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期限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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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期限表-范文

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概念及作用档案保管期限就是以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它的主要作用是鉴定档案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从我国已有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来看,有如下几种类型:(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又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文书档案通用的标准和依据。是全国各机关确定一般性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和制定其它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定颁发的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

主管部门编制的,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性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专门档案一般由专用公文转化而来,因其是在一定工作部门和业务范围,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所以有其特殊性,保管期限与通用保管期限有所差别,特单列出。如1962年、1965年和1984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先后共同制定、颁发的《预算会计帐薄、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期限一览表》和《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这种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过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要报送国家档案局,抄送各省档案

局,如《卫生部门行政、企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暂行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四)同类

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或主管领

导机关编制的,是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如××市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各机关根据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编制的,专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文件保管期限表》。其中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

对其他四种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指导意义。三、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代表会会议的文件材料。1、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

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像)带等文件永久1、2贺信、贺电、讨论未通过的文件长期1、3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短期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的常委会、全体委员会、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永久2、2讨论未通过的

文件材料等短期3、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3、1主要文件材料长期 3、2其它文件材料短期4、上级机

关颁发的文件材料4、1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 4、2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长期 4、3其它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短期 5、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永久6、本机关党组(包括实行党委制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永久7、本机关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7、1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文件材料7、1、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声像材料永久7、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长期7、1、3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短期7、2一般专业会议文件材料7、2、1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重要的声像材料长期7、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短期8、本机关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8、1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2一般业务问题的长期8、3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短期

9、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9、1重要的法规性的长期9、2其它的短期10、本机关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10、1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永久10、2原始记录长期11、本机关专题、典型的调查报告11、1重要的永久11、2一般的短期1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与本机关的批复、批示12、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永久12、2一般事务性问题的短期13、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13、1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永久13、2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长期14、本机关计划、规划、控制数字14、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永久14、2季度的、月份的每期15、本机关的统计报表15、1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专题的永久15、2季度、月份的短期16、本机关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交件材料永久17、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17、1本机关领导人,本机关对直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永久17、2本机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长期18、本机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18、1省级以上的永久18、2地、县级以下的长期19、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19、1影响大、问题严重的永久19、2一般的长期20、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长期21、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长期22、本机关职工、党员名册永久 23、本机关中党、团、工会的基层组织形成的工作报告、总结、会议文件和团员名册等文件材料长期24、本机关组织沿革、大事记永久25、本机关及本机关批准的有关区域变化和解决边界纠纷、征用

土地的文件材料永久26、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长期27、本机关编辑的并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出版物定稿和样本永久28、本机关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28、1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永久28、2重要的长期28、3一般的短期29、本机关关于出国考察、友好往来、参加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29、1重大活动的主要文件永久29、2一般活动的审批手续、考察报告长期29、3其它文件材料短期30、机关之间协商工作的往来文件材料短期3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短期32、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32、1有省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32、2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长期 32、3其它有重要处理结果的短期32、4没有处理结果的短期33、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33、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长期33、2年度以下的总结、统计报表,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短期

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

博乐市机关事务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 保管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准确地划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能反映和维护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利用。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保管期限表。 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有考察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凡是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1、直属级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的业务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列为永久。 2、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列为长期。 3、其它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列为永久。 三、本单位的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材料。 2、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定、决议、纪要等重要的声像材料列为永久。 3、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四、本单位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 1、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总是列为永久。 2、一般性业务问题列长期。

3、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列为短期。 五、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1、重要的法规性的列为长期。 2、其它的列为短期。 六、本单位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列永久。 2、原始记录列为长期。 七、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指示。 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列为永久。 2、一般事务性的问题列为短期。 八、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1、主要职能活动季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列为永久。 2、各业务科室报送的总结、报告列为长期。 3、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列为长期。 九、本机关计划、规划、控制数字。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列为永久。 2、季度的、月份的列为长期。 十、本单位的统计报表。 1、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专题列为永久。 2、季度的、月份的列为短期。 十一、本单位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章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 十二、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领导人员为永久。 2、本单位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为长期。 十三、本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 1、省级以上列为永久。 2、地、县以一的列为长期。 十四、本单位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永久。 1、影响大、问题严重的列为永久。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方法(文书档案)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方法(文书档案) 一、永久保管期限 (一)本单位文件材料 1、总结类(记录反映单位一年工作情况历史凭证): ⑴年度工作总结(每年县委办政府办及上级主管部门都要求报)。 ⑵党(委、组、总)支部工作总结(每年都报组织部、机关党委)。 ⑶本单位几个主要业务工作的方案和总结汇报(每开展活动后上级主管部门都要求汇报)。 ⑷年鉴(每年都报县志办)。 ⑸单位大事记、历史沿革(每年县委办和档案局都要求撰写)。 ⑹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每年组织部和纪委都要求报)。 ⑺年度统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每年都要求报送)。 2、花名册类(涉及人的历史身份证明之用): ⑴干部职工花名册(每年都报县人事局和组织部), ⑵党团员工会花名册(每年都报机关党委、团县委)。 ⑶干部任免审批表(每年都报组织部)。 3、重要会议材料类: ⑴会议纪录、会议纪要(反映单位是否开展思想政治业务学习教育、是否执行民主集中制度问题,每年绩效考评都检查的项目)。 ⑵单位主要会议及县委县政府召开属于主管业务的领导讲话稿、会议方案、议程日程安排、会议总结等会议材料。 4、重要活动材料。年内开展几个重要活动方案、总结。 5、本单位下发重要红头文件(部署主要业务、领导工作分工、任免下级干部等)。 6、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主要业务请示及批复。 7、对下级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 8、与外单位鉴定重要协议(合同)书。 9、与下级签订业务责任书。 - 1 -

10、给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及意见等重要问题的复函。 (二)平级单位文件材料 1、年度考核结果文件(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每年都下发,涉及优秀称职不称职档次人员的增资权益问题)。 2、年度预算通知文件(县财政局每年都下发)。 3、新录用、调入干部职工的调令,党团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涉及人的身份资格权益问题)。 4、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审计等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土地、规划、验收、审计等相关材料。 (三)上级单位文件材料 1、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编制、任免、表彰、处分本单位和个人的通知文件、通报(为日后查证单位人员的职务职级等身份证明需要)。 2、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部署工作重要文件,下达项目通知文件,下达任务指标文件。 3、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属于主管业务的文件。 二、30年保管期限 本单位文件材料 1、半年工作总结汇报。 2、股室年度工作总结、报表。 3、编发简报。 4、单位一般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等行政管理业务材料。 5、作为协办单位下发文件。如工会、妇联、团委、科协等单位联合下发文件,排在第二位以后就是协办单位。 6、年度考核干部职工上报的相关材料。 7、重要问题调研报告。 8、向上级报送的一般业务问题请示及批复。 9、答复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10、给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及意见等一般问题的复函。 - 2 -

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概念及作用 档案保管期限确实是以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它的要紧作用是鉴定档案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 从我国已有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来看,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又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治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文书档案通用的标准和依据。是全国各机关确定一样性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和制定其它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定颁发的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治理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性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专门档案一样由专用公文转化而来,因其是在一定工作部门和业务范畴,依照专门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因此有其专门性,保管期限与通用保管期限有所差别,特单列出。如1962年、1965年和1984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先后共同制定、颁发的《预算会计帐薄、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期限一览表》和《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这种档案保管期限表须通过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要报送国家档案局,抄送各省档案局,如《卫生部门行政、企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暂行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四)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由档案事业治理机关或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是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如××市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它是各机关依照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形编制的,专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文件保管期限表》。

镇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样本)

镇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样本) 1 本镇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团代会、妇代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长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办理结果,简报,快报长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日程安排,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定期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定期 2 本镇党委、人大主席团、共青团、工会、妇联会议文件材料 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文件、参加人员名册长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定期 3 本镇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长久 4 本镇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长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定期 5 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镇为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长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定期 5.2本镇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定期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复本定期 6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镇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6.1 重要的长久 6.2 一般的定期 6.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长久 7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7.1 本镇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长久 7.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2.1 重要业务问题的长久 7.2.2 一般业务问题的定期 7.3 同级或下级单位、部门的来函、请示与本镇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便于本单位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各类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1、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的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或30年保管。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

材料,为短期或10年保管。 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2007年度之后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按省档案局的新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一)二OO七年度之前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表 1、本单位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的会议文件材料。 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决议、选举结果、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 (永久) 1.2 贺信、讨论未通过的文件(长期) 1.3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

(短期) 2、本单位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纪委、工、青、妇的全体委员会议文件材料 2.1 决议、决定、会议记录、纪要、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短期) 3、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 3.1 主要文件材料(长期) 3.2 其它文件材料(短期) 4、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4.1 直属上级机构针对本单位颁发的文件材料(永久) 4.2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单位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

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党政办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1党和国家、省、市领导人,人民代表视察、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批示、题词和主要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各种文件材料 1.1.1省部(含)以上的(永久) 1.1.2省部以下的(30年) 1.2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30年) 1.3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3.1针对本机关的(永久) 1.3.2非针对本机关需要本机关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4报刊登载的本乡镇各种材料 1.4.1重要的(永久) 1.4.2一般的(10年) 2.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2.1党员代表大会文件材料 2.1.1请示、批复、会议通知、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代表名单、主席团名单、主席团会议记录、日程表、开幕词、上级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决议、选举方案、选举结果、闭幕词、会议的主要照片、录音带各种文件材料(永久) 2.1.2代表登记表、代表发言材料、大会的预备会议材料、会务材料(永久) 2.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2.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2人代会文件材料 2.2.1请示、批复、会议通知、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表、代表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主席团名单、日程表、开幕词、上级领导讲话材料、政府工作报告、大会决议、选举方案、选举结果报告、议案审查委员名单、议案审查报告、闭幕词(永久) 2.2.2代表发言材料、大会代表议案及处理意见(永久) 2.2.3人代会分组讨论记录、会务材料(出席证、代表笺等)(30年) 2.2.4关于成立选举委员会、启用印章、人选的请示、批复、报告、决定、通知、通告(永久)2.2.5代表普选工作总结、报告(永久) 2.2.6选民资格审查呈报表(30年) 2.2.7选区划分及领导小组表(30年) 2.2.8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3.党委(扩大)会、镇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和民主生活的记录(永久) 2.4党委、政府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2.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2.5党委、政府成员上级会议上的发言材料和汇报材料(永久) 2.6党委、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2.7党委、政府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 2.7.1年度或全过程的(永久) 2.7.2非年度或阶段性的(10年)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最新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资料

附件4: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 2.1 文书档案(Archives)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2.2 案卷(File) 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3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 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2.4 归档(filing) 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1 职责 3.1.1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3.2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3.3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 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 4.1 归档范围 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4.2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 4.2.1 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4.2.2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4.2.3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4.2.4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4.2.5 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4.2.6 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4.3 归档要求 4.3.1 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4.3.2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4.3.3 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3.4 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4.3.5 归档文件的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 4.3.6 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4.3.7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协办单位保存与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 4.3.8 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目的 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 文书档案(Archives)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案卷(File) 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 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归档(filing) 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职责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 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 归档范围 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 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各部门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和移送归档时间一览表

各部门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和移送归档时间一览表

各部门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和移送归档时间一览表 党委办公室 序号归档档案类目名称保管期限归档时间移送1 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有关党的建设的文件材料(如文件是针对本校的,则永久保存)30 3月底前归上年材料文书档案室 2 党委会及学院重大工作协调会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会议讨论的文件永久 3 院党委、纪委、工会、团委文件永久 4 学院规划、年度计划永久 5 学院各部门,党委各部、委、各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30 6 党委书记(副书记)在校内的重要讲话稿和参加上级召开会议发言稿永久 7 院党委和上级党委调研、检查、巡视学院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8 党委各部、委、各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的报告、请示及批复永久 9 党委保密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 10 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材料,安全稳定工作材料永久 11 党委与有关机关在工作方面的重要往来信函永久 12 党内系统启用印章的文件和印模永久 13 获上级奖励材料(包括申报、审批材料及奖状、证书等,个人交复印件)永久 14 其它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

院办公室 序号归档档案类目名称保管期限归档时间移送1 上级机关下发的有关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永久 3月底前归上年材料文书档案室 2 全校性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汇编)永久 3 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4 院发文件永久 5 学院大事记永久 6 学院年度总结永久 7 院办负责上报的学年报表及综合统计(包括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人员情况表 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表等) 永久 8 各单位、各部门向学院的请示报告及学院的批复(批办单)30 9 校友工作材料(校友通讯、召开校友会材料等)永久 10 本校历史沿革、情况介绍永久 11 有关全校性工作的调查材料和经验总结永久 12 学院评估材料永久 13 校领导在全校性会议上及参加校外会议所做的报告、讲话稿永久 14 学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文件材料永久 15 校史、校庆工作材料永久

人事档案保管期限表

福建省人事厅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征求意见稿) 一、党组 1、会议记录永久 2、纪要永久 3、决定永久 4、报告永久 二、办公室 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如: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低职安排的军转干部行政撤职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 *一般的10年如: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人事报、人才杂志社关于XX年宣传工作要点及参加第X期人事报社和人才杂志培训班的通知等

(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3)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2、本机关制发的业务文件材料 (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如:福建省人事厅报送省“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的请示及批复;福建省人事厅报送行政审批事项的函等*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如: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申报XX年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的函;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报送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既发展计划的函等 3、本机关形成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规定、批复、通报、报告、函、发电底稿永久如:①关于编制、印发机关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永久 ②关于分解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分工方案有关任务的通知永久 ③年度人事工作要点永久 ④年度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点、总结、意见永久

⑤印章启用、作废文件材料永久 ⑥关于报送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及促进毕业生就业措施的函 ⑦与有关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函件永久 ⑧绩效考评方案的通知、函、批复等永久 ⑨评选表彰全国人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决定永久⑩评选表彰全省人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决定永久 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5、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6、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7、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为主办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沁水县委党校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于我校各科室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8号令》,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

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的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法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表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表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我局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和《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我局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下达的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要执行的文件材料; 4、上级机关普发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5、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局机构设置、领导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6、上级机关领导人视察、检查本系统、本局工作时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7、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 (二)本局机关的 1、本局制发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材料及中长期规划、纲要; 2、本局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批示;

3、本局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4、本局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行政办公会议记录; 5、局党组、纪检、工会会议文件及请示、报告、通知和上级批复; 6、本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培训、奖惩,聘任、党员名册等文件材料; 7、本局的历史沿革、人事变迁、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反映重大活动的材料、照片、声象等; 8、本局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9、本局(股、室)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 10、人大、政协提案处理及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调查处理报告、领导批示、结案情况、统计分析材料等; 11、本局机关经费年度预算、决算、账簿、凭证等文件。财务、统计中的有关报表、簿册、请示及批复等材料; 12、本局领导人出国考察、接待外宾来访等形式的重要文件资料,本局干部出国出境政审材料; 13、本局印发的信息及其他公开发行或内部刊物等的原稿和印刷件; 14、本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中形成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15、本局在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6、本局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中形成的批复、报告及各种证据材料。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 发文单位: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87-12-4 执行日期:1987-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党务工作(党务、工会、共青团) 1、党务 1.1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党支部)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1.1.1会议通知、报告、换届选举结果、决议、通报、纪要等 永久1.1.2发言、简报、小组会议记录 10年1.2党务综合性工作 1.2.1工作计划、总结、重要专项活动工作报告,重要的调研 材料、党务工作大事记永久1.2.2情况反映、工作简报及一般材料 10年1.3上级机关关于党务工作的文件 1.3.1针对本单位重大问题的指示、批示文件永久1.3.2对本单位一般性、普发性的文件 10年1.4对下属单位关于党务工作请示的批复 30年1.5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与条例等 30年1.6入党、转正、退党、转入、转出等决定及党员名册永久1.7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党费收支永久或30年1.8党员学习教育等活动形成的文件

1.8.1重要的永久1.8.2一般的10年1.9党员统计年报、计划总结、组织发展计划 30年1.10党员干部考察、考核、任免、政审决定等永久1.11党群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决定及通知 永久或30年2、组织工作 2.1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文件(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参与、投入的记录;赈灾、扶贫、献血、拥军优属、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文件) 2.1.1重要的30年2.1.2一般的10年2.2组织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30年2.3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存根永久2.4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材料 2.4.1受区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2.4.2受区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2.5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考察报告等材料 30年 3、纪检与监察工作 3.1纪检与监察工作的规定、决定、通报、通知、会议记录、 纪要、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及上级批复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很重要——2016年1月1日实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延长至 30年! 2015-12-24 09:51:14 作者:来源:马靖昊说会计人气:8361 分享到:12 摘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 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这些新的规定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以下要点需关注。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4类会计资料要归档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87版)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1987年12月4日发布,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 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

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的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考查、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 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算起。 第二十三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结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第二十四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2、职称证明; 3、国籍证明; 4、营业证书证明; 5、抵押、担保证明; 6、招标投标证明; 7、联营协议证明; 8、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合同证明; 9、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劳务合同证明; 11、清点遗产证明; 12、证据保全证明; 13、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14、房屋租赁证明; 15、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6、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18、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下列公证档案,列入短期保管: 1、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定居证明; 3、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援外人员劳动保险证明; 6、副本、节本、译文、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现场监督证明; 8、商品成分证明; 9、技术标准证明; 10、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1、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12、执行许可证明; 13、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4、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5、其他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合同证明。 第二十六条凡终止的公证事项所形成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二十七条公证处复查公证事项所形成文书材料,应与原公证档案合并保管;由司法行政机关复查的, 应将其复查结论存入原公证档案内,其保管期限均与原公证档案相同,复查后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和通 知合并重新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从原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起算时间开始保管。 第二十八条公证处总登记簿册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九条对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须由公证处比照上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 见,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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