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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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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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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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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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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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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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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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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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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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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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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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 12 -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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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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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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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方案(光伏电站)

江西XX光伏电站 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方案 批准: 编制:工程生产部 一、演练目的: 高效、有序地处置电力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避免和减轻重大经济损失及政治影响,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演练范围: 本次演练应遵循《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三、演练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05月15日16时00分 地点:电站主控室 四、演练人员: 总指挥:XXX 现场指挥:XXX

现场记录:XXX 演习人员:6人(全站人员参加) 五、演练内容及流程: (一)内容: 当发生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异常时,发现人员应立即汇报值长,值长应立即值长启动预警行动。运行人员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规程处理。应急处置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异常事件进一步扩大时应启动《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二)流程: 1、演练地点:电站主控室 2、所有参加演练人员就位,并做好记录演练内容准备。 3、总指挥宣布演练正式开始。 4、演练程序 4.1Ⅰ级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运行应急组向调度中心申请退出与调度中心相关的自动功能系统,确保机组安全。 (2)应急处置:接受调度中心指挥;通讯应急小组向调度中心申请断开与调度中心的联络通道;运行应急小组应终止机组的重大操作,稳定机组负荷,积极与调度中心沟通升降负荷,保证电网稳

定。 (3)扩大应急响应: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4.2Ⅱ级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运行应急组确保停机机组安全停机,在集控室之间设隔离带。 (2)应急处置: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对故障系统进行检查,检查与事件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保护、故障录波器、遥测遥信、遥控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对故障系统进行抢修或可靠隔离。发生全厂停电时启动全厂停电应急预案。 扩大应急响应: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4.3Ⅲ级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运行应急组确保停机机组安全停机,在集控室之间设隔离带。 (2)应急处置: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对故障系统进行检查,检查与事件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保护、故障录波器、遥测遥信、遥控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对故障系统进行抢修或可靠隔离。 (3)扩大应急响应: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客户服务部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编号: 名称签署日期编制客户服务部 审核客户服务部 审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

制修废记录 版次章次修订修订详情 第一版 2016年8月

目录 一.总则 (1) 二.情绪激动类 (1) (一)类型定义 (1) (二)处理方法 (1) 三.人身安全类 (2) (一)类型定义 (2) (二)处理方法 (2) 四.财产损失类 (3) (一)类型定义 (3) (二)处理方法 (3) 五.系统故障类 (3) (一)类型定义 (3) (二)处理方法 (3) 六.其他应急事件 (5) (一)类型定义 (5) (二)处理方法 (5) 七.紧急应变处理程序件 (5) (一)热线接报燃气事故报告紧急处理流程: (5) (二)火警的处理程序 (6) (三)电气故障的处理程序 (6) (四)遇恐吓电话的处理程序: (6) (五)爆炸类事件的处理程序 (6) 八.成员名单及电话号码 (7) (一)联络人 (7) (二)紧急应变外部联系通信录 (7) 九.营业厅常务物料 (7) (一)药品 (7) (二)维修工具 (8) 十.附则 (9)

一.总则 为提高对服务应急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服务应急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保障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切身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基于《服务应急事件处理指南》编制客户中心服务应急事件处理指南。事件类型主要包括情绪激动类、人身安全类、财产损失类、系统故障类等。 二.情绪激动类 (一)类型定义 在服务过程中,由于客户的诉求(包含合理与不合理)没有被及时满足,或对相关的产品与服务存在较大异议,导致客户情绪激动,甚至大声吵闹与辱骂。主要包括客户未预约而要求立即办理相关业务、对气费有异议、超用气、不符合作业条件、退费业务、不接受城市燃气的相关安全规范等,通过热线、营业厅强烈地表达不满的行为。(二)处理方法 1、服务人员应保持平和的心态与平稳的情绪,避免被客户的情绪感染,同时请客户到 相对不会影响正常营业的场所进行沟通。 2、对客户给予充分理解,真诚聆听,不要打断客户说话,让客户把情绪发泄出来。了 解客户不满的原因、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以便客户宣泄后,我们能切中要害、抓住关键点处理问题。 3、安抚客户的情绪,首先向客户致歉,“对不起,由于我们的纰漏给您带来不便,同时 也感谢您指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 4、分析客户诉求内容,如客户诉求与我司工作原则或法律规范相违背的,需将产品或 者服务的细则要求,特别是客户误解的地方,加以详细阐述,让客户了解到无法处理的原因,并提供其它办法以解决客户的诉求。 5、如客户的诉求是由于我司原因或无法履行服务承诺或在服务承诺时间内但仍不能满 足客户需求造成的,应说明我们工作中的困难,使客户了解到我们的难处,寻求对应的负责人协调进行,并表明我们会尽量安排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 6、如果客户仍然不能平静,甚至情绪更加激动,其他在场同事应协助安抚并立即将情 况上报店长,职能线负责人,部门经理等寻求协助,并表明“我们也是为了解决您反映的问题,请您先平静一下,我们再看能为您做些什么”(如升级到人身攻击则参照第三章人身安全类的处理方法)。

供电所电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供电所电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供电所电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目的所办公大楼、变电站和生产场所、员工宿舍人员密紧,电气设施繁多,用电量大,极易发生电气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 指挥机构职责及分工 指挥机构: 本局成立电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 组长:所长 副组长:安全专职营销专职成员:线路班班长表计班班长材料管理员收费员指挥机构职责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 检查监督做为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领导小组: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医院、县消防队发出救援申请;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领导小组人员分工组长:负责火灾发生时现场总指挥职责,安排组织人员处理火灾事故,防止火灾进一步扩大; 负责组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批准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具体工作; 线路班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现场工作人员的转移;对火灾事故发生原因调查并向最高管理者汇报; 安全专职职责:协助线路班组织现场管理,指导工作人员基本安全知识,以免事故扩大,参与火灾原因调查,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营销专职负责指挥电气火灾事故后的恢复生产工作, 物资、负责和组织生产设备方面的紧急配备或事故的处理; 营销专职负责参与负责电气火灾事故后的理赔工作; 表计班负责(组织)急救人员:负责对现场发生意外的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准备急救用医疗防护用品; 各班组兼职消防专责:负责本单位消防的日常工作 现场工作人员:发生火灾及时汇报,在消防人员未到达前采取紧急救火措施,服从指挥安排疏散; 如实汇报火灾目击状况。

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生产事故 2.火灾事故 3.交通事故 4.渡汛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事故 7.环境污染事故 8.危化品事故 9.职业病危害事故 10.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11.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

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七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化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化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 案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1368化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Chem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化工企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目的 1.1明确突发事件的定义,以便对突发事件能迅速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 1.2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 2、突发事件定义 2.1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企业突然遭受的灾害以及员工人身突发重大的病、伤、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恶性纠纷等。其特点为突发性、特殊性。 3、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3.1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突发事故的现场应急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理工作。 3.2如总经理不在现场,总经理即授权实施副总经理全

面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理工作。 3.3如副总经理也不在现场,总经理即授权实施现场领导逐级负责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理工作。 3.4根据公司生产油漆、涂料产品的特性,设置专业救援小组。 3.4.1组织指挥机构: 消防安全负责人:xxx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xxx 从业人员构成:xxx A、灭火救援组(21)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火场灭火、人员及物资的救援工作。 B、设备维护组(4)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水、电、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火场现场设备操作等。

C、疏散演练组(12)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火场被困人员疏散、警戒、救护工作。 D、检查巡查组(8)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工作以及协助疏散组检查火场被困人员有无疏漏及人、物救援工作。 E、宣传培训组(7) 组长:xxx 组员:xxx 3.4.2职责:主要负责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火场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防止残火复燃,为调查火灾原因提供情况等工作。 3.4.2.1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在岗人员担任。 3.4.2.2任务: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指令主要完成; 3.4.2.3启动灭火设施进行扑救;

供电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word版)

供电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完整正式规范)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与危险程度分析 公司在矿区内有1座35kV/6 kV变电所, 35kV电源来自市供电公司变电所(专线金冶线、备用线金四线), 所内安装有1台3150kV A的变压器、2台4000kV A的变压器, 现运行23150kV A和14000kV A各1台, 在6kv侧并联运行, 也可单列运行。该变电所担负公司生活和生产用电。 另外1台4000kV A的变压器作为备用。各矿区下井均为6kV双回路, 电源一用一备, 分别来自该变电所6kV的Ⅱ段母线。 (1)矿变电所1、2主变及35kV、6kV主供电设备出现故障, 金冶线(专供线35kV), 出现断线、倒杆、供电设备故障等, 可能造成变电所全所失电, 致全矿供电中断, 影响全公司生产和居民生活, 最严重的是不但造成井下一片漆黑, 提升系统失效, 而且矿井要面临被淹没的危险。 (2)矿区各供电支线6kV侧雷击跳闸、断线、倒杆、设备故障, 造成矿各线路停电24小时以上, 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居民生活及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

(3)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供电专线停电、变电所停电全矿无供电24小时以上, 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各单位生产经营, 造成社会不安定的。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电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1)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 充分发挥全体职工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电综合信息, 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 争取把供电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 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同时按规定上报。 (3)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 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处置, 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 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4)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 听从指挥, 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发文号】 国务院令第493号 【颁布日期】 全文结束》》-04-09 【实施日期】 全文结束》》-06-01 【标 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编号:SM-ZD-19837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事故上报 第5条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

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 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七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前言 建设工程过程复杂,事故突发性强,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很大。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完全杜绝,在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同时,为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建立本应急处理预案。 此预案可使本公司及相关部门、项目部等组织和人员了解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合理地处理事故,保证足够的人员、设备等及时到位,做到有组织、有措施,有条不紊地展开应急救援、组织调查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特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劳动部文件浙政[1990]9号)、《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1987]22号)等。 二、适用范围 1、适用项目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所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 2、适用行业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等。 3、适用的事故性质

本预案适用于人为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引起的非责任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故。 4、适用的事故严重程度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的报告、采取的措施、调查处理。 三、事故报告制度 1、原则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分别执行本预案如下规定的报告制度。 2、一般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事故系指重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发生一般事故后,区分轻伤与重伤,按如下程序进行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后,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报告工地安全员,由安全员在当日前报告项目负责人,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各项目部于月底统一上报公司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管理科汇总后在下越号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报告后,迅速报告公司,由公司在一天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外埠地区的项目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3、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系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可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报告,公司接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检察、劳动(如有人员伤亡)、公安部门报

供配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工厂供配电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厂供配电系统概况: 我厂供电系统的供电方式:为两条10千伏电源线路专线供电。其中:1#线为主运行电源;2#线为备用电源。电源线路经两个开闭所,分别送至10个车间(厂房)变电所。变压器安装台数为13台,总装置容量为7290千伏安,现变压器运行容量为4450千伏安。电气工作具有“危险因素大,安全要求高”的特点,在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厂供配电系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心脏”和“动脉”。供配电系统中一个环节发生问题,便往往会影响到全局。如果不注意安全问题,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需要把专业性很强的电气运行、操作和维修管理中的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在采取周密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现制定本预案,以应对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公司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副经理及生产科、技术科、能源科、锅炉车间、电气车间、水汽车间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组成。 1.总指挥:申庆伟 2.副总指挥:王小值、刘照林、朱国辉 3. 成员:朱晋军、任新荣、郝俊、颜庭浩、申相成;关瑜、葛琳、龚补元、赵占合、张晓晶、郭鑫。 2、应急组织机构由消防灭火组、抢险抢修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讯联络协调组等7个小组组成。 3、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事故状态下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4、应急职责 (1)总指挥:负责宣布应急状态的启动和解除,全面指挥调动应急组织,

事故调查及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调查及处理管理规定 有了充分的准备,可以说你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开了一个好头,为开始事故调查过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实施事故调查过程是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容。一般的事故调查的基本步骤包括现场处理、现场勘查、物证收集、人证问询等主要工作。由于这些工作时间性极强,有些信息、证据是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消亡的,有些信息则有着极大的不可重复性,因而对于事故调查人员来讲,实施调查过程的速度和准确性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把握住每一个调查环节的中心工作,才能使事故调查过程进展顺利。 一、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现场处理是事故调查的初期工作。对于事故调查人员来说,由于事故的性质不同及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的角色的差异,事故现场处理工作会有所不同,但通常现场处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安全抵达现场 无论准备如充分,事故的发生对几乎任人都是一个意外事件,因而要顺利地完成事故调查任务,首先要使自己能够在携带了必要调查工具及装备的情况下,安全地抵达事故现场。越是手忙脚乱,越容易出现意外。在抵达现场的同时,应保持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 2.现场危险分析 这是现场处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只有做出准备的分析和判断,才能够防止进一步的伤害和破坏,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现场危险分析工作主要有观察现场全貌,分析是否会进一步危害产生的可能性及可能的控制措施,计划调查的实施

过程,确定行动次序及考虑与有关人员合作,控制围观者,指挥志愿者等。3.现场营救 最先赶到现场的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尽可能地有救幸存者和保护财产。作为一个事故调查人员,如果有关抢救人员,如医疗、消防等已经到位且人手并不紧,则应及时记录事故遇难者尸体的状态和位置并用照相和绘草图的式标明位置,同时告诫救护人员必须尽早记下他们最初看到的情况,包括幸存者的位置,移动过的物体的原位置等。如需要调查者本人也参与营救工作,也应尽可能的做好上述工作。 4.防止进一步的危害 在现场危险分析的基础上,应对现场可能产生的进一步的伤害和破坏采取及时的行动,使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尽可能小:这类工作包括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生成或蔓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成或释放,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的生成与燃烧爆炸,防止由火灾引起的爆炸等等。 多事故现场都很容易发生火灾、故而来回防护,以保证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和保护现场免遭进一步的破坏。当存在重的火灾危险时,应准备好随时可用的消防装置、并尽快转移易燃易爆物质,及时格罅任可能引起明火的行为。即使是使用抢救设备等都应在肯定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应尽快查明现场是否有危险品存在并采取相应措施。这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物质,爆炸物,腐蚀性液体、气体,液体或固体有毒物质,或细菌培养物质等。 5.保护现场 这是下一步物证收集与人证问询工作的基础。其主要目的就是使与事故有关

某电力事故抢修应急预案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某电力事故抢修应急预案(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646某电力事故抢修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 for emergency repair of an electric power accident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对社会的影响,保证电力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电力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1.2.2统一指挥。县电力公司成立电力事故应急领导小

组,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2.3分层分区。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按照电网结构和管辖范围,制定电网事故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电力用户根据自身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障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灾害。 1.2.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将事故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

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虽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再次,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都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安全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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