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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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4、签订合同。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后,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科学设岗

第九条根据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同时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等多种因素,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资格条件,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聘用条件合理,严禁突破编制设置岗位。

第十条对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特点的等级序列。设置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和相似、工作量不足的岗位要精简合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举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形式产生人选,征求职工意愿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三条在岗位聘用期限内,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年度考核聘任制度。即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事业单位要按照人事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合理设置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自

筹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适当扩大设岗的自主权,可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但须得到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学适用的岗位等级规范。设置工勤岗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生产性岗位应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额的10%。

第十五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四章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在上级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单位内部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后,如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竞聘上岗的程序是:

(一)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竞聘办法及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申请竞聘相应岗位。每个应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岗位竞聘。

(三)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在竞聘范围或不符竞聘条件的,取消竞聘资格。

(四)演讲答辩。演讲答辩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对竞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的认识,上岗后开展工作的思路以及目标措施等,同时考核竞聘人员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五)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两个层次:单位领导班子测评。即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给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分为领导班子测评分。领导班子测评分占总分的45%。全体工作人员测评。即由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平均分为全员测评分。全员测评分占总分数的35%。

领导班子测评,参加测评的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领导班子成员少于三人的,不再分层次测评,全员测评占总分数的80%。全员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80%。

(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

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它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八)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可以排除的,履行聘用手续。

每五章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签订聘用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当面签订。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证金或其它财物。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短或新招用的人员,一般签订1-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少数业务骨干(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等特殊人才),如本人有要求,可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流动岗位人员可签

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此次竞聘未被聘用的,仍继续执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经竞聘被单位聘用的,可按本细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与此次受聘的同等条件非合同制人员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根据需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无效,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不在岗职工,属身体健康方面原因的,经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务伤残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属其它特殊原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单位实施聘用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继续签订聘用

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符合辞退条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办理。愿意调出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受聘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所在岗位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

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公休假、女职工保护、因工伤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按单位安排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记入个人档案。遇到流动、退休或其它特殊需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仍可按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七章落聘人员安置

第三十八条因编制、职数、能力、表现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为落聘人员。首次实施聘用制的落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给予妥善安置。以后逐步理顺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安置原则上来。

第三十九条落聘人员除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安置外,也可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落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低于省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因患病或工伤等原因不能参加竞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落聘期间,单位要组织落聘人员参加转岗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和能力,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的新进人员,严格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落聘后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或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十三条

首次实施聘用制,截止到XX年底,男满5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满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满45周岁(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

档案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工资结构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时,按在岗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第八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单位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单位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受聘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受聘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六)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受聘人出国逾期不归的。

第四十八条受聘人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五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五十二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五十三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

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

第五十六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五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五十八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

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第十章聘后管理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受聘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考核结果做为续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考核的一般程序是,个人总结述职、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鉴、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十三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说服教育,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或管理人员酌情降低工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十四条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六十五条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鉴证制度。人事部门负责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县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十六条县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在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在单位内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二次调解,并做出调解结论。对调解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XX〕7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XX〕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及待遇的问题 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10年的(在《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工作需要且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受聘不满10年的,则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并按照之前所聘工勤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认定依据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年限。其认定依据为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聘任相应等级岗位以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受聘年限从兑现相应级别工资的上一个月开始计算。 附件:1.《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 20XX年3月28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XX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

XX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实施 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XX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XX号)、《XX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号)、XX市卫生局《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XX发XX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全员聘用制职工和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用制包括医院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聘用范围 XX条人员聘用范围包括本单位编制内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编制外人员。 第五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制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 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六条在医院进行见习和实习的人员、接受全科医师培训的人员,不在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员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 第七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各执1份。 第八条事业单位编制内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 1、工作年限已满 25年以上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能从事所在岗位工作的人员;现聘在四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且现聘在七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泉城卫生学者及泉城卫生科技明星;本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同意,签订长期合同,一般至退休。 2、在卫生技术岗位,现聘在七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且现聘在十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中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局级以上拔尖人才及院青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报告表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报告表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签字: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2013年4月 说明 1、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报告表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聘用、借调及临时用工人员调查表、事业单位2008年度入编人员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2009年度入编人员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2010年度入编人员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2011年度入编人员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2012年度入编人员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2013年1——3月份入编人员情况调查表; 2、各表格由单位按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的口径填写,符合各业务部门的管理规定; 3、各单位对表格填写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并要求在本单位公示; 4、该报告表按一式八份报送。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4

注:1、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或不定级等; 2、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助、经费自理; 3、部门副职含相当于部门副职的领导职务。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5

填表人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1、工资来源: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助、经费自理; 2、领导职务(职称)名称填写本人现任职务(职称)名称; 3、领导职务层次指厅局级正职至乡科级副职6类领导职务层次; 4、既有领导职务又有职称的可同时填写; 5、人员身份:如属参公单位人员填参公;如不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6、在“是否在岗”栏中,在岗填“是”,不在岗填“否”。 事业单位聘用、借调及临时用工人员调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截止日期:2013年3月31日 6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自查报告格式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全省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之有关要求,我单位对机构编制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机构沿革情况 我单位成立于****年(**编委,*编[****]**号文件)。**年我单位机构名称调整为****(加挂****牌子)(*编[****]**号......)。 我单位内设机构共**个(**编委,*编[****]**号文件),分别为......,其中****加挂****牌子。*编[****]**号增加内设机构****......,增加后,我单位内设机构共**个。 2、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编[****]**号文件核定我单位编制**名,其中行政(政法专项)编制**名,军转干部编制**名,纪检监察单列编制**名,人大政协单列编制**名,农业税专管员编制**名,群团事业编制**名,工勤编制**名。(事业编制**名)。*编[****]**号文件增加编制**名......。 我单位现有各类编制**名,其中行政(政法专项)编制**名,军转干部编制**名,纪检监察单列编制**名,人大政协单列编制**名,农业税专管员编制**名,群团事业编制**名,工勤编制**名。 (事业单位共有事业编制**名,其中行政管理**名,专业技

术**名,工勤**名。) 我单位实有人员**人,其中使用行政(政法专项)编制**人,使用军转干部编制**人,使用纪检监察单列编制**人,使用人大政协单列编制**人,使用农业税专管员编制**人,使用群团事业编制**人,使用工勤编制**人。 (事业单位共有实有人员**人,其中行政管理岗位**人,专业技术岗位**人,工勤**人。) 聘用、借调等非占编人员**人,其中聘用**人,借调**人,......。 3、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 *编[****]**号文件核定我单位职数情况为:......。*编[****]**号文件增加**职数**职......。 现我单位领导职数**正**副,纪检组长......(按职务名称详细列出),**级,现实际配备**正**副,纪检组长......(按职务名称详细列出)。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副,现实际配备**正**副。 非领导职数**,实际配备**人。 高配领导干部**人,高配至**级。 二、存在问题 经过自查,我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含临时机构)。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在**机构对外加挂**牌子,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 __________ (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1、自____ 年 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共—年。(其中 ____ 年—月—日至 ____ 年 ___ 月 ____ 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 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 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 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 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 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 成工作任务。J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 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 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 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

2021年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试行) 随着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校长聘任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岗位目标奖惩制、校内结构工资制”为主要内涵的“五制”改革日益成为学校管理改革的重点。为强化竞争机制,科学配置学校内部人力资源,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各项事业高效、快速、和谐地发展,我们根据《xx县中小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根据精干、高效和满负荷的原则,建立新型的用人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从而促使广大教职工自我提高,自加压力,自主发展,使依法治校,循章办事,以人为本成为统领学校管理的全新理念和行为指南,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聘用原则 1、因事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量才使用的原则。 4、满负荷工作的原则。 三、聘用对象 学校在编教职工。现有教师142人。 四、聘用期限 每学年聘用一次,聘期一年。 五、聘用领导小组 略 六、岗位设置 (一)职员 1、校长、总支书记1人;副校长3人。 2、工会主席1人。 3、教导处一正二副3人。 4、教科室一正一副2人。 5、政教处一正一副2人。 6、少总部1人。 7、总务处一正二副3人。 8、报帐员1人。 9、校办室一副1人。1、电教中心一正一副2人。11、体卫艺处一正一副2人。 (二)教辅人员 教代会讨论完善和表决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校长室研究聘任年级主任 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公布聘任方案、岗位职数及上岗要求 各科室主任聘任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人员各年级组相互间进行人员聘用上的协调 年级聘任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任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教师根据设岗情况自主申报任教学科及年级、担任班主任 学校聘任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落聘人员等问题 学校与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对聘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材料 年级主任聘任教研组长,成立年级聘任小组 1、卫生室2人,电教网络管理员1人(兼),文印室2人,教学用品管理员1人,体育器材管理员1人,图书室2人,实验室、仪器室1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123-77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篇一】 甲方(聘请方): 乙方(应聘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注入资金人民币20xx万元,作为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转账、电汇、现金)方式注入该专用账户; 4、乙方有权使用前述启动资金,但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5、甲方承诺:将公司每年利润的25%以及公司当年总产值的3%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乙方可自本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处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月,待年终结算绩效奖金时,再将已领取的工资从绩效奖金中进行抵扣。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制

乙方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勤人员。根据国家、本省、林区神办发[2008]30号文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月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

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 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 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 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 培训,不断提高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 准的内容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 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 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规定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 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 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意见试行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

XX市XXXX 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目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组织结构 (一)XXXX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二)XXXX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委员会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等级及数量 (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5、所有岗位的任职年限: 五、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和其他问 七、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二)聘用程序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四)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七)首次聘用期间职工下岗待聘管理(八)内部离岗退养 八、附则

XX市XXXX 全员聘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全面完成医改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XX 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按照医院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强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进医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为促进医院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6、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管理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范本)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 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印制单位:

乙方基本情况:

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本省、市(州)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三)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未竞争上岗位,符合本省“未聘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

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 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

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2006年事业单位编制九定方案

一、事业单位“九定”的提法,最早见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该文件是这么表述的:实施“九定”,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对保留的事业单位实施“九定”、具体操作要注重合理配置职责任务,精简人员编制,规范机构管理。1、定机构名称。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特点,要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有所区别。事业单位名称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机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二是基本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三是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2、定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哪个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双重领导的,明确主管、协管部门和各自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结合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对为行业服务所设置的机构,按行业分类明确其隶属关系;其它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职能调整渠道和专业职能相关联确定隶属关系。3、定职责任务。要实事求是,准确具体,条理清晰,反映专业性特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对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既有公益性、又具有技术性服务等职责的混合型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一步到位的,要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通过委托方式交由其承担相关职能。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4、定机构规格。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按现行制度分别确定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直接隶属党委、政府的,一般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确定;隶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按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规格确定。要本着逐步规范、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升格。5、定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新确定的职责任务、编制,统筹设置内设机构。编制在12名以内的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编制为20名的,可设3——4个内设机构;编制在21名以上的,适当设置。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内设机构的设置要规范化。局级、副局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处级、副处级确定;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科级、副科级确定;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按股级确定。6、定人员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精简核定编制。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要精简10%以上。职责弱化、编制数额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事业单位要压缩编制,原则上收回其空编;行政事业收费和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并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适当收减编制;已超编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也要按精简比例削减编制,人员递减要在两年内完成。超编单位不再增加人员编制;经营型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编制全部收回。除原由省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外,其它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哈编[2003]80号)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定。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五类:(1)专业技术人员;(2)业务人员;(3)管理人员(含党政领导人员);(4)生产工人;(5)工勤人员。人员结构核定标准按省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通知》(黑编〔1991〕74号)执行。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增长,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事业编制数为依据。具体核定标准:正、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处(正科)级领导职数,编制4名设1职,5—7名设2职,8—10名设3职,11名以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1名副职;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职数的正职为副处级,副职为正科级;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处级(副处、正科)领导职数,编制5—8名,原则上设1一2职,8—21名设2—3职,l01名以下或以上设3—4职,工作量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增加1名副职,合署办公和挂牌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副职。副处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中副职为正科级。领导职数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核定后,写入机构编制规定中。9、定经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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