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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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7年决定废止的现行标准目录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GBJ 142-90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

2 GB 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

3 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4 GB/T 50438-2007 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

二、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5 CJJ 39-91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6 CJJ 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7 CJJ/T 170-2011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8 JGJ 115-2006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三、住房城乡建设产品行业标准

9 CJ/T 4-1999 城市客运车辆通用修理技术条件

10 CJ/T 5-1999 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公共汽电车

11 CJ/T 6-1999 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出租汽车

12 CJ/T 7-1999 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客渡

13 CJ/T 22-1999 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14 CJ/T 34-2002 液化石油气钢瓶涂覆规定

15 CJ/T 35-2004 液化石油气钢瓶包装运输规定

16 CJ/T 37-1999 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控制要点

17 CJ/T 85-1999 草坪剪草机

18 CJ/T 86-1999 客车侧窗用铝型材断面

19 CJ/T 87-1999 客车用冷弯型钢

20 CJ/T 116-2000 城市公共汽电、车收费设备-投币机

21 CJ/T 134-2001 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22 CJ/T 162-2002 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

23 CJ/T 172-2002 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微型击打式点阵打印机

24 CJ/T 173-2002 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磁电式传感器

25 CJ/T 185-2003 城市客车报站器

26 CJ/T 201-2005 城市客车乘客门装置

27 CJ/T 204-2000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

28 CJ/T 207-2005 无障碍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技术条件

29 CJ/T 213-200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

30 CJ/T 214-2007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

31 CJ/T 229-2006 城市客车发光二极管显示屏

32 CJ/T 230-2006 城市客车缓速器制动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

33 CJ/T 240-2006 城市客车气压盘式制动器

34 CJ/T 242-2007 城市客车外置式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臂

35 CJ/T 260-2007 电子式热分配表

36 CJ/T 267-2007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37 CJ/T 268-2007 城市客车燃油加热器

38 CJ/T 269-2007 城市客车乘客门装置用电控换向阀

39 CJ/T 310-2009 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40 CJ/T 316-2009

城镇供水服务 41 CJ/T 339-2010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 )公共汽车通用技术要求 42 CJ/T 348-2010

数字社区管理与服务 分类与代码 43 CJ/T 349-2010

数字社区管理与服务 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 44 CJ/T 350-2010

电动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45 CJ/T 360-2010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 46 CJ/T 368-2011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47 CJ/T 389-2012

快速公交(BRT)公共汽车制动系统 48 CJ/T 397-2012

城市客车信息网控制总线系统设备 49 CJ/T 419-2012 小型电动垃圾车

50 CJ/T 3001-1992 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配备标准

51 CJ/T 3003-1993 出租汽车运营技术条件

52 CJ/T 3004-1993 轿车、微型客车及小型客车技术条件

53 CJ/T 3004.2-1993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修理技术条件-有轨电车 54 CJ/T 3004.3-1995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修理技术条件-无轨电车 55 CJ/T 3010-1993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自动监控系统

56 CJ/T 3034-1995 城市无轨电车运行耗电计算通则

57 CJ/T 3045-1995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类与代码

58 CJ/T 3046.1-1995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公共汽车、电车

59 CJ/T 3046.2-1995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出租汽车 60 CJ/T 3046.3-1995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客渡 61 CJ/T 3052-1995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通用技术条件

62 CJ/T 3066-1997 内磁水处理器

63 CJ/T 3067-1997 液压水位控制阀

64 CJ/T 3087-1999 城市公共汽电车收费设备-电子收费机应用技术条件

65 CJ/T 5001-1992 无轨电车气压控制开关

66 CJ/T 5002-1992 公共汽电车报站装置磁带放音

67 CJ/T 5003-1992 无轨电车晶闸管斩波器技术条件

68 CJ/T 5004-1993 无轨电车系列

69 CJ/T 5005-1993 无轨电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70 CJ/T 5006-1993 无轨电车产品图样编号方法

71 CJ/T 5007-1993 无轨电车技术条件

72 CJ/T 5008-1993 无轨电车试验方法

73 CJ/T 5009-1993 无轨电车定型试验规程

74 CJ/T 5010-1993 无轨电车底盘通用技术条件

75 CJ/T 5011-1993 无轨电车空气断路器通用技术条件

76 CJ/T 5012-1993 无轨电车电热化霜器技术条件

77 CJ/T 5014-1994 绿篱修剪机

78 CJ/T 5015-1994 植树挖穴机

79 CJ/T 5016-1994 有轨电车技术条件

80 CJ/T 5019-1995 沥青洒布机

81 CJ/T 5022-1997 双层客车技术条件

82 CJ/T 5023-1997 无轨电车铝合金侧窗

83 CJ/T 5083-1996 绿化喷洒多用车

84 JG/T 7-1999 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85 JG/T 39-1999 潜水钻孔机技术条件

86 JG/T 40-1999 潜水电动振冲器技术条件

87 JG/T 44-1999 电动软轴偏心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88 JG/T 45-1999 电动软轴行星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89 JG/T 46-1999 电机内装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90 JG/T 47-1999 机具用软轴软管试验方法

91 JG/T 53-1999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92 JG/T 57-1999 液压挖掘机履带

93 JG/T 58-1999 液压挖掘机托链轮

94 JG/T 59-1999 液压挖掘机支重轮

95 JG/T 60-1999 振动压路机用橡胶减振器技术条件

96 JG/T 64-1999 潜水钻孔机(分类部分)

97 JG/T 72-1999 塔式起重机用限矩形液力偶合器

98 JG/T 77-1999 潜水电动振冲器(分类部分)

99 JG/T 78-1999 电动外部混凝土振动器性能试验方法100 JG/T 87-1999 组合式振动压路机分类

101 JG/T 88-1999 组合式振动压路机技术条件

102 JG/T 93-1999 滑模液压提升机

103 JG/T 96-1999 翻斗车车轮

104 JG/T 97-1999 翻斗车变速器台架试验方法

105 JG/T 98-1999 柱塞式灰浆泵

106 JG/T 106-1999 电动外部式混凝土振动器

107 JG/T 107-1999 转子式混凝土喷射机基本参数

108 JG/T 108-1999 转子式混凝土喷射机技术条件

109 JG/T 109-1999 机具用软轴软管

110 JG/T 110-1999 振动桩锤耐振三相异步电动机

111 JG/T 111-1999 钢筋切断机刀片

112 JG/T 113-1999 混凝土空心板挤压成型机

113 JG/T 114-1999 混凝土空心板推挤成型机

114 JG/T 117-1999 不燃型无机玻璃钢通风管道

115 JG/T 200-2007 建筑用不锈钢绞线

116 JG/T 212-2007 建筑门窗五金件通用要求

117 JG/T 226-2008 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

118 JG/T 297-2010 建筑内电缆布线用安装式耦合器

119 JG/T 318-2011 沿斜面运行无障碍升降平台技术要求120 JG/T 3003-1993 多彩内墙涂料

121 JG/T 5003.1-1992 履带式电动挖掘机基本参数

122 JG/T 5003.2-1992 履带式电动挖掘机技术条件

123 JG/T 5006-1992 桩架技术条件

124 JG/T 5006.1-1995 桩架分类

125 JG/T 5006.2-1993 桩架性能试验方法

126 JG/T 5013.1-1992 振动平板夯分类

127 JG/T 5014.1-1992 振动冲击夯分类

128 JG/T 5015-1992 气动式灰浆泵

129 JG/T 5016-1992 挤压式灰浆泵

130 JG/T 5017-1992 螺杆式灰浆泵

131 JG/T 5021-1993 气卸散装水泥输送车卸料管快速接头132 JG/T 5036-1993 潜水电动振冲器性能试验方法

133 JG/T 5041.2-1993 长螺旋钻孔机性能试验方法

134 JG/T 5042.2-1993 潜水钻孔机试验方法

135 JG/T 5045.1-1993 混凝土搅拌机叶片技术条件

136 JG/T 5045.2-1993 混凝土搅拌机衬板技术条件

137 JG/T 5045.3-1993 混凝土搅拌机橡胶托轮

138 JG/T 5049.2-1994 振动桩锤耐振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139 JG/T 5050-1994 建筑机械与设备可靠性考核通则

140 JG/T 5051-1994 建筑机械与设备检测数据的整理与判定141 JG/T 5052.2-1994 多嘴环管加热器

142 JG/T 5054-1995 灰浆联合机

143 JG/T 5067-1995 混凝土小型砌块生产成套设备

144 JG/T 5072.3-1996 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

145 JG/T 5073-1995 爆炸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

146 JG/T 5078.1-1996 建筑机械与设备焊接滑轮

147 JG/T 5081-1996 钢筋弯曲机

148 JG/T 5082.2-1996 建筑机械与设备焊工技术考试规程149 JG/T 5085-1996 钢筋切断机

150 JG/T 5086-1996 钢筋调直切断机

151 JG/T 5100-1998 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

152 JG/T 5101-1998 臂架式高空作业平台

153 JG/T 5102-1998 套筒油缸式高空作业平台

154 JG/T 5103-1998 桅柱式高空作业平台

155 JG/T 5107-1999 液压式压桩机

156 JG/T 5108-1999 长螺旋钻孔机

157 JG/T 5111-1999 长期堵转力矩电动机式电缆卷筒

158 JG/T 5116-1999 液压挖掘机用整体多路阀技术条件

159 JG/T 5117-1999 液压挖掘机工作装置用销轴

160 JG/T 5118-1999 液压挖掘机工作装置用轴套

161 CJ 128-2007 热量表

162 CJ 343- 2010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163 CJ 3023-1993 活性炭净水器

164 CJ 5024-1997 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

165 JG 121-2000 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166 JG 149-2003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67 JG 170 -2005 生物安全柜

168 JG 190-2006 冷轧扭钢筋

169 JG 5058-1995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卡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系统运行环境 (3) (一)系统支持 (3) (二)最低硬件配置 (3) 二、登录安装 (3) 三、项目添加 (6) 四、项目维护 (7) 五、人员刷卡 (8) 六、刷卡记录 (9) 七、技术支持................................................... 错误!未定义书签。

背景: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卡管理系统)是运用计算机、互联网、非接触式IC、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办理工程项目、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相关业务,开展便民服务,实施市场监管的应用系统。 企业和个人运用信息卡管理系统,可以在政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刷卡查看企业资质、在建工程项目、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可以查看人员资格、在建工程项目、继续教育、工程业绩等信息。 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卡管理系统,可以在网上查看企业资质、在建工程项目、工程业绩;可以查看人员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在建工程项目和工程业绩等信息。 一、系统运行环境 (一)系统支持 本系统需在win7、winxp或win2003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E6.0、IE7.0、IE8。 (二)最低硬件配置 支持Windows2000以上的硬件配置,.NET Framework 3.5 框架。 二、登录安装 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514218749.html,),

点击首页左 侧的图标,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大厅界面(如下图所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 (一)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 (三)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附件:工程竣工标牌示意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减缩版)

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减缩版) “一轴三带、四群一区”城镇化发展格局示意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结合四川实际,编制《四川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本规划是引领四川省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略) 第二章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推进,坚持质量与速度并重,以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城镇化工作部署为

切入点,扎实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问题导向为出发点,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提升城镇可持续发展水平;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通过改革释放城镇化发展潜力,走符合四川实际的“形态适宜、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为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动“两个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公平共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优化布局,集约高效。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功能定位,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优化城镇空间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三)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强化产业对城镇化的支撑作用;努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四)生态文明,传承文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 (五)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城镇化成为市场主导、自然发展的过程,成为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三、发展目标 适应经济新常态,构建以四大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新格局。到2020年,我省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目标是: (一)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改造约470万人居住的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 (二)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更加优化。优化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城镇布局,以四大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基本形成结构更加完善、定位更加清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更加协调的“一轴三带、四群一区”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三)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城镇发展模式和用地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不断增强。 (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更加协调。开展以县为单位的多规合一规划,全域空间实现有序利用。小城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新村建设水平大幅提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 序 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一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0.5 二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三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3.5 市政工程 4.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3.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3 四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6.5 市政工程9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6.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5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 序 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一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0.4 二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1.5 市政工程 2.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1.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1.5 三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5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四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5 市政工程7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附件1: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 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 3、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设计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4、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6、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5、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8、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川建发[201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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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 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11.26

概算 一、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二、封面、签署页(扉页)参照第3.1.2 条 三、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概算指标或定额(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材料及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人工、设备及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7)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概算编制范围。 4、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式图审查费、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

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 结算确认书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0]8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重要意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使工程建设各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提高结算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8.12条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7 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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