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挂号费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按照标准报销

金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停及

工康

留复

薪待

期遇

工伤康复的费用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不超过12个月,

延长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补

定助

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金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伤津

残贴

一级90% 四级75%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一至四级,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二级85% 五级70%

三级80% 六级60%

生护

理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同上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

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

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

工停工留薪期后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补就补医补就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

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24个月36个月七级15个月15个月九级8个月8个月

六级18个月30个月八级10个月10个月十级6个月6个月

湖南: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三)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四)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死亡: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17175元;2010年:19109;2011年:21810;2012年:24565;2013年:26955。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15084元;2010年16566;2011年:18844;2012年:21318。怀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0年:28736;2011年:32099;2012年:35088。

重庆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就医: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到所住医院的工伤办或医保办进行登记。 3.参保单位长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工作的,可选择工作地一至二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职工就医医院,并参照以上就医程序执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者,先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 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怎么写?请看下面的劳动纠纷答辩状吧!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郑家申,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于20XX年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20XX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20XX年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XX年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

[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 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573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

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 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 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 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5、委托书(支付给参保人员不需要,非必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与的补贴;

(五)其他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政策业务解读

工伤保险政策、业务解读 1、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2、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以后的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集、统一管理,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2016年湖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搭设防护栏杆的要求模拟试题

2016年湖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搭设防护栏杆的要 求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非接触式火灾探测器适宜探测发展__的火灾。 A.较快 B.较慢 C.稳定 D.前期 2、硝酸铵炸药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__个月。 A.2~3 B.6~8 C.4~6 D.5~6 3、气体灭火剂的使用始于__。 A.18世纪末期 B.19世纪初期 C.19世纪中期 D.19世纪末期 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补偿实行__补偿的原则。 A.按过错大小 B.过错推定 C.有过错 D.无过错 5、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不包括__。 A.重大危险源信息(包括多媒体及地理信息)的管理 B.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评估的计算机辅助分析 C.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形象表述 D.为企业宏观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6、煤矿安全监察的工作方式包括视时监察、__重点监察和一般监察。 A.特殊监察 B.实事监察 C.实时监察 D.特种监察 7、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属于__。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8、__不属于安全验收评价方面。 A.评价对象的安全管理 B.评价对象前期对安全生产保障等内容的实施情况 C.评价对象的性质 D.评价对象的安全对策措施的具体设计 9、电压在__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A.127 B.72 C.36 D.24 10、不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l3690 1992)的类别划分项目的是__。 A.爆炸品 B.易燃液体 C.放射性物品 D.杂类 11、在一些可能产生缺氧的场所,必须进行氧含量的监测,含氧量不足__时,应严禁入内。 A.12% B.18% C.25% D.30% 12、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作业人员班前充分休息;班中严格遵章作业,线上施工作业确保__人以上,加强安全防护,来车按规定提前下道等。A.2 B.3 C.4 D.5 13、()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是安全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 A.事件树 B.故障树 C.因果关系树 D.安全树 14、某单位采暖锅炉发生爆炸,调查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有如下几个可能,一是炉膛爆炸Xl、二是超压爆炸x2、三是锅炉严重缺水突然加水爆炸X3。该起锅炉爆炸事故的结构函数是__。 A.T=X1.X2.X1 B.T=X1+X2+X3 C.r= X1.X2+X3 D.r= X1+X2.X3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__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上调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先后四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今年我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经模拟测算后,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伤残待遇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一)伤残津贴是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资收入的合理补偿,调整以上年度自治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调整以上年度自治区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素。同时,同步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影响,综合确定调整额度。 (三)生活护理费是按照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进行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40%的标准确定。 三、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且符合“办退补差”规定条件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待遇调整项目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一)伤残津贴。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法邦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工伤保险的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第四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及时将参保情况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向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单位招录的农民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在本省从业的农民工,经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九条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工伤 保险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敦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 (五)其他浓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墩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可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缴费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现行工伤保险的政策: 1、《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条) 2、《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省条) 省条例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2、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省条例专门在第二章、第六章对预防和康复做了相应规定; 3、允许多头参保。省条例第十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规范了工伤认定范围。 5、明确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比如: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人责任引起的工伤待遇支付情况等。 6、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二、工伤认定(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省条例立法主要依据)。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安办〔2010〕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以下简称“安全认证”),是指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 第三条安全认证分省级安全认证和市州级安全认证。 省级安全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州级安全认证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湘企业,下同)必须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既可申请省级安全认证,也可按属地关系申请市州级安全认证,但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前,应先通过市州级安全认证。 第四条省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对市州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布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安全认证意见等。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60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科学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 省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经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行文成立。 第五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模式,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30人。 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建方案、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可以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也是由于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进一步分散了行业与单位的风险。 此外,在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时,还需弄清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总体而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

2015年下半年湖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硫化氢中毒的表现考试题

2015年下半年湖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硫化氢中毒 的表现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不属于安全预评价结论的内容的是__。 A.简要列出主要风险 B.明确职工应对风险的能力 C.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风险 D.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__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15 B.30 C.45 D.60 3、__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是系统安全工程中的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 A.故障树 B.危险指数 C.安全等级数 D.事件树 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A.1小时 B.2小时 C.6小时 D.12小时 5、__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A.综合预案 B.现场处置方案 C.基本预案 D.专项预案 6、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重量超过__kg。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__kg的作业。 A.20;30 B.20;25 C.30;40

D.30;35 7、压力容器广泛采用的是各种类型的__压力计。 A.活塞式 B.液栓式 C.弹性元件式 D.电量式 8、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__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9、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__,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A.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B.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C.在职健康检查 D.定期的健康检查 10、《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__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矿山公司经理 B.矿务局长 C.班长 D.矿长 11、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__。 A.国家执法人员 B.国家行政人员 C.国家公务人员 D.国家公仆 12、生产矿井丰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必须能在____min内满足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且风流方向改变后,上要风机供风量不少于止常供风量的____ A:5;30%B:10;40%C:15;50%D:20;60% 1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__。 A.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B.立即停车,清理现场 C.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D.立即离开 14、常用的职业卫生统计指标有发病(中毒)率、患病率、病死率和__。 A.职业病普查率 B.疑似职业病发生率 C.粗死亡率 D.职业卫生合格率 15、预警系统发出某事故警报,而该事故最终没有出现。下列有关原因分析,正确的是__。 A.安全区设计过宽,危险区设计过窄

2019年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2019年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湖南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湖南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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