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印发《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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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干部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军转联﹝2002﹞1号

【发文日期】2002-01-0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驻桂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自主择业,是军转安置办法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转变的重要探索,是干部人事制度一项重大的改革。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确保他们退役金的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二○○二年一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改革,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自治区、地、市、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军转安置部门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保管,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指导社区、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参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办法,由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地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按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四)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五)地市县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役金标准,结合部队开具的《人员供给介绍信》和档案记载的相关情况,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进行核算,每月20日前将下个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部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自治区军转部门。

(六)自治区军转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月25日前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复核。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再将退役金分解划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帐户。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为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各地市县军转部门应及时上报上述情况,办理有关人员退役金的停发手续。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和住房补贴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

发[2000]62号)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知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

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安置地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关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期间,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三) 自治区和各地市军转办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主要职能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研究生、本、专科专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共同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的社区、街道、乡镇负责。

(二)社区、街道、乡镇要组织辖区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掌握其工作变动情况;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了解期健康状况;要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中共党员,必须编入到所在的社区、街道、乡镇党的一个支部中,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自治区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支付。

(二)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二、经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下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遇,由同级财政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 人发[2008]85号)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 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 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 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 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 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 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 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 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 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新问题,完善我区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6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jzcglc@https://www.360docs.net/doc/f44948291.html,(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5号405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调解仲裁处理争议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桂职办[2000]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 务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桂民函[2014]10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桂民函〔2014〕1032号)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相关单位: 为鼓励全区开展社会工作实践活动,及时总结本土化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提升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推动我区社会工作事业稳步、健康、有特色地发展,经厅领导同意,结合2013年开展的第一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选活动经验,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18:00 二、征集内容

主要征集在广西辖区内,社会工作者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活动的案例。 三、征集条件 (一)真实性。参评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应源于实际工作,具有真实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不得杜撰、移植或抄袭案例。 (二)专业性。参评案例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能够反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与技巧,能够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作用和专业成效。 (三)完整性。参评案例应体现社会工作者已经完成并做过成效评估(含自我评估)的服务。尚未开展、准备开展和正在开展的服务不能参加案例评选活动。 四、参评材料要求 所有参评案例须包括标题、正文、作者简介三部分内容,须严格按以下体例进行案例表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选。 (一)案例框架要求。 1.个案社会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目标、服务策略、服务程序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必要的工作记录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2.小组社会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理论依据、小组目标、性质、对象、时间、小组程序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必要的工作记录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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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奖惩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2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5.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会 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桂财会〔201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和中央驻邕各单位: 随着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会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为褒扬先进,宏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区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再创佳绩,促进我区会计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2015年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我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 各设区市分别推荐5名候选人;区直和中直驻邕各单位各推荐1名候选人;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行业管理情况推荐3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候选人。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全区会计工作先进个人80名。 二、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会计理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 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 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 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 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 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 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 (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 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二)初、中、高级评审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二份,中、高级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13) 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 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 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动态基础信息 (一)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 库及动态监测网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 法、残联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 发病报告,梳理汇总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逐人建立健康档案, 努力做到“乡(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开展筛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 息甄别,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 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 统。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救助患者的登记、信息甄别工作。 残联部门要做好列入残疾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 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 在各部门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 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实时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 司法部门要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综治、公安、 卫生计生等部门。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全力做 好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落实救治救助措施 (一)规范救治救助流程。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有监护人的,由 监护人负责送治;属流浪乞讨或无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强制送 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 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先救治后救助。病人病情稳定后,公 安部门负责核查其原籍,民政部门负责送返原籍;无法查清原籍 和监护人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对精 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置,对 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送精神病机 构治疗,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做好配合。各类精神病医院要依. 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细化 医疗措施,规范收治流程,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 治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其费用由当地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 法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1996-7-3 执行日期:1996-7-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事故按其危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4个等级。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各类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

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对轻伤事故,应转告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和企业的工会组织;对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对因急性中毒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九条事故受伤人员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受伤死亡的,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补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勘查完毕,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日报社 广西电视台 桂妇发 [2009]14号 关于开展“广西十大创业女杰”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市妇联、人事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响应全国妇联评选“我心目中的共和国杰出女性”活动的号召,大力宣传我区广大妇女在新中国成立60年和改革开放30年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别是宣传在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继续保持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目标中,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创业女性先进典型,树立广西妇女的新形象,激励全区各族各界妇女发扬创新、创造、创业的精神,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实现“四个保”目标作出积极贡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妇联、广西日报

社、广西电视台联合开展第七届广西十大女杰评选表彰活动,为突出在新中国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创业女性典型,冠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全区城乡、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妇女中,推选30名候选人。其中:每个市推荐1名,区直各系统、行业口单位各推荐1名(具体名额分配附后),并采取评委会评选和互联网点击投票,组委会审定的办法,从30名候选人中择优评选出10名事迹突出女性当选“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其余20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提名奖。由自治区妇联同时授予10名“广西十大创业女杰”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对于曾经获得过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的,自治区妇联保留其荣誉,不再重复授予)。 二、评选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广西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和模范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艰苦创业,成效显著,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我区发展良好势头”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人社规[2018]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妥善处理我区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对象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二、关于补缴所需相关材料 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 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粤人发〔200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2006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各市对该项活动高度重视,按照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健全管理机制,清理遗留问题,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升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良好形象,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表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等10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表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等24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优秀项目”。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开拓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农村信用 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确保我区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顺利兑付,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自治区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三农”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区农村信用社“三农”贷款约占全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0%。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削弱

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实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使其更好地支持“三 农”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拖欠的贷款 (一)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本人的拖欠贷款,必须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二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为他人担保的拖欠贷款,由担保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对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员工私贷公用(即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由单位支配)的拖欠款项,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私贷公用款项,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立即偿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落实抵押担保手续,借款公职人员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偿还的,将视同个人借款予以 清收。 (二)分级负责,督促清收。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查清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清收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纪委监 察厅负责对各市和区直各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节职工代表 第三节组织制度 第三章企业事务公开 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条小型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少的区域、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3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45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2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 (四)至2009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五)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具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增加最高标准计算,不可累计增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 (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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