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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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制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处罚依据予以印发,仅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各执法队员及时将发现的不足之处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修订。

二OO八年三月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目录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

七、食品卫生管理

八、建筑垃圾管理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1、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贴宣传品,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期满未及时清除。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建筑工地不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不设置围墙、护栏或者不作遮挡,乱排施工废水、泥浆,家庭装修垃圾随意倾倒、不及时清运处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但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7、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沿街或在垃圾容器焚烧废弃物。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8、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违反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要求和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的规定,损坏严重、影响市容未及时拆除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9、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外形不完好整洁,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装载超量,捆扎不牢固,封盖不严密,造成沿街撒落、泄漏;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10、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1、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2、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3、洗车作业不文明、卫生、有序,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4、进入城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进行清洗,拒不清洗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15、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人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6、擅自饲养家畜、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1、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

违反了《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

违反了《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元至15元的罚款。

3、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违反了《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4、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违反了《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5、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违反了《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限入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六)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6、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8、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机动车辆,或者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行为人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工污染。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

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违反了《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

应急防治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4、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

违反了《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并可按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5、饮食服务业油污污染。

违反了《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

违反了《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7、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

垃圾和其他废气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8、未采取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杂、煤渣、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9、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五、城乡规划管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违反了《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进行建设的。

违反了《省<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3、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违反了《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4、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违反了《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5、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

倍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1、无照商贩沿街贩卖的。

违反了《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进指定地点摆卖商品的。

违反了《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3、超越经营场所围经营的。

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城市食品卫生管理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等从事店外食品生产经

营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没收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所得的,处以5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健康许可证等从事店外食品生产经营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归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施工单位将建设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的单位处置的。

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

8、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建筑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10、处置超出核准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该《规定》

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各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其应受处罚的行为、处罚幅度、处罚种类、权限和程序,按《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执行。

JAVA常见名词解释

JAVA常见名词解释 面向对象: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是一种起源于六十年代,发展已经将近三十年的程序设计思想。其自身理论已十分完善,并被多种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语言(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 Language,以下简称OOPL)实现。对象是对现实世界实体的模拟,由现实实体的过程或信息牲来定义。一个对象可被认为是一个把数据(属性)和程序(方法)封装在一起的实体,这个程序产生该对象的动作或对它接受到的外界信号的反应。这些对象操作有时称为方法。区别面向对象的开发和传统过程的开发的要素有:对象识别和抽象、封装、多态性和继承。(参见百度百科:面向对象) 面向对象要素:封装、多态、继承 Java名词解释: Abstract class 抽象类:抽象类是不允许实例化的类,因此一般它需要被进行扩展继承。 Abstract method 抽象方法:抽象方法即不包含任何功能代码的方法。 Access modifier 访问控制修饰符:访问控制修饰符用来修饰Java中类、以及类的方法和变量的访问控制属性。 Anonymous class 匿名类:当你需要创建和使用一个类,而又不需要给出它的名字或者再次使用的使用,就可以利用匿名类。 Anonymous inner classes 匿名内部类:匿名内部类是没有类名的局部内部类。 API 应用程序接口:提供特定功能的一组相关的类和方法的集合。

Array 数组:存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数据类型的数据结构,使用下标来访问。在Java中作为对象处理。 Automatic variables 自动变量:也称为方法局部变量method local variables,即声明在方法体中的变量。 AWT抽象窗口工具集:一个独立的API平台提供用户界面功能。 Base class 基类:即被扩展继承的类。 Blocked state 阻塞状态:当一个线程等待资源的时候即处于阻塞状态。阻塞状态不使用处理器资源 Call stack 调用堆栈:调用堆栈是一个方法列表,按调用顺序保存所有在运行期被调用的方法。 Casting 类型转换:即一个类型到另一个类型的转换,可以是基本数据类型的转换,也可以是对象类型的转换。 char 字符:容纳单字符的一种基本数据类型。 Child class 子类:见继承类Derived class Class 类:面向对象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定义类型。 Class members 类成员:定义在类一级的变量,包括实例变量和静态变量。 Class methods 类方法:类方法通常是指的静态方法,即不需要实例化类就可以直接访问使用的方法。 Class variable 类变量:见静态变量Static variable Collection 容器类:容器类可以看作是一种可以储存其他对象的对象,常见的容器类有Hashtables和Vectors。 Collection interface 容器类接口:容器类接口定义了一个对所有容器类的公共接口。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仅供工作中参考) 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 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 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 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 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 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 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二)申请回避;是指应 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 求他们回避。(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指令 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 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 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大学考证指南

大学考证指南 目录 一、常用证书简介 (2) (一) 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2) (二) 经济管理类证书 (3) 1. 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证书 (3)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3. 证券从业资格证 (4) 4. 银行从业资格证 (5) (三) 国家司法考试 (6) (四) 教师资格证书 (7) (五) 导游证 (8) (六) 外语考试证书 (8) 1. 英语四六级证书 (8) 2. 剑桥商务英语证书 (9) 3. 托业考试 (10) 4. 雅思考试 (10) 5. 托福考试 (10) 6. GRE (11) 7. GMAT (11) 二、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12) 三、2014年全国考试时间安排表(参考) (13) 四、2013年全国考试时间安排表(参考) (15) 五、2012全国性考试时间汇总(参考) (17) 六、2011全国性考试时间表(参考) (18)

一、常用证书简介 (一)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1.考试内容:如下表所示: 级别科目/类别考试形式 一级MS Office 上机 一级 B 上机 一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计算机职业英语一级 一级WPS Office 上机 二级公共基础知识 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上机 二级Visual Basi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上机 二级Visual FoxPro数据库程序设计笔试+上机 二级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笔试+上机 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上机 二级Java语言程序设计笔试+上机 二级Delphi语言程序设计笔试+上机 三级PC技术笔试+上机 三级信息管理技术笔试+上机 三级数据库技术笔试+上机 三级网络技术笔试+上机 四级网络工程师笔试 四级数据库工程师笔试 四级软件测试工程师笔试 计算机职业英语一级(部分省市开考) 笔试 (二级和三级暂未开考) 注:计算机职业英语一级(部分省市开考) (二级和三级暂未开考)笔试 注:(1)计算机职业英语(一级)在北京、天津、辽宁、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山东、河北等省市开考。(2)四级三个科目考试仍只有笔试,上机考核要求在笔试中体现。 注:首次推出"一考双证",报名NCRE"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科目考生,可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时自愿申请免试取得"AdobePhotoshop产品工程师"认证证书,即:通过NCRE"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科目考试实现一次考试,可以同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与"Adobe Photoshop产品工程师"认证证书(一考双证)。 2.考试时间:2014年3次考试时间分别为3月29日-4月1日、9月20日-23日、12月13日-14日。 3.报考须知: 1)报名时间:上半年一般在11月至转年1月之间;下半年在5月至7月之间。具体报名时间由各

HR必备劳动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 目录 劳动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1)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4) 劳动合同 (74) 集体合同规定 (74)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82)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84)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85)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87) 劳动时间 (88)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8)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89) 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90) 劳动部关于贯彻 (9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94)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96)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98)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98)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99)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00) 劳动工资 (102)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 (10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02) 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05)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108)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1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13) 劳动保护 (119)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9)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20)

java专业术语

1.API:Java 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 APT(应用程序接口) 2.AWT:Abstract WindowToolkit AWT(抽象窗口工具集) 3.JFC:JavaTM Foundation Classes(JFC)(Java基础类) 4.JNI:JavaTMNative Interface JNI(Java本地接口) 5.JSP:JavaServerTM Pages(Java编程语言代码) 6.J2EETM:JavaTM 2PlatformEnterpriseEdition J2EE(Java2企业版-平台提供一个基于组件设计、开发、集合、展开企业应用的途径) 7.J2METM:JavaTM 2MicroEdition J2ME(Java2精简版-API规格基于J2SETM,但是被修改成为只能适合某种产品的单一要求) 8.JVM:JavaTM VirtualMachinel JVM(Java虚拟机) 9.JDKTM:JavaDeveloper'sKit JDK(Java开发工具集) A: 10.AJAX:Asynchronous JavaScript and XML(异步) 11.annotation:注解 12.Ant 13.AOP:aspect-oriented programming(面向方向编程) 14.application:应用 15.argument:参数 B: 16.B2B:Business-to-Business(业务对业务) 17.BAM:Business Activity Monitoring(业务活动监测) 18.BMP:bean-managed persistence, Bean(管理的持久化) 19.BPEL:Business Process Excursion Language(业务流程执行语言) 20.BPM:Business Process Modeling(业务流程建模) 21.build:建立、编译 C: 22.C2B:Consumer-to-Business(客户对业务) 23.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 24.CAM:Computer Aided Modeling(计算机辅助建模) 25.case-insensitive:大小写不敏感 26.case-sensitive:大小写敏感 27.container:容器 28.cluster:集群 29.CMP:container-managed persistence(容器管理的持久化) https://www.360docs.net/doc/f513523729.html,ponent:组件,部件 31.configuration:配置 32.context:上下文,环境 33.control:控件 34.convention:约定 35.CORBA:Common Object Request Broker Architecture(公共对象请求代理体系) 36.COS:Common Object Services(公共对象服务)

公安常用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公安常用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一、单选题 1. ()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 依法治国 B. 文明执法 C. 尊重人权 D. 坚持党的领导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2.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依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 执法为民 B 依法治国 C 民主自由 D 服务大局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3. 执法为民是()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A 为人民服务 B 人权至上 C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D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4.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A 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B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C 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D 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B。 5. 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 文明执法 B. 依法执法 C. 以人为本 D. 以法律为准绳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C。 6.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 A. 领导批示 B. 文件规定 C. 法学理论 D. 法律规定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7.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A. 依法治国 B. 公平正义 C. 执法为民 D. 服务大局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B。 8. 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是确保()。 A. 一切行为让群众满意 B. 一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C. 一切行为让领导满意 D. 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9.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是 ()。 A. 执法为民 B. 坚持党的领导 C. 公平正义 D. 服务大局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B。 10. 概括起来讲,()就是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受 罚。 A. 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相适应原则 C. 罪刑自负原则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1. 公安民警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一要严把证据关,二 要严把()。 A. 案件关 B. 人情关 C. 法律关 D. 材料关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C。 12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政法机关办案只讲法律效果 B. 政法机关办案只讲社会效果 C. 政法机关办案必须既讲法律 效果又讲社会效果 D.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具有 内在一致性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C。 13. “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 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提高 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 面作用”是()原则的具体内容。 A. 合法合理 B. 平等对待 C. 程序公正 D. 及时高效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14. 下列( )坚决纠正的错误做法。 A. 党政领导干部对案件事实和 处理下达指令 B. 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 处理案件 C. 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相统一 D. 党总揽大局,协调各方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5.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 是正确的?() 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 力 B. 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 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 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 为“从新原则” D. 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 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 得免其罪”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6.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 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 A. 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 法 B. 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 错 C. 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 体作出 D. 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 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7.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 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 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 1

HR应该掌握的法律法规

HR应该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09-12-08 12:53:09 作者:李磊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劳动新法的重磅出击,企业劳动法的风险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更多的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并且要运用。 然而,劳动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人大制定的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各地方规定,令出多门。五十多年前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可算是元老了,至少我没发现别的法律部门还有这么老的法律),到2009年刚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老都有。这些林林总总的法律法规五花八门,而且其间多有冲突之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何掌握?只能是抓住重点。因此在这里向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做一个劳动法规的简单梳理与推荐。(星号数代表重要性程度) 《劳动合同法》★★★★★ 员工入职、离职、调动,无不涉及到本法。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法,最好听一些法律专家如律师的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也必须全盘了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法定年休假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未安排年休假有何责任?如何安排年休假?HR必须根据法条来操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案件如此之多,以至于HR也常常要走上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线了,这就有必要学习本法。而且知道事后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如何处理,有利于事前预防。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因为仍有很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牵涉到2008年前,因此需要了解这个老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与法规

-- 序 项目法规名称适用条款 发布发布日号部门期 劳动法第15条全国 1994 年人大 禁止使 国务院《禁止第 4、、 用童工国务 使用童工规6、8、10、2002 年 院 定》11 条 刑法第 224条全国 1997 年人大 未成年工特 第 64 条全国 1994 年 殊保护规定人大 未成年未成年工禁 劳动 忌劳动的范第 3 条1994 年 工禁忌部 围 劳动的 童范围 劳动部《未成 1 劳动工 年工特殊保第4、5条1994 年 部 护规定》 劳动法第 65 条全国 1994 年 未成年人大 工定期 健康检 查未成年工特第 6、7、劳动 1994 年殊保护规定8 条部 未成年工特 第 9 条劳动 1994 年 殊保护规定部未成年 工登记 制度未成年工特劳动 第 殊保护规定 强 2迫强迫劳 劳动法第劳动 动

--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doc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doc 刑法.doc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 劳动的范围 .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doc

中华人民共 全国 和国刑法 第244条 人大 关于劳动法 劳办发 劳动 若干条文的 [1994]289 部 说明 号 关于贯彻执 行《劳动法》 第24条 劳动 若干问题的 部 意见 关于加强外 劳动 商投资企业 部、公 和私营企业 劳总发 安部、 劳动管理, 切 [1994]118 全国 实保障职工 号第 2条 总工 合法权益的 会 通知 对关于用人 劳动 单位要求在 部办 职职工缴纳 劳办发 公厅、 抵押钱款或 [1995]150 国家 股金的做法 号 经贸 应否制止的 委办 请示的复函 公厅 1997 年 1994 1995 年 1994 年 1995 年 刑法.doc 关于<劳动法>若 干条文的说明 .doc 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 对关于用人单位要 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钱 关于重申禁 国函 国务 止劳改产品 1991 年 [1991]63 国务院关于重申禁 出口的规定 号第 1 院 条 止劳改产品出口规 定的 序 法规名称 适用条款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备 注 项 目 号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新时期,警察应该具备以下五种素质。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人民警察素质的核心和关键,起着统领全局的主导作用。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的政治信仰,既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又是公安队伍建设的政治保证,更是民警必备的素质。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种精神作支柱,就会精神恍惚、诚惶诚恐,也不可能实现自我。民警也不例外,必须有一种精神和理念作支撑。民警也必须要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以政治上的坚定来保证行动上对公安事业的无比忠诚。民警更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件,用文件精神武装自己,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五大”意识,增强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培养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的热情和忠诚。 二、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根本依托。作为人民警察,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外,还必须具有丰富广博的公安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文字、口语表达能力,这是对做好工作起着最经常、直接、具体作用的素质。公安民警因此应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把自己培养成“全能型选手”。事物是不断发展的,公安事业也是不断向前推进的,新时期的公安工作需要我们的公安民警必须“三懂五会”,要持之以恒的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公安各部门的业务知识,只有精通了业务知识,才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人民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和发展潜力之所在。文化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对人的世界观、方法论及人的思想、行为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人民警察要有较好的文化素养,是人民警察社会角色的规定,是人民警察工作性质的需要,是时代发展对人民警察的必然要求。人民警察作为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一言一行,举手投足,都要有一定的规范,都要有一定的水准;即

java常见简答题

一、基础知识 1.简述使用文本编辑器和JDK创建并运行Java应用程序的基本步骤。 2. 对比分析Java与其它高级语言的编译和运行过程,说明Java具有平台独立性的原因? 3.简述break和continue语句在使用时的区别? 二、类和对象1 1.什么是类?什么是对象?类和对象有何联系? 2.方法的重载和方法的覆盖有什么不同? 3.类变量和实例变量有何区别? 4.Java的成员变量修饰符有哪几种?其中哪种修饰符限定的范围最大? 5.作用域public,private,protected,以及不写时的区别 6.说明对象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征? 三、类和对象2 1.抽象类和抽象方法有什么特点? 2.接口和抽象类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包?为什么要使用包?

4.简述在类的继承关系中,子类可以继承父类的哪些成员,不能继承的有哪些成员。 5.多态 多态:相同类型的变量,调用相同的方法,执行的具体代码却不同的现象称为多态 继承与多态表现形式:变量隐藏 (属性的不同表现)方法重写(方法的不同表现) 上转型对象(实例的不同表现) 方法的覆盖 规则:父类和子类方法同名;返回值类型形同;参数类型顺序相同;子类方法的权限不小于父类方法权限;子类方法只能抛出父类方法声明抛出的异常或异常子类。(异常应比父类方法更具体)p119 继承关系图 注意:子类只有在能够访问到父类方法时才能对该方法进行重写 函数重载:函数名称相同,函数的参数个数不同或参数类型不同或参数顺序不同 四、异常 1.Error类和Exception类有什么区别? 2.什么是异常?为什么要进行异常处理? 3.简述异常处理的过程。 4.写出下列关键字的意义和运用场合:①final;②finalize;③finally。 五、常用类库 1.Vector对象的大小与容量之间有什么区别? 2.String类和StringBuffer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人力资源有关法律法规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人力资源管理)2020年人力资源管理师教材讲义

提纲: 一、第三版教程基本情况 二、新版教程使用后对于考试影响的预测 三、学员如何应对改版后的考试 一、第三版教程基本情况 1、依据标准没有变化:第三版教程仍然是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07 版)》为标准编写。 2、内容大量增加: 3、教程结构变化: (1)总体结构仍然保持六章——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劳动关系。 (2)各章均有变化——总节数由原来 的23 节变为22 节。 各节或单元变化为:保持未改 动9 处、内容调整增加22 处、全新内容11 处、旧内容删减7 处。 新版变化具体如下表: 第一章人力资源规划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 第三章培训与开发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二、新版教程使用后对于考试影响的预测 1、使用说明:上半年仍然使用原来第二版教程,新教程将在下半年正式使用。 2、考试题型:《职业标准》没有变化,原来配套的三级《考试指南》没有再版,说明题型、题量基本不会变化。题型仍然会是选择题、简答题、计算题、案例分析、方案设计题。 3、配套资料:《基础知识》和《常用法律手册》虽然都再版,但内容基本没有变化。 4、级别变化:新版增加内容有部分是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第二版 的内容。必然会增加新考试的难度。

二、教材内容 章节名称节数单选多选技能 人力资源 规划 四节9 6 15% 人员招聘 与配置 三节9 6 20% 培训与开 发 四节9 6 15% 绩效管理二节 6 4 15% 薪酬管理四节 6 4 20% 劳动关系 管理 五节9 6 15% 三、教材结构 分为章、节、单元三级结构: 1.学习目标 2.知识要求 3.能力要求 4.注意事项 第一章人力资源规划 第一节企业组织结构图的绘制 第二节工作岗位分析 第三节企业劳动定额定员管理 (5 单元) 第四节人力资源费用预算的审核与支出控制(2 单元) 本章新版教材变化: 第一节企业组 织结构图的绘制 全新内容 第二节工作岗 位分析 未改动内容 第三节企业劳 动定额定员管理 第一、二、三单元全新内容 第四、五单元未改动内容 第四节人力资源 费用预算的审核与支 出控制 第一单元增加、调整 第二单元未改动内容 (旧版第一节第二单元、第三节)删除 第一节企业组织结构图的绘制 【学习目标】: 1.掌握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及与企 业其他规划的关系; 2.企业组织机构的概念、类型和设置的 原则; 3.组织结构设计后实施的要则; 4.组织结构图绘制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知识要求】: 一、人力资源规划(原) (一)人力资源规划的概念: 广义: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所有 各类人力资源计划的总称,是战略规划与战 术计划(具体实施计划)的统一。 狭义:对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和供 给进行预测,制定相宜的政策和措施,从而 使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实现人力资源的 合理配置,有效激励员工的过程。 人力资源规划的期限: 长期规划:五年以上的计划; 中期规划:期限在一年至五年; 短期规划:一年以内的计划 (二)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 1.战略规划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 用的大政方针、政策和策略的规定,是各种 人力资源具体计划的核心,是事关全局的关 键性规划。 2.组织规划是对企业整体框架的设 计。 3.制度规划是人力资源总规划目标实 现的重要保证。 4.人员规划对企业总量、构成、流动 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现状分析、企业 定员、人员需求与供给预测、人员供需平衡 等。 5.费用规划是对企业人工成本、人力 资源管理费用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费 用预算、核算、审核、结算,以及人力资源 费用的控制。 (三)人力资源规划与企业其他规划的 关系 人力资源是企业内最活跃的因素,是企 业规划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划。 (四)人力资源规划与企业管理活动系 统的关系人力资源规划又被称为人力资源 管理活动的纽带。工作岗位分析、劳动定

常用法律法规测试题

常用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测试题 1.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2)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4)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5)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6)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2.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应如何计付? 应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所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应如何办理挂失手续?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5.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6.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对特定公民或单位的存款强行扣划时,执法部门应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协助扣款的不同原因,可以将协助扣划存款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因刑事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扣划存款和因行政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公安、检察机关要求对有关存款单位或个人执行扣款,必须向银行县、市支行或分行区办一级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上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和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同意后指定所属有关部门执行扣划存款;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向银行提交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可直接向单位存款所在银行营业机构或信用社提交,由其直接协助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只能提交给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经核对同意后由其指定有关储蓄所协助扣划存款手续。 7.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冻结存款时,要求执法部门提供哪些符合法定的事由,才予协助? 有权提出冻结要求的机关,其提出的冻结要求也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银行才予协助。 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相关;二是为保证判决或处理决定能够顺利执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 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71)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89) (一)综合(89)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8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100) (二)就业(102)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102)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105)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107) (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11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112)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113)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6日)(114)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1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年4月18日)(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1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129)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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