一万元免赔额后,仍有1.39万元医疗费。后来公司理赔, 2018年7月5日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免责为由拒赔,6日解除保险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1.39万元。 我公司以原告孙春磊带病投保,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条款-中银安心意外保障+全球医疗救援计划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3周岁(含)至62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第八条续保的,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有哪些

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有哪些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旅游行业的商机也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针对旅客的需求,推出了很多种类的旅游意外险供大家选择。保险专家提醒,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很多,即使平时购买了一般意外险,密集出行的时期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份保险,将会更加有保障。 旅游保险是指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死亡、伤残或住院医疗时承担赔偿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目前市场上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不同,但旅游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意外伤害以及意外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应同时具备受意外伤害和因此发生了医疗费用两项前提。由于同时具备两项前提,较住院(门诊)医疗保险给付的比例要宽一些。一般是设立绝对免赔额50一200元,也有个别险种不设绝对免赔颇,所谓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对免赔额以上部分通常进行比例给付。比例大致为50%一80%。 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品种主要有3类: 专门针对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急性病保障的“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专门针对境外旅游紧急救援的“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旅游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汽车、轮船意外事故保障保险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专家建议外出旅行,背包里除了急救药品外,还应该有份旅游意外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人生意外险为您提供1天起的旅游保障,网上购买,省时、省力更省钱!最低仅需两元!通常谈到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于旅游意外险,则需游客自行购买。 国寿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按出行天数计保费,每天保费2元,游客一旦在旅游途中遭遇合同列出的意外或急重症,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赔付。现在的游客都很会为自己的安全负责,绝大多数游客都会同意购买。 交通意外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人生意外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网上购买国寿交通意外险,省时、省力更省钱!最低仅需两元!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 综合意外保险是保障覆盖面较广保险产品,不但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网上购买国寿综合意外保险,省时、省力更省钱。综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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