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执行局郭宁华林晓光

目次

引语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前的措施

(一)冻结股权

(二)对有限公司股权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1.股权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原则

2. 方便财产在先原则

(三)对股权的评估

二、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价

(一)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拍卖

1.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2.股权的拍卖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否到场?

(2)法院通知股东的时间,通知的内容包括哪些?

(3)如果有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应该归谁所有?(4)零头股份如何处理?

(5)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否允许?

(二)股权的变卖

(三)股权抵债

(四)被执行人自行转让

三、一人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需股东的同意(二)可以拍卖一人公司的部分股份

(三)不得直接执行一人公司财产

(四)是否可以通过对一人公司的强制管理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一)章程禁止转让与强制执行

(二)章程对转让的其他限制

结语

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系被执行人财产性权利的一种,人民法院在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程中,应遵循股权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原则和方便财产在先原则。在变价前,应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手续。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价方式有四种: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变价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无须股东同意,且可以拍卖部分股权,但不得直接执行一个公司财产。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股权转让之情形,法院应该给予尊重,但执行不应完全受其约束,这是由强制执行的性质决定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拍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引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当然成为被执行的标的,但在执行实务的具体操作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股权,多仅限于冻结,很少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这里既有有限责任股权价值较难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外人很少愿意购买股权等原因,也有现行法律不够完善、相关执行经验不足的因素。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

财产时,法院应该执行其股权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又照顾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文根据现行法律及执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问题,谈谈拙见,以求抛砖引玉。1一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前的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执行就是要将这部分权利变价,以所得的金钱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在变价前应先采取一些措施,判断股权的可执行性等等。

(一)冻结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股权冻结的,应该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该要求股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冻结登记手续,暂停办理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要求公司不得办理被执行人股权转让、抵押等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分配红利和股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别是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处分被执行人所有的股权,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的金钱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者以股权抵债。在处分被

1因国有独资公司股权具有特殊性,本文对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不作论述。

执行人股权前,应先对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以便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股权及对抗其他第三人。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该股权,也不得以之设定抵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的孳息——红利和股息。但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公司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是否因法院对股权的冻结而停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应该停止被执行人的这些权利,笔者认为这样并不妥当。

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前者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的,包括股份转让权、红利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包括公司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这些权利的行使是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的。如果限制了这些权利,公司就可能无法对一些重大决策作出决定。比如《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如果被冻结的股份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公司就无法对这些事项进行决策,而这样就可能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其次,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冻结,其目的主要是保全股权的价值,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股权,而被执行人的决策权及选择经营者权利的行使并不当然损害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当限制被执行人的股权中的共益权。当然,如果被执行人有损害公司权利的行为时,则应该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二)对有限公司股权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属于保全的措施,被执行人只是不能处分该股权而已,申请执行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清偿,如果被执行人仍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则要采取进一步地执行措施,这包括对股权的评估和拍卖。由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的价值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如其价值不易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等,因此在对冻结的股权作变价措施时,需考虑是否符合以下两个原则。

1.股权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红利股息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具有一定在财产价值。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些股权也可能价值微小,甚至成为负价值(比如公司负债大于其资产,而且将继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时),对该公司股权采取评估、拍卖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清偿就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股权的价值要大于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才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的清偿。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股权之前,确定的该股权价值的具有重要意义,这决定着是否要发动之后的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财产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执行法官拥有决定权。如果执行法官判断该股权的价值不足于支付执行费用,有权停止之后的评估、拍卖措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不易确定的特性,非专业人士不易确定其价值的多少与正负,即使是执行法官认定的价

值也可能和股权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因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的价值大于执行费用,并愿意预先垫付执行费用的,法院应该继续评估、拍卖。

2. 方便财产在先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公司的性质,股东之间之所以愿意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相互之间往往具有相当的信任,外人很少愿意进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当中的股东的。这使该股权最终能否卖出成为问题。而其他股东也常常不希望有其他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到公司,虽然他们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排除其他人的进入,但这必须支付一定的价款,而这样的价款可能并不是他们所乐意或者有能力支付的。因此,如果被执行有其他更容易执行的财产,比如银行存款、动产或者不动产,应该先执行那些财产。只有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困难的,或者其他方便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2

(三)对股权的评估

在考察过上述两个原则都符合后,执行程序进入对股权的评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特定性,不容易确定价值的大小,法院对之强制执行的,一般应先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价格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

2参见: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430页。

评估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股权的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它执行债权人协商,在合理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价3

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评估完成后,执行程序进入最复杂、最核心的阶段:变价。对于当事人来讲,能不能获得有效清偿、获得多少清偿看这个阶段,对于法院来讲,前面查封、评估都是前奏,变价才是实实在在的处分行为,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遗漏任何一个程序都可能造成变价无效。

(一)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拍卖

在拍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前,应该先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 考虑到2006年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公司类型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公司的条款大都不适用一人公司,故阐述时将一人公司与非一人公司分开。

1. 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执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法院在决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前,应该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所谓全体股东,应该不包括被执行人在内。通知的内容包括哪些,法律无明文规定。在股东自行转让股权时,通知的内容应该包括转让的股份数额,价格,价款支付的时间等等。也有人认为此时通知的内容并不包括股价等交易条件。4法院应该在合适的时间内通知其他股东在合适的时间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决定,但是多长时间是合适的,现行法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量。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其他股东没有做出决定的,应该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该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同意购买的,股权的价格怎样确定,不同意转让的在多长的时间内没有购买即视为同意转让,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购买的价格不应该低于评估价格,同时在股东自行出让其股权的,其他股东购买的价格由出让股权股东与其他股东自行约定,但亦应当不低于评估价格。如果被执行人与其他股东无法就股价达成一致的,应该以评估价格作为买卖价格。

2.股权的拍卖

其他股东同意拍卖的,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

4参见:马万飞、纪敏《股权强制执行探讨》,载于《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一期

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在拍卖十五日前应当公告。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比较上面的规定,并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可以看出《公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存在下列几点互相矛盾的地方。依据“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基本规则是:应该以《公司法》为准,公司法没有规定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则应该依照司法解释执行。

(1)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否到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股东应该到场,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还应该在拍卖现场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只是规定股东应该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依照这一规定,即使股东应该到拍卖现场,也无需当场作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

(2)法院通知股东的时间,通知的内容包括哪些?

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受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份额、价格、付款时间等,而这些内容只有在拍卖之后才能确定,因此法院在拍卖日后通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至于多少天比较合适,为防止拖延执行期限,可以规定在拍卖之日起两天内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价格(即竞买人的最高竞买价)、付款时间等。股东在二十天内必须作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不做答复的,视为放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最高价格的竞买人即为竞得人。股东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得撤销,即使在公司法规定的二十天内。

(3)如果有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应该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方法是抽签决定买受人,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4)零头股份如何处理?

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照各自的出资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出现零头股份,该股份应该归谁?比如,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十股,有三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每个股东购买三股之后,最后一股如何处理?对于零头股份,现行法没有规定。可行的办法有四:一、由优先权股东共有零头股份;二、将股份稀释,即将原有的股份倍增,比如原公司的股份为20股,稀释后可以成为20股的倍数,使零头股份能平均归属于优先权股东;三、由优先权股东对零头股份进行竞价,价高者取得零头股份;四、抽签决定。

(5)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否允许?

原则上应该不允许股东只购买部分股份。首先,股东只购买部分股份可能损害剩余股份的价值。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价值与股份的数额息息相关,股份数额的多少与对公司的控制权相关,比如51%股份与49%股份,前者可以成为控股股东,就公司的事项拥有更多的决定权,两者的价值并非51比49。其次,会使拍卖程序更加复杂。法院委托拍卖的是总的股份,竞买人竞买的意思表示也是对全部拍卖股份作出的,如果允许部分购买,则竞买人竞买的意思表示与拍卖的意思表示部分一致,势必重新委托评估、拍卖,使执行程序复杂化。

(二)股权的变卖

对冻结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他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他权利人对股权的价格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评估价格。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价,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二分之一。

(三)股权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最高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到场债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的,应该将股权交给其抵债。股权抵债的应该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和拍卖的合理费用。

(四)被执行人自行转让

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股权,被执行人要求自行转让的,法院可以允许。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将转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一人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对该股权的执行与非一人公司股权的执行有所不同。

(一)强制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需股东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倍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二)可以拍卖一人公司的部分股份

5参见: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436页。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一般不分为份额,如果全部股权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法院可以裁定拍卖一人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申请全部拍卖或者部分拍卖会显著减损剩余股权的价值的,法院应该全部拍卖。

(三)不得直接执行一人公司财产

被执行人虽然是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是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与股东是不同的主体,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的债务并非公司的债务,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债务的担保,如果直接以公司的财产清偿股东的债务,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还会使公司的资产状况和支付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6因此,在执行一人公司股东的股权时,不得执行公司的财产。

(四)是否可以通过对一人公司的强制管理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一人公司股东作为唯一的股东,在冻结其股权后,被执行人仍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及管理者的权利,如果被执行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公司股权价值的行为,比如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将公司的财产赠与他人,法院应该对其决策权及管理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在限制之后留下的权限的空白由谁补充?执行法官补充这一空白是不合适的,他既无时间,也可能无相关的技能。此时,可以考虑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

6参见: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 版,第477页。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资本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信任因素,股东有选择何人作为合作者的权利。他们可以排除那些不受欢迎的合作者的进入,也可以完全不设置任何限制,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完全的流通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约定。在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时,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具有很大的便利,可以省去其他股东同意的手续,但是如果章程对股权的转让的条件设置比《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更加严格的限制时,比如禁止股权的转让、规定股权只能向特定的人转让(比如家族公司规定只能向家族成员转让股权),此时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是否要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一)章程禁止转让与强制执行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应该包括股权禁止转让的约定。此时,法院是否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拍卖股权的,需要经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禁止转让的,则应该认定为股东不同意转让。此时法院可以要求其他股东购买,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德国公司法亦规定公司章程是可以完全禁止股份转让的,但对股权的强制执行的除外。

(二)章程对转让的其他限制

当公司通过其他手段来阻止那些不受欢迎的人通过强制执行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比如规定被执行人股东必须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7如果公司的章程作出这样的限制,效力如何?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可以收回股份或者必须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应该先通知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购买被执行人的股权,不购买的,则依法拍卖。如果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一定的资质或者是某家族的成员,则强制执行时是否要受这些条件的制约?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条件不应该制约强制执行的进行,因为如果要严格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则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无意购买,而债权人也不符合条件,也就不能够通过抵债取得那些股权时,这些条件就会成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方便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股权的价值大于执行费用,依据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对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拍卖、变卖等,以所得的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无法变价的,还可以将股权抵债。在进行拍卖前,一般应先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拍卖的,还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拍卖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的规定虽然规定得比较完善,但是如何使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

7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505页。

合理的平衡,同时避免法官在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现行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 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通过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对方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未按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判决、裁定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1: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申请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日 附: 1、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附2: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 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

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 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13年4月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股权转让个必须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24个必须注意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或项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因此,股权交易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喜欢采用的方法。那么,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守则的理论研究

精心整理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第三,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另一方面,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寻求解决的对策。我们呼吁,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将我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本文是关于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一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路xx号。请求事项: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 ___年___月___日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二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xx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x

案由:xxxxx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20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 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稿)的征求意见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股权的执行,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股权所在地的确定】 股权作为被执行财产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住所地。 第三条【股权的财产调查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股权情况: (一)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相关公示信息; (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 (四)向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查询股权登记托管信息;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四条【股权冻结前的形式判断标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以下简称登记公示信息),或者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等载明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第五条【预估股权价值及确定股权比例】 人民法院能够预估股权价值并确定股权比例的,应当以债务总额及必要执行费用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相应比例的股权。 人民法院不能预估股权价值或者确定股权比例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全部股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提交相应资料能够证明其股权预估价值以及股权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股权冻结比例。 第六条【股权冻结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应当一并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一)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二)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不得实施本规定第七条相关事项; (三)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办理本规定第八条相关事项,并对冻结信息予以公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纸面形式股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予以扣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相关审批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不予办理被执行人的股权变更审批。 股权已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登记托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托管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不予办理被执行人的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存在多次冻结,按照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先后确定冻结顺序。第七条【公司的股权冻结协助事项】 股权冻结后,公司不得实施如下事项: (一)为被执行人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上列当事人,因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

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_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篇三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 ****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律师解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律师解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律师解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

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律师解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在无政府状态(nacy的国际社会,不存在警察、法庭、监狱等专门的法律执行机关。然而,国际法学界却普遍认同国际法的强制力和强制执行的属性。“实际上,国际法像法的其他部门一样,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Q〕13°“这些机构的缺乏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不是真的法,而只是意味着国际法以不同的方式被强制执行。”〔2〕24国家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意愿、国际法上强行法的产生和发展、相互原则在国家间产生的制约力量以及国际社会的组织化都为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奠定了法理基础。 一、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根据国家意志 国家不仅是国际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遵守者,而且也是国际法的执行者。〔3〕8“在国际上,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一国家本身,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145这意味着在以国家为主要主体的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意志具有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有赖于国家意志,强制执行规则的制定、措施的选择、执行或者放弃最终都由国家决定。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由于国际法拘束力的表现之一就是可被强制执行,所以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根据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实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法学者有不同的

认识①根据是否与国家意志相关,可以把国际法学者的认识划分为两个类别:意志主义和客观主义。“意志主义认为,法律是制定机关的意志的表现;客观主义则是从制定机关之上的某种因素中寻找法律强制力的根据。”〔4〕54在意志主义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源于国家意志,实在法学派的“共同同意说”(cmmonccnsentheoy即属于意志主义①。例如,《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各国组成的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虽然在没有为此目的而成立一个中央权威机关的情形下,各国有时用自助和干涉等方法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5〕而客观主义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国家意志之外,主要是指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人类良知、理性、正义等抽象概念。例如,英国国际法学者布赖尔利(JaesLBiry 认为:“所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最终解释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单一的个体,还是在一国中与他人交往的一员,只要他是一个理性的动物,就得相信,秩序而非混乱乃是他安身立命的世界的统治原则。” 客观主义的另一种认识是法的效力根据只能在法之外、而不是从法本身去寻找。例如,德国国际法学者特里佩尔(HTiPel)认为:“我们的研究,迟早会达到一个阶段,法律的强制性,成为一件在法理上无法解释的事。法律强制性的根据,存在于法律之外。”〔7〕37英国国际法学者菲茨摩利斯(GealdG}Fitmauie)也认为:“这个法(国际法,作者注)的有效性的渊源位于而且必须位于法律之外。”〔8〕12《斯塔克国际法》指出:“推动国家拥护国际法遵守的最终理由,归属于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 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XX年6月15日至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

论强制执行立法的必要性

论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令世界瞩目。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那么作为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程序,对权利人债权的实现就显的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威严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成为一句空谈,这就需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就是当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时,由国家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 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强制执行是调整国家强制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加人之间的执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关系。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不但严重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且影响正常的经济交往。然而“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营风险问题,有行政干预问题,有恶意逃避拒不履行的问题,有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问题,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问题,也有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备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说就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纵观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法已然成型,而我国还没有提上议程,但现实司法实践证明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刻不容缓的,在“执行难”仍然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

条件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①都达成基本共识。故制定强制执行法是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需要的。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 (一)社会经济环境需要执行立法。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强制执行的内容极为广泛而又复杂,现前的民事诉讼法已难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法院裁判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书,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等。由此可见,强制执行不仅与审判相联系,还涉及行政行为、仲裁、公证、国际司法协助等领域,对于如此庞大而又复杂的执行法律关系的调整,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就显得提襟见肘。对于仅仅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亦然不可能解决现实中这广泛而又繁琐的社会执行。[1] 注:①《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经过多年酝酿,现第六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中。

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驳回吗

一、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驳回吗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如何提起执行异议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最新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精品

恢复强制执行要怎么写呢?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欢迎大家阅读。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 路xx号。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 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上列当事人,因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 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被申 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 分述如下: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_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 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篇四:提请上级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村。号。楼。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桥。。。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欠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年。月。。日起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事实和理由: 2021年月日,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21年 月日生效的2021。。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但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 法院仍未执行。 签名:xuexila 日期:年月日

能否依据法院判决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能否依据法院判决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案情: 今年3月10日,C市D县人民法院裁定E市F县G公司股东李某的股份归张某(非G公司股东)所有,并于同日向F县工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F县工商局将李某在G公司的股权直接转移至张某名下。3月13日,F县工商局向G公司送达了限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通知书,要求G公司在4月9日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G公司一直没有办理。4月14日,F县工商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G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G公司交纳了罚款但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7月7日,D县人民法院对F县工商局作出罚款决定,以F县工商局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由,对F县工商局罚款30万元。 分析: 1.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依申请人申请作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属于

依申请人申请作出的行为,必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无申请即无许可。 2.D县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在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没有不经申请人申请直接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D县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是将李某在G公司的股权直接转移至张某的名下,即要求工商机关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笔者认为,D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G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D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始终没有通知G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直接强制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不应要求工商机关主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1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 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 经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 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 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 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特别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 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 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 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 能够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 认为应经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促使其履行债务, 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第三, 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 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 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 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因此, 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 2

问题, 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 经过实践完善理论, 另一方面, 用理论指导 实践, 并寻求解决的对策。我们呼吁, 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 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 将中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 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其根本出路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能够期望, 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 一定能够解决困扰中国执行工作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 使执行工作走出困境, 步入坦途, 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 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 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 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 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实现, 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因此, 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特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 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申请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 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 强制执行无法实现。这一矛盾由小变大, 逐步激化, 给整 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呈 3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导读:“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在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或者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2017一: 申请人:xxx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电话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执行(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xx元人民币,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x月x日作出xxx号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x元人民币,并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现该裁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 2016年9月1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2017二: 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姓名,女,身份证号:XX,住址: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男,身份证号:XX,住址:XX,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1、申请强制执行XX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偿还贷款XX元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 3、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作出(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XXX元,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X%、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及案件受理费XX 元,保全费XX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位于XX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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