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总结』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不断完善。

一、人生,没有真正的绝境,无论你遭受多少的艰辛,或经历多少的苦难,只要心中还怀着一粒信念的种子,总有一天,你就能走出困境,让生命,重新开花结果。

二、这世界,没有劈不开的柴,只有不够快的斧;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人。一生中,只要你真心想干,总会找到办法,你若不想干,遍地都是理由。

三、有喜有悲,才叫人生,有苦有甜,才是生活。虽然繁华与苍凉,都是人生的风景,但是,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用微笑宣泄悲伤,用沉默装点痛苦,哪怕是假装,也要装成快乐的样子。因为,你不坚强,就没人替你勇敢,你的人生路需要自己去走。

四、别人怎么想,别人怎么做,那都是别人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走好自己的路,尽力做好自己的事。要相信上天是公平的,即使有人亏待了你,时间,终究会还你。

五、穷而弱,最易产生玻璃心的,不仅一碰就炸毛,还生怕自己被忽略。也只有精神和经济都独立了,你才会更有底气,没有戾气。因此,做人一定要拼命提升自己。

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易,人生也如同爬山。有的人嫌苦,从没想着前行;有的人怕累,还未起步就停;有人爬了一半,因怀疑到不了终点,结果折功而返,半途而废;而总有人初心不改,一路挥洒着汗水,历尽艰辛过后,终于登上梦想的峰巅!

七、你想要的生活,终归要靠自己去争取,要想出人头地,就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努力的最大好处就在于,你可以选择想要的生活,而不是被迫着随遇而安。

八、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准备的,人生最后悔的事,莫过于机会来了,自己却没有能力去把握。别以为准备的过程,都是在浪费时间,其实,没有生活中,坚持不懈的知识积累,没有平日里,积极而为的主动沉潜,你又哪来厚积薄发的“本钱”!

九、如果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还能骄傲地说,该跑的路跑尽了,该打的仗打赢了,该守的人守住了,恭喜!那真的说明你的年华没有虚度,最初的梦想也被你握住了。

十、人,天生就有一种惰性,总想吃最少的苦获得最大的收益。事实上,成功的快乐与收获的满足,并不在奋斗的终点,而是在拼搏的过程之中。有些事纵然有人替你做,却无法替你感受,所以说,该你走的路别人是不能替代的,无论如何都要自己去走!

一、人生,没有真正的绝境,无论你遭受多少的艰辛,或经历多少的苦难,只要心中还怀着一粒信念的种子,总有一天,你就能走出困境,让生命,重新开花结果。

二、这世界,没有劈不开的柴,只有不够快的斧;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人。一生中,只要你真心想干,总会找到办法,你若不想干,遍地都是理由。

三、有喜有悲,才叫人生,有苦有甜,才是生活。虽然繁华与苍凉,都是人生的风景,但是,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用微笑宣泄悲伤,用沉默装点痛苦,哪怕是假装,也要装成快乐的样子。因为,你不坚强,就没人替你勇敢,你的人生路需要自己去走。

四、别人怎么想,别人怎么做,那都是别人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走好自己的路,尽力做好自己的事。要相信上天是公平的,即使有人亏待了你,时间,终究会还你。

五、穷而弱,最易产生玻璃心的,不仅一碰就炸毛,还生怕自己被忽略。也只有精神和经济都独立了,你才会更有底气,没有戾气。因此,做人一定要拼命提升自己。

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易,人生也如同爬山。有的人嫌苦,从没想着前行;有的人怕累,还未起步就停;有人爬了一半,因怀疑到不了终点,结果折功而返,半途而废;而总有人初心不改,一路挥洒着汗水,历尽艰辛过后,终于登上梦想的峰巅!

七、你想要的生活,终归要靠自己去争取,要想出人头地,就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努力的最大好处就在于,你可以选择想要的生活,而不是被迫着随遇而安。

八、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准备的,人生最后悔的事,莫过于机会来了,自己却没有能力去把握。别以为准备的过程,都是在浪费时间,其实,没有生活中,坚持不懈的知识积累,没有平日里,积极而为的主动沉潜,你又哪来厚积薄发的“本钱”!

九、如果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还能骄傲地说,该跑的路跑尽了,该打的仗打赢了,该守的人守住了,恭喜!那真的说明你的年华没有虚度,最初的梦想也被你握住了。

十、人,天生就有一种惰性,总想吃最少的苦获得最大的收益。事实上,成功的快乐与收获的满足,并不在奋斗的终点,而是在拼搏的过程之中。有些事纵然有人替你做,却无法替你感受,所以说,该你走的路别人是不能替代的,无论如何都要自己去走!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5日,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大连铭阳公司向无锡凯灵公司购买镀铬手工生产线一套,总价108万元(含17%税价)。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钢槽衬钛槽体部分镀铬槽需要衬2mm厚度的钛板。2010年2月24日,大连铭阳公司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万元预付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完成设备定作。随后向向大连铭阳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108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6月28日,大连铭阳公司到无锡凯灵公司进行了预验收,合格后,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8万元(总价款的30%),于2010年11月15日向无锡凯灵公司出具了安装电镀设备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事后,因大连铭阳公司未能付清设备尾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大连铭阳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予以支持。2012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无锡凯灵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64.8万元及利息,后因管辖权原因被移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因大连铭阳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而作撤诉处理。2013年9月,大连铭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凯灵公司按约定重作并更换镀铬槽,否则赔偿损失50万元,于2013年12月撤诉。2014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再次以相同诉由起诉。

(二)主要争点 1.公司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否有效?能否形成有效交付? 2. 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期限的标的物质量异议的通知是否有效?(三)法院裁判 1.驳回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800元(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案例评析 (一)法院确定该案的争点正确 1.承揽合同主要理论 首先,必须明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专章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一般要素外,标的物是承揽合同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标的物定作的意愿是承揽合同签订的前提,标的物的制造、验收、检验的相关规定是承揽合同条款中的重中之重。当今社会,存在的承揽合同一般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及案件中类似的大型生产设备的承揽合同更是汗牛充栋。在具体的实践中,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13﹞462号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 3、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要不要对其经济补偿?

4、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5、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6、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7、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网络服务合同正式版

网络服务合同正式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5649

网络服务合同正式版 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一、声明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向甲方申请服务的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二、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类型为:_________,服务价格:_________元/年; 三、服务期限甲方收到乙方服务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开通服务。服务期:自正式开通之日起一年。 四、甲方的义务1._________网络将严格遵照相应的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规定时限内的服务;2.若因_________网络设备或技术故障造成服务暂时中断,_________网络将以故障所造成的中断时间双倍顺延乙方的服务时限(即:中断1小时补偿2小时);由于_________网络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的最高赔偿额不超

过乙方已支付的服务租用费;3.甲方每周对客户数据备份一次,如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网站当前数据丢失,将以备份数据进行恢复。特殊情况下,备份数据无法恢复,甲方将以延长服务时限1周做为补偿;4.乙方委托甲方申请注册的域名如未能生效,甲方将如数奉还注册费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正式生效的域名失效后被他人抢注,赔偿将以乙方当年向甲方所缴纳的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5.甲方保证乙方注册的域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此域名享有独立的处置权。若乙方需转移域名,甲方将协助乙方完成域名转移工作。 五、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2.乙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按时为域名和邮箱,自助建站等续费,甲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3.乙方有义务维护自己域名和邮箱,自助建站上的数据,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因乙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乙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直接和任何间接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六、关于虚拟主机的双方义务和权利1.服务承诺,甲方责维护主机,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字) 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用途为服装。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 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咨询题 某公司在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咨询题,职员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职员甲签订劳动合同,职员甲明白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 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觉与职员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职员甲补签劳动合同,职员甲同 意补签,然而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职员甲只情愿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咨询: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职员甲的咨询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职员 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然而从 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能够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 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职员的心理上并不情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专门小,即使职员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职员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职员签收。如果发觉其 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赶忙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差不多满一个月的,也要赶忙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 现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大对劳动合同的治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职员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刻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 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员拒签合同的,书面 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职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缘故,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加班费运算咨询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职员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职员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差不多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职员每月 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运算加班费的运算基数。 咨询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光纤网络服务合同

光纤上网合同 融合电通网络光纤上网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深圳市 联系人:电话: 乙方:深圳市融合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建业大厦B座1501 联系人:曹生电话:88857077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下述事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电信出口10 M对称光纤上网服务,使甲方作为乙方的接入单位。 接入地址:深圳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信固定IP地址个。 2、乙方保证甲方信息在网络传送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二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具体的付费标准为: 网络使用费:¥ __________ 元/月(可年付),免安装费(3000元),设备借用乙方 的。 2、 甲方在光纤开通验收合格后向乙方付款,支付当月的网络服务费用¥元整,随后每月5号前向乙方支付次月的网络服务费用¥元整,如甲方确认网络使用正常后 因甲方原因致使不能及时收取甲方的网络使用费,乙方通知甲方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服务的开始及系统维护 1、系统调试通过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甲方的服务正式开始之日。甲方负责系统中甲方 一端设备(包括服务器、甲方计算机内部网络)正常运转,乙方负责互联网信道和国际 网关等部分正常运转。 2、由甲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将由甲方解决,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协助解决。由乙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 题,将由乙方解决。 3、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完整专业的服务,如果甲方线路出现故障时,乙方需在双 方约定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处理故障,如果超过约定的时间,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专线上网服务资费(100元/次,超过1小时算一次)。如果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工作,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力。 4、、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网络服务中断均不属于双方的责任: A、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B、由于相关接入设备的自然损坏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 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 ternet主干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 只要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将不收取甲方服务中断期间的网络使用费。 第四条合同的起始、延续、修改及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仝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期壹年。 3、无论本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都有权收回所有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 4、在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应向对方付清所有应付的款项,否则欠款方无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另一方有权向 欠款方追回所欠的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承诺 1、在合同存续期间,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向第三者透露本合同的内容或转让合同所 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以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在签定本合同履行本合同 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 第六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散布、传播 具有黄色、反华、危及我国主权及安全内容的信息等。 2、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 (但不局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帐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 3、计算机互联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只有取得这些资源的所有 者的允许后才能够使用这些资源。使用网络上的软件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 的法律。

特许经营合同 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时间:2015-11-24 浏览:231 品牌运作乌鲁木齐专业公司事务律师乔永庆[复制网址] a诉b健美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 诉称:2004年7月2日,她与被告签订了《inch by inch china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并于7月6日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期间,b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经营指导。2004年12月,她突然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声称要解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她也随后通知b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且b公司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超越了经营范围,缔约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能力,其缔约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合同期待利益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b公司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加盟费10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计6万元。 被告b公司则辩称其与a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的过错在于a,合同约定不能返还10万元;a陈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2003年2月18日,b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经营范围为女子健美、美容服务、技能培训及管理服务。2004年7月2日,a(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inch by inch商品或服务之权,并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给予积极的支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inch by inch的商标、商号;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10万元,加盟费支付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甲方设备费3447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支付剩余设备费296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发展第二家加盟店,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违约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归属于甲方;若甲方违约时,甲方应将已收到的款项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承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彭立建与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彭立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司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16号附80号。 委托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升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立建与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旷运泉、廖志高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朝霞担任记录。并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立建的委托代理人邹欣伟,被告二十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立建诉称,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衡山县金龙工业园年产12万吨箱纸厂房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土方工程由原告自带挖机挖掘。2007年5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140717元。原告多次催付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717元及欠款利息18996.8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彭立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包了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A级箱纸工程建设项目及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时间等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f517930538.html,/ask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与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B、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没有通知_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C、由于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 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的分析。欢迎参考阅读!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如下: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个人案例: 市民王先生于2008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 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

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 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2. 超过时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 1 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否则就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顺应法院的习惯做法。在这个情形下,一般很难拿到经济赔偿。 3. 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中心设计了一套比较好的取证方案。对于大多数这种情形的,般都可以采用, 1 年多来效果不错。 以上三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失败的最多的情形,当出现第 3 种情形时,设计好取证方案,一般还有挽救的机会,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光纤网络服务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光纤网络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融合电通网络光纤上网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深圳市 联系人:电话: 乙方:深圳市融合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建业大厦B座1501 联系人:曹生电话:88857077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下述事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电信出口10 M对称光纤上网服务,使甲方作为乙方的接入单位。 接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信固定IP地址个。 2、乙方保证甲方信息在网络传送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二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具体的付费标准为: 网络使用费:¥元/月(可年付),免安装费(3000元),设备借用乙方的。 2、 甲方在光纤开通验收合格后向乙方付款,支付当月的网络服务费用¥ 元整,随后 每月5号前向乙方支付次月的网络服务费用¥ 元整、如甲方确认网络使用正常后 因甲方原因致使不能及时收取甲方的网络使用费,乙方通知甲方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条服务的开始及系统维护 1、系统调试通过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甲方的服务正式开始之日。甲方负责系统中甲 方一端设备(包括服务器、甲方计算机内部网络)正常运转,乙方负责互联网信道和国际 网关等部分正常运转。 2、由甲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将由甲方解决,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协助解决。由乙方负责的部 分出了问题,将由乙方解决。 3、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完整专业的服务,如果甲方线路出现故障时,乙方需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处理故障,如果超过约定的时间,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专线上网服务资费(100元/次,超过1小时算一次)。如果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工作,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力。 4、、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网络服务中断均不届丁双方的责任: A、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B、由丁相关接入设备的自然损坏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丁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原因导致的信号中 断;由丁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 只要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将不收取甲方服务中断期间的网络使用费。 第四条合同的起始、延续、修改及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壹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期壹年。 3、无论本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都有权收回所有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 4、在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应向对方付活所有应付的款项,否则欠款方无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另一 方有权向欠款方追回所欠的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承诺 1、在合同存续期间,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向第三者透露本合同的内容或转 让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以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在签定本合同履 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 第六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丁)在网络上散 布、传播具有黄色、反华、危及我国主权及安全内容的信息等。 2、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 (但不局限丁)散布计算机病蠹、滥用他人帐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 3、计算机互联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届丁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只有取得这些资源的 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够使用这些资源。使用网络上的软件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

特许人违反商圈不竞争义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特许人违反商圈不竞争义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这是近年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较为笼统,也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根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履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提供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负有商圈保护义务,即特许人自己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合理避让被特许人必要的经营空间,不应威胁或影响到被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特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李袁燕诉称:2010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使用被告的品牌名称为经营字号,成立济南市高新区鑫苑城市花园加盟分公司,加盟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该合同同时对加盟费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展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今年初,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同一小区又开设了一家直营分公司,该分公司距原告的加盟分公司仅有百余米远的距离,且经营范围及门面装修与原告的加盟分公司完全一样。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原告加盟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其开办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鑫苑城市花园直营分公司,并协助原告办理加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被告亿家乐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加盟合同,并未对双方的经营行为、地点、区域作出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普通品牌加盟商,无权限制被告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品牌的权利。另外,原告成立的济南市高新区鑫苑城市花园加盟公司,并非被告的分公司,根据加盟合同约定,该公司所有的经营费用以及员工的聘任、工资发放均由原告负担,经营活动事务及其产生的一切后果亦由原告负担,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加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亿家乐公司于2004年3月9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屋中介服务和投资咨询。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亿家乐公司与原告李袁燕签定加盟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同意原告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经营字号,并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为被告的高新鑫苑国际加盟公司。原告作为高新鑫苑国际加盟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加盟公司的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开展业务。加盟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分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及经营中出现经济纠纷由原告全部负责。原告李袁燕于2010年10月19日交纳加盟费14000元、保证金5000元。该合同未对加盟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的办理等事项作出约定。被告亿家乐公司济南工业南路分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注册成立,营业场所为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号楼131商铺,距原告的经营地址大约200米。另查明,被告在签定合同前未书面告知原告其现有和预计被许可人的数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合攀诉称:2006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街株字第00160574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151200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25000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39916.67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明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实,而且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 3、房屋登记薄,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该房屋已经于2005年办理了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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