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告知书

法律风险告知书
法律风险告知书

法律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递交此风险告知书:

一、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或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使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代理律师提出的权利主张,系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委托人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可靠。

本所明确不接受虚假资料和事实,不因委托人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律师不能保证相关部门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会见不能或调查取证不能的不利结果。

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二、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委托人不缴、迟缴相关费用,有可能产生委托人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系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收取或委托代理双方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不予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三、证据的风险

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委托人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须为原始证据,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委托人可要求律师办理取证事宜,但应提供证据线索和提供取证条件,代理律师只能在证人同意的情形下取证,且不承担取证不能的责任。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申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否受理以及相关单位调查的结果,代理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判决结果的风险

代理律师承诺尽职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本所不承诺案件结果,案件最终有利或不利结果由委托人承担。

五、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能需要公告送达,从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同样,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执行的财产,也将导致无财产执行或不足执行的风险。

六、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理由。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知晓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日期:年月日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1、您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您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况,否则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三)利用民间借贷形式洗钱、行贿受贿、伪造债务、规避债务、非法集资、支付赌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他非法目的的借贷。 3、有配偶的借款人如不能提交债务归属个人的公证书的,其配偶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书面同意书,或将其配偶列为合同当事人。

4、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当要求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5、担保物为共有的,全体共有人应当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公证机构将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存档;七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必要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7、同一出借人向多人提供借款且累计数额巨大的,公证机构必要时将审查其资金来源。 8、借贷双方应对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约定,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 9、借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不得预扣利息。 10、出借人应当通过金融系统转帐支付出借款,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1、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载明借款用途。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2、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 13、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14、当事人可以约定单独或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女士): 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聘用委托书之前,本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1、委托人须知: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丁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运用和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 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丁律师并未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可能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知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判决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庭和仲裁庭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2 (1) 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 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的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 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4) 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 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处理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 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法律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应参照第一 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丁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的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5、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持律师费。 6、律师不支持当事人上访、信访、游行、示威、堵路、打砸报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及人员。律师只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合理预见及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不当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是依法律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并不是依据客观事实,只有有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事件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山东省律师收费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受托人无故解除委托合同的除外)。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我们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同时您也应该向本律师事务所提供真实有效的邮寄地址(以委托书上的地址为准),本律师事务所先通知您本人来所领取,若本律师事务所联系不到您本人,应及时向该地址邮寄,若您所留地址不真实或因邮寄让您收不到该法律文书,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告知如下: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的运用或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有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裁判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律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视为代理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该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知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代理人不承诺该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

功的建议。 (4)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5)其他声明: 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80%。差旅等费用另计。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字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代理人:委托人: 年月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编号:SY-AQ-0719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与公司储存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三、职责 1、生产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四、程序 1、识别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a)政府机关职能部门; b)报刊、杂志出版社或发行机构; c)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公司; d)互联网专业法律法规网站。 与主管安全、环保、健康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的法律法规。 3、分发、保管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 告知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2、委托人须知: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和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运用和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可能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判决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庭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4)、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6)、其他声明: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法律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应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收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安阳市司法局制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评价、应用、定期更新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以达到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安全、环境等有关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为其归口,建立档案。 3.2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危化品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消防管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综合管理部门。 3.3 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及时向归口部门汇总。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由综合管理部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安全技术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应经常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也可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互联网络进行补充,统一报送综合管理部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3综合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表》。 4.3更新

风险告知书(民事)

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您在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您就成为本所尊贵的客户和朋友,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您更加理性地对待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帮助您避免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相关委托事项的常见风险告知如下: 一、诉讼风险 1、不遵守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的风险 委托人提起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均应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将丧失胜诉权;委托人不在法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要求律师办理相关诉讼行为,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上诉费等各种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如果既没有正当理由,又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将无法立案受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不进行评估鉴定或按撤诉处理。造成此类后果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不承担责任。 3、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身份并正确确定对方当事人,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如委托人身份不适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讼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高,委托人可能要自行承担超过裁判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低,就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负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义务,不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将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的诉讼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6、申请执行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并在立案后的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7、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风险 委托人不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径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财产、物品和债权等采取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以及扣留、提取、指定交出财物、票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委托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风险 1、不如实介绍委托事项相关背景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如实告知律师,并尽可能地提供书面材料,以供律师参考。如委托人不能如实详尽地介绍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提供资料不完全、不真实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给律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完全、不真实,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不完全配合律师就所委托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 律师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通常要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当认真配合律师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相对人未完全配合律师尽职调查,致使律师不能掌握委托事项的相关真实材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律师不承担责任。 4、委托事项因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各方当事人是否全力配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能最终达成一致,有关部门能否顺利审批,国家法律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障碍等多项因素。受托律师不承担因上述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人:年月日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书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告 知书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相继于2009年6月1日、7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5月1日,卫生部又同时颁布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两办法”)。“一法一条例两办法”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防范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餐饮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单位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循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餐饮食品安全负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赋予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一)餐饮服务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一项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定。(《食品安全

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

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

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 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 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委托代理协议+诉讼风险告知书

委托代理协议 (个人民事诉讼) 案件编号[ ]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必填)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与________纠纷事宜 ,乙方接受该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为甲方程序的代理人,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参加审理;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具体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准。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事实情况及有关材料。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乙方有权拒绝代理。 四、乙方律师应当保守甲方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甲方提出的保密要求。 五、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元人民币(小写),(大写:___整)。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

_____。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六、乙方律师因从事本协议约定工作而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办案费用,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支出,另行支付。 七、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甲方指定为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下地址为双方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送达如下地址视为送达: 甲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地址: 九、对本协议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程序终结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同时包括甲方自行达成的调解、案外和解)为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签字) ___年_月_日 乙方: (公章) 代表:______(签字)

律师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 1. 目的 本制度规范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宣贯、执行及合规性评价等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3. 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28001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 GB/T9006 4. 职责 4.1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1) 负责批准发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合规性评价报告。 4.2 安全质监部 1) 编制本程序,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流程;

2) 编制《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并适时更新,宣贯教育; 3) 对集团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集团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报告。 4.3 相关部门、所/站 4) 在本部门/站、所内部宣贯执行《集团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 描述 5.1 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更新 识别范围:集团公司应在公司生产、服务、经营、办公范围内,对适用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识别,安全质监部负责将识别的法律法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发布、宣贯。 识别途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的途径包括:上级主管单位、接口单位、地方政府及网络、书籍(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文本)等; 识别频次:公司每年要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工作或者法律法规有较大变动时更新。 安全质监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新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评价。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精细版)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委托人: 任何仲裁、诉讼、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当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前,请您明确下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一、虚假陈述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您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二、权利主张或诉求不当的风险 您应当向律师明确表述您的权利主张、仲裁或诉讼请求。律师将根据您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以及结合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修正、补充、完善您的主张、诉求的表述或内容。 对于律师的建议,您有权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因您拒绝律师对您诉求进行修正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在庭审中,您的某些不当陈述、辩解可能认定为法律上的自认,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您本人承担。 三、裁判结果及其执行的风险 律师承诺尽职地履行代理职责,积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不能做胜诉承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推测、评估只能作为参考,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保证必然被支持或完全支持。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还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由此导致的不利结果,律师不承担责任。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四、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导致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 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除免费援助案件以外,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邮寄费、复印费、打字费等)不属于律师代理费,交纳方式,一是以代理费名义一并包干收取;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有如下情形的,律所不予退还代理费:(一)您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二)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您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三)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四)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您无故终止委托合同的。 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费情形的,仅根据案件办案情况、已处理工作情况,退还未代理阶段或未处理事项部分的费用,但开具发票时已经由国家收取的税费不予退还。 五、律师终止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有下列情形时除外:(一)您利用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 您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您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您提供法律服务将会遭致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理由。 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与支持,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委托人留存,一份承办律师留存,签字生效,作为委托合同之附件。 委托人确认:我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法规相关方告知书

相关方告知书 尊敬的相关方: 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一贯支持,我公司正在建立和实施“安全标准化”,为确保实施的有效性,需要各相关方在工作交往及合作中给予大力配合,现将有关事宜敬告如下: 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严守法规、预防为主、精益求精,努力营造环保、健康、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企业文化,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打造文明、安全、健康、环保的加工现场、工作环境,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2)无重大质量事故;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无食物、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无重大环境事故。 (3)生产现场、场界噪声、污水、废气排放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4)合法处置固、液体废弃物,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5)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 三、各相关方告知: (一)供方: 1、保证原料、货物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其环保、安全。物品要有正确而明显的标识,对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有相关警告或警示标识。 2、材料包装在确保物品安全前提下,应尽量降低其成本,材料尽可能降解,对环境不造成不良影响,尽量采用可循环利用材料和绿色包装,包装物由供方回收利用。 3、对被采购的设备、配件及其它材料,其生产过程和成品应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减少污染,成品低耗、低噪声并节约资源。 (二)运输承包方 1、相关方装运本公司原材料、成品货物必须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GA190-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的要求,按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要安全文明运输、装卸。运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洒漏。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 安检办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 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安检办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3 安检办负责组织技术、制造、管理相关部门对收集、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 合性评价。 3.4 安检办指导、督促各部门对适用与公司运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5 相关部门对日常获取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及时传递到环境保安部。 3.6 安检办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 各部门负责编写本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3.8 安检办负责对收集的、适合公司运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向员工进行传递和教育。 4 工作程序 4.1 获取途径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2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与公司储存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三、职责 1、生产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四、程序 1、识别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的范围: ?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a) 政府机关职能部门;

b) 报刊、杂志出版社或发行机构; c) 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公司; d) 互联网专业法律法规网站。 与主管安全、环保、健康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的法律法规。 3、分发、保管 a)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b)生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各单位可到生产管理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管理部分发单行本。 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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