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以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在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不断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再审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就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问题浅谈如下意见,供各位同仁共同研究和参考。

一、再审立案的概念

所谓再审立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或裁定立案的程式。

二、再审立案的标准

刑事案件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再审立案: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

事实可能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

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

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

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是指: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

的证据相矛盾;

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

的证据相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运用了失效的法律;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程序不合法”是指:

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定法诉讼权利的;

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

庭审理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再审立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的证据”是指:

申请再审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

的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判决后获得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证据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

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

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

庭审理的;

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5、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具体是指:

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以国家行正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

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7、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

现了两个以上生效判决的。

8、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

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具体是指:

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禁止性规定;

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再审立案的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始于立案。立案工作做得好,就为审判工作提供一个好的基础。相反,如果立案带来很大随意性,且搞得很混乱,质量不高,必然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要做到严格依法立案,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就要正确地适用程序,把好再审立案的程序关。

大家知道,引起再审的因素有当事人的申诉,有人民法院自我检查发现,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但是主要的、大量的是当事

人的申诉。申诉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渠道,当事人的申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申诉是再审程序必要的准备阶段,而再审程序是审查申诉的继续,通过再审来纠正错误的判决。

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都把申诉、申请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内

容加以规定,三个诉讼法本身就说明了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了专门的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对申诉进行审查。下面笔者就再审立案适用程序谈一些认识。

刑事申诉的审查程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进行审查的程序:

1、登记收案。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

事申诉的,均应先进行登记,审查。

2、审查申诉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诉

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全面审查。承办人接受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以后,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制作审查报告。在认真阅卷、调查核实,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制作审查报告。

5、合议庭评议,承办人写好审查报告后,应及时提交合议庭评议。

6、审查后的处理。首先,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其次,当事人申诉经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后,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其三,经审查,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立案复查,报院长审查,必要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民事、经济案件申诉审查程序。

1、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诉书或申请再审书后,应对申诉书或申请再审书进行审查,同时应审查当事人是否附一、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法律文书、有无证明原审错判的证据材料。

2、经程序、实体审查后,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或第180条规定的,应立案复查,报请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认为不符合第179条或第180条规定的,应通知驳回申诉或驳回申请再审,并摆事实,讲道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行政案件申诉审查程序。

1、对申诉的初步审查。首先对申诉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是否属原裁判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原裁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申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提出申诉的理由和根据等。

2、对申诉实质要件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原判认定事实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正确。

3、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经合议庭评议后,通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做好息诉服判的教育工作。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

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上可能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评议后,立案复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总之,再审立案适用程序,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的申诉复查立案和“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的复查再审立案两

个立案程序,是当前再审立案的可能性程序,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严肃性,杜绝随意性,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申诉权利,做到规范办案,有利于法官廉洁、公正审理申诉案件。

综上所述,再审立案适用程序,笔者概括为这样一个公式: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来访申诉听证→复查立案→申诉复查听

证→再审立案。

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及其属性

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及其属性 不久前,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原审被告人罗小陵,女,重庆市人,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郭庆生,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人郭小川,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原审被告人李金明,河北省徐水县人,唐山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干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小陵、郭庆生、郭小川、李金明犯有合同诈骗罪的指控,经审理并于2001年9月14日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罗小陵等不服,以案属民事纠纷,审判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于2003年11 月18 日决定提审该案。经提审认为,原裁判认定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并于同年12月11日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和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并书面决定指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罗小陵、郭庆生、郭小川、李金明合同诈骗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本案指定管辖和接受管辖后的起诉及审理上,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归纳起来其主要问题为:一是上级人民法院能否将再审案件指定与下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接受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按照第一审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三是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生效的裁判,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仍然为再审案件。笔者认为围绕本案所产生的问题很有探讨价值。故以一得之愚,就教于同行。一、指定管辖的审判管辖原则同样适用于再审案件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审判管辖中的指定管辖问题。审判管辖中的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管辖的法院的一种职权。即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本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一般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因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问题而设计的管辖原则。因此,指定管辖主要适用这样几种案件:一是几个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因同一案件的移送发生争议的;二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三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四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为有利于公正及时地处理案件的。那么,刑事再审程序是不是就不存在管辖尤其是指定管辖的适用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从再审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进行具体程序的适用。这就决定了刑事再审案件不管按照第一审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均存在管辖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若干问题的解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52383732.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诉送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多选题答案

多选题答案: 5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 A.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不受非法拘禁 答案:AD 52.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下列哪些政治自由【】。 A.游行、示威B.集会、结社 C.接受义务教育 D.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答案:AB 53.下列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的法律有【】。 A.《行政处罚法》 B.《行政许可法》 C.《行政强制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答案:AB 5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B.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的,公务员可以不执行 C.若上级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 D.若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CD 55.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过程可以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参加旁听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以决定前,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行政许可的听证费用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 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案:ABD 56.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A.限制人身自由 B.罚款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D 57.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一律公开进行 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C.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D.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对再审程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作用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再审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一种补救程序。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监督观念的改变,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作者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本国的司法现状及法理探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逐一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最后根据上述论证提出了时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设想。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谈起,试述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审判监督的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中,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之中,这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且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特征:1、补救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补救。2、事后性。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判在未宣判和生效之前不性于监督对象。3、法定性。首先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其次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4、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5、时效性。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任何诉讼程序都是有时间限制,再审程序既然是一种诉讼的特别程序,无疑应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再审的期限作出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二、谈一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1、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以往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诉讼观念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绝对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它,能束客观准备地描述、再现它,它都有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作用”。①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历来把诉讼中查明事实的义务落在法官身上,并由法官负全责,一旦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稍有不一致,便指责法官失职、渎职并提起再审。当事人似乎成了案件的局外人,人民法院成了法院裁判的评判者,这明显是形而上学的。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只能是坚持正当程序下的法律真实,而这种法律真实又是坚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价值的前提下确认的,法官应力求它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要求法官所办的案件都达到客观真实,完全是一种观念上的推理,不符合审判实践,用以指导实践是有害的。因此,在诉讼中实事求是应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性为前提。[!--empirenews.page--]2、有错必究缺乏客观标准,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终极性及既判力。有错必究是我国历来坚持的一项方针,从哲学角度看来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诉讼中尤其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运用,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首先,审判监督程序所指的“确有错误”的内涵是什么?该条文本身存在逻辑矛盾,一是没有审理如何认定“确有错误”;二是未经庭审如何“查证属实”。其次,谁来评判“确有错误”?三种主体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素质和观念,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来评判生效的裁判,往往争议较大,甚至引起再审反复进行,使当事人的权益总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再次,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的裁判宣告后,难免会

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

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王某,男,52岁,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某市。 辩护律师: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绍智赵春雨 案由:王某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某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某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刑初字第36 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浙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对王某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王某一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写道:“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中共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帮助和解决某丝绸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借贷资金和某集团与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分别收受某丝绸集团公司总经理高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某贿赂的钱财,共计现金人民币155000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150元的松下彩电1台。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及证人高某、严某、沈某、沈某某、胡某、张某、费某、蔡某的证言”。《判决书》第5页写道:“证人胡某、施某、吴某、缪某、钱某、鲍某的证言及某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县财政局、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向某丝绸集团公司、某县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的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王某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向上述证人打招呼,要求支持和亲自出面为某集团争取合资项目的事实。并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而实际上,庭审过程中上述证人根本无一人到庭,其证言大部分未出示,且这些人中更有一些王某根本就不认识,甚至连名字都没听说过。因此判决书中所说“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根本就不是事实。王某一案系因高某检举而起,而高某检举的内容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曾多次发生变化,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出具的,实属无中生有。并且,证人胡某、钱某等人关于王某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向其打招呼的证言也并非判决书所述,与证人作证的初衷完全不相符。现经律师重新调查取证,取得上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均系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有力证据。现分述如下: (一)证人高某于2006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言内容为:我叫高某,男,1951年5月23日生,家住某省某县城关镇西门河下1号,现在某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天气很热的时间纪委找到我,把我关到戴河口水库旁边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六天六夜不让我睡觉,只给吃的,在第六天的上午我实在熬不住了,不得不按照纪委给我提供的材料出具证言,他们写什么我就说什么,

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一、民事案件审查立案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二)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二、行政案件申诉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2);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精品]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精品]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开庭审理] 审: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裴小兰,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128 号委托代理人: 林静,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萍,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裴大军,男,汉族,1963 年3 月19 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6 栋401 单元 被告:裴二军,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3 栋302 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柯余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罗泽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 审: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裴小兰诉被告裴大军、裴二军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果果、询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祎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 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 听清楚了。 审: 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 法庭调查] 1(诉辩阶段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进行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1、2、3、顺序逐一列出。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诉状与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2-4-10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2- 4-10

问题: [多选]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 B.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除法律规定的案件以外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 C.凡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只能由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再审 D.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决定再审,但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的案件除外 考查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A项错在再审决定的主体上,主体应为审判委员会,院长是不能决定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B项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再审的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原审的上级法院和原审的同级其他法院。D项的错误在于,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问题: [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完全互相独立的程序,没有联系 B.提起主体相同 C.基层法院不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而基层法院可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 考查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联系与不同,A项错误,如果案件是二审审结的,对其进行再审就需要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以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并非完全独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但是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项错误。C项正确,如果案件是一审审结,对其进行再审就需要适用第一审程序,而有可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 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和《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D项正确。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答:审判监督程序属于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没有专门规定自己的审判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为此单独设立一个审判程序。具体由那一级法院以及适用何种程序再审,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定。 疑问2: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解答:严格意义上讲,审判监督程序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程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因此,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还应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疑问3:人民法院的院长是否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再审? 解答: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是无权决定再审的,但有权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决定是否再审。 疑问4: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某基层人民法院的所有上级人民法院?还是上一级上级人民法院。 解答:应是作出判决、裁定的所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不是特指那一级的上级法院。 疑问5: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再审?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疑问6: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起抗诉

刑事判决书样本(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doc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民诉法复习题——选择题(2019年)

民诉法复习——选择题(2019) 1.以下选项属于自力救济的是(ABD)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C.诉讼行为 D.紧急避险 解析: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2.依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C) A.公力救济 B.自力救济 C.社会救济 D.司法救助 3.民事纠纷救济途径有哪些:( ABCD ) A.自力救济 B.社会救济 C.紧急避险 D.公力救济 4.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C) A.《宪法》 B.《律师法》 C.地方政府规章 D.《企业破产法》关于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5.下列哪些是民事诉讼主体?(ABC) A.中级人民法院 B.法定代理人 C.第三人 D.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6.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ABCD ) A.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B.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C.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D.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7.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 B ) A.1993年4月 B.1991年4月 C.1997年4月 D.1995年4月 8.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 (ABD) A.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法人消灭 C.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中止 D.当事人死亡 9.下面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ACD) A.法院 B.法官 C.原告的律师 D.证人 10.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 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关于《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C )

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审理范围是民商事再审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但调研发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审理范围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对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不加区分。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中包含申诉请求的,如“请求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提审”,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审请求和申诉请求混淆;仍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理范围与再审审查范围重合;将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等同于再审请求,认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的具体理由或答辩理由即属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予以驳回。 二是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不当。部分法官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如一审违反送达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只需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理,在确认一审程序违法后发回重审即可,无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造成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不当,再审审理程序简单重复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随意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是对原二审生效裁判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准确。部分法官未区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认为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即不得超过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超出原二审上诉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仍进行审理,扩大了这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违背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四是对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分歧较大,导致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统一。如部分法官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辩述称内容作为其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部分法官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作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忽视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再审请求是反驳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不同。 五是对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例外情况考虑不周,导致错误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提出再审请求。如对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固守重审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当事人无故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再如对哪些具体情况符合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存疑,进而对当事人合理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加强研究,进而统一再审裁判尺度,提出四点建议:首先,严格区分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确定再审审理范围的界线。明确申诉请求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的主张,再审事由是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依据,再审请求是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的主张,而具体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或反驳对方再审请求而陈述的具体理由。在此基础上,向提出明显不属于再审请求内容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作出正确的表述;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不再纠结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严格区分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再审中新提出、原审中未陈述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 其次,明确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标准统一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所有围绕再审请求的攻击和防御均予审理。审理再审案件不区分再审事由为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不区分案件来源为提审案件、指令审理案件或抗诉案件等,也不区分最终结果可能为发回重审、维持或改判等,均以当事人再审请求的内容为审理范围,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各方为支持自己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提出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 再次,区分案件类型、当事人地位,确定某一类具体再审案件中“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区

刑事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指引2018版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指南(2018版)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指南 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1、对各区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我院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法院再审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4、对我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我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5、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6、省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书面再审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申诉、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复印件,但需要原件予以核对(必须加盖生效章或系统上有生效日期); 3、当事人主体材料一份,包括: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 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居住满一年。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52383732.html,、组织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 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XXX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_____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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