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公司注册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公司注册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事项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

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条。(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

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

需提交纸质文件);

11.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申请受理机关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

窗口办理我局驻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

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

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

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

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

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

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

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

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

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

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

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