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

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第七条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

前款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九条申请人凭借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如下登记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

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三)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3日起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用好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用好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 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闽质监特[2014]29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用好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4〕298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检验、评审、考试机构:我省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于2014年10月1日起投入运行,为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数据规范统一,现就新平台使用中的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告知事项 (一)企业办理施工告知不是行政审批事项,属于监督检查事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施工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安排。除车用气瓶外,其他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

知信息须由施工单位录入新平台,并通过新平台打印出告知单后,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规定办理。 (二)施工单位在新平台开通专用账号,是基于平台数据规范管理的需要,平台管理员无法对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及录入的施工告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因此,受理施工告知的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其录入的告知信息及书面告知材料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暂停账号使用的,应提请相应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处理。 (三)施工单位、监检机构及安全监察机构从新平台上打印出具有受理编号、接收人、接收日期的施工告知单,可作为查询施工单位已经办理过施工告知的凭据。 二、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 全省特种设备(气瓶除外)使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2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7.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大连学海拾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西工路27号1单元2层2号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 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否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 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及《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经营项目,不得经营。 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 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 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 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知晓相城区《关于工业项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住所(经营场所) 选址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从事《指导意见》禁止发展产业的经营项目,不从事《指导 意见》限制发展产业中属禁止建设的经营项目。 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月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 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 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 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 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 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第四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信息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告知同级信息化统筹协调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 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 房屋性质□非住宅□住宅 本申请人已认真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号)文件,并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住所(经营场所)为“住用商”的,不从事规定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承诺在相关拆迁征收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 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4号)已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512287384.html,/)向社会公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闽工商规〔2014〕4号 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 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和《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 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 (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 (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泉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6〕33号)、《泉州市丰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委办发〔2016〕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单位按规定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目前我局不存在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如需使用一般公务公车,应按照《泉州市丰泽区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指南》要求在服务平台内使用公车调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核准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用于办案、监察、巡查、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指配备执法执勤车开展日常执法监管的单位简称用车单位。分别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经费预算、控购申报、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对各用车单位是否违规用车进行督察等工作。各用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日常管理,特别是做好用车、维修审批和定点停车管理。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以及所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执勤用车由区控办核定数量为12辆。 第六条我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在编制上按车辆所有人使用管理性质属于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编制是指车辆所有人自行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

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文件 闽电营销〔2011〕 524 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电业局、县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受电工程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受电工程 建设过程中有关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限以及责任,现 根据《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试行)》 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福建电监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 布。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 善有关的管理制度,梳理、规范和完善有关的业务流程, 切实落实“三不指定”的要求。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2— 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受电工程市场监管细则通知

抄送:福建电监办。 本部:安监部,生产部,基建部,经法部(产业部),卫中、敬东同志。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 日印发 –3– 附件: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国家、 地方、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10kV及以上高压用户受电工程建设。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用户、电力监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

2020年度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20年度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支持方向 (一)重点科研项目支持方向 1、计量领域。重点支持研制“互联网+在线计量”设备、高精度计量标准装置、智能化计量标准装置、强检计量标准装置、标准物质以及有良好社会需求的计量相关仪器及装置;建设省重点实验室需要开展的科研项目;军民融合及产业技术创新对计量技术和方法提出的新需求。 2、质量检测领域。重点支持质量技术基础(NQI)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新兴产业检验检测技术、社会民生及公共安全急需解决的重大检测技术。如: 智能检测(智慧质检)技术、智能装备及智能卫浴检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节水环保技术、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技术、消防安全和社会安全技术、特种及中高压输配电产品相关检测技术、家居产品安全技术、光环境及光污染评价技术、绿色健康产品技术、儿童用品安全技术等。 3、特种设备领域。重点支持“互联网+特种设备”监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与装备研发、固体废弃物清洁燃烧与资源化利用研究应用、大型或高参数石化设备安全评价及寿命评估技术研究、长输及公用管道完整性管理研究

等;机器人检测及相关智能制造技术、阀门产品质量检验及阀门可靠性能评估技术、专用车相关智能检验检测及专用装置结构性能试验等技术、多源特种设备数据质量分析模型的研究和应用技术。 4、纤维检验领域。重点支持“互联网+纤维检测”相关的各类技术及服务平台的搭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纺织服装、鞋及箱包等相关产品检测方面的开发与应用;纺织服装、鞋及箱包等相关的大型、关键检测装置和设备的研制或试制;功能性纤维、“绿色纤维”等纺织服装新材料、新技术的相关研究开发与产学研合作;纺织印染及相关行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纺织相关循环经济方面相关的检测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学研合作。 5、标准领域。重点支持工业(产业)园区、公共安全、乡村振兴、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军民融合、营商环境、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标准化研究;推进标准在网络监管、信用管理、产品追溯、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乡村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开展两岸共通标准研制及“一带一路”框架下重点产业标准化工作战略研究;促进标准与信息化的融合应用,优化标准实施推广机制及产业化路径,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6、信息化领域。重点支持“互联网+市场监管”创新,注重归集共享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推进

福建省质检院专家受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抽工作会上作专题培训

FJQTS/资讯平台 一句话新闻>>> 1、福建省质监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2、福建省质检院参加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的“电工电子产品高温 试验”能力验证获满意结果。 3、 国家光伏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签订协议,双方将在建筑光伏一体 化、移动能源领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将在光伏标准制定、科技项目联合研究、产品测试等方 面建立起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4、福建省特检院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在省特检院召开物联网技 术讲座。截至目前,福州物联网基地已经培育物联网关联企业100多家,产值超过600亿元。 简讯>>> 1、福建省质检院专家受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抽工作会上作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增强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全面贯彻落实“抽检分离”,近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监督司在大连召开2018年第3次国家监督抽查流通领域抽样工作会。福建省 质检院朱一军受邀在会上宣贯流通领域抽样工作要求并现场答疑。今年2月初,省质检院受总局 监督司委托,组织编写《国家监督抽查流通领域买样作业指导书》,详细阐述抽样前准备、抽样 过程、e-CQS系统抽样信息录入、抽样文书报送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抽样工作。福建省 质检院作为总局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材专业技术评审组组长单位,今年 以来已组织完成总局第一至第四批国家监督抽查方案的编写及审定工作,多项工作受到总局监督 司领导的肯定。 2、瑞士PASAN公司全球服务经理一行访问福建省计量院 全球知名的太阳模拟器制造公司PASAN的全球服务经理Aurelien Ubbiali一行到福建省计量 院国家光伏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光伏中心”)参观访问。Aurelien Ubbiali一行先后参 观了该院光伏中心实验室及电学所实验室,对该院的检测校准能力表示认可,对光伏中心建成的 微分光谱响应测量实验室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座谈会上,双方就PASAN太阳模拟器使用过程中 遇到的疑难问题、太阳模拟器A+检测等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Aurelien Ubbiali表示,希望 今后能与该中心展开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据悉,PASAN公司生产的设备在电池和组件高效测 量技术方面具有出色的长期稳定性,并以其高精度和高产能而著称,其设备广泛应用于光伏组件 生产企业、认证检测机构和光伏技术研究院所。 3、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推进“标准化+政务服务”建设 自2018年5月起,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派出标准化技术人员进驻福建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 为该委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目前,该试点已完成整套行政服务标准体系 初稿的编写。体系参照GB/T 32170.2-2015、DB35 /T 951-2013等标准搭建,涵盖通用基础标准 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管理标准分体系、岗位工作标准分体系4个模块,共计244项标准。 下一步,省标准化研究院将与省发改委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对标准逐一讨论核对后予以定稿, 并同步开展试点评分要求中其他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不断推动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提档升级。 61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注:1.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均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2. 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3. 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 (一)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经营范围。 (三)商事主体从事涉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中所列事项的经营范围。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7]8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7〕89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为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集群注册,是指在产业园区内,市场主体以运营公司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运营公司负责住所集中托管服务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 产业园,是指为实现产业集约化或完善产业链等目的,由各级政府设立或管理,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聚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以下简称园区)。 住所(经营场所),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以下简称住所)。 集群注册的企业,是指入驻园区,由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集群企业)。 三、运营公司,由园区管委会(没有设管委会的,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授权或指定,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入驻园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 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整治广告市场突出问题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整治广告市场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广告市场整治工作。 开展疫情期间广告违法专项整治 据了解,该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及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进行广告监测,同时强化日常市场巡查,加强对各类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广告的监管。督促各类广告发布者落实广告发布前审查责任,严禁在广告中虚构、夸大疫情及利用疫情误导消费者,严禁对产品防治效果进行虚假和误导性宣传。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监督,重点关注辖区内的移动互联网媒介,对利用疫情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行为及时责令停止发布,消除不良影响,并对相关线索进行追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利用疫情制作含有涉及“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涉及口罩等防护产品及原辅材料的虚假违法广告进行联合整治。今年上半年共立案处理涉及疫情违法广告案件5起。 整治重点场所重点企业违法违规商业营销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本着严格管理、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使用“国茶”“国酒”“国饮”或其它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广告进行整顿处理,严肃查处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全力引导维护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成为广告活动的基本遵循,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排查80家重点企业、重点商户,约谈八马公司华南片区经理、泉州大区督导、华祥苑公司泉州负责人3个次,发放宣传册25本,加大对车站、路牌、公示栏、户外广告、公共场所及对沈海高速官桥水头段广告牌的巡查,累计33家次,对54家重点企业进行排查,共发现问题9家,对其使用“金砖”“国茶”等字样宣传有关茶业产品,已要求其下架并销毁宣传册。 推进房地产广告整治工作 同时,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辖区内房地产行业广告整顿规范工作,重点打击房地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发布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条件做误导宣传,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的事项承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房地产广告。今年以来,共对辖区7家较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主要违规问题包括暗示学区房、具有升值空间、毗邻政府单位等,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均已要求问题户外广告限期撤换。 此外,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还开展了互联网广告监测、非法集资广告排查、医疗广告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工作,同时,深入走访调研并协同出台政策扶持因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广告重点企业,有力促进了辖区广告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4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库在市场监管科技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市场监管科技发展,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集成本省科技、产业和经济方面高层次人才,服务于省局科技管理活动,是省局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以下简称“科信处”)负责专家库政策制定、统筹建设、日常管理,以及专家库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开发、运行维护工作。 省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为专家推荐单位,负责专家库专家初选推荐和配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建设 第五条专家库由本省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市场监管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重点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省内相关科研院所、省部级高校中遴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获得者或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最终发文稿)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电监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辖区内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公开供电电源的供电容量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供电能力信息。

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第六条福建电监办对用电报装申请办理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向电力用户提供《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用户应按《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当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但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符合要求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确定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供电企业和独立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明确并公开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划分原则,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供电方案制定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方案应书面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回路、接入电源点、继电保护方式、计量方式、调度通信方式、无功补偿、投资界面等必要信息。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摘自《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场所禁止)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个 体经营者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住所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权取得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房屋法定用途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途) □城镇农村居民自建房 □经营性用房(非办公用途) 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具体描述: 同一地址 情况说明 □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与已登记的市场主体有投资关系 □同一地址已登记其他市场主体,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填写说明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3.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4.住所地址格式为东莞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所地址为“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 住所地址描述不清晰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者村委会证明,证明住所地址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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