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昆明翰玛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车公用的管理,明确申请和使用程序,加强公司费用与成本控制管理,对私车公用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向用车人进行相应用车补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私车-----指公司员工个人全资购买并拥有其所有权,且用于日常上下班和开展本职工作的代步车辆。

车主-----指上述私车所有权职工;

驾驶员-----指私车上路行驶时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是车主员工,或者是车主员工指定和同意的其他有合格驾驶执照的人员。车主在场时,由其他人员驾驶时,视为车主指定同意。

第三条公司工作人员提出需要私车参与公务活动的,需报行政专员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私车公用的界定: 非上下班,经办理登记和申请手续、审批同意,用私车行驶执行公务用车行为。针对某一公务,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车主员工,经车主员工申请审批同意后,执行审批指定的公务时,视为私车公用。车辆返回公司时即为公务结束,车辆回归为车主的私车私用状态。

第五条私车公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车主员工或驾驶员具备二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

2、车主员工的车辆和驾驶资格必须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

3、已经按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进行了例行的定期保养和维护,通过机动车年检,自驾出车时车辆状况完好,没有安全隐患;

4、已经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交强险。同时购买了10万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全员乘客险(每位乘客保额5万以上)。

5、车主员工为自己的出差自驾车辆购买了全额车损险和盗抢险,为在车辆受损时获得足额保险。不论何种原因,私车公用时所产生的车损或盗抢,由车主、或驾驶员、或造成结果的责任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第六条车主员工需向行政专员提交购车发票复印件及保单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行政专员针对在出现公车私用情况时,查验车辆和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七条私车公用的申请程序:私车公用实行一事一申请制度,用车申请人在行政专员处领取《私车公用用车申请表》,并填制:

注:此表所涉及责任人,要求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代办,填制此表,不能有空项。

第八条私车公用补贴方式:

1、私车进行公用将按1.80元/公里进行出车费用的补贴,此补贴含油费,不包含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实际费用按《私车公用用车申请表》所记录里程数计算发放。

2、私车进行公用的时间内,产生的一切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车主员工垫付,并按财务流程报销。

3、受补贴的车主员工必须提交相应于补贴金额的相关发票以便公司入账。(因此,在出差期间和平时的加油、修理等活动中一定要索要发票,把发票的用户名开为“昆明翰玛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第九条由于是有偿补贴行为,私车公用期间违章处罚由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按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人承担,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由车主员工配合,责任人主动积极办理,保险赔付外的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全部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如在出差、公出期间产生了非业务工作的私人行程,车主员工应自觉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在核算补贴时扣减相应里程。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实,除对车主员工收回多得补贴外,还将处予多得补贴的两倍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签发后颁布试行。未尽事宜另行修改及补充。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专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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